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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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摘要:有关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缺少有关规定。借鉴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从起因标准、刺激程度标准、时间标准和对象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其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助益。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法定从宽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36-03

准确地说,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激情犯罪始创立于英国、美国的判例,时至今日,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就激情犯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存有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也有学者认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其中的“基于义愤引发”是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1],至少可以算是激情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考各学

者观点及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

英美国家有关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初期,直至17世纪,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于英国法中。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把杀人罪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大类,其中非预谋杀人又可以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2]。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英国关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行为人受到挑衅,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可以由被害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人引起;二是被害人挑衅的程度,足以使一般正常人都可能被激起愤怒;三是受到挑衅后,没有一个足以使一般正常人息怒的冷却过程(即没有相当的时间足以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3]285。又如《加拿大刑法》第215条第(1)项的规定:“可罚杀人罪中之杀人行为于犯罪时因突然挑衅致情绪激愤而为之者,得减为非故意杀人”[2]。另外又如第232条之规定,若某一个错误的行为或侮辱“通常足以使一个正常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据之提出激情犯罪的辩护理由[2]。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

《德国刑法典》第21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杀人:“非故意杀人者

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4]108德国对谋杀者处终身自由刑,对非谋杀而故意杀人者,处5年以上自由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终身自由刑,而对于激情杀人者自由刑刑期为1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罚明显轻于谋杀和非谋杀的故意杀人,在德国激情(义愤)杀人是法定的减轻情节。《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关于普通减轻情节之规定如下:“下列情节,当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特别减轻情节时,使犯罪变得较轻:一是·……二是在因他人非法行为造成的义愤状态中做出反应的……”[5]28《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107条规定:“杀人行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即因被害人的施暴行为或是严重的侮辱行为激发,或行为人因被害人实施的其他不法或不道德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刺激而触发突然产生强烈内心激动,处于激愤状态,或因被害人持续实施的不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而遭受长期精神刺激的状况下,实施杀人的,应当判处为期3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刑。激情状态下,杀害二人或多人的,应当判处为期5年以下剥夺自由刑。”[6]63又如《西班牙刑法典》第21条规定:“以下情况减轻刑事责任:第一项……第三项:因为能产生冲动、混乱或者其他类似情感状态的原因或者刺激;第四项……”[7]9总结上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均不同程度的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是法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彰显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容的情怀。我国刑罚典中还没有有关激情犯罪

的具体规定,只是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之规定中有所涉及激情犯罪。

三、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国外的刑事立法,以刑法学视角可以将激情犯罪认定如下:“因被害人不当言行刺激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进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同时于不当言行发生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情形。”[8]我国刑罚典中虽然还没有关于激情犯罪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就出现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9]13、“王勇故意杀人案”[9]17、“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等[9]13。因此不论是今后我国是否要把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激情犯罪的酌定从轻情形,明确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认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激情犯罪的起因标准

激情犯罪的起因是指导致激情产生的具体行为或言辞,例如被害人带有挑衅、侮辱的言行等。各国对于激情犯罪的起因规定不一,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起因范围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规定是“被害人对犯罪人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英美法系国家对起因范围的规定则相对宽泛,例如在英国

《1957年杀人罪法》颁布之前,只有人身暴力或发现其配偶正在与人通奸才足以构成挑衅行为,自《1957年杀人罪法》出台后,其第3条规定则废除了这些限制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任何行为或言辞(或两者的结合)都足以构成挑衅,而且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并不能排除是由其他人引起的。巴西刑法典的规定最为宽松,只笼统地规定为“非正义之行为”。综上所述,有关激情犯罪的起因可以归结为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包括对犯罪人近亲属的不当言行)。(二)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标准

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关系到哪些刺激会导致行为人采取激情犯罪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激情状态之下,有三种标准,其一是主观标准,即采用依据是行为人当场的现实反应,例如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情感冲动······而杀人的”;其二是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如《加拿大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若某一个错误的行为或侮辱“通常足以使一个正常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据之提出激情的辩护理由;其三是折中标准,即兼采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其又可以细分为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建立在区分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的基础上,若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则采用主观标准;若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用客观标准。不同于美国模式的机械折中标准,英国模式采取的则是有机的折中标准,以普通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为基础,兼顾犯罪人的特定特征,如犯罪人的文化背景、宗教背景及心理缺陷等。本文比较赞同英国模式,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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