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分析——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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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分析——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激情杀人犯罪是指在强烈的情绪刺激下,导致犯罪人不理智的行为,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常规的杀人犯罪相当。
因此,关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他是一位近50岁的男子,因感情纠纷,在极度情绪激动下,用菜刀将妻子和岳母杀死。
在案发后,他自首并得到了从轻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分析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针对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必须证明犯罪人存在“激情”这个因素。
即罪犯行为背后存在人格、情绪等因素会高度影响其行为。
此类犯罪大多出现在如婚姻、感情或纠纷等矛盾激化之时,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2018年的一起铁路警方警察杀人案中,案犯因为家庭纠纷、感情不顺等方面的矛盾压力过大,最终采用极端的方式将心中不满发泄出来。
其次,在刑事责任的分析中所涉及的是罪犯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本案严格来讲是属于有罪但其行为不能完全负责,从轻处理为宜。
只有通过对罪犯的较全面的鉴定才能证明其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2017年的韦某虎杀人案中,韦某虎具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尽管是刑法所规定的精神异常而导致犯罪,但最终被依据相应法律减轻罪责。
最后,在激情杀人犯罪中,法律对于从轻处罚的态度是特别明显的。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尽量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同时保护和关爱其其他亲人的权益,同时也符合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金某案和赵某某案是两名冲动杀人犯的案件,当地法院在审理时同样考虑到了其当时的处境,据此作为重要依据减轻了其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这些案件从来不缺乏可供研究的典型案例,不断的发掘和总结也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不少借鉴与指导。
除了王斌余杀人案之外,近几年来有不少激情杀人案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其中的三个案例:1. 李某某杀妻案:2017年,江苏南通一男子李某某因妻子要求离婚,在情绪激动下持刀将其杀害。
激情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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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占轧金 ◆ 理论 新探
( 下转 第 2 9 8页 )
作者简介: 韩志泰,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一
激 情犯 罪概 念及特 征 ( 一) ‘ 缴 情” 的 定义 心理 学 中, 激情 属于情 感之 一 。 《 辞海》 将“ 激情 ” 定 义为 : “ 迅 速爆 发 、 激 动而持 续时 间短暂 的情绪 状态 。如暴 怒 、 恐惧 、 狂喜、 绝望 等 。通常 由于 个人生 活中 的重大 事件 、 矛 盾愿 望的冲 突 , 过 度 的压 抑或 兴奋所 引起 。往往 伴 随着某 些 内部器 官 的激烈 活动 和 明显 的、 爆 发性 的外部表 现 。 ” 我 国刑法理论 界有 学者将激情 解释为 “ 激情 是各种刺激 因素 引起 的一种 强烈 的情绪状 态 。 ” 还有 学者认 为 , 激动 的情感称 为激
关键词பைடு நூலகம்
激情 犯 罪 药家鑫案
犯 罪情 节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9 2 - 0 2 诽谤 或者实施其 他非法 行为 , 因此 对犯罪 人造 成严 重后果 或者具 有造 成严重 后果的危 险性 , 犯罪 人在 由于被 害人这 种挑衅 而产 生 的激 情状态 下对被 害人实施 杀害行为 ” : 《 新西兰刑 事法 典》 将“ 激 情 杀人” 规定 为“ 受到挑 衅时 引起 的杀人行 为” 。 2 . 激 情诱 因 由被 害人所 为 促使 激情 犯罪人 犯 罪的冲 动是 由于某些 特 殊情 感 的突然 爆 发 所 引起 的 , 如愤 怒或 名誉受 损 , 这些情 感 的爆 发直 接来 源于 被 害人 的不 当行为或 不当言辞 , 因此 , 激情 诱因必 须 由被 害人作 出 。 对 激情 诱 因发 出者 以外 的人 所实施 的犯 罪, 不得认 定 为激情 犯 罪, 而应 认定 为普通 犯罪 。 3 . 激 情 诱因 能够 导致 一般理 性人产 生激情 “ 它 使得一 个中等性情 的普通 人倾 向于 鲁莽行事 或者 不经过 适当 的思考或深 思熟虑就 作 出行 为, 其行 为完全是 出于冲 动而非 经过 自己的判 断。 ” 美 国陪审 团对 此给 出以下 引导: 通过“ 处在 行 为人情 景 ”之下 的普 通人标 准来 衡量被 告人 对挑 衅所 做 出的 反 应, 即通 过衡 量该挑 衅对 理性人 的严重性 , 及 一个 理 性人 的 自 控 程度 , 以决定该挑 衅是 否能够 使一般 理性 人产生 激情 。0 因此 , 只 有当普通 的一股 理性人在 受到 同样 的行为 或言辞 的 刺激 下 , 也会 作 出相类似 的激情 行为 时 , 才能够 认 定该行 为为激 情诱 因 。 ( 二) 精 神 因素 犯罪 人在 实施犯 罪时 , 必 须在激 情 的控 制之 下 , 并 丧 失了一 定 的 自我 控制 力 。 犯 罪人 在精神 受到 严重刺激 的情 况 下, 虽然 主 观上 对于行 为的违法 性及社 会危害 性有一 定的认识 , 但是 在短时 间 内难 以控 制 由于 强烈 的刺 激所产 生的激 烈情 绪 , 一定程 度上丧 失 了对行 为 的控制 能力 , 无 暇顾及行 为所 带来的 危害 性后 果 , 从 而 无法选 择合 适 的行 为方 式 , 导 致犯罪 行 为的发 生 。 ( 三) 时 间要 求 犯罪 人需在 被害人 不当行为发 生时产 生犯 意, 并在极 短的 时 间 内立 即 实施犯 罪 。当不 当行为 与犯罪 行 为之 间存在 较长 时 间 差时, 就无 法 认定 为激 情犯 罪 , 因为此时犯 罪 人的激 烈情感 已经 恢复, 具备 正 常的 思维和 理智 , 此 时再进行 犯 罪往往 是经 过精 心 策 划 的有预谋 的“ 报复 ” 行为 , 而非 激情犯 罪 。 ( 四) 行 为模 式 “ 这类犯 罪从来 都不是 隐秘 地实 施的, 不 设置圈套 , 不借助 同 伙, 也不 使用 经过 精心 准备 的武器 。 ” 、 激情 犯 罪人 在情感 受到 强 烈刺激 后的极 短时间 内出于 内心 狂热 的情 感 、 不 计后 果的实施犯 罪, 甚至 并不 考虑 行为发 生地 的情况 , 在大庭 广众之 下也 可 以进 行, 更不会 事 先安 排同伙 , 大 多单 独实 施犯 罪 。他 们没 有对行 为 方 式进 行预 谋 , 也 并不事 先联 系逃避 方法 , 而是根 据现 实情况 灵 活 选择 。“ 他 们对 于 凶器 的选 择也 很仓促 , 往 往 是他们 首先摸到 的东 西, 如 石块 、 剪 刀、 牙齿、 指 甲、 手, 尤其 是当 女人 向她 们 的对 头或者 新生 儿下 手时 。 ” 另外 , 由于犯 罪激情 产 生突然且 强烈 , 进 行一次 打击后激 情 消 失, 情感 便容 易恢复 l } 常, 能够理性 思考 , 对于此前 行为的违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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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情犯罪认定的几点认识—药家鑫一案启示马雪平忻淑芳摘要:激情犯罪越来越多的出现于现实当中,我国立法对激情犯罪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也被认为是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因此,对于激情犯罪的认定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药家鑫一案“激情杀人”的启示,对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做出浅薄的分析。
关键词:激情激情犯罪量刑认定2010年10月,被告人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捅刺其数刀致死。
之后,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由本案牵涉出激情犯罪问题,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尚不成熟。
刑事立法中,也未对因情感因素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多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
因此,对激情犯罪的研究具很大必要性。
一、激情犯罪概述我国学术界对激情犯作出定义多是从犯罪学角度对激情犯罪进行的定义,都强调了犯罪是由“激情”产生,且产生激情的因素相当广泛,关注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与犯罪学不同,刑法学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要比犯罪学上的窄[1]。
基于此,笔者从刑法学角度将激情犯罪定义为: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而使行为人产生愤恨的情绪,并在此情绪下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即刻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
在药家鑫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律师辩称本案杀人行为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
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被告人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
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都产生了自杀的年头。
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
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
律师称药家鑫的行为是激情杀人,“激情”是在生活中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从刑法上而言,对激情犯罪的理解与界定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激情犯罪还要从其特征入手。
激情犯罪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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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研究综述摘要激情犯罪是激情状态下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
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和不计后果性、情境性、暴力性、情绪性等特点,由于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社会分化越来越严重,让弱势群体的人数越来越多的成为激情犯罪的主要人群。
外界环境是诱发各种不良情绪,导致激情犯罪的客观原因,而个体的心理失衡是激情犯罪的主观原因。
预防激情犯罪的主要对策有:净化外界环境,消除不良因素;开展社会化教育,促进个体社会化,提高自我控制能力;注意心理卫生,培养公民健康的心理品质;建立社会心理辅导机构[10];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强化国家机制,严惩违法犯罪。
关键词激情犯罪成因分类对策前言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琐事纠纷升级,导致的故意杀人、伤害行为,多属于激情犯罪。
从激情爆发到可能杀人犯罪,仅一步之遥。
”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心理学副教授陈和华呼吁我们全社会应当警戒愈演愈烈的激情犯罪现象。
一些人在不良情绪的驱使下,一时冲动,往往难以自控,导致许多危害事件的发生,甚至导致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社会变革的加剧,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生活矛盾的日益增多,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情绪型犯罪也就越来越容易发生。
据有关调查表明,目前情绪型犯罪已占到伤害和杀人案件总数的70%—80%[1],并且,近年来这类案件仍然有增无减,而激情犯罪是最常见、发案率较高的一种情绪型犯罪。
因此,研究激情犯罪有关问题,对预防、减少情绪型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激情犯罪的界定与其特点入手,分析其成因及分类,探讨相应的预防对策。
1激情犯罪的界定所谓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
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人被引起激情体验的认识对象所局限,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柬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意义和后果。
而激情状态下的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不想对他人对社会予以侵害,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2]。
法律案件练习(3篇)
![法律案件练习(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69b99a3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e8.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日里因琐事发生过多次争执。
案发当天,张某因李某家的宠物狗在张某家门口拉屎,导致张某家门口脏乱,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刺去。
李某躲避不及,被张某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3. 现场情况: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家人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至外地。
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张某于案发后第三天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在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鉴于张某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刺伤李某,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激情犯罪的认定: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失去理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实施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在案发时情绪失控,符合激情犯罪的认定条件。
3. 从轻处罚的依据: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五、法律启示1. 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
2. 控制情绪: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犯罪。
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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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摘要:有关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缺少有关规定。
借鉴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从起因标准、刺激程度标准、时间标准和对象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其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助益。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法定从宽准确地说,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
激情犯罪始创立于英国、美国的判例,时至今日,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就激情犯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存有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也有学者认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其中的“基于义愤引发”是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1],至少可以算是激情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考各学者观点及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英美国家有关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初期,直至17世纪,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于英国法中。
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把杀人罪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大类,其中非预谋杀人又可以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2]。
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英国关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行为人受到挑衅,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可以由被害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人引起;二是被害人挑衅的程度,足以使一般正常人都可能被激起愤怒;三是受到挑衅后,没有一个足以使一般正常人息怒的冷却过程(即没有相当的时间足以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3]285。
法律的意志性案例(3篇)
![法律的意志性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99ea7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f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
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是在激愤情绪下做出的,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存在争议,引发了一起因法律意志性引发的争议。
二、争议焦点1.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失控;(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刺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刺伤,属于激情犯罪。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预谋性,不属于激情犯罪。
三、法律分析1.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并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
(2)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失控。
即行为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后,情绪极度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刺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因受到强烈刺激而实施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根据以上认定标准,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分析:(1)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但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激情犯罪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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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概念及解析一、激情犯罪概念吴宗宪在其主编的《法律心理大辞典》中这样界定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其具体行为包括杀人、伤害、防火等。
激情在激情犯罪发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激情是一种强烈的、不可遏制的、暴风骤雨般的、短暂而冲动的情绪状态和情感表现形式,如狂喜、暴怒、痛苦、绝望等,可分为消极和积极两种。
积极的激情,如欣喜、振奋等,能够激发人的进取欲望,发掘人的内在潜能,(士气)对个体发展往往起到正向促进作用;消极的激情,如愤怒、恐惧、绝望、迷乱等,当消极激情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扰乱交感神经的一些作用,使意志、理智等方面的神经系统机能陷入停止状体,个体的意识水平返回到低级甚至是原始状态,情绪的冲动直接形成反射的行动,消极激情不仅损害个体身心健康,而且诱发个体在失控状态下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甚至是暴利性违法犯罪行为。
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常能调动身心的巨大潜能,一旦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则一般带有较大的攻击性和破坏性。
研究发现,处在激情状态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甚至给以完全不同的解释,并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意识范围缩小,往往只指向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常常不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对周围事物的认识较为模糊;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完全贯注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支配,很难表现出意志调节。
二、激情犯罪特征分析激情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的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只是行为人突遇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如第三人的殴打谩骂和嘲弄讥讽,黄色影片和不良场景的强烈视觉冲击,感情一时冲动,大脑呈现明显的无意识、无组织、混乱和瓦解状态,自控能力减弱甚至丧失,行为人在强烈的心理失衡状态下瞬间爆发出不可抑制的激情状态。
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5d728282d0d233d4b14e69f5.png)
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其侵害手段残酷,涉及面广,危害性严重。
此类案件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当事人通常品德修养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微薄、心理品质脆弱等;从性格特征上讲,当事人往往比较内向或比较偏执;从年龄阶段讲,当事人以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情商较低而智商尚可的中小学生居多。
在工具书中的解释1、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
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
2、犯罪类型之一。
当人处在消极的激情状态时,如处在暴怒、仇恨或绝望状态时,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
常见的有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激情是一种爆发性的、短暂的、比较猛烈的情绪状态如狂喜、振奋、愤怒、恐惧、绝望等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
2、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其行为特征是伤害、杀人、毁物、爆炸等暴力性犯罪,其主体多为青少年。
3、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时期,他们的情绪极不稳定,容易激动却又缺乏自动自控能力。
4、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受到某种外界情境的刺激、整个身心状态都极其异常时所产生的犯罪。
可见,激情犯罪是个体心理不平衡最激烈的爆发性的反映,其后果十分严重。
5、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含义与特点所谓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种强烈而短暂、爆发式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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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教育
授课人:杨峥
授课时间:2016年4月22日
授课地点:电视房
一、什么是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没有动机,没有预谋,而是在特殊的场合,特殊的环境下,突发的犯罪情况。
激情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出明显的不协调、不合乎逻辑,往往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逐渐恢复理智,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但到那时已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这就被称为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在部队犯罪案件当中比例相当之高,危害也是极大的。
二、激情犯罪的原因及危害:
导致激情犯罪既有外部因素更有主观原因。
(一)外部原因,其主要表现在:
1、个人的愿望没有达到时。
2、当自己被批评或受到别人的侮辱时。
3、生活条件艰苦、业余生活枯燥、管理严格等。
(二)内在原因,其表现是:
1、激情犯罪与个人生理机能有关。
2、激情犯罪与个人生理条件有关。
3、激情犯罪与人的修养有关。
三、积极预防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虽有爆发,强烈等特点,但我们只要注意修身养性,修行养德,注意调节心理,控制行为,就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
1、五种通过调适自己预防激情犯罪的方法。
一是提高自制力。
二是实现兴奋点的转移。
三是选择新的排解方式。
四是选择正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是组织解决法。
2、为避免别人对自己的激情犯罪,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用正确的方式帮助别人调整情绪
二是开玩笑注意尺度、时机和场合,不要揭人短。
三是不要太较真,别钻牛角尖。
激情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兼评于欢故意伤害案
![激情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兼评于欢故意伤害案](https://img.taocdn.com/s3/m/d49bb08a856a561253d36f1a.png)
蒋 丽
(华 东政法大学 法律 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 :激情 犯罪是行为人难 以抵抗 被害人过错所造 成的外 部刺激 ,在 强烈 、短暂 的愤怒 、恐惧 或其他情 绪下
一 时冲动实施 的犯罪行 为。与一般 故意犯罪相 比,激情犯 罪 的主观恶 性 明显 减轻 ,存在宽 大处罚 的余地 。从 药家
2018年 2月 第 2l卷第 1期
【政 法论坛 】
西安 文理 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Feb.2建议
— — 兼评于欢故意伤害案
鑫案到贾敬龙案再 到“刺死辱母者 ”于欢故意伤害案 ,可以看到 中国当下多起 引起舆论哗然 的案件都 已表现 出“激
情”特征 。因此 ,有必要对激 情犯 罪刑 事责任的认定及量刑政策等进行详细分析 。
关键词 :激情犯罪 ;被 害人过错 ;主观 恶性 ;刑事责任 ;量刑政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777X(2018)01—0063—05
一 、 问题 提 出 :由“刺 死 辱母 者 案 "引发 的激情犯罪 之思
2017年 3月 ,《南方 日报》一篇名 为《刺死辱母 者》的报道将 山东省聊城市一起故 意伤害案推上风 口浪尖 ,导致 长 达数 月 空 前 热 烈 的 网络 舆 论 风 暴 。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4年 7月,苏银霞 向赵荣荣 高息借款 ,到期未还清。2016年 4月 14日16时许 , 赵荣荣 、杜志浩等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公司办公楼 外索要欠款 ,于 2l时 53分进入 室内对母子二人施 以极为恶劣 的侮辱 言行。22时 10分许 ,派 出所 民 警 到达 现场 询 问情况 后离 开接 待 室到 院 内进一 步 了 解 情 况 。于欢 欲 离 开 接 待室 未 果 ,与被 害人 发 生 激 烈 冲突 ,持尖 刀捅 伤 被 害 人 ,造 成 一 人 死 亡 、两 人 重 伤 、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 欢所犯 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 ,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 害后果相 当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 纠集 多人 采取 影 响企 业 正 常 经 营 秩 序 、限制 他 人 人 身 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 ,被害人 具有过错 ,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 罪行 ,可从 轻处罚 , 对其 判 以无期徒 刑。二 审法
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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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增大,激情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激情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强烈的情绪冲动,如愤怒、嫉妒、恐惧等,而失去理智,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例将以一起激情杀人案件为例,对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鉴定,张某患有抑郁症,属间歇性精神病。
三、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一)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动机:激情犯罪具有强烈的情绪冲动性,犯罪动机通常是由犯罪分子的情绪引起的。
在本案例中,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而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的犯罪动机。
2.犯罪行为:激情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不计后果、失去理智地实施犯罪。
在本案例中,张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刺死,属于激情犯罪的犯罪行为。
3.犯罪后果:激情犯罪通常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伤害、死亡等。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属于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
(二)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例中,张某患有抑郁症,属间歇性精神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激情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例中,张某在犯罪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例中,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激情犯罪的辩护与抗诉1.辩护:在本案例中,张某的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首先,张某患有抑郁症,属间歇性精神病,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张某在犯罪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激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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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激情犯罪都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犯罪人的激情状态与受害人的刺激有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有明文规定,通常都对此类犯罪有减轻或从轻处理。比如,罗马尼亚刑法规定,因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侮辱人格、被害人之挑衅,处于激烈与感情强烈压制状态的犯罪,应考虑减轻处罚。(编辑:郭诺)
什么是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最早是一个犯罪学概念。刑事人类学派鼻祖、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偶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龙勃罗梭通过对遗传等先天因素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甚至归纳出天生犯罪人的相貌和精神特征,被不少人斥为谬误。不过他对现代犯罪学,特别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开创性贡献则是不可否认的。
按照龙勃罗梭的理论,激情犯罪人具有残忍、鲁莽、犯罪行为突然发生等特点和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激情犯罪人通常都是年轻人,与生来犯罪人的冷酷无情形成对比,往往在犯罪之后感到后悔,有一定的接受改造的可能性。
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的定义要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理性受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一般学理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
药家鑫案件的法律文章(3篇)
![药家鑫案件的法律文章(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e9ab00e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86.png)
第1篇摘要:药家鑫案件是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0年10月20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一位老人,在老人讨要医药费的过程中,药家鑫持刀将老人杀害。
此案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分析1.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药家鑫在撞伤老人后,为了逃避责任,持刀将老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一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从重情节包括:有预谋的、杀害多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药家鑫在撞伤老人后,为了逃避责任,持刀将老人杀害,具有预谋性,且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从重情节。
3. 药家鑫的犯罪动机药家鑫在案发后,供述称自己当时非常害怕,担心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才将老人杀害。
这表明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非其他犯罪动机。
三、法律反思与启示1. 现行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力度不够药家鑫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现行法律对故意杀人罪处罚力度不够的质疑。
在药家鑫案件中,虽然他被判处死刑,但这一判决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这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
2.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药家鑫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教育亟待加强。
为此,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
3.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药家鑫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此,我们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论激情犯罪的刑罚适用
![论激情犯罪的刑罚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7a2d48040740be1e650e9a37.png)
论激情犯罪的刑罚适用关键词,激情犯罪,刑罚,量刑,犯罪动机,法学上的适度。
第一,从“药家鑫案件”中激情杀人一词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而后发生的案件也有人提出激情犯罪这个概念。
激情犯罪的含义和现阶段对激情犯罪的特点。
激情犯罪是指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而这样的激情是由在行为人自己看来非常巨大的刺激而产生的。
因此,激情犯罪一般具有,缺乏明显的犯罪动机,发生突然,破坏性大,危害严重等特点,同时从人群上看,激情犯罪更容易在青少年或者是缺乏自控能力的人身上出现。
这类人群的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在外界出现巨大刺激的时候,自己内心容易产生消极悲观的情绪,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致使此类人产生使用暴力来对抗的情形。
从犯罪动机上来说,这样的激情犯罪是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
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在强烈的情绪支配下进行的,无明显的犯罪预备,由此看来激情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
第二,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和激情犯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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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激情犯罪?2. 如果构成激情犯罪,张某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法律分析(一)激情犯罪的定义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的情况下,由于受到强烈刺激,丧失理智,实施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 行为人在犯罪时处于激情状态,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2. 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冲动性;3. 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正常心理状态不符。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激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张某在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时,由于受到强烈刺激,丧失理智,持刀将李某刺伤,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激情犯罪。
(三)张某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 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激情犯罪,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2. 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激情犯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态度好,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情犯罪案例。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因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持刀将李某刺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鉴于张某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激情犯罪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和冲动性,容易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2. 对于激情犯罪,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激情犯罪的发生。
什么是激情杀人
![什么是激情杀人](https://img.taocdn.com/s3/m/278caf08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c3.png)
什么是激情杀⼈在很多杀⼈案例中,犯⼈都会刻意强调⾃⼰是临时起意,如果被法院采信,就属于激情杀⼈,在量刑时就会考虑从轻处罚,这对罪犯来说是莫⼤的福利。
那么到底什么是激情杀⼈?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激情杀⼈激情杀⼈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种,与预谋杀⼈相对应,即本⽆任何故意杀⼈动机,但在被害⼈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将他⼈杀死。
所以在“激情杀⼈”的构成要件⾥,被害⼈⼀定要存在某种过错或不当,从⽽对⾏为⼈造成了强烈的精神刺激;⾏为⼈由于这种精神刺激,丧失或弱化了⾃控能⼒,实施杀⼈⾏为。
我国刑法没有“激情杀⼈”的说法,激情杀⼈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将杀⼈罪分为预谋杀⼈和⾮预谋杀⼈。
预谋杀⼈很好理解,⾏为⼈的⽬的就是杀⼈,并且为之进⾏谋划并实施⾏为。
⽽⾮预谋杀⼈,则是原本没有杀⼈的意图,后来由于进⼊某种⾮理性的精神状态,临时起意杀了⼈。
激情杀⼈,就是⼀种典型的⾮预谋杀⼈。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引⼊“激情杀⼈/激愤杀⼈”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充分考量这⼀点的。
最⾼院2010年2⽉8⽇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害⽅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实际上已经隐隐看到“激情杀⼈/激愤杀⼈”概念的影⼦。
在判决书中,我们也会偶然见到“激情犯罪、激愤杀⼈”等字样,⼀般多见于辩护意见,但如果⾏为⼈同时有⾃⾸、悔过情节,法院往往也会⽀持辩护意见(并指出被害⼈存在过错),从轻处罚。
激情杀⼈的特征1、激情杀⼈是⾏为⼈由于被害⼈的严重过错⽽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
2、激情杀⼈从⼼⾥产⽣犯罪意图到⾏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是当时⽴即产⽣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为,在刺激与⾏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为⼈的耐受⼒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的⾏为爆发出来。
性犯罪认定
![性犯罪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f61816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0f.png)
一、性犯罪认定
1、性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
(1)青少年在性犯罪中比重大、且反复性大、重犯率高;
(2)犯罪手段野蛮残忍、后果严重;
(3)性犯罪往往与财产犯罪交叉渗透、相互影响;
(4)性犯罪传染性强、腐蚀力大,蔓延迅速、广泛;
(5)女性主动性犯罪(如卖淫)上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犯罪认定
二、性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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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摘要:有关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缺少有关规定。
借鉴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从起因标准、刺激程度标准、时间标准和对象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其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助益。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法定从宽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36-03准确地说,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
激情犯罪始创立于英国、美国的判例,时至今日,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就激情犯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存有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也有学者认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其中的“基于义愤引发”是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1],至少可以算是激情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考各学者观点及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英美国家有关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初期,直至17世纪,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于英国法中。
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把杀人罪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大类,其中非预谋杀人又可以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2]。
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英国关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行为人受到挑衅,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可以由被害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人引起;二是被害人挑衅的程度,足以使一般正常人都可能被激起愤怒;三是受到挑衅后,没有一个足以使一般正常人息怒的冷却过程(即没有相当的时间足以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3]285。
又如《加拿大刑法》第215条第(1)项的规定:“可罚杀人罪中之杀人行为于犯罪时因突然挑衅致情绪激愤而为之者,得减为非故意杀人”[2]。
另外又如第232条之规定,若某一个错误的行为或侮辱“通常足以使一个正常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据之提出激情犯罪的辩护理由[2]。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德国刑法典》第21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杀人:“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4]108德国对谋杀者处终身自由刑,对非谋杀而故意杀人者,处5年以上自由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终身自由刑,而对于激情杀人者自由刑刑期为1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罚明显轻于谋杀和非谋杀的故意杀人,在德国激情(义愤)杀人是法定的减轻情节。
《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关于普通减轻情节之规定如下:“下列情节,当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特别减轻情节时,使犯罪变得较轻:一是·……二是在因他人非法行为造成的义愤状态中做出反应的……”[5]28《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107条规定:“杀人行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即因被害人的施暴行为或是严重的侮辱行为激发,或行为人因被害人实施的其他不法或不道德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刺激而触发突然产生强烈内心激动,处于激愤状态,或因被害人持续实施的不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而遭受长期精神刺激的状况下,实施杀人的,应当判处为期3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刑。
激情状态下,杀害二人或多人的,应当判处为期5年以下剥夺自由刑。
”[6]63又如《西班牙刑法典》第21条规定:“以下情况减轻刑事责任:第一项……第三项:因为能产生冲动、混乱或者其他类似情感状态的原因或者刺激;第四项……”[7]9总结上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均不同程度的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是法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彰显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容的情怀。
我国刑罚典中还没有有关激情犯罪的具体规定,只是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之规定中有所涉及激情犯罪。
三、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参考国外的刑事立法,以刑法学视角可以将激情犯罪认定如下:“因被害人不当言行刺激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进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同时于不当言行发生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8]我国刑罚典中虽然还没有关于激情犯罪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就出现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9]13、“王勇故意杀人案”[9]17、“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等[9]13。
因此不论是今后我国是否要把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激情犯罪的酌定从轻情形,明确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认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激情犯罪的起因标准激情犯罪的起因是指导致激情产生的具体行为或言辞,例如被害人带有挑衅、侮辱的言行等。
各国对于激情犯罪的起因规定不一,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起因范围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规定是“被害人对犯罪人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
而英美法系国家对起因范围的规定则相对宽泛,例如在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颁布之前,只有人身暴力或发现其配偶正在与人通奸才足以构成挑衅行为,自《1957年杀人罪法》出台后,其第3条规定则废除了这些限制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任何行为或言辞(或两者的结合)都足以构成挑衅,而且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并不能排除是由其他人引起的。
巴西刑法典的规定最为宽松,只笼统地规定为“非正义之行为”。
综上所述,有关激情犯罪的起因可以归结为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包括对犯罪人近亲属的不当言行)。
(二)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标准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关系到哪些刺激会导致行为人采取激情犯罪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激情状态之下,有三种标准,其一是主观标准,即采用依据是行为人当场的现实反应,例如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情感冲动······而杀人的”;其二是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如《加拿大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若某一个错误的行为或侮辱“通常足以使一个正常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据之提出激情的辩护理由;其三是折中标准,即兼采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其又可以细分为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建立在区分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的基础上,若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则采用主观标准;若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用客观标准。
不同于美国模式的机械折中标准,英国模式采取的则是有机的折中标准,以普通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为基础,兼顾犯罪人的特定特征,如犯罪人的文化背景、宗教背景及心理缺陷等。
本文比较赞同英国模式,主观标准考虑到行为人的当场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弱。
而客观模式以一般人在类似情况的反应为基础,可能会对自控力较一般人弱的行为人造成不公。
相比较其他的标准而言,英国模式较为灵活,而且兼顾到了行为人的文化、心理缺陷、性别等特征,在实践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三)激情犯罪的时间标准激情犯罪必须在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之时受到强烈刺激,在激愤的状态下失去自我控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其实施犯罪必须是在犯意产生后立刻或者非常接近的时间内,激情状态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冷却期。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时间标准比较严格,一般均限定在为当场、当时,例如德国刑法第213条规定“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情感冲动……而杀人的”。
英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失去自我控制是“突然而暂时的”,在犯意产生后的没有相当时间足以冷静思考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美国刑法同样要求只有在犯罪人受到刺激和实施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却的时间差,才能将谋杀降为激情杀人[10]158。
究竟如何确定合理的冷静期的时间长度,实践中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在statev.cole一案中,法庭认为合理的冷静期是3~5分钟。
①本文认为,法律不应当直接规定一个时间差,每个人的成长背景、精神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文化教育程度等都不同,“一刀切”地死板的规定一个时间差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过于片面,可能会造成不公平。
因此这个合理冷静期的时间界定应当由法官通盘考虑案件情况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
在我国可以参考正当防卫的立法,把激情犯罪的时间标准界定为“当场”。
(四)激情犯罪的对象标准激情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不当言行的发出者,而不能是第三人。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例外规定,但是在英国存在例外规定,如果被告人攻击的目标是挑衅者,却未打中他而杀死了无辜的人,则被告人可以受到挑衅为理由进行抗辩,根据恶意转移理论,被告人只构成非预谋杀人罪[3]286。
本文认为,英国刑法的例外规定值得借鉴,在因他人的不当言行而激愤,想要攻不当言行的发出者时,却意外地攻击到了第三人,此时也应当认定为是激情犯罪,在量刑时作为一项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激愤行为会殃及无辜第三人,仍实施犯罪,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伤害显然不符合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的四个认定标准外,有学者认为还应当有罪名标准,即激情犯罪应当由是法律加以具体规定的,而不能涉及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犯罪,不论是英美法系刑法还是大陆法系刑法,通常都将激情犯限定在故意杀人与/或故意伤害的犯罪中并具体例举说明,例如德国刑法仅认可故意杀人罪中存在激情犯,英国在谋杀未遂的情况下也不承认激情犯[11]。
还有学者认为,激情犯罪虽因其突发性、短暂性、暴力性等特点使其与其他非激情犯罪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足以影响到对激情犯罪的定罪量刑,激情犯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试图减轻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对激情行为人从轻处罚缺乏心理学依据[12]。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将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已基本取得共识。
四、结语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不同程度的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是法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彰显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容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