全面识别组织的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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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识别组织的环境因素,准确评价重要环境因素是建立与保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目前中国已有多个城市、开发区和风景区建立了区域性环境管理体系(简称REMS),该体系所涉及的环境因素范围广泛且数量众多,因此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都难以达到对这种复杂体系的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的需要.在厦门鼓浪屿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提出了适合于REMS的环境因素分类与识别方法,并建一套由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符合性、可控制、重要度三个评价因子和多个评价准则构成的,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浅谈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
——构建“和谐矿山环境”
作者:张志强
摘要:矿产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由矿业开发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与日俱增。构建“和谐矿山环境”乃当务之急。本文在列举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问题;对策;和谐矿山环境
矿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已成为矿业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为此,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保护实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做了大量的工作。尽管如此,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仍任重而道远。积极探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新途径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因此,构建“和谐矿山环境”乃当务之急。
1、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我国多数矿山生产建设时不重视环保要求,环境欠账较多,改革开放以来,对迅猛发展的小型矿山疏于管理,加之小型矿山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落后,大多无环境保护设施,加剧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由于矿山企业多,分布广,造成的环境影响大,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污染源。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影响环境的因素很多,但其中采矿剥离地表岩土、产生大量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是造成大量土地被压占与破坏,植被毁坏与水土流失,大量有毒和有害物质沉积地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或污染土壤、河流、水体,大量尘土飞扬和有害气体进入大气,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引发
各种地质灾害的最主要因素。
1.1.工业固体废弃物成灾。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选矿生产中产生的尾矿排放侵占和破坏了大量土地资源:现仅金属矿山堆存的尾矿就达到了50亿吨。煤矿生产的矸石量约占产量10%,每年新产生矸石约l亿吨。绝大多数小矿山没有排石场和尾矿库,废石和尾矿随意排放,不仅占用土地,还造成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形成泥石流。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开始以山东、山西、河北、甘肃等省作为试点,开展了矿山尾矿及环境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料积存的数量及其对矿区土地、环境的影响比预计的要严重得多。
四个试点省矿山尾矿库共计1893座,已累计堆存尾矿120299.67万吨(约12亿吨),并以年排放量8650.52万吨速度增长。
表1 试点省尾矿调查统计
1.2.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由于大量的采矿活动以及开采后的复垦还田程度低,使很多矿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特别典型的是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床,漫山遍野地露天挖矿,使山体植被与含有植物养分的腐殖土层及红色粘土层被大量剥光,土地已失去了原有的生态平衡。
1.3.水污染比较严重。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比较严重。由于矿山地下开采的疏干排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出现大面积疏干漏斗,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断流,使原来用井泉或地表水作为工农业供水的厂矿、村庄和城镇发生水荒。我国国有大、中型选矿厂对选矿废水的处理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达标排放、零排放的企业为数不多。一些中、小型选矿厂,生产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大多数没有水处理装置,选矿废水不经任何处理随意
排放,污染了水质和土壤。
表2 试点省矿山废水排放量统计(单位:万吨)
1.4.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引起地表下沉、塌陷、岩体开裂、山体滑坡等地质环境问题,极大地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由采矿诱发地震,也出现在我国许多矿山。
1.5.空气污染。煤炭采矿行业工业废气排放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使矿山地区大气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因二氧化硫污染导致的我国酸雨区面积占国土面积30%以上,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
2、对策和建议
2.1、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
2.1.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要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资源环境管理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
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1.2.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治矿
(1)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的管理十分薄弱,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立法上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出简略而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管理法规。今后,我国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中贯彻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制定一部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的、专门的《矿山环境管理条例》或者在即将修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矿产资源保护条例》(暂定名)时,将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内容单列章节。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规定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2)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经济活动影响下环境保护的局部预测。一般由项目申请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由公司出资请无利害关系单位的专家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措施,越来越普遍应用于矿业项目之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比较具体的内容要求。对矿业项目来说,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矿山将会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
✧矿山将会对当地社区产生的影响
✧将用于消除或减轻负面影响的措施
✧所提出减轻影响措施的替代方案
(3)建立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