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是指指导证据法适用的基本原理,包括事实主义原则、自由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公正原则和权利平衡原则等。
1. 事实主义原则:法院只能根据实际存在的事实来做出裁决,不能依据假设或猜测进行判断。
事实主义原则要求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自由证据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和引用证据,法院应当对各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不得限制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自由。
3. 合法证据原则:法院只能采纳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公正原则:法院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5. 权利平衡原则:证据法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证据法的适用既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又保护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证据法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考虑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要结合法院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
据证据法原则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应当遵循证据法原则,选择合适、符合要求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解释。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证据法学
* 2、法律解释层面;(民诉证据规定、行诉证据规定、死刑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3、部门规章层面;(公安部刑案规定)
* 4、国际条约层面;(反腐败公约、公民权和政治权国际公约)
* 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特点
*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最主要特点)
*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
*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 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
> 专家证人是什么?笔迹鉴定是否科学
> (证据种类,证明力)
> 是否孝顺;风水遗嘱;地下恋情与案件有什么关系?(情况证据)
> 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
> 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历史发展
* 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 2.代表性法典:
* 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
* 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 • 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 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 “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唐代 训诂学家颜师古),即根据实证,求 索真相,务得正确结论。
(二)实事求是原则的实现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凭想当然, 不能主观臆断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 不能偏听偏信 • 既要防止只重结果,不重视过程,即片面追 求结果;也要防止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 果,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
六、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要把法定证据所具有的信任,同法官 的内心确信所获得的信任结合起来。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
(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 法定证明: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案件应得 到相同的处理,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 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 权 • 自由证明:社会的环境状况是发展变化的,案 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必须给法官 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二)遵守法制原则的实现 • 健全证据立法是实现遵守法制原则的前提 • 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 和认证是关键 •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的保障
【案例视频】河北民办教师徐计彬血证冤案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是” 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 “求”就是我去研究。 ——毛泽东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 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 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 想。
五、公平诚信原则 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予 采纳,不仅是因为用这种方式获取的被 告人供述具有不可靠性,而且还因为不 可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和在文明社会中 警察应正当地对待在押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的证据法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确定事实和证明责任。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们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还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认定、合法取得、真实性和统一性。
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理念。
充分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采纳并综合利用各种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充分认定原则又要求法院对于证据的使用和分析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测和片面认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合法取得原则意味着法院只能采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则不能加以采信。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也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滥权行使。
合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保障,审判结果也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性。
统一性原则要求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要综合各种证据,确保考虑到案件的全部情况和证据的全部内容,避免片面认定和偏颇的裁判。
这一原则旨在保证判决的全面准确,也避免了因单一证据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统一性原则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基本理念和框架。
充分认定原则为审判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基础,合法取得原则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统一性原则保证了裁判的全面公正和客观性。
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运用的方法和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总结出来的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将围绕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公正性原则等。
二、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这一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效力的重要保障。
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证据的充分性不仅仅是指证据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
只有当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具备时,才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2. 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观地推定被告无罪或者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而是应该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 多元证据的使用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1. 合法获取证据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2. 证据的保全和封存在证据的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损毁或者伪造证据。
对于篡改、损毁或者伪造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的保密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证据的保密性,不得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公开或泄露。
同时,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印证,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独立性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不能相互依赖,以免出现证据循环论证的情况。
《证据学》课程教学大纲
《证据学》课程教学大纲《证据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证据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18 (二)课程英文名称:Evidence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课程性质:《证据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教育课。
本课是为适应法治的要求,培养具有法治理念的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证据学》是一门与程序法学密不可分的独立学科,应在讲授过《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区别与联系,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五)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的教学,应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证据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证据制度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证据学理论研究素养,以便在将来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司法实践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有:1、理解基本概念:证据制度、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的内容。
2、掌握证明责任的标准:三种不同的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3、熟练学会运用证据规则:运用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
4、学会搜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
5、掌握证据分类:证据分类对各种证据的运用的意义及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6、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各种不同的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不同以及责任倒置的规定。
7、学会分析案例:进行案例教学,贴近实践教学,掌握综合运用证据法学理论、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 32学时分数: 2学分学时数具体分配:第一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讲授 2 2 2 实验/实践合计2 4 6 1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第八章司法证明的环节第九章司法证明的方法第十章司法证明的责任第十一章司法证明的标准第十二章司法证明的规则第十三章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合计(八)教学方式2 6 2 4 2 4 4 2 32 8 14 16 20 22 26 30 32 32 1、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确定并采纳证据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科学规范和规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就这些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真实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真实的事实为根据,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质和实质。
真实性原则是证据的根本和出发点,也是验证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从各种渠道搜集证据,保持证据的真实性,严禁伪造、篡改、捏造证据,确保所采纳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其次,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特点和证据的规定,要求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完整、综合地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充分性原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在事实上全面而真实地了解案件的各种情况,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事实的片面性和偏颇性。
法院在采纳证据时,应当尽量多方面、多角度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充分掌握整个案件的实质,确保裁判能够做到公正、准确和全面。
最后,公正性原则。
作为证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正性要求法院在收集、审查和采纳证据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种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应当在处理证据时遵循客观公正、严密科学的原则,做到无论对待哪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公正的。
公正性原则是确保司法实践能够正确、公正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综上所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确保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全面得到呈现,确保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法院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运行。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证据法课件PPT课件
• 二、证据的特征 • (一)广义证据的特征: • 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
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 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 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 • 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 • 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 • 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
• 2.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确实证据,准确地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要求 司法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 偏听偏信。
• 3、证据为本原则: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 石。此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重视证据。坚持证据为本原则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 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 原则的必要补充。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概念
•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
• 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 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 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
• 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 证据能力;
• 概率论: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之发生可能性大 小的比率。概率论可用于评判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指纹60亿人,61 位位数长的世纪)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 于评判全案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的问题。
• 价值论
–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不自证其罪) –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 –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述
童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教育,让留守儿童在 一个健康和谐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境中学习与成长。
参考文献: [1]赵泉.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J].理论 学刊,1995(3):38~41. [2]闫利欣.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4. [3]姜昕,马彩会.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 护之实证分析———以云南省大关县为例[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15~18. [4]刘海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 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5]陈红艳.和谐农村语境下留守儿童 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辨[J].法制与社会,2008 (24):291~292. [6]王琬.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社会 监护援助体系研究[D].湖北大学,2015. [7]曹秀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 预防对策刍议 [J]. 农村实用工程技术,2000 (9):19~19.
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理 完备的监护制度,使留守儿童能够得到合 理的监护[4]。首先应该使监护人明确他们 的监护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推 卸,他们要从各个方面保护留守儿童的合 法权益,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留 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不被侵害,保障他们 的基本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另外还要保 障他们的心理健康,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和 法律教育,使他们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律和 道德要求[5]。除了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监护 制度外,还要充分考虑委托监护的问题, 委托人的选择也因此显得至关重要,尽量 将留守儿童的近亲属作为委托人,以实现 对留守儿童更好的监护。
下: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学界公认的一项证据法基本原
则。在上述基本原则的学说中,不论存在什么差异,均承认证据 裁判原则是证据法的首要原则。不仅如此,在两院三部《办理死 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2 条还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 据为准。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真实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基于虚假或捏造的信息。
2. 合法原则: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地支持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
4. 直接性原则:证据应直接证明与争议相关的事实,而非通过推理或推断来间接证明。
5.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关联性,不能是无关的或不相关的证据。
6. 公正原则:证据必须是公正的,不能存在偏见、歧视或偏向某一方的情况。
7. 自由原则:证据应以自愿的方式提供,当事人具有自由选择提供证据的权利。
8. 重复审查原则:证据应经过重复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9. 独立性原则:证据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存在过度依赖或过度倚重某一证据的情况。
10. 公正公开原则:证据的收取和运用应当公正公开,对证据的使用应当进行公正的评判和权衡。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一、概述证据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注于研究证据规则、证据能力和证据可采性等问题,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裁判事实的公正、客观和可接受性。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深入探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增强法律信仰、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系统分析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内涵、影响因素和实现路径。
通过界定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在证据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深入探讨影响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诸多因素,包括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结合国内外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提高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1. 介绍证据法学的重要性和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证据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在法律程序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它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体系中,证据法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证据法学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为裁判者提供了明确、系统的证据规则和原则,以确保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能够遵循科学的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同时,证据法学也要求裁判者在评价证据时保持中立和客观,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它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程序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法学不仅关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还关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据法
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诉讼证据活动的法律规范。
在中国,证据法分散在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中,在司法解释中,我国司法界试图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但尚未成功。
对于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理论界和实践界之间存在很多争议。
定义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原则理论
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
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证据
基本原则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基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
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
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
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规则的学科,它是以诉讼活动为基础并存在于诉讼活动中的,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受认识论的指导,因此,证据法学也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论也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只不过认识论与程序正义论处于不同层次而已,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以认识论为原则,以程序正义论为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法学都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基础指导着证据法学的发展。
但是,近来,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对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进行质疑,并在21世纪初期展开了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
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除了传统观点的认识论之外,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价值论,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应将其建立在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另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是指导我们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与二元论相似,也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是不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可见,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成为认识论的必要补充”。
综观这几种不同观点,可以看到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地位受到挑战之后,程序正义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得到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基本再不存在争议。
所以,要弄清楚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只需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首先,认识论到底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如果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它与程序正义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以下详细分析。
二、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要看认识论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就要从证据法学的概念及一些相关基本问题入手。
首先,关于证据法学的概念,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证据法学,应当是对证据规则(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的意义进行探求的学问”,“它的研究领域只能拓展至有关证据规则的哲学原理、历史渊源、社会效果等内容”;也有学者这样定义:“证据法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法律上对待收集的证据,是以一系列约束查明案件事实方法的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它并不致力于发现事实真相,而是旨在保障合理而正当地发现真相,因此可以归入程序法学的领域”;还有学者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主体内容具体到“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司法证明的规则”,而将带有程序性意义的证据规则排除在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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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据的理论根底和根本原那么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根底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标准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根底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范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那么、法律标准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别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根底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根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说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响。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说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说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反响性说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说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说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张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和船就不能过。
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
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通。
〔毛泽东〕〔一〕司法证明是一种复杂的认识活动,需要方法论的指导证据法哲学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证据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证据法的专门方法论----取证方法、举证方法、开示方法等。
〔二〕辩证法与证据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总特征是-----联系和开展的观点。
辩证法说明,在司法证明中必须贯彻联系开展地看问题的观点、矛盾分析的观点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
〔三〕信息论与证据法信息论的最大价值在于揭示证据的信息本质。
证据具有信息的如下特征:1、证据具有知识的秉性。
知识的秉性是指信息能使信宿消除其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信宿本身的有序性特征。
2、证据具有不守恒性。
信息的不守恒是在能量的守恒中实现的。
案件信息会受到破或转移。
3、证据是质与量的统一。
信息量的大小是一个相对值,是指信宿所能消除的不确定性的程度。
4、信息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二重性。
证据的存在时绝对的,但需要司法人员破译后,才能发挥作用。
信息论说明,案件发生的经过是一个信息转移的过程。
信息论说明,司法证明是对案件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反响和传输的过程。
〔四〕系统论与证据法1、系统方法是指从系统与要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出发,综合的、精确地考察对象,以实现最正确的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2、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各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都是由证据元素,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构成的证据系统。
3、证据元素与证据的区别和联系:联系: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区别:证据有相对完整的、独立的外在表现形式。
证据元素以证明一个相对完整的案件事实的片段为前提。
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由假设干个事实片段构成的。
证据元素是能够证明最小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单位。
4、证据元素间的联系方式有四种:直联系,逆联系,平行联系和逆平行联系。
5、证据系统全部运动的内容是证明,证据系统通过他的全部运动,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五〕概率论与证据法1、概率是指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比率。
在司法事件中,普遍观点认为:法官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一种盖然性事实,而非确定性事实。
2、概率论对证据法的影响表达在四个方面〔1〕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单一物证的证明力。
统计方法得出的结论说服力和可信性大于经验判断。
例如:指纹的统一性解释,DNA认定,笔记鉴定,足迹,牙齿痕迹,工具痕迹。
在评断证据证明力方面,概率论同经验法那么先比具有很大的优势:概率论是定量分析;经验法那么是定性分析;概率论属于数理逻辑推理;后者基于司法人员的经验。
〔2〕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值合成公式是概率的乘积规那么,但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独立性〞。
例如:有4个证据相互独立,每个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概率为60%,那么除了嫌疑人以外的人犯罪的概率为0.4 *0.4 *0.4*0.4(3)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信度理论认为,概率是某人在证据的根底上构造出来的、对一个命题为真的信任程度,简称信度。
简单的可以理解为一个证据对结论的支持度。
信度理论从本质上是研究“内心确信〞的概率理论。
(4)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过失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
在美国等国家中,当事人是否有过失就利用著名的“汉德公式〞进行证明。
该公式用于侵权案件中,模型化为B<PL,B表示被告预防事故发生之预防本钱,P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L表示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当且仅当B<PL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
(5) 概率论可用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实定问题“概率心证说〞理论,其核心内容是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以损害事实认定的概率为根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能到达的证明程度,就是赔偿金额计算的数据依据。
赔偿额=X*L,X表示提出赔偿的请求额,该数额应该按照伤害的结果和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合理提出;L表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
三、价值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1、司法证明涉及到各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在这些冲突和抵触的价值之间达至某种权衡或者平衡就是证据法的价值论的根底。
2、在存在冲突价值时,在权衡的根底上进行取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取此舍彼所要到达的目的;〔2〕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3〕被舍弃的价值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时;这种舍弃是否值得。
〔二〕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正义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是法律概念、伦理概念、宗教概念、经济学概念、政治概念。
证据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平衡,也可以看做是不同领域正义观的权衡。
1、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古罗马法学家名言: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
这句话表达在证据法上,就是要求各国证据法不仅要保障与表达司法证明的公正性,还要促进与维护其合理性与人道性,以及保护与诉讼无直接关系的证人等的根本利益。
也就是说,证据法必须具有“善〞的品质。
定纷止争是证据法法律价值的表达,仁义诚信那么是伦理价值的要求。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搞好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平衡。
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但凡知道案情的人都承当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作证行为的真实性承当法律上的责任。
此规定表达了法律至上的正义准那么,但现实远非如此,证人作证的现状有轻视伦理价值的潜在问题,而这种价值又不能被法律价值取代。
例如:取证时采取陷阱调查,举证、质证采取突然袭击,有悖于诚信原那么,但这些证据行为没有被法律禁止,法官可以裁定降低其证明力或取消证据资格,因为取证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
例如:司法证明是一种特定的劳动,也能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甚至经济价值。
证据能不能象商品一样自由交换?基于证据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事实上各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认了证据的交换价值,如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的刑事政策,自首从轻的量刑制度,国外的诉辩交易、证据契约等等。
2、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司法公平和经济效益都是证据法的根本要求,各种证据规那么均是这两者的表达。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隐含两层含义:A、一方当事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所以这样的证据要排除;B、方当事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这无形之中增加了证明本钱,降低了司法效率,所以这样的证据要排除。
证据责任规那么,交叉询问规那么,口供补强规那么亦属此。
举证时限规那么、最正确证据规那么、关联性规那么、书证优先规那么、推定规那么、自认规那么、品格证据规那么、传闻证据规那么注重司法效率;强制出庭作证规那么、宣誓作证规那么、意见证据规那么、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那么表达司法公平。
3、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就文化传统而言,东西方差异较大。
中国法律强调伦理性,法律文化以秩序为中心,以致无讼,执法时情理法交融;西方法律有强烈的宗教性,法律文化以权利为中心,最求正义,很早就确立了遵守法治的传统。
就宗教信仰而言,伊斯兰法律界认为,“一个正直的穆斯林的话被认为比一纸空文和一那么有待证实的消息更可靠〞。
----产生目证制度和公证人制度。
就文化而言,中国重视单位的信用,西方重视个人的信用;中国重视〞章〞;西方重视签名。
〔三〕法律价值的内部平衡博登海默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这说明,没有永恒的正义,司法正义总是具体的、相对的。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各国证据法必须权衡的两种价值。
类似于“产品〞和“生产工序〞。
2、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查菲说:审理不是抽象的寻找真相,而是试图在两个人之间不经过武斗而解决争端。
司法人员等对案件的证明在客观上是不全面的,是不全面的证明,即相对的证明。
证明的相对性理论说明,查明事实真相绝非司法活动的惟一任务,解决纠纷才是司法的更为现实的任务。
3、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国: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美国:重视个人利益。
第二节证据法的根本原那么一、遵守法制原那么1、含义。
指在司法过程中行驶国家职能官员或“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也叫依法办案原那么,约束的主要对象是法官、检察官、侦查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仲裁员等。
2、遵守法制原那么在司法证明中的表达〔1〕要求搞好证据法制的建设〔2〕要求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是遵循法制精神。
严禁特权、严禁侵害他人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依法独立办案。
3、遵守法制原那么具体包括依法取证、依法举证、依法质证、依法认证,其中依法取证是重点。
取证是根底,是自主性和随意性很强的行为,且有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二、事实求是的原那么1、含义。
是指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确实的证据,准确的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