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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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行政问责范围不广。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

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4、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还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5、行政问责文化滞后。一方面,存在少数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公民的问责意识也比较淡薄。传统的“官本位”意识惯性使得官员和公民均缺乏问责意识。另外,政府绩效评估机制还不完善,包括评估考察上存在着困难,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二、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对策建议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1、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权责明确是完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前提,政府职能定位合理是考量政府责任的逻辑起点。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权,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部门职能进行全面疏理,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三是健全岗位责任制。将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专职专责原则,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职位说明书。四是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区分不同岗位的职责差别,结合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为划分责任提供依据。

2、推进问责主体多元化。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结合,既要强化同体问责,又要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一是加强权力机关问责。要把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充分行使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

并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问责的手段和力度。二是加强司法机关问责。要建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将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且追究行政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的责任。三是加强新闻媒体问责。要通过加强新闻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报道权、调查权以及侵权责任等,为新闻媒体问责提供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法律保障,使新闻工作者能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四是加强社会公众问责。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完善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人民举报制度,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3、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一是在问责对象上扩大范围。一方面,要突出以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行政机关及其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全面提升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在问责内容上扩大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将行政问责常态化。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对那些所犯错误不大、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又够不上行政问责的,采取组织处理更有震慑力、更有效。

4、加强问责法制建设。一是要构建党内问责机制。目前我国已进入体制转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执政党制度建设应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引擎。首先,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决定了问责应以党内问责为重点,须从党内问责开始,推进党内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其次,只有实行党内问责制度,才能保证党的监督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在各类问责事件中,党委或部门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应承担连带责任,在重大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等领域应承担直接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二是要政务公开制度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法律。进一步健全法规体系,使行政问责制这一监督形式得以依法、有效、健康的开展。根据实施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律,从宏观层面、国家体制层面根本解决行政问责无法可依的问题,把行政问责正式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5、强化问责文化建设。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主要体现为公民问责意识和行政主体责任意识。要将问责文化内化在行政主体和社会大众的潜意识中,成为一种公共价值,才能使行政主体更加积极地面对社会的诉求并快速回应人民群众的需要,真正对行政行为负责。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把机关内部的学习教育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相结合,从根本上破除官本位思想,确立和强化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为推行行政问责提供广泛而深厚的思想文化底蕴,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问责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意识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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