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对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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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

执法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

执法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尤其是不配合取证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该如何处理呢?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但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队员签字。

不过,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字作为证据,证明效力不是很高。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能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字,这样就大大提升了该份笔录的证明效力。

如当事人不愿接受调查,无法完成询问笔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当事人陈述,可依靠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对其进行处罚。

旁证主要是依靠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明。

一、证人证言采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证据。

对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案件,证人证言尤为重要,该笔录应做的要比较详细、全面,以增强证明效力。

首先是证人的选取。

要对案件过程比较了解,或对该违法行为比较熟悉,如: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邻居、附近经营者、本店员工、顾客等。

证人的选取不局限于一个人,要多角度取得人证。

其次是证人证言笔录的要点。

对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产生的后果进行详细的叙述。

询问要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展开,让相关证据得到相互应证,相互关联。

调查笔录应当和询问笔录一样,采用一问一答式。

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对当事人的违法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其证据效率最为直接。

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原则上有两名执法队员写明理由、签名即可,最好能邀请见证人在场作证并签名。

现场勘查应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以现场照片和现场平面图作为笔录的附件。

对于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此类案件,现场照片应提高标准,建议不少于三到四张,通过不同角度的照片来全面反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讲,一张远的全景,一张局部近景,一至二张侧面照片。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携带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摄像也是取得高效率旁证的方法之一。

通过诸多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清楚的体现出来。

这样,即使当事人拒不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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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现场检查笔录》易产生的情况或问题
(1)重要内容漏记; (2)夹杂主观内容; (3)将询问笔录内容记入其中; (4)用语词意模糊不明确; (5)检查地点不具体; (6)数量未载明; (7)物品方位未载明; (8)书写格式不统一规范; (9)当事人签名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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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 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 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9) 第0001号。
《规范》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 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 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 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 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 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全面体现执法人员执行力、约束力 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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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类别
按不同的标准,《现场检查笔录》有不同 的分类。
①按文书性质: 《现场检查笔录》属监督类文书; ②按制作用途: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文书; ③按制作方式: 《现场检查笔录》属笔录类文书; ④按文号及编号:《现场检查笔录》属无文号有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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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书写注意事项(二)
3、实质:语言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描 述方位、状态、程度准确使用术语;符 合实体法要求:
①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②主要违法事实记录要准确、具体,客 观记载,不加入食品药品监督员的主观 分析判断,不使用模糊概念或形容语言; 应避免遗漏、重复和紊乱;

市场监管现场笔录制作处理技巧

市场监管现场笔录制作处理技巧

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
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 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
四十一条“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三是由受委托人签字。电话通知当事
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 人后,当事人可通过委托的受委托人(加
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 其身份证件)签名。根据《民法通则》第
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六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
这些对现场检查的规定较以往相比要求都 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
四是由其他人签名。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概率 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
相当高,但检查和记录还要进行,一旦遇 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到当事人不在现场,过程的把握和最终签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
要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 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
况。在其他人签名时建议提取签名人身份 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
证件材料,也可通过拍照等方式取得。但 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要注意由其他人签名不适合实施行政强制 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 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如果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有极少数的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都极其的不配合,类似于每次发生了“城管”的事件以后,公民的态度都非常的偏激,一味的去谴责城管的做法,其实有的时候也应该反思一下可能是当事人各种不配合的态度,虽然这种做法非常欠妥,但也是有具体原因的。

就像下面介绍的这篇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二、调查询问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1、坚持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

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政执法⼈员实施具体⾏政⾏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政机关执法⼈员和⾏政相对⼈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或刚刚发⽣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1、⾸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政执法⼈员实施具体⾏政⾏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不是能事后补作;2、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政机关执法⼈员和⾏政相对⼈签名或者盖章。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签名或盖章。

⾏政相对⼈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昏迷不醒⽆法签名,此时执法⼈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签名。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签名。

没有当事⼈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设定“签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政管理相对⼈,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

任何⼀⽅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

以上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般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1、当事⼈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为有关的⼈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及其职⼯、帮⼯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为;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旁证⼈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现就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的要素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1、现场检查要素: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

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

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

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

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

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江西省乐安县工商局杨荣雄证据是行政执法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调查、收集、运用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

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日前,在一起由查处“黑网吧”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对我局庭审时出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笔录提出质疑。

后来,虽有其他证据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也认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一审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但是,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则认定不具合法性,判令该证据为无效证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这就是说,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这样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制作现场笔录不仅要符合第一款的要求,而且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特殊要求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客观真实是《现场检查笔录》第一要务,所以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三点问题:第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推测性、大概可能性的不能记。

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

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活动;(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逐页签名。

同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也必须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3)《现场检查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

如果发现《现场检查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由有关当事人填写意见或者签名。

不能单方面改动《现场检查笔录》,否则,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记实原则。

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

包括以下三点意思:(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证据、邀请见证人等的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现场,是否在生产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照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技巧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技巧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技巧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所谓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制作的,有关案件违法过程及违法状态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特殊效力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力是独特而又具有优势的。

即使现场检查笔录为“孤证”时,也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因为:(一)现场检查笔录属于原始证据。

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材料。

相对于派生证据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较强。

(二)现场检查笔录属于直接证据。

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力更加明显。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比较严格。

例如,制作的主体只能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违法的方式制作等。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特征(一)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上的行政性。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

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提供者。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做到行政执法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成了被告,但也不至于被动。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性、即时性和保真性。

笔录内容应第一时间真实记录检查现场的原始状况,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时间,严格来讲应当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在案件发生或检查之后根据印象制作的记录会“失真”,可能会出现偏差,也不符合要求。

(三)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相关性和外在性。

相关性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要素相关,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要素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要素,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

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这种能力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练后才能具备的。

对违法事实要素的记录要准确具体,尤其是对涉案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_《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_《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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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阜阳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食品药品监督员 ××、××向总经理××出示证件,证件号: ××××××、××××××,并在×××总经理 陪同下,对酒店×楼餐饮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 发现:
1、从业人员胡××(冷荤间工作人员)及服务员刘 ××、冯××三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从事食品经 营活动。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示例
2019/8/8
1
牢固树立核心价 值观,切实加强执 行力、约束力、创 新力建设,努力打 造一支政治过硬、 思想过硬、业务过 硬、工作过硬、廉 洁过硬的食品药品 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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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 [2010]187号)文件(简称规范),已于2010 年5月6日正式执行。
2、无专用冷荤间,只在副食粗加工间一角设立冷荤 区,刀、菜板及用具均无标志。
3、冰箱内生、熟不分,鲜肉与熟肉及炸鱼放在同一 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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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冰柜内肉类有异味。 5、餐具没有做到一餐一用一消毒。 6、灶房内上下水不通畅,流水沟内有剩余饭
菜,散发臭味。
7、灶房内废物桶已满,已溢出,周围地面没 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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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七十八条款的法律条款理解
【释义】本条款是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的规定。
本规定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制度 化的重要条件。有利于提高工作的责任心, 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道 德意识及“第一责任人”意识,也有利于保 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理解】“检查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经 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以及检查 结果所做的记录。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2)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2)

学习资料一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和发布的法律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至少要向经营者说一句“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

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应出具有关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做到文明执法,说话不要又横又硬,动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口带污言秽语等等。

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实施检查之前,要让每位办案人员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多去几个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

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

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其次,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现场检查是执法机关获取线索、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办案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底。

笔者根据本单位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情况,对现场检查笔录中反映出的通病作几点说明,使同行们引以为鉴。

一、认定当事人错误或身份记录不全面。

认定当事人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为单位的,错把单位负责人或将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当作当事人;二是当事人为个人的,误将其生产经营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

身份记录不全面集中反映在当事人为个人的,只记录了姓名,未说明其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其工作单位或住所。

二、检查的地点及物品摆放的方位记录不清楚。

检查地点的具体位置定向不明,如一栋楼只有一个门牌号的,而检查地点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只记录了门牌号,未确切指明是哪一层哪一间;检查地点是某村庄的一所房屋,只记录了村子名称,未说明是屋子所处的方向和位置。

对检查的物品只记录其外观状态、数量和标识,未指出摆放的具体位置。

三、遗漏了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节及当事人配合检查的情况记录。

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证据,不仅要记录显眼的证据,也要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到的或当事人提供的隐形证据。

现场检查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详细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文书送达情况。

当事人面对检查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因素,其配合检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

四、忽略了在场人或见证人的身份及其在场见证检查情况的记录。

现场检查的在场人或见证人见证现场检查的过程,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确认笔录内容的情况下,应将在场人或见证人的真实身份记录在案,便于行政诉讼时法院通知其作证。

五、缺乏当事人或在场人、见证人对记录内容的确认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按法定程序应交由当事人或在场人、见证人阅读、修正并签名确认,这样才完善、合法、有效,但一些笔录往往只载有其签名,缺乏对记录内容类似“以上笔录看过,记录属实”的确认意见,降低了笔录应有的效力。

可以拒绝公安做笔录吗

可以拒绝公安做笔录吗

可以拒绝公安做笔录吗在涉及到⼀些⾏政⽅⾯的问题的话,到时候公安部门是需要双⽅当事⼈都到公安局进⾏⼀个笔录的,如果⾃⼰要拒绝笔录的话可不可以?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以拒绝公安做笔录吗1、公安机关对你进⾏询问是依法进⾏的,但是警察没有强制询问的权⼒;2、你属于被侵害⽅,但因为你没有报案并且不想追究责任,那么你的⾝份为证⼈,作为公民你有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你也有拒绝作证的权利;3、我国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权,但是在公安机关对你进⾏询问时你有权保持沉默,并可以在询问结束后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当然这样做,警察和你的同伴会很不理解,甚⾄对你很仇视,但这并不影响你这样⾏使⾃⼰的权利,只要你觉得⾃⼰这样做有道理即可!相关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核对;对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确认笔录⽆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要求就被询问事项⾃⾏提供书⾯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书写。

询问不满⼗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为⼈,应当通知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到场。

第⼋⼗五条⼈民警察询问被侵害⼈或者其他证⼈,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

⼈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或者其他证⼈,应当出⽰⼯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或者其他证⼈,同时适⽤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公安机关对你进⾏询问是依法进⾏的,但是警察没有强制询问的权⼒,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核对;对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基层执法办案的细节问题

基层执法办案的细节问题

基层执法办案的七个细节问题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是工商部门的应尽之责。

然而,一些基层办案人员由于不注重办案细节的把握,导致案件程序不合法,最终浪费案件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

当前,基层执法办案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现场检查应真实全面现场检查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

(一)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把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全过程客观真实地进行记载,这样现场检查笔录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二)现场检查笔录应体现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真实,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

尽量不要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现场检查笔录中不要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三)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该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二、询问笔录应把握要点询问是工商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一)询问笔录开头要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过程,填写开始与结束时间应齐全。

(二)询问笔录必须逐页签名,更改、补充处要注明“经当事人同意修改”并由当事人签名,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询问笔录只要签名即可。

(三)询问记录提行头一个字,应写明“问”、“答”,不得用其它符号代替。

(四)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

在询问中当事人哭、大笑、点头、摇头、不回答等,应当如实记录。

当事人不作回答时,可以用“答:……(不回答)”作记录表述。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办案机关办案时当事双方都需要做笔录,那么在行政处罚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这对判案并没有什么决定性的影响,只要办案人员掌握了绝对的有效证据依然可以下达行政处罚的通知书。

所以最好还是做出笔录。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笔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吗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

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

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

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

现场 检查 笔录 败诉

现场 检查 笔录 败诉

现场检查笔录败诉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因为现场检查笔录而败诉,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 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导致现场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证据不足: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检查内容等信息,如果记录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可能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3.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如果超越职权进行检查,或者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检查并记录,可能导致现场检查笔录无效。

4. 笔录真实性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笔录内容不真实,可能会影响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

为了避免因为现场检查笔录而败诉,行政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认真核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准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当事人拒绝对现场检查笔录3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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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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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 Nhomakorabea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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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对现场检查笔录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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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5 5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依据(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 部令第71号)(简称办法)。 《办法》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六章53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 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 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 的姓名、职务等。
2018/10/5 10
小 结(一)
《现场检查笔录》是《规范》统一使用的 38种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监督法律文书是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记 载的是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政执法活动记录,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反映执法监督水平, 是关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纠纷案件 成败的关键环节。正确使用,规范制作文书 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要注重的工作 之一。
【释义】本条款是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的规定。 本规定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制度 化的重要条件。有利于提高工作的责任心, 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道 德意识及“第一责任人”意识,也有利于保 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理解】“检查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经 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以及检查 结果所做的记录。
2018/10/5 7
《规范》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 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 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 第0001号。 《规范》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 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 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 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 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 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2018/10/5 11
小 结(二)
《现场检查笔录》属最常用的证据类法 律文书,是外部文书 。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监 管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 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监督中对食品 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监测的客观记录。
2018/10/5
12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案件调 查过程中的客观文字记录,用以固定现场状况,与 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 相印证,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书面凭证,是 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 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和定案的根据,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 之一,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全面体现执法人员执行力、约束力 的基本素质
2018/10/5 13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类别
按不同的标准,《现场检查笔录》有不同 的分类。
①按文书性质: 《现场检查笔录》属监督类文书;
②按制作用途: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文书;
③按制作方式: 《现场检查笔录》属笔录类文书; ④按文号及编号:《现场检查笔录》属无文号有编号 的文书。
2018/10/5 9
《规范》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 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 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 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规范》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 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 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 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 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 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 实”并签名。
2018/10/5 8
《规范》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 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 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 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 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 +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 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 当事人的内容。
2018/10/5
14
2018/10/5 6
《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依据(二)
《规范》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 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 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 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 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示例
2018/10/5
1
牢固树立核心价 值观,切实加强执 行力、约束力、创 新力建设,努力打 造一支政治过硬、 思想过硬、业务过 硬、工作过硬、廉 洁过硬的食品药品 监管队伍。
2018/10/5 2


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 [2010]187号)文件(简称规范),已于2010 年5月6日正式执行。 《规范》共计四章64条。执法文书51种。 《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 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2018/10/5 3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法): 《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 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 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2018/10/5
4
对《法》七十八条款的法律条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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