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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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
一、全省所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99〕86号令)的要求,执行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和办法,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积极探索职工互助医疗办法,开展职工门诊、住院互助医疗保障活动,解决职工因患大病、特殊疾病个人负担过重和遭受意外伤病而导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对少数未参保的困难职工和困难群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争取资金实行社会救助。
六、各地可根据《云南省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抓紧、抓好、抓实贯彻落实工作,扩大覆盖面,把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选择就近、就便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IC卡、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病历本等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院结算。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木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木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中请参加木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木活动。

参加木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 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木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木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己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而告知其是否属于木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木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己参加活动的单位,木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木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木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通知
尊敬的同志们:
大家好!
为了给全体在职职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工会决定从今年7月开始,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一、活动参加对象
本活动适用于全体在职职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
1、本人无重大病史,无器官移植史;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无重大疾病。

二、活动规则
1、参加此活动的职工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不得参加违法活动;
2、每位职工参加活动,都应准备好医疗资料,如有重大疾病,请详
细记录在表格中,由此活动机构核实;
3、职工按期交纳的存款,可由银行转入工会账户,在每月月底统一
结算;
4、职工参加活动,发生住院费用,每日可申请补助,由工会统一审核,并根据批准额度向职工支付补助。

三、活动时间
本活动自7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0日,活动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

四、行政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经还可以接受行政处理;
2、违反活动规定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职工,可能被记入个人考勤记录,并受到相应处理;
3、对于故意作假,伪造资料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通过员工之间相互帮助,增加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经济保障的方式。

通过此计划,员工可以共同承担住院费用的部分费用,减轻单个员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一、计划目标1.提供住院医疗费用互助保障,减轻员工在住院期间所带来的经济压力;2.增加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团结,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3.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互助机制,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互助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确保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范围计划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所有员工均有参与此计划的权益,但需符合一定的参与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半年以上等。

三、互助范围和金额1.互助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如住院押金、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金额由参与员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行自愿性捐款,并根据互助资金的余额和互助费用的支出进行调整;2.每个员工每年的互助金额限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以确保互助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公平分配;3.互助资金将由专门设立的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互助申请与赔付1.参与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相应的互助赔付;2.互助赔付将按照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参与员工自愿捐款金额决定;3.互助赔付的金额将直接支付给参与员工,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确保员工及时得到经济支持。

五、互助资金管理1.互助资金将由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2.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将依法设定互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六、互助计划宣传与评估1.企业将通过各种形式,如企业内部刊物、宣传会议等,广泛宣传互助计划,提高员工对互助计划的认知和参与意识;2.企业将定期对互助计划进行评估,追踪计划的运行情况和员工的满意度,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不包括退休人员;2.职工参与本计划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二、费用标准: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2.职工每月缴纳的费用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三、保障范围:1.本计划主要针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押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化验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2.保障范围内的费用,计划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比例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3.本计划不包括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非必要的医疗费用;四、报销程序:1.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2.公司将在收到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后,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将相应的费用报销给职工;五、续保与退保:1.职工参与本计划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到期前需及时续保;2.续保时,职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续保费用;3.职工如需退保,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退还相应的保费;六、保障期限:1.本计划为全年计划,职工在保障期内可享受保障;2.如职工在保障期外发生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七、其他事项: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和治疗方案;2.在住院期间,职工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并配合医院的工作;3.如职工违反医院规定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

通过明确保障范围、费用标准、报销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在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职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医院规定的理解与配合,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互助制度的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以及其他自愿加入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互助的目的是各参与人员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参与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应权益。

第二章:参与条件第五条:参与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精神疾病等医疗互助不承担的疾病;3. 无恶意隐瞒重要病史、重要案件、健康状况等情况;4. 无涉及恶性疾病、重大手术、高风险职业等具体情况的。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参与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互助额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三章:互助组织第八条:参与人员可以自愿组成互助组织,也可以加入现有的互助组织。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职责及运作机制。

第十条:互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疗互助费用第十一条:参与人员应根据互助组织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十二条:互助费用的标准由互助组织自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互助组织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提供参与人员的缴费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互助条款第十四条:参与人员应仔细阅读互助条款,了解互助责任、互助金额、互助范围、互助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助条款应经过互助组织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互助组织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互助条款应协商一致后,经互助组织监事会签字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互助条款的修改应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互助责任第十八条:参与人员应按照互助条款的规定享受互助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人员在互助责任范围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及时向互助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

工会社会工作考试笔试题库

工会社会工作考试笔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工会各级组织按照()原则建立。

A:一把手负责制B:民主集中制C:效率优先制D:经济为主制2、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为法定代表人。

A:企业负责人B:筹备组主任C:工会主席D:工会委员会3、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五4、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次,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A:一,工会主席B:一,基层工会委员会C:二,工会主席D:二,基层工会委员会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同意。

A:本级,上一级B:下一级,本级C:本级,下一级D:上一级,本级6、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A:工、会B:中、人C:中、工D:人、会7、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A:1B:2C:3D:58、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

A:执政组织B:行政组织C:司法组织D:群众组织9、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的意志。

A:企业行政负责人B:企业法定代表人C:选举人D:工会主席10、工会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宪法》B:《民法》C:《中国工会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1、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和()。

A:5%,5%B:5%,10%C:10%,5%D:10%,10%12、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工会社会工作考试笔试题库

工会社会工作考试笔试题库

工会社会工作考试笔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工会各级组织按照()原则建立。

A:一把手负责制B:民主集中制C:效率优先制D:经济为主制2、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为法定代表人。

A:企业负责人B:筹备组主任C:工会主席D:工会委员会3、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五4、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次,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A:一,工会主席B:一,基层工会委员会C:二,工会主席D:二,基层工会委员会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同意。

A:本级,上一级B:下一级,本级C:本级,下一级D:上一级,本级6、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XXX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A:工、会B:中、人C:中、工D:人、会7、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A:1B:2C:3D:58、XXX是XXX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

A:执政组织B:行政组织C:司法组织D:群众组织9、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的意志。

A:企业行政负责人B:企业法定代表人C:选举人D:工会主席10、工会以()为基本的举动原则。

A:《宪法》B:《民法》C:《中国工会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1、下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XXX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和XXX委员的差额率划分不低于()和()。

A:5%,5%B:5%,10%C:10%,5%D:10%,10%12、下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缺乏()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 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 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

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曰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互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给付实施细则,以确保方案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参保范围1.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职工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自愿加入该计划,并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

二、给付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标准根据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给付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互助基金将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费用提供给付。

三、费用支付1.职工每月需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2.互助费用将由职工自行承担,企业可以提供补贴。

3.互助费用将由企业代收,并每月结算到互助基金账户。

四、给付申请和审核1.职工住院后可以向互助基金提出给付申请。

2.经过审核后,互助基金将根据给付标准确定给付金额,并将其支付给职工或医院。

3.给付申请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互助基金管理1.互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费用的收支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等。

2.互助基金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互助会员权益1.参加该计划的职工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

2.互助计划可以提供职工的家庭成员的保障,包括子女、配偶等。

七、宣传和培训1.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互助计划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该计划的价值和参与条件。

2.互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对该方案的认识和理解。

八、计划监督和评估1.企业、职工和社会应该对互助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2.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形式进行。

总结: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12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第三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日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第五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第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4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4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互助活动,保障互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活动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参与人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互相帮助解决医疗支出。

第三条医疗互助活动的目标是提供有效的医疗互助服务,帮助互助参与人共同应对医疗支出风险。

第四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医疗互助组织第五条医疗互助组织需注册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章程、规则、管理办法等,保障互助参与人的权益。

第七条医疗互助组织应设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有效。

第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信息库,包括基本信息、医疗保障情况等,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定期向互助参与人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互助案例等。

第十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互助参与人的权益第十一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平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有权按时足额缴纳互助费用,享受互助金。

第十二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医疗互助组织应依法保护互助参与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随时退出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十四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分享互助金的权利,可以根据实际医疗支出获取相应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互助参与人享有投诉和申诉的权利,可以向医疗互助组织投诉或申诉互助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互助费用及互助金第十六条互助费用是互助参与人每月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互助组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互助费用的缴纳方式应便捷、安全、可靠,可以包括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现金支付等。

第十八条互助金是指互助参与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可向医疗互助组织申请获得的资金。

第十九条互助金的支付应按照医疗互助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互助参与人及时获得应得的互助金。

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模板】

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模板】

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发挥工会组织在帮助患重大疾病及住院医疗的干部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经XX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决定在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如下: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XX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所在的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以下统称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机构第二条省直机关工会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监督;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承办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事务。

医疗互助活动手续第三条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为主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本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95%,参加本活动时应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干部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须附EXCEL格式电子版;3、《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和电子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各一份。

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第四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缴纳的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为1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基层工会资助、用人(工)单位补助、省直工会补助(补助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元)、其它方式。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稿子一
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那点事儿。

你知道不,要是你参加了这个职工医疗互助,生病住院的时候可就多了一份保障呢!那报销流程其实也不难。

等你出院啦,先把那些住院的发票、病历啥的都整理好,可别弄丢了哟。

然后呢,拿着这些资料去单位工会找专门负责的小伙伴。

他们可热情啦,会帮你看看资料齐不齐。

要是资料都没问题,那就等着审核啦。

审核这步也别着急,耐心等等。

审核通过之后,钱就会慢慢打到你的账户上啦。

这期间呀,要是有啥不清楚的,就大胆问工会的人,他们都会耐心给你解答的。

反正就是别嫌麻烦,该报销的咱们一定得报,这可是咱们的权益呢!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心里有底啦?
稿子二
亲耐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唠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的流程哈。

假如你不幸生病住院了,别慌,咱们有医疗互助呢!出院后,第一步就是把住院期间的各种单子收集好,像发票啦、诊断证明啦、费用清单啦等等。

要是有缺的,赶紧补上。

都齐全了,那就进入审核环节咯。

这时候,咱们就安心等待,就像等待一份惊喜一样。

审核通过后,钱就会像一阵及时雨,哗啦啦地流进你的口袋。

要是等待的过程中你心里犯嘀咕,别憋着,随时跟工会的人交流交流,他们会给你吃下定心丸的。

呢,这个报销流程其实没那么复杂,只要咱们一步步来,该得的报销肯定跑不了!加油,让咱们都健健康康的,万一有个头疼脑热的,也不怕,有医疗互助给咱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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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
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期)
(2017年11月22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

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
第四条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

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
第六条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

具体为:(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第八条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
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补助申请手续
第九条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第十条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四)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

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8年6月30日,第十四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9年6月30日。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如有第十三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退休人员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期)
(2017年11月22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单位工会组织本单位退休人员参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在职职工参互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在职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人员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互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
第四条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

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
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
第六条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

具体为:(一)参互人员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第八条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补助申请手续
第九条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第十条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四)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

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8年6月30日,第十四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9年6月30日。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如有第十三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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