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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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文献综述

【摘要】

本文对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的综述,理清了此领域里各家的观点。

【关键词】

传统德治传统法治现代意义综述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十六大进一步肯定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和国策,自此有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方面的研究、著述蔚为壮观。综观之,它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言论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源于西周的“礼治”。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家为代表的“为国以礼”的思想,概括说来,主要表现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是法律的核心;法律实施的手段在于人治。

儒家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在治理国家的政冶措施上主要着眼于人的道德修养:

1.君主要施德行仁:孔子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荀况在《君道篇》中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公孙丑上》)。

2.“举贤任能”任用官吏,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历代的“官箴”也是用来告诫官吏“为吏之道”,如《百官箴》、《臣轨》、《政训》、《为政九要》、《御制官箴》等等,主要是讲为官应恪守的政治道德准则,以忠信仁爱、清正廉明、勤政敬业等等道德规范来约束各级官吏权力的专横。

3.对被统冶的民众,主张进行德化教育,辅之以刑罚:先秦儒家的观点则是:“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采取孔孟的“先富后教”的方针和“惠民”政策。孔子主张富民,“既富矣,教之。”(《子路》)孟子说:“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否则“奚暇治礼义哉?”(《梁惠王上》)。

二、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言论

“法”字,《说文》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对法作“平之如水”的解释,恰好反映出人们对法的公正性的渴求,而这从反面说明中国古代法的等级性。

法家是战国百家中的一个重要学派。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发展于战国时的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集大成于战国末期的韩非。这个学派关心的主要是政治问题,因而其学说也是围绕着现实的政治展开的。他们力主强化法令刑律,使民“畏威如疾”,韩非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只有用法令惩罚的手段来进行治理,以达到富国理乱的效果。韩非还赞同商鞅“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主张,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人民违法犯罪。他们认为:火烈,民望而畏之,故死于火的人少;水弱,民狎而玩之,故死于水的人多;因此法令刑律宜严不宜宽,法家学说的思想方法是一种“矛盾不可和而解”的专讲对立的极端辩证法,放在治国方略上主张严刑峻罚,在文化政策上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法家是战国时的“显学”,后来成为泰王朝统冶天下的政治理论,汉以后,儒学独尊,但法家学说仍然或隐或彰地发挥效应。

法家使法变成赤裸裸的暴力,对臣民深督轻罪,施以严刑峻罚,使官吏和百姓时时刻刻

都处于严刑的恐怖之中。即令统治阶级内部也感受到了这种严刑峻法的重压。严刑酷法可能令臣民暂时服从,获得一时的“治”,但潜伏着“民免而无耻”的危机。

另外,法家主张不平等思想,从法律条文上都体现了对等级制度的维护。表现在同样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等级所受到的惩罚是不同的。

法家单纯把法律作为治国的工具来使用的,遵循的原则是“君主至上”,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人治。这种人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这一点上,儒家与法家殊途同归。

三、主张德治与法治思想相结合的只要观点

秦统一中国以后,为政太急,役民过酷,法网严密,刑罚残暴,统治国家除却了道德、良知、公正,“专任刑罚”,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道,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结果民怨沸腾,秦二世而亡,“重法”思想也一落干丈。西汉王朝以陆贾、贾谊特别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总结了秦朝重法轻德由盛到衰以至灭亡的历史教训,对秦的“以法治国”进行了否定,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的“礼治”较之“法治”在强调君主权威时,也要求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要求保民,这既可以弥补专制主义的缺陷,也可以缓和“以法治国”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酷罚。所以自汉以后,礼与法的融合成为法律发展史的主线。礼与法的融合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开明。其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在礼的指导下,法律作为一种惩恶的工具,对皇帝之外的所有的人几乎都一视同仁,从而实现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执法所能达到的最广泛程度的平等。第二,在礼的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的残酷程度大大减弱。第三,礼治注重舆论的作用。其对官吏素质的提高、社会风气的净化及犯罪的预防有着积极的影响。礼与法的融合,也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第一,过于保守。礼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延续、和谐、稳定,也造成了法律理论的保守、僵化。第二,体系过于庞杂,内容过于繁琐。礼使家国一体,朝廷纲纪、家庭教育亦包容在礼的范围中,不免造成法律体制的紊乱。第三,过于强调自律,常常导致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四、现代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必要性结论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同之点有三点:

(1)是法治和德治同属上层建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一致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不同之处也有三点:

(1)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而德治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存在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道德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2)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去实现,而法治的实现,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的实现;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同,以德治国包含的内容要远远大于以法治国的内容。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关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法治离不开德治,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强化和保障,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把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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