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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区县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按照市级指导、区县统筹、分级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强与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衔接,统筹做好本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加快区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进度,凡是已纳入《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须使用同一名称、同一依据,并明确实施主体,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区县公共服务事项审核各区县公共服务实施机构要对清理的服务事项进行逐项逐要素审核,并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核,编制形成本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清单送审稿)。

各区县将清单送审稿报经公共服务事项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统一性、规范性审核,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的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统一市、区县、乡镇(街道)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和类型(依申请服务类或主动服务类)。

三、按时报送区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区县要在2018年6月20日前编制形成本区县清单送审稿,报送公共服务事项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统一规范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在6月25日前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的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审定备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5]1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5〕11号)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南交易函〔2015〕11号)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2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中心电子投标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子投标服务费。

你中心接受投标人委托,提供网上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电子图纸下载服务、网上答疑、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传输、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综合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时,可收取电子投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600元/
套。

二、交易服务费。

你中心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发布、开评标、收退投标保证金、数据库资料查询及出具查询证明、档案资料和数据储存、开评标资料打印(复印)、后勤保障等交易相关服务时,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四项措施”深化农村价格公共服务

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四项措施”深化农村价格公共服务

的 通 知 》 通 知 f 发 改 物 价 [o ̄ ]6 的 川 2 o4 3号 ) 神 , 省 精 我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 销 售 价 格 自 2 l 年 7 月 1 日零 时 00
起 由 2. 7元 /立 方 米 调 整 为 4 元 /立 方 米 , 其 对 出 租 车 运 营 成 本 增 加 的 影 响 将 通 过 提 高 出 租 车 起 步 价 或 调 整 出 租 车 运 价 解 决 。 在 没 有 正 式 调 整 出 租 车 运 输

对 象 发 生 疑 难 、 问 、 报 时 , 须 第 一 时 间 做 出 反 询 举 必 应 , 一 时 间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有 重 大 情 况 和 违 法 违 第 遇 纪行 为 时 , 天 内必须 上报 区局 。 自活动开 展 以来 。 一 共 处 理 各 种 疑 难 、 问 3 人 次 , 理 学 校 收 费 、 品 询 4 受 药
实 际情 况理 性 、 确地 对待 。 正

确保出租车营运正常
二 是 我 县 将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及 时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射 洪 J- 价 局 2物
文 件 精 神 。一 是 按 照 《 川 省 价 格 管 理 条 例 》 《 川 四 和 四
省 定 价 目 录 》, 洪 县 人 民 政 府 将 正 式 启 动 调 整 出 租 射
深 化 农 村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八 进 活 动
二 、 确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内 容 。 在 价 格 监 督 岗 牌 明 上 将 物 价 部 门 的 职 能 职 责 、 督 投 诉 电 话 、 作 人 监 工
员 及 应 急 联 系 电 话 和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 目 、 施 等 项 措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以服务促管理依托监管搞服务——德阳市旌阳区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以服务促管理依托监管搞服务——德阳市旌阳区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市 场 经济 条 件下 加 强 和改 进 价 格管 理 工作 的需 要 , 为 了 让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实 效 , 局 周 密 部 署 我 务 实推进 , 格 服务 和价 格管 理都取 得 明显成效 。 价


加 强 领 导 。 确 责 任 明
为 使 此 项 工 作 按 要 求 在 三 年 时 问 内 完 成 ,我 局 成 立 以 局 长 赵 红 兵 为 组 长 . 局 长 任 云 海 、 景 柏 为 副 曾
范 , 乡 镇 价 格 监 督 员 上 门 宣 传 、 务 , 分 店 也 不 该 服 该
重 视 , 消 费 者 通 过 我 们 的 宣 传 , 白 了 该 店 经 营 但 明
副 组 长 , 科 室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的 “ 阳 区 物 价 局 价 格 各 旌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了《 , 制 价
市 作 出 了行 政 处 罚 , 责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 该 家 连 锁 并
超 市 经 此 事 后 , 价 格 管 理 3. 高 度 重 视 , 新 设 对 5 作 重
计 了标 价 签 监 制 备 案 ,全 面 规 范 了其 公 司属 下 3 0
与 被 服 务 单 位 ( 场 、 业 、 校 、 院 、 区 等 ) 立 商 企 学 医 社 建
了 联 系 , 实 了 价 格 服 务 联 络 员 ( 格 监 督 员 ) 联 落 价 及 系 方 式 . 知 了 其 联 系 科 室 及 联 系 人 , 深 入 各 单 位 告 并 开 展价格 服务 工作 。
二 、 格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价 ( ) 托 农 村 价 格 监 督 、 测 网 络 , 进 价 格 一 依 监 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皖价服函[2009]2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09〕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劳动职业介服务性收费的函》(皖人社函〔2009〕93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属)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包括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收费等,现适当降低摊位费、单位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劳务输出国外服务费、劳务派遣费收费标准,放开招聘招考服务费,取消代发工资手续费,其他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降低和取消后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提供个人档案保管服务时,应主动免收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持《残疾证》人员、退休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校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及退役运动员、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人员。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市物价局应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财政补贴、服务成本以及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具体标准。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四、上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时,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鲁价综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3〕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5月23日附件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类别│定价项目│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备注│├──────┼───────────┼───────┼───────────┼───────┼────────┤│一、具有垄断│1.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性、强制性、│务费││││││保护性的服务│││││││价格│││││││├───────────┼───────┼───────────┼───────┼────────┤││(1)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省物价局│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政府指导价││││费││││││├───────────┼───────┼───────────┼───────┼────────┤││(2)建筑材料检验检测│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政府指导价││││费│││││└──────┴───────────┴───────┴───────────┴───────┴────────┘ ┌──────┬───────────┬───────┬───────────┬───────┬────────┐│一、具有垄断│(3)施工质量检测鉴定│省物价局│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政府指导价│││性、强制性、│技术服务费││││││保护性的服务│││││││价格│││││││├───────────┼───────┼───────────┼───────┼────────┤││2.规划技术服务费│省物价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政府指导价│││├───────────┼───────┼───────────┼───────┼────────┤││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省物价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指导价│││├───────────┼───────┼───────────┼───────┼────────┤││4.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省物价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政府指导价│││├───────────┼───────┼───────────┼───────┼────────┤││5.安全评价检测服务费││││││├───────────┼───────┼───────────┼───────┼────────┤││(1)防雷安全性能评价│省物价局│防雷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检│政府指导价││││检测费││测││││├───────────┼───────┼───────────┼───────┼────────┤││(2)地震安全性评价收│省物价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政府指导价││││费││││││├───────────┼───────┼───────────┼───────┼────────┤││(3)消防安全评价费│省物价局│消防安全评价│政府指导价│││├───────────┼───────┼───────────┼───────┼────────┤││(4)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省物价局│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政府指导价││││检测费││││││├───────────┼───────┼───────────┼───────┼────────┤││(5)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省物价局│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政府指导价││││检测费││││││├───────────┼───────┼───────────┼───────┼────────┤││6.机动车检测鉴定费││││││├───────────┼───────┼───────────┼───────┼────────┤││(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省物价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测费││││价││├───────────┼───────┼───────────┼───────┼────────┤││(2)汽车技术鉴定费│省物价局│汽车技术鉴定│政府指导价│││├───────────┼───────┼───────────┼───────┼────────┤││7.垄断及竞争不充分的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1)房产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省│房产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工程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工程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关部门│││││├───────────┼───────┼───────────┼───────┼────────┤││(3)产权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4)旧机动车交易服务│省物价局│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费││││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5)船舶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船舶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具有垄断│8.信息服务费││││││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1)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省物价局│水文机构提供的有关水文│政府指导价││││费││专业服务││││├───────────┼───────┼───────────┼───────┼────────┤││(2)电子结算服务费│省物价局│人民银行电子结算网点服│政府指导价││││││务││││├───────────┼───────┼───────────┼───────┼────────┤││9.培训费││││││├───────────┼───────┼───────────┼───────┼────────┤││(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省物价局会同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费│关部门│格││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省物价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政府指导价││││驶员职业培训费││业培训││││├───────────┼───────┼───────────┼───────┼────────┤││(3)船员适任培训费│省物价局│船员适任培训│政府指导价│││├───────────┼───────┼───────────┼───────┼────────┤││(4)其他培训费│省物价局│具有垄断或竞争不充分的│政府指导价│省管以外部分授权│││││培训服务││市人民政府定价││├───────────┼───────┼───────────┼───────┼────────┤││10.人才服务收费││││││├───────────┼───────┼───────────┼───────┼────────┤││(1)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人才流动服务│政府指导价│││││关部门│││││├───────────┼───────┼───────────┼───────┼────────┤││(2)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省物价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政府指导价││││指导服务费││务││││├───────────┼───────┼───────────┼───────┼────────┤││11.生猪屠宰费│省物价局│生猪屠宰│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12.公有住房、公共租赁│省物价局会同有│省直管公有住房│政府指导价││││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关部门││││││住房租金││││││││├───────────┼───────┼────────┤││││省管以外的政府公有住宅│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出租││府定价│││││的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3.物业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关部门│停车服务;车位租赁;未││府定价│││││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二、重要的公│1.道路特殊客、货运输运│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国防战备、抢险救│政府定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用事业、公益│价│关部门│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会同交通运输主管││性服务价格│││性的客、货运输││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要的公│2.铁路客货运输票价率、│省物价局│辖区内地方铁路客货运输│政府定价│││用事业、公益│运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性服务价格│││运输││││├───────────┼───────┼───────────┼───────┼────────┤││3.铁路专用线维护劳务费│省物价局│辖区内非路产铁路专用线│政府定价││││标准││维护劳务费││││├───────────┼───────┼───────────┼───────┼────────┤││4.铁路专用线维护材料价│省物价局│辖区内非路产专用线维护│政府指导价││││格作价办法及││材料价格│││││费率││││││├───────────┼───────┼───────────┼───────┼────────┤││5.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道路班车7座以上│政府指导价│││││关部门│客运││││├───────────┼───────┼───────────┼───────┼────────┤││6.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省物价局│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7.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省物价局│辖区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8.部分道路客运及服务收│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燃油│政府定价││││费标准│关部门│附加及部分客运站服务││││├───────────┼───────┼───────────┼───────┼────────┤││9.汽车客运站其他服务收│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汽车客运站除政府│政府指导价││││费标准│关部门│定价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10.城市公交、客运出租│省物价局│辖区内城市公交(含轨道│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车票价、出租车运价及相││交通、轮渡)、客运出租││价│││关服务收费││车;强制出租车安装的设│││││││施物品及相关服务││││├───────────┼───────┼───────────┼───────┼────────┤││11.浮桥渡运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黄河浮桥渡运│政府定价│││││关部门│││││││├───────────┼───────┼────────┤││││辖区内除黄河河系外的河│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湖浮桥││价││├───────────┼───────┼───────────┼───────┼────────┤││12.港口部分延伸服务收│省物价局会同有│辖区内港口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费标准│关部门│││││├───────────┼───────┼───────────┼───────┼────────┤││13.铁路、民航、电力部│省物价局│辖区内部分铁路、民航、│政府定价││││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电力延伸服务及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部分延伸服务││││││├───────────┼───────┼────────┤││││辖区内除政府定价以外部│政府指导价││││││分铁路、水路、民航、电│││││││力、邮政延伸服务││││├───────────┼───────┼───────────┼───────┼────────┤││14.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省物价局会同有│公路、桥梁、隧道│政府定价│报省政府批准│││费│关部门│││││├───────────┼───────┼───────────┼───────┼────────┤││15.经营性航道通行费│省物价局│非政府投资的内河航道│政府定价││└──────┴───────────┴───────┴───────────┴───────┴────────┘┌──────┬───────────┬───────┬───────────┬───────┬────────┐│二、需要的公│16.经营性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会同有│非政府投资的河道船闸│政府定价│││用事业、公益││关部门│││││性服务价格│││││││├───────────┼───────┼───────────┼───────┼────────┤││17.经营性堤防养护费│省物价局│经营性堤坝│政府定价│││├───────────┼───────┼───────────┼───────┼────────┤││18.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1)火车站、长途汽车│省物价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站、机场及港口停车费││场及港口││府定价││├───────────┼───────┼───────────┼───────┼────────┤││(2)事故车辆停车费│省物价局│事故车辆停车场│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3)城市停车费│省物价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停车│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场││府定价││├───────────┼───────┼───────────┼───────┼────────┤││(4)超限运输车辆停车│省物价局│超限运输车辆的货物看管│政府定价││││服务费││、装卸及倒装││││├───────────┼───────┼───────────┼───────┼────────┤││19.机动车车辆救援服务│省物价局│机动车车辆救援服务│政府指导价││││费││││││├───────────┼───────┼───────────┼───────┼────────┤││20.占用公用资源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占用公用资源补偿│政府指导价│││││关部门│││││├───────────┼───────┼───────────┼───────┼────────┤││21.电信业务资费│省通信管理主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定价│政府指导价│││││部门会同省物价│以外的基础电信业务及辖││││││局│区内重要的电信业务││││├───────────┼───────┼───────────┼───────┼────────┤││22.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省物价局│危险废弃物处理│政府定价│││││├───────────┼───────┼────────┤││││医疗废弃物处理│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23.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省物价局│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府定价│││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和社区菜市场││││├───────────┼───────┼───────────┼───────┼────────┤││24.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驻济省(部)属非营利性│政府指导价│││││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省管以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构医疗服务││价││├───────────┼───────┼───────────┼───────┼────────┤││25.民办教育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关部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府定价│││││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关部门│、住宿费││价│││├───────┼───────────┼───────┼────────┤│││省物价局会同有│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关部门││││└──────┴───────────┴───────┴───────────┴───────┴────────┘ ┌──────┬───────────┬───────┬───────────┬───────┬────────┐│二、重要的公│26.学校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省确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政府指导价│省定价以外部分授││用事业、公益││关部门│及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权市人民政府定价││性服务价格│││││││├───────────┼───────┼───────────┼───────┼────────┤││27.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授权市人││││关部门│护费及相关收费││民政府制定││├───────────┼───────┼───────────┼───────┼────────┤││28.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省物价局│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设施收费││使用费││府定价││├───────────┼───────┼───────────┼───────┼────────┤││29.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省物价局│有政府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费││构的基本服务项目││府定价││├───────────┼───────┼───────────┼───────┼────────┤││30.殡葬服务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延伸│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关部门│服务费,公益性公墓价格││价│││││及公墓维护管理费││││├───────────┼───────┼───────────┼───────┼────────┤││3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物价局│曲阜孔府、孔庙、孔林门│政府定价│省管以外的其它配│││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票,泰山门票、索道││套交通运输服务价│││通运输服务价格││││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设的游览参观点││府定价│├──────┼───────────┼───────┼───────────┼───────┼────────┤│三、竞争不充│1.代理费││││││分的中介机构│││││││服务价格│││││││├───────────┼───────┼───────────┼───────┼────────┤││(1)专利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专利代理服务│政府指导价│││├───────────┼───────┼───────────┼───────┼────────┤││(2)招标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招标代理服务│政府指导价│││││关部门│││││├───────────┼───────┼───────────┼───────┼────────┤││(3)商标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商标代理服务│政府指导价│││├───────────┼───────┼───────────┼───────┼────────┤││2.评估费││││││├───────────┼───────┼───────────┼───────┼────────┤││(1)价格评估服务费│省物价局││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2)资产评估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会计、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关部门│││││├───────────┼───────┼───────────┼───────┼────────┤││3.技术咨询服务费││││││├───────────┼───────┼───────────┼───────┼────────┤││(1)城建档案技术咨询│省物价局│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服务费││││价││├───────────┼───────┼───────────┼───────┼────────┤││(2)地籍档案资料信息│省物价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费│││││└──────┴───────────┴───────┴───────────┴───────┴────────┘ ┌──────┬───────────┬───────┬───────────┬───────┬────────┐│三、竞争不充│(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省物价局会同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政府指导价│││分的中介机构│费│住房城乡建设主│││││服务价格││管部门│││││├───────────┼───────┼───────────┼───────┼────────┤││(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省物价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政府指导价││││咨询费││││││├───────────┼───────┼───────────┼───────┼────────┤││4.会计审计、验资费│省物价局会同有│会计审计、验资│政府指导价│││││关部门│││││├───────────┼───────┼───────────┼───────┼────────┤││5.税务清算、清缴、鉴证│省物价局会同有│税务清算、清缴、鉴证│政府指导价││││费│关部门│││││├───────────┼───────┼───────────┼───────┼────────┤││6.法律服务费││││││├───────────┼───────┼───────────┼───────┼────────┤││(1)公证服务费│省物价局│公证服务│政府指导价│││├───────────┼───────┼───────────┼───────┼────────┤││(2)律师服务费│省物价局│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3)基层法律服务费│省物价局│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4)司法鉴定服务费│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四、其他服务│1.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政府定价或政府│根据中央定价目录││价格│理目录的事业性收费│││指导价│(国家计委第11号│││││││令)和省政府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确定││├───────────┼───────┼───────────┼───────┤│││2.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说明:1.本目录中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部门可以由省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马政秘〔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马政秘〔2016〕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和服务指南。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市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把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要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

要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公共服务清单管理。

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促进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数据共享,着力推动公共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服务清单。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4.22
•【字号】鄂价工服函[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鄂价工服函〔2016〕34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保留维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鄂公共资源局〔2016〕18号)收悉,经省物价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属于《湖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

按照清费减负工作部署,物价部门正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新一轮清理和规范。

新的规定出台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
服〔2015〕29号)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2日。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安价管〔2017〕98号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安价管〔2017〕98号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依据现行《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价格政策,市物价局对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6〕15号)要求,现将清理后的《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安庆物价网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的收费管理政策。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者收费行为的监管,不得以各种名义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

对放开的收费,各相关经营者应遵守《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附件: 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安庆市物价局2017年9月9日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交通运输公路运输公路客运票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通知》(安价管〔2017〕51号)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收费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客运站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75号)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庆市公交票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服〔2017〕34号)出租车运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庆市城区出租车运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价服〔2017〕8号)机动车停放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菱湖公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34号)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陈独秀墓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3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世太史第管理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4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公路客运中心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5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人民路临时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80号)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交通运输机动车停放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价服〔2016〕10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28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2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安庆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36号)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第一中学谯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4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5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天柱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54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经开区支八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8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经开区国华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84号)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交通运输民航服务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天柱山机场行李寄存费、旅客班车运价收费标准的函复》(安价服函〔2013〕5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安庆天柱山机场航空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73号)2旅游游览参观点利用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价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迎江禅寺、振风塔门票价格的批复》(价管字〔2004〕5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花亭湖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函复》(安价管〔2006〕11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迎江禅寺门票价格的批复》(安价管〔2006〕7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一梦千年”、“十年画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批复》(安价服〔2014〕74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全市4A级及以下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安价服〔2016〕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巨石山风景区门票及索道价格的批复》(安价服〔2016〕32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潜山县天龙关景区门票价格的函复》(安价服〔2016〕71号)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3基本养老服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56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安庆市第一光荣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57号)4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市区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安价费〔2012〕86号)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收费标准公益性墓穴价格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孝泰园公益性墓区价格的通知》(安价费〔2014〕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纱帽山公益性壁葬墓穴价格的通知》(安价费〔2014〕34号)5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含飞灰、废电池和工业废物、仪电废物、感光材料、医疗废物等)处置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关于核定我市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安价费〔2016〕21号)6居民住房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安价房〔2014〕38号)详见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的通知》(宜政秘〔2015〕48号)详见文件(建房发〔2017〕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201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472号)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价房〔2006〕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7重要专业服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8〕3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用电业务及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3〕3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3〕54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安价服〔2014〕57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4〕1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4〕1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价管〔2015〕116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供水、供气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5〕12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价管〔2016〕66号)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6〕10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安装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40号)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服〔2016〕23号)——结束——。

崇川区物价局责任清单

崇川区物价局责任清单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价格政策实施风险评估和效应评估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区价格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区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的价格管理工作
结合深化改革和价格调控、监管、服务的需要,对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在价格政策制定前、出台后、实施中,开展价格调查,服务科学决策,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办公室
85152860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序号
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程序
监管措施
处理措施
1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主体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监管(行政指导、价格检查、处罚)、行业自律
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执行
2
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协调落实和使用、管理
组织协调对重要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负责应急工作
制定全区平价商店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等工作,指导各地平价商店工作
行政监管(约谈、行政处罚)
制定监管方案,开展市场巡查、专项检查
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执行。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不能退还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
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物价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物价局)

应急处置小分队检查人次率=实 际检查组人次/年初工作计划× 100%
一般公共 服务支出
撰写价格举报 工作动态
≥12期
(省物价 局:物价
数量目标
案卷查处复议 无败诉
全年无败诉
检查办案
自主办案件实
专项经 产出及效 质量目标 施的经济制裁 ≥去年同期数
费)

金额
经济效益
上缴财政金额 数
≥专项资金拨付数
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 稳控物价水平 物价涨幅控制在年初计划数
服务对象 信息发布媒体 ≥2种媒体(网站、报纸、电视
满意度 覆盖面
、微博、微信等)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参考指标2(共性指标)
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项目开展及时 性
项目实际开展时间与计划开展 时间的差距,用以反映和考核 项目开展的及时性。
时效情况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
项目完成及时 时间的差距,用以反映和考核

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
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
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①项目是否按照规
项目立项规范 定的程序申请立项;②项目资

金设立依据是否充分;③所提
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
要求;④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参考指标1(个性指标)
序号 01092
01093
指标体系 支出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项目管理 目标管理 投入
①年初预算绩效目标设定是否 合理;②全年工作是否按年初 计划全部完成。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皖价检[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皖价检〔2010〕161号)各责任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涵,加强和改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一)价格服务进企业由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负责,责任人:彭守荣。

1.主要职责(1)负责全省价格服务进企业工作推进、工作指导;(2)制定全省价格服务进企业年度指导意见和工作重点;(3)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目标考核机制、责任督导体系和督办检查机制,提高服务效果;(4)培育、总结和推广全省各地进企业中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2.具体指导内容(1)落实企业的属于市场调节价产品的自主定价权;保障企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权;保障企业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的参与权;(2)建立健全企业物价员工作网络,帮助企业建章立制。

对已经设立物价员的企业要保持现有价格管理机构和物价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引导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的企业单位重视发展物价员,具备条件的可设置专门价格管理机构;指导企业制定内部的定价程序、定价权限制度、价格执行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和价格管理工作责任制度;(3)建立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每年不少于1次),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及时疏导和化解企业价费矛盾;(4)组织企业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多渠道汇集企业价格信用信息,建立和实施企业价格信用信息记录公布制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5)大力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最新精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最新精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气象服务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

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6月10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产权转让收费、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非居部分)5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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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3
成品油价格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4
5A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公布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2
天然气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139号)第二十二条: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6
公路客运运价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7
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12
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公布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6〕97号)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5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后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省物价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1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9
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11
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公布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收费管理处
8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省物价局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处、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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