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论_人道主义干涉_的合法性_郜尔彬
贵州省社会学2009年年会交流论文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郜尔彬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的焦点问题。
它不但牵动着最敏感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也触及到正义与秩序这一对永恒矛盾的关系,历来为各派学者争论不已。
而某些国家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借口的军事行动也引起了全球性的关注。
本文基于客观广泛的分析,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其历史渊源和哲学价值;并通过定义、相关学说和国际法,论证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指出其文化与现实上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人道主义干涉行为顺利公正地实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本文提出了从原则和实践两个方面重建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建议。
以期联合国体制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能够成为维护 人权的有力保障,同时避免沦为别有用心者的工具。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涉 合法性 合理性 制度重建The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bstract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theory and practice. It touches on not only the most sen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veinty and human rights but also the perennial contradicting relations between justice and order. It has long been hotly debated by all sorts of schools. At the same time, some country us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s an excuse to seek military actions has also attracted worldwide attention. Based on objective and extensive analysis,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its origin as well as philosophical values. It demonstrated the rationalization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l and points out its cultural and realistic difficulties through its definition、related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and fair practice of humanitarianintervention and to achieve its real value, this article comes up with suggestions on rebuild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ystem in the areas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By doing that, the collectiv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under the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 will be able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and avoid becoming the tool of some interested group.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legality rationalization system reconstruc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概念的界定(一)何为干涉“人道主义干涉”一词的英文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收稿日期:2002 05 21作者简介:王剑虹(1978-),女,湖北咸丰人,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硕士研究生。
对 人道主义干涉 的国际法思考兼论 人道主义干涉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王 剑 虹(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对 人道主义干涉 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0487(2003)01 0013 04The Observations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Debate on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WANG Jian -hong(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Chongqing 400031,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debates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points out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t meet the standard of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and will bring more unstable fac -tor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can t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legitimacy;legality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引言自二战之后,人类不断在寻找一种机制来应对侵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行为。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成为了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然而,这种“干涉”是否真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规制其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出发,探讨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与特点1.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最初的定义是指“国际社会的一种干涉方式,依据该国或该地区内部危机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对该国或该地区实行的一种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为了拯救人类遭受的苦难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原则是在国际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中形成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法律秩序。
(2)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是出于对人权和人类尊严的维护。
在国家内部出现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时,国际社会通常会考虑干涉,并对人权侵犯的国家进行制裁。
(3)干涉的非正式性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明确规定,其行为形式也常常是非正式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争议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1. 联合国的角色联合国最初大力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后来却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选择困境。
作为地区和全球稳定的守卫者,联合国在面临人道主义危机时会首先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尽管这种干涉行为可能不战而决。
2. 国际红十字会的角色国际红十字会(简称ICRC)最初是为了提供红十字的服务,但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有权在任何国家中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恢复和改善受害者的生活水平。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作者:解楠楠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冲突不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地发展,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存在争议。
此外,富有争议的还在于安理会授权的程度和持续期限,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模糊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
这些无疑给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帜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规范化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内涵迟德强(2008)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切以人道主义或保护人权为名而进行的干涉行为,包括一国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在海外免受非法待遇而进行的干涉、为协助他国人民行使自决权而进行的干涉、为制止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而进行的干涉等等,“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主要是指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特别是威胁到为数众多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他国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
作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这更符合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内涵。
同时,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将人道主义干涉简单描述为“人道主义干涉为由一个或多个外来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采取或威胁采取军事力量,目的为(或至少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为)减轻人类苦难的行为。
”而Daniele Archibugi(2004)将其阐释为:在没有得到某地区合法政府的同意下,为了从该地区的大屠杀或者其他对于人权严重侵犯行为中拯救人们,由国外机构实施的军事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对于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它的合法性,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见解:(一)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一些学者强烈反对这一行为。
例如王剑(2003)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不干涉内政的视角看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现在的国际法条款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发展的历史及其性质加以分析和研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这个定义包含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一国国内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干涉。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上述定义对人道主义干涉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首先,这个定义划清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在其国内发生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家所采取的非武力措施如经济措施、外交措施和舆论批评之间的界线。
根据现行国际法,对一个国家采取非武力措施,有时属于符合国际法的外交政策、对外经济政策和舆论自由,对所针对的国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与采取武力行动有重大区别。
我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它是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主权国家施加的强制行动,甚至包括动用武力;这些国家无论是否真正出于保护被干涉国的人权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言,即违背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最新-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综述 精品
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综述人道主义干涉对于我们而言早就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
19世纪就频频出现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
二十世纪,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借此机会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到处肆意横行,那么人道主义干涉是什么?按照我国学者的通说,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相威胁。
人道主义包括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和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未经联合国授权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
目前,国际社会中所发生的主要是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如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涉,1971年印度对巴基斯坦的干涉,1979年德国干涉中非共和国等。
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就是一起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战争,2003年美国又冠以人道主义干涉的理由对伊拉克进行了全方位的军事打击,这两次战争只是冷战结束以来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其他的比较小的被冠以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更是数不胜数。
人们所讨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单边人道主义干涉上。
集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经过联合国授权同意对具有非人道的、不能保障基本人权的状况进行的干涉。
一般来说,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下,国际社会对某一特定国家进行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
本文后面所探讨的主要是指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一、习惯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当代各国的国际法学者对此更是各执一词,看法很不相同。
按照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自19世纪以来,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就反复出现,人道主义干涉早已经是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这些学者大多安多依靠美国学者方廷尼于197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方廷尼的这篇文章对西方学术界影响很大。
总的来说,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英美学者,如奥本海、亨利.惠顿、劳伦斯、穆尔、吴尔玺..等等。
然而,另外一些学者,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学者则对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成为习惯法持不同意见。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作者:李佳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与否的问题,中外国际法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很难有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将其分为经过联合国授权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和未经授权的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前者是合法正当的;后者由于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而且存在严重的弊端,是非法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非法性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6-01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 [1]因此,要讨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与否的一个前提就是对这一个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第一次权威性的陈述是在“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奥本海《国际法》将人道主义干涉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应该具有以下特征:被干涉国存在普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干涉是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为主,但是不仅限于武力干涉的方式;干涉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未得到被干涉国的同意或者请求。
依据是否经过联合国的授权,这种干涉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又称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二是未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又称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以“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作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遭到国际舆论的普遍否定。
然而,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发展及其自身实践的愈加丰富,“人道主义干涉”已不再局限于武力干涉行为。
并且,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人道主义干涉”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而其正当性则需要国际法规制的保障,即应当通过国际法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武力干涉行为;正当性;国际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08-04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1]的理论一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明”[2]28。
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实践。
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
从上述国际实践的共同特点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武力干涉的实践逐渐形成的;并且,每次干涉的动机亦是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的需要[4]230-231。
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
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
韩坤
( 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 1 4 1 2 2 )
摘要 :学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 法性 尚未达成共识 ,人道主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给解决该 问题 带来新的思路 。两分法即分析人道主义的合法性,要分别解决 解决两个子问题 。其一人道主义是 否 - , q -  ̄ g 是合 法的,其二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需具备哪些要件。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 涉;合法性 ;价值基 点;构成要件
两个子问题。其一人道 主义是否可能是合法 的, 其二合法的人道 主义干涉需具备哪些要
件。
一
、
人涉”一词 的理解有狭义与 广义之分 ,无论是 哪种对人道主义的定性 , 他们 的共 性包括 :1 、人道主义 干涉必须具 有人道主义的 目的 2 、有 实施人道 主义干 涉 的必要 3 、人道主义干涉实施 的主体是 国际 社会下文将具体论述这些特点 的实现 。 【 3 】 二、 人 道主 义干涉 合法 性与 国际 法 的 价 值基 点 在 对人道 主义 干涉 的具体 特点有 所认 识后 , 首先分析的是二分法中的第 一个子 问 题人 道主义干涉是否可能具有合法性 。对于 该 问题 的分析 现在学界 大多 数的关 注重 点 在 于其 中人权和主权的矛盾。而本文采用的 观点是人 道主 义干涉是 否与 国际法 的价 值 基点是否契合 , 假 如契合 , 则人道主义干涉 就可能具有合法性 。 具体的将从具体国际法 条文和抽 象国际法法理两个方 面探究。 ( 一) 具体 国际法条文 《 联合 国宪章 》 第4 2 条规定 :“ 安理会 如认为第 4 l 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 已经 证 明为不足 时 ,得采 取必要 之空 海陆 军行 动 ,以维持或恢复 国际和平及 安全。此项行 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 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 封 锁及其他军事举 动。 ”据此 , 《 联合 国宪章 》 赋予 了安理会采取 武力执行行动 的权力 。 安 理会所采取的行动如果涉及使用武力 ,必然 是适用第 4 2条的规定 。安理会都得 到的授 权, 是对人道主义干涉可行性 的具体认证 。 从 另一个角度来说 , 宪章肯定 了有 主体 可以 决 定实施类似行为 , 实际上也 是肯定 了实施 这种行为 的合法性。 ( 二 )抽象国际法法理 表 面上看 ,合法与否是判断一个 行为是 否具有社会认同度的重要标准 ,而对 法背后 的理念 和价值 基点 的追溯才 是法 本身成 为 这个标准 的原 因。 法这些理念和价值基点的 最终源 头应该 是 自然法 。【 4 】 国 际法也 是这 样, 国际法的产生 和发展源于对 国家和社会 组织关系的调整 。这种调 整是 直接 的 , 而国 际法最终是 为了对 “ 人” ,其 中包括 对人权 利的维护 , 人的价值实现的保 护。这与 自然 法对人 自然权利 的肯定是一致的。 格老秀斯在其 1 6 2 5年 出版 的 《 战争与 和平法 》中论述国家与 国民的关系时提 出指 出 ,“ 如果 一个 统治 者对 他 的 臣 民进行 迫
再议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1月中 第32期总第723期自冷战结束以来,具有“人道主义干涉”性质的行动包括:索马里人道救援行动、伊拉克“禁飞区”计划、塞拉利昂维和行动、干涉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和东帝汶维和行动、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等。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对立与统一联合国将人权保障问题法律化,这标志着人权问题开始进入立法体系。
然而基本人权仍然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还没有进入到国际法领域。
基本人权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每个国家的国情或者文化不同,宪法对基本人权的解释也就不同,但是不管怎么样一般都包括生命权,平等,自由等几种常见的权利。
其他国家若以这些权利为理由挑战他国宪法权威,就构成一种干涉。
人道主义灾难固然不利于世界稳定和人类文明,但是不顾国家主权原则一定会导致更加可怕的无政府主义。
必须坚守人权的已有理论小心地保障人权,必须防止人权被个别大国解释,防止人权理论被大国利用成为践踏国家主权的工具。
“可以说,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是揭露人道主义干预真面目有力的突破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理论中的困境虽然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正在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去研究它,你会发现,它在合法性上是非常站不住脚的,而这其中最为致命的理论依据就在于它在根本上无法超越国家主权原则的法理制约。
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的话,干涉主义绝对不会是对国家主权理论的补充,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内在逻辑在根本上与国家主权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要知道这一点,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必须首先承认国家主权原则,同时又不能包庇干涉主权的行为,“国际法不能一方面既承认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又支持侵犯主权原则的行为。
”换句话说就是,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干涉行为与以主权为基础的不干涉原则在本质上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如果人道干涉主义在国际法中得到了支持,那么国家主权原则就会失去法理基础,国际中就不会有国家主体。
也就是说,只要国际社会还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那么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在本质上就不是合法性的,干涉和主权在国际法中不能共存。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性问题和挑战,其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基本人权、缓解人道主义危机,而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国家进行强制性干涉。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分析其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实践、中国态度和未来展望。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在国际法中有着一定的法理基础。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主权国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侵犯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此时,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作为一种纠正手段,来保护受侵犯的人民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人道主义干涉可以通过制止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实践层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例如,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事件中,由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大量无辜平民得以幸存。
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动中也涉及到人道主义干涉,美国以推翻萨达姆政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进行了军事干涉。
虽然这一行动引发了争议,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伊拉克人民免受萨达姆政权的压迫。
中国在国际法上一直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同时也积极参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中国在实践中坚持保护人权的原则,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解决人道主义危机。
例如,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叙利亚化学武器事件中的调查,并呼吁采取行动制止化学武器的使用。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和饥荒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争议。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人道主义干涉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造成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分歧。
人道主义干涉还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势力利用,成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但不可或缺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李红云【关键词】国际法院司法判例人道主义干涉【全文】1999年3月24日,美国等北约国家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开始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空中打击行动。
这是一次较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事件。
1999年4月29日,南联盟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对十个北约国家分别提起了诉讼,即“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案”(Legality of Useof Force)。
该案虽主要讨论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但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密切的关系。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因此,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分析,阐述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看法。
一、案情简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它依据作为《联合国宪章》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并履行职务。
其职责是按照国际法裁判国家提交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
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
按照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方。
这就排除了任何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院作原告和被告的可能。
因此,南联盟这次提起的诉讼分别针对的是与空中打击行动有关的十个北约的成员国。
他们是: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
1999年4月29日,南联盟向国际法院提交了分别以上述十国为被告的请求书。
并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每个实施空中打击的国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动,并禁止任何针对南联盟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临时措施程序是指法院在最终判决之前,发布命令,阻止争端各方继续采取使争端进一步恶化或扩大的行为,并且保护当事方合法权利的附带程序。
临时措施构成案件的一个单独阶段,法院应把它视为紧急事项较一切其他案件优先处理。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内容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的研究,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自科索沃战争以来,强硬干涉一国内政渐有凌驾于不干涉原则之上冲击现有国际秩序的势头。
这与政界和学界对冷战后国际形势的认识密切相关,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泛滥和极端化固然有其理论和政策上的逻辑可循,但它在实践中与国际秩序的剧烈碰撞反映出其巨大的局限性。
因此,理解其概念及特征,以及历史发展对全面研究人道主义干涉,使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的规制下走上正轨,对维护国际新秩序至关重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概述“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显得十分必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联合国宪章》中没有的概念,也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
【1】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法学者在对待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人道主义干涉到目前为止依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
但是我们仅从其字面意思可以推知,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和以干涉为方式的行为表现。
1.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思想被普遍地描述为以人类为中心,它将人置于中心位置。
【2】人道主义的概念体现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为本,体现了对人类的基本自由、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重视。
而对人道主义干涉,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
可以说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各种争论很大程度上是由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引起的。
因此明确它的概念成为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
人道主义干涉一词英文的对应词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而“Intervention”中文可譯为“干涉”或“干预”。
目前国内普遍使用“干涉”一词,反映了国内对这种理论的否定态度。
究其理由在于它动摇了国际社会的秩序基础——主权,以及在主权原则下建立的国际社会秩序,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深层次的理由也许还在于基于本国具体政治利益的考虑,不能接受人道主义干涉。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以上讨论虽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几个重要特征,但尚不能完整地界定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在此仍有几个问题需提出:
3.干涉可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一点在上述定义中,并未指明,但可由经验及常识推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方式自然是使用武力(事实上,使用武力也是最主要的干涉方式)。因为相比较而言,其他方式(如贸易制裁等)引起的争议较小,对于受干涉国的影响也不会太大;而使用武力则不同,该种方式直接在受干涉国的国内管辖范围(domesticjurisdiction)之内与该国政权发生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暂不论实质上是否如此)与联合国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theUNCharterprohibitionontheuseofforce)相悖[4]。从此意义上言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要害,说到底就是是否允许他国以人道方面的理由对一国动武。
以上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一般性介绍。在结束本部分之前,似有必要指出,“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名称本身很可能就有问题——国际法上,“人道”主要是指在战时保护失去战斗能力的伤员及非战斗人员,而“人权”则重在保护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政府的侵害[23]——从这个角度看,此类干涉称作“人权干涉”似乎更名副其实。当然,既已约定俗成,不见得有改的必要,但的确应强调干涉的目的应在于捍卫基本人权,亦即前所称的“制止非人道的事情”——其实说起来二者是有细微差别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之正当性问题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当然,合法行为的要素很多,正当性仅为其中之一,但可能是重要的一项。正当性是合法性(legality)的先导性要件,合法行为首先必须是正当的(反之则不然)。因此,在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之前,先考虑其正当性,这在逻辑上应是稳妥的——如果我们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不正当的,则不必在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我们确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则还要进一步证明其不仅正当而且合法。
人道主义干涉
主义作为道德大旗帜进行扩张势力范围的行为, 而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往 往是不公平的,并且会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 难。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 对策
1、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
2、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1、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
卢泽蓉 1合法性问题及其实
质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一、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及其实质
1、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2、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3、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
1、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权威论述: 人道主义干涉可以界定为这么一种行动: 当一国国 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而 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 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 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 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 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 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 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 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 他政治权力组织) 、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 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 行动。
2、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1)增强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影响
(2)坚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反对“新干涉
主义” (3)努力构建和谐世界,反对单边的人道主 义干涉
结语:
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其理论实质还是实践历程,都 与西方国家的势力扩张分不开,西方国家从概念上 到实践上掌握着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话语权和解释 权,面对当前的“新干涉主义”,我们要在保护中 国自身利益的同时抵制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做 法,维护好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话语权。在和平崛 起的道路上,中国应努力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 象,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构建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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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与合法性慕亚平代中现【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
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全文】慕亚平代中现合著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
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
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
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
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
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
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
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
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
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
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
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
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
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
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
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当前出现的与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争论情况看,许多人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似乎被冠以“人道主义”前缀的干涉,就成了合法行为,成了实施干预国的权利。
甚至使人产生一种错觉,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似乎成为国家实施“普遍性管辖”的国际罪行,各国可以任意地“得而诛之”,而没有也无需规范和程序要遵行。
因此笔者强调,人道主义的干涉不能被解释为国家的权利。
正如王铁崖教授所言:“历史经验证明,当‘人道主义干涉’被个别国家作为一项针对另一国家加以行使时,它就会被滥用,因为这些国家往往是为了达到自私的目的,‘为了人道’或‘维护人权’只是掩人耳目的幌子。
所以,认为国家有‘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的观点是十分危险的”。
假若将当今国际关系中出现的干涉进行归类可见: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即由联合国组织的“干涉”,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的“干涉”。
这类“干涉”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以及由联合国授权进行的反侵略战争等。
另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干涉,也就是未得到联合国批准,或是绕过联合国进行的干涉。
笔者认为,严格来讲,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或由联合国组织进行的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实施的人道主义救援,解决难民问题,监督一些国家或地区举行选举或进行全民公决和维和行动等,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范畴。
因为,这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不能构成“干涉”。
由此可见,干涉的确定是应当依据合法不合法的标准来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从事行动的借口。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应当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评价:1、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仍然属于干涉,既然属于干涉就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违法;2、其中的人道主义仅仅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的借口,而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3、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国际政治中的一种实践,既不是一种制度,更不是法律领域的一项权利,它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
4、应当警惕防止别有用心者。
无论是历史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思潮,还是现在流行的新干涉主义,其实质无非是要从根本上破除主权国家的“坚实的法律外壳”,而一旦这个外壳不存在了,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对任何不听从其指使的国家进行干预。
人道主义干涉并非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新生事物,而是在历史上早已有所存在。
至于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究竟是不是国际法开山鼻祖格老秀斯,我们暂且不去考究,但西方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及其形成的海牙体系既是近现代国际组织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使国际干预出现了雏形。
在此以前的整个19世纪,尽管不干涉主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西方社会仍认为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当国家为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生命、财产和物质利益的时候;二是当别国以一种远低于文明人所认可的标准虐待其公民并因而震撼人心的时候;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由上述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决非什么新生事物,现今的人道主义干涉完全是历史上人道主义干涉的翻版。
现在重新提出的试图在当今国际政治、法律领域为其寻求所谓合理性、合法性的做法,只不过是试图用新瓶装旧酒,达到兜售和推行其政治策略和价值观的目的而已。
二、缺乏伦理基础:“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合理性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的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其具有三个要素: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在实践上具有必要性、在效果上具有无害性。
以下本文将针对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是否具有可接受性问题。
从二战时期希特勒纳粹主义屠杀犹太人到前不久南联盟政府“制造科索沃人道主义灾难”,这些人道主义问题都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都为人们所不齿。
不可否认,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对于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发展权不仅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且得到国际社会从法律层面的确信;这从各国晚近立法都可以或多或少地找到些许例证。
这可以认为对于人权的关怀已蕴含在各国文化之中了。
但是,如果基于这个认识,便断定“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已经具有可接受性是值得商榷的。
大规模侵害人权确实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甚至可能对全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些行为的制止和干预是很有必要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就有了限制侵害者(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并予以打击(尤其是军事手段)的自由权利。
如果这种“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的完全可接受性尚未定论,那么,在伦理道德上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就更令人怀疑了。
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的主张中,有些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具有正义性,是属于正义战争。
试图以此为其寻求合理性的依据。
在此,有必要对所谓“正义战争”(just war)观念加以分析:“正义战争”观念在西方社会已有很久的历史,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战争必须具有正义的理由和正义的手段。
从公元5世纪初的奥古斯丁(Augustine)、13世纪的阿奎那(Aquinas)直至本世纪,在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对这样一个传统观念的讨论,目的是确定两点: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地使用军事力量;第二,战争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正当地进行。
在当代,这种“正义战争”传统已演化成了六个原则:第一,有正义的理由;第二,必须由合法权威决定使用暴力;第三,使用暴力必须是最后手段,即所有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都已试过并都失败;第四,战争可能造成的伤害与可能实现的正义相比,必须是相称的,即战争所实现的正义必须大于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战争至少必须有成功的可能;第六,战争的方法必须使对非战斗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这种“正义战争”传统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它完全不谈及主权国家,似乎是一个纯粹的道德原则。
在早期基督教世界,还不存在主权国家,进行战争主要是出于道德理由。
在中世纪,十字军的东征就是罗马教廷肯定的一场“正义战争”,即所谓的“圣战”。
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17中叶,国家主权观念无论是在国际关系中,还是在道德伦理观念中都已经形成。
进入21世纪,奉行霸权主义、打着“人道主义干涉”旗帜的国家,它们在诉诸战争行动进行干涉的时候,由于侵犯了别国的主权,是决不会按照国际法或主权标准来解释自己的行为的。
它们总是要寻求一个是更为动听而合理的理由——“道德”标准。
这个时候,它们便会意识到基督教传下来的“正义战争”观念,在淡化“国家主权”,掩盖人道主义干涉罪恶本质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
而在事实上,标榜“人道主义干涉”的西方国家也并没有遵行他们的标准。
以北约对南联盟轰炸事件为例,即使以它们所宣扬的“正义战争”标准来衡量也是根本解释不通的:首先,北约发动战争的理由是科索沃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大量的难民潮恰恰是出现在北约发动空袭之后;第二,西方国家并未真正进行外交努力,所谓的谈判,正如基辛格所指出的那样实质上是下最后通牒;第三,北约的战争行动已对南联盟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包括巨大的平民伤亡和民用设施的损失。
面对这些无法解释的难题,那些“正义战争”论者都不得不出来说话了,哈佛大学神学教授赫尔就是从“正义战争”传统出发对这场战争提出了批评,认为北约的狂轰滥炸使平民的生命危险超出可接受的范围,而“区域轰炸”更不符合任何战争道德标准。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是否具有必要性问题。
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对国际秩序的危害,人所共知,无须赘言。
从实践层面看,无论是从保护人权、实现人权本身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整个国际社会安全秩序考虑,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