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概念(证据法基本范畴研究)
证据法的基本知识
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在写作本文之前,我首先要明确这是一篇关于证据法基本知识的文章。
因此,我将以解释性和论述性的方式来呈现相关的内容,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司法程序中涉及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裁决。
本文将介绍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证据的定义、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或推定事实的情况、事物或文件。
它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提供和运用对于法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提供了关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三、证据的类型1.书证:书证是由写作、印刷、照相或其他方法制成的文件、记录和书籍。
它可以是合同、账目、报告、信件等。
书证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常被法院用作判断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依据。
2.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物体。
这些物体可以成为案件的关键要素,例如凶器、毒品等。
物证通常需要经过物证鉴定来确认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己的感知和经验提供的证据。
证人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专家或其他具有直接知识的人。
证人证言有助于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结论。
例如,法医鉴定可以确定死因,手写鉴定可以验证文件的真实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运用1.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查找文件、调查取证、收集物证和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运用: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充分性和法律性来评估和运用证据。
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五、结论综上所述,证据法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公正性,以及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3、当事人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述。
14、被害人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法律案件中的证据(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是法律程序的核心环节。
本文将从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运用和审查等方面,探讨法律案件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二、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凶器、作案工具、赃物等。
2. 书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如合同、书信、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侵害事实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侦查活动。
三、证据的收集1. 自行收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自行收集证据。
2. 请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请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
3. 证人、被害人陈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收集证人、被害人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四、证据的运用1. 合法性: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取证。
2. 客观性:证据的运用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3. 全面性:证据的运用应全面考虑案件各个方面的证据,不得片面。
4. 程序性:证据的运用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五、证据的审查1. 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的收集、提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客观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证据法是法律领域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和推定法律关系的基础。
以下是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1. 证据的定义和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或存在与否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等;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定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等。
2. 证据收集的原则: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真实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关联性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一方主张某一事实发生,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担。
举证责任的大小与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有关。
4. 证据的采信和排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别,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定性。
法官应当依据法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将合法、充分、真实、有力的证据采信,排除不合法、不充分或不真实的证据。
5. 证据的运用: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和评估,确定案件事实,并与法律进行匹配,作出正确的判决。
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是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了解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原则、举证责任、采信和排除规则以及证据运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了解并正确运用证据法的知识是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公民在维护合法权益和参与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某种事实或者某种观点的材料或者信息。
在法律上,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诉讼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在科学研究中,证据则是指用来支持科学观点和理论的各种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
2. 证据的分类根据其来源和性质,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视频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证明的证据,如DNA鉴定、电话录音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在案件发生后,采集、整理和保管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材料的过程。
对于直接证据,应尽快将其收集起来,以免遗失或被篡改。
对于间接证据,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调查来获取。
2. 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是指妥善保存证据,以免证据遭到破坏或篡改。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全。
对于物证,需要加强保护和监管,避免证据被破坏。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足以证明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证明。
2. 证据的鉴定对于特定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争议,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鉴定。
例如,对于物证,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或者科学实验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和效力1. 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事实。
如果证据充分、确凿,法院会依据其作出判决。
2. 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效力是指证据能够对争议事实起到证明和说明的作用。
对于直接证据,效力通常较强,可以直接证明争议事实。
对于间接证据,效力则需要依靠推理和推断来进行判断。
五、证据的保密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法院会对其进行保密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证据的概念
• 1、证据:是指基于特定的证明目的而能 够作为映现一定事实状态的根据。 •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 • (将证据与事实画等号,使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成为虚设)
• 一、证据的概念——中国法律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 该法第31条规定:“证据 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 •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 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 都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
三、证据的采纳标准——证据资格 • • • • • 客观性标准 含义:形式上的真实性 内容客观+形式客观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四、证据的采信标准——证明力 • 结论: • 依靠自由心证(经验判断的范畴) • 遵守逻辑法则(排伪法则)与实践法则
五、证据的价值
• 1、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 • 2、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拿 破仑死因之迷)。 • 3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钱文劭一 案)。 • 4、证据是使违法犯罪分子接受法律制裁 的有力武器。 • 5、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师听五辞: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陈述人讲话是否有道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
8、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9、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第三章 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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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一、关于“证据”的学说
1.材料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 实或材料”。
2.手段说:证据是认定某一特定事实的方法或者手段。
3.根据说:证据是确信某种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原因。
4.事实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5.双重说:证据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指事实,即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 式,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各个证据种类。 6.统一说: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 式(证明手段)的统一。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
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具 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不同的证据,因各自的特性和与案 件待证事实的关系不同,对于待证事实往往具有不同的 证明价值,发挥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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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1)证据的可靠性
(2)证据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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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可采性(admissibility),又称“容许性”,
是指证据具有能够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主要证据规则:排除规则 (1)排除规则的概念: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有关 不准证明某些事实或者不准以某种方法证明事实的 一些证据规则。旨在排除证据价值不大、可能会不 公正地对被控告的人造成偏见以及侵犯由宪法保障 的公民合法权利的材料。
人们可以某种形式感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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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 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
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
弱程度。 即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
证据的名词解释
证据的名词解释
证据(法律学术语)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
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法基础知识概述
证据法基础知识概述一、引言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法是一门至关重要的学科。
它涉及到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有效判断的基础。
本文将概述证据法的基础知识,以帮助读者对其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为了证明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各种材料、信息、数据或者用以证明的信息内容。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人证、鉴定结果、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2. 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据的特点和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例如目击者的陈述。
间接证据则是利用间接的方式推断出事实的证据,例如相关的文件、通信记录等。
三、证据的获取和保全1. 证据的获取证据的获取是指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证据获取方式包括调查取证、勘验鉴定、讯问、传唤等各种程序手段。
2. 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被篡改而采取的措施。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保全措施,例如封存、扣押、冻结、鉴定等,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证据的形式和举证责任1. 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形式是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当符合的要求和规定。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和证据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2.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定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反证来驳斥原告的主张。
五、证据的认定和评价1. 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鉴定的结果等因素。
2. 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法院根据证据的认定结果,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进行评估。
评价证据的标准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权威性、一致性等。
六、证据的禁止和排除1. 证据的禁止法律规定了一些证据的禁止使用,例如非法获得的证据、违反诉讼程序的证据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导言:在司法领域,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为您介绍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包括其定义、种类和使用方式等。
一、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事实真伪或者证实某一主张的信息、物件或者证词等。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被视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它直接影响法官的决策结果。
证明一方需要充分准确地收集、展示和解释证据,以使法官能够明智地做出裁决。
二、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指的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证书、账簿、信件等。
这类证据一般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为书面材料可以被存档并用于后续的复查。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物质,如血迹、指纹、武器等。
物证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分析,从而得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物证常常能够提供直接的客观证明,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目击者或相关人士提供的口头陈述,用以描述他们所知晓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同,法官需要根据证人的信誉和证词的一致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专家或专业机构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提出的意见。
例如,法医学鉴定、工程鉴定等。
法官在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后,往往会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5. 视频、录音等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视频、录音等电子证据能够直观地呈现案件事实,它们需要经过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运用方式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者的证言或物证。
法官通常比较重视直接证据,因为它们直接关联到案件的真相。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来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往往与案件有着相关性,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和逻辑进行合理的推断。
证据法课件PPT课件
• 二、证据的特征 • (一)广义证据的特征: • 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
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 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 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 • 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 • 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 • 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
• 2.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确实证据,准确地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要求 司法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 偏听偏信。
• 3、证据为本原则: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 石。此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重视证据。坚持证据为本原则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 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 原则的必要补充。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概念
•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
• 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 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 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
• 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 证据能力;
• 概率论: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之发生可能性大 小的比率。概率论可用于评判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指纹60亿人,61 位位数长的世纪)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 于评判全案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的问题。
• 价值论
–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不自证其罪) –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 –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对证据的理解资料
三、证据的“三性”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 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 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 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 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 性、关联性、合法性, 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4、证据原因: 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原因。证据原因来自办 案人员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5、证据方法: 证据方法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证据方法的学理分类有: 人的证据方法(言辞证据)和物的证据方法(实物证据)。我国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证据方法种类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浅析对证据的理解
目录 1
“证据”释义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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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释义
如何理解“证据”
一般意义上的 证据 证明的凭证,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 未知的事实。
我国立法关于证 据概念的界定
我国的各类诉讼法中,只有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 进行了解释,其第42条第1款 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一章 证据和证据法概述
第一章证据和证据法概述第一节证据的概述二、证据的概念(一)证据概念的几种学说1、事实说2、根据说3、材料说4、统一说(二)证据的合理界定1、“根据说”是相对合理的理论。
证据指证明案件事实或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2、证据与定案根据的区别。
三、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一)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国内某些学者为解决我国诉讼法中证据条款的内在矛盾而提出一个概念。
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区别是:1、是否经过质证和认证。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材料才可能是(诉讼)证据;2、是否用于定案的根据。
(诉讼)证据是可以用来定案的。
联系是:1、证据材料是(诉讼)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精华;2、证据材料是(诉讼)证据的保障。
(二)证据方法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它包括了人证和物证,人证就是把人作为证据方法,经过对人的询问所得到的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有证人、鉴定人及当事人三种。
物证就是把物作为证据方法,经过检查物证所取得和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包括书证和勘验物两种。
(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四)证明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
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
(五)证据原因证据原因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
它来自办案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四、证据的资格(证据能力)(一)证据资格的概念证据资格涉及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的问题,即证据的采纳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这样的制度被称为“可采性”。
是确定某证据是否可以在诉讼或其他证明活动中采纳。
证据的采用标准=采纳(可采性)+采信(证明价值,证明力大小)。
采纳的证据不一定是采信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不一定是定案证据。
在英美法系中,证据的可采性由法官掌握,而证据的可靠性(采信)由陪审团掌握。
(二)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一般标准)1、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法基本知识
证据法基本知识一、引言在司法过程中,证据是评判案件事实真伪的重要依据。
掌握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司法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证据法的基本概念、种类和鉴定方法,以便读者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知识。
二、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在刑事、民事等司法程序中,规范和运用证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证据法的适用有助于明确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使用方法。
三、证据的种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录像录音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和物证等间接推断出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3. 物证物证是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包括文件、照片、药物、遗留物等。
物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4.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关键部分,可以提供实际目击和参与案件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性质。
例如,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等。
鉴定证据可以提供科学、专业的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证据的鉴定方法1. 合法性鉴定合法性鉴定是指对证据的来源和获得过程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在证据鉴定时,需要明确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伪造等证据的影响。
2. 真实性鉴定真实性鉴定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在证据鉴定时,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度和一致性,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3. 全面性鉴定全面性鉴定是对证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在证据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完整性,避免遗漏重要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据。
五、结论证据法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
证据的概念(证据法基本范畴研究)
证据的概念(证据法基本范畴研究)证据的概念证据是将事实的现实此岸与真实的理想彼岸连接起来的桥梁,虽然只是一种过路的工具而已,但必须具备跨越时间的河流,将事实和真实联系起来的足够跨度和承载力。
法律人总是期待证据是一条开阔便捷、畅通无阻的阳关大道,而实际上更有可能遇到的只是一根横跨在两边悬崖上的独木桥或者一叶在风雨中飘摇的扁舟。
法律人总是希望遇到漓江的小溪,在欣赏着路边风景时轻松地摆渡而过;而实际上更有可能遇到的是咆哮的乌江天险或者怒吼的黄河天堑。
怎么办?正义感的本能冲动,真实理想的目标吸引,像一种无形的力量推动着法律人在简陋的条件下闯关,驾驭证据的能力此时成为最重要的成功因素。
证据是一个跨越性、过渡性、媒介性、开放性、多维度的法律概念,在从事实的此岸走向真实的彼岸的过程中,要横跨时间的河,把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起来,在不断变化的案件事实情况之中寻求稳定不变的案件事实真相。
这就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将从梳理学术文献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研究。
有关证据范畴的争鸣首先在概念的层面展开。
学界有关证据的定义不胜枚举,在不同观点的碰撞和争鸣声中,“统一说”作为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正在逐步确立起来。
一、观点梳理有关证据的定义,代表性观点有:“事实说”认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材料说”认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
“根据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定案根据说”认为证据是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统一说”认为“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比较而言,不同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一)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证据的内容是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而表现形式则是各种类型的“材料”。
用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事实内容和材料形式的完整统一体,对此学界和实务界没有分歧。
实践问题是:事实的内容和材料的形式完美无缺地结合在一起的理想状况在实践中很少见,那么,在事实的内容和材料的形式之间出现裂痕时,该如何取舍呢?具体而言:A.是否可以因材料形式的缺陷而舍弃经查证属实的内容?B.是否可以通过形式而直接认定内容,也就是说,只要“材料”具备了法定的表现形式,就可以直接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吗?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A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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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证据法基本范畴研究)证据的概念证据是将事实的现实此岸与真实的理想彼岸连接起来的桥梁,虽然只是一种过路的工具而已,但必须具备跨越时间的河流,将事实和真实联系起来的足够跨度和承载力。
法律人总是期待证据是一条开阔便捷、畅通无阻的阳关大道,而实际上更有可能遇到的只是一根横跨在两边悬崖上的独木桥或者一叶在风雨中飘摇的扁舟。
法律人总是希望遇到漓江的小溪,在欣赏着路边风景时轻松地摆渡而过;而实际上更有可能遇到的是咆哮的乌江天险或者怒吼的黄河天堑。
怎么办?正义感的本能冲动,真实理想的目标吸引,像一种无形的力量推动着法律人在简陋的条件下闯关,驾驭证据的能力此时成为最重要的成功因素。
证据是一个跨越性、过渡性、媒介性、开放性、多维度的法律概念,在从事实的此岸走向真实的彼岸的过程中,要横跨时间的河,把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起来,在不断变化的案件事实情况之中寻求稳定不变的案件事实真相。
这就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将从梳理学术文献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研究。
有关证据范畴的争鸣首先在概念的层面展开。
学界有关证据的定义不胜枚举,在不同观点的碰撞和争鸣声中,“统一说”作为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正在逐步确立起来。
一、观点梳理有关证据的定义,代表性观点有:“事实说”认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材料说”认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
“根据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定案根据说”认为证据是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统一说”认为“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比较而言,不同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一)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证据的内容是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而表现形式则是各种类型的“材料”。
用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事实内容和材料形式的完整统一体,对此学界和实务界没有分歧。
实践问题是:事实的内容和材料的形式完美无缺地结合在一起的理想状况在实践中很少见,那么,在事实的内容和材料的形式之间出现裂痕时,该如何取舍呢?具体而言:A.是否可以因材料形式的缺陷而舍弃经查证属实的内容?B.是否可以通过形式而直接认定内容,也就是说,只要“材料”具备了法定的表现形式,就可以直接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吗?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A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违法的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材料,无论格式多么规范,内容多么真实,都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和宣誓作证规则,B问题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优先于一般书证;在一般书证之中,原件的证明力优先于复制件。
在证人证言中,宣誓证言优于不宣誓证言。
由此看来,在很多情况下,证据的表现形式重要于事实的内容。
事实内容的真实性与材料形式的规范性之间往往存在紧张的关系,内容真实而形式不规范或者形式规范而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并不少见。
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与形式的规范性达成协调一致的状态,正是证据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如果只追求事实内容的真实性而不讲求材料形式的规范性和程序的正当性,或者相反,一味地讲究格式的规范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而忽视内容的真实性要求,证据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由此引起的理论问题是:在界定证据时,是以“事实”为着眼点,还是以“材料”为着眼点呢?这是事实说与材料说的主要分歧所在。
统一说认为,学理定义既可以着眼于事实的内容,也可以着眼于材料的形式,但司法实践必须着眼于将真实的内容与规范的形式统一起来。
只有内容经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查证属实并且形式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定案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这是界定证据概念时的另一个问题。
相关术语的混杂性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例如:(1)“广义证据”与“狭义证据”;(2)“证据”与“证据资料”、“证据材料”;(3)“真证据”与“假证据”;(4)“定案证据”与“一般证据”。
在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中,能够用作定案证据的只是与本案有关、经查证属实并且来源和形式合法的那一部分。
问题是:诉讼证明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什么样的证据材料能够成为定案证据,只有判决生效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定案证据与一般的证据材料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
定案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界限的动态不确定性是导致学理分歧的最为复杂也最为重要的原因。
(三)两条规定之间的异同解析之间上述两个理论难题也是立法实践的难题。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2是我国实在法有关“证据”的权威定义,上述理论分歧也体现在这两条的内容里面。
第42条第1款着眼于证据的内容(事实),第2款着眼于证据的形式(证据种类),第3款进一步提出了“查证属实”为“定案的根据”的要求。
第48条第1款将着眼点放在了“材料”上,第2款增加了证据的种类,第3款与第42条第3款保持一致。
一种观点则认为,第42条的三款分别从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方面对证据作了界定。
从内容来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关系来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从形式来看,证据表现为法律确认的种类。
因此,证据是“事实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种观点也适合于对第48条整条主旨的理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第1款将证据的着眼点定位在“事实”上,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实”取代了中立性的“根据”、“材料”或者“手段”,不符合司法实践和认识论规律,因此定义证据的着眼点应当以中立性的形式,即“材料”、“手段”“根据”等。
第48条汲取了这种观点的科学之处。
两条之间相隔15年,但延续性和一致性是明显的,那就是之间要求定案证据必须达到合法规范的形式与客观真实的内容的有机统一。
这是我国官方有关证据的一贯立场,是实务界的通说。
比对第42条第1款和第48条第1款,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微妙而又实质性的区别,那就是着眼点从“事实”(的内容)转向了“材料”(的形式)。
从第2款来看,第48条对证据的形式类型采取了宽泛的态度,允许更多类型的证据材料进入定案证据的范围;但从第3款的内容来看,对定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是一如既往的。
这预示着我国证据法调整重点将从内容的真实性关性要求转向程序的正当性与形式的规范性要求。
也就是说,越来越注重对证据的形式要求,通过程序、方式、形式和格式的规范化来达到确保内容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的目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定义的转变,符合证据法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也预示了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方向。
二、通说解析综合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认为“统一说”是学界和实务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
这是因为:(一)“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该说汲取了“事实说”主张的事实内容因素、“根据说”主张的材料形式因素和“定案证据说”强调的证明功能因素,其他学说的要点在统一说中都得到了体现。
(二)“统一说”符合现行立法的本意该说不仅抓住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据内容、形式和功能的规定,而且将这三个方面综合协调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这种理解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具有普适性,是对我国立法实务界有关证据定义的合理发展。
(三)“统一说”符合法律证明的规律统一说合理地解决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定案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的辩证关系,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理性。
该说将证据的事实内容和材料形式统一起来,这符合形式与内容关系的哲学原理。
另外,“统一说”并不否认证据材料的作用,而是认为(定案)证据来自对证据材料的去伪存真,(定案)证据与证据材料的界分标准主要是证据排除规则,诉讼证明的过程就是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在裁判最终生效时才能结束。
这完全符合诉讼证明的认识论规律。
(四)“统一说”符合法律证明的日常经验通过调查收集活动,将在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中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收集起来,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编排为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从入卷的证据材料中筛选出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一般证据,再从全案审查判断的角度将一般证据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成定案证据的整体,是证明过程的基本步骤。
统一说符合这个作为职业常识的一般证明过程。
三、定义解析下面尝试应用系统论的原理和方法完善统一说的证据定义。
按照系统论的哲学原理,证据本身是一个由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离开任何要素,证据将不再是证据。
证据的概念要素有如下三个:(一)内容要素:证据事实事实是证据的内容。
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而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亦即“证据事实”——是指客观存在、可见并且可以量度并且需要通过承认或者证据予以证明的事项、情节、行为和事件,是指“存在的事物、已经实施的行为或者发生的事件”,是指“其存在发生或者存在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事件或者事物的真实性”。
从这些权威定义中可以发现证据事实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据事实是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相互统一的产物。
与生活事实或者科学事实不同的是,证据事实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客观真实性与主观真实性的统一体,来源于但高于其他领域中的事实,如自然事实、生活事实和科学事实等。
离开了客观真实的要求,存在的将不再是事实,而只是假象或者猜测;离开了主观真实的要求,存在的也不是证据事实,而是其他领域中的事实。
第二,证据事实需要证据事实来证明。
事实不能自行证明,而是需要其他事实证明。
与此同理,证据事实不能自行证明,也需要其他证据事实来证明,从而在不同的证据事实之间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校正的逻辑关系。
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这种相互证明关系,是诠释学上循环论(hermeneutischer Zirkel)的一种典型情况,也是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所要调整的一个问题。
为了突出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的特殊性,学理上将其称为证据事实。
(二)形式要素: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上文有关事实的解析,事实的内核是客观真实性,而外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这就产生了事实的自然形式与法律形式是否符合的问题。
只有那些外在表现形式符合证据法规定的形式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什么是形式?“形,象形也”,“式,法也”。
所谓形式,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是指“在司法程序或者法律行为中应用的一种手段模型或者模具,其中蕴含着原则性的必要因素、技术标准、阶段或者其他要求,从而使事物得以外观正确、安排有章法,因而适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以上权威解释表明,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事物都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因为只有那些采取了法定形式的事物才具有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