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完善及意义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举证,在进行一个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的结果如何,在我们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分配的。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和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
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要向证人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当然,需要相对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而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用于比对。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概念。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象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实体法问题则是举证责任的主要分配问题。
审判实务中最有意义的是对分配举例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的举例责任制度进行描述,对目前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缺点用自己的观点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状;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完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当事人如果不能再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中提出证据,其栽培的结果将会不利,这就是举证责任。
当不能确定当事人是谁时,谁来对败诉风险进行承担的问题或不知道案件举证的负责人是谁的研究既是举证责任。
设立举证制度的作用是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证以及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的裁决公正的保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其一,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起着关键的作用,是诉讼的核心,所以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就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很大关系。
其二,在法官主导整个民事诉讼时,要想诉讼进行的顺畅,法官就需要清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中已经对举证责任分配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是由这几个规定构成,以法院调查收集起来的证据为辅,以“谁举证,谁主张”为主。
当事人完成一大半的举证工作,而以法院的取证工作为辅,体现了取证的核心人物是当事人。
要想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分配好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目前中国的不足之处(一)对《意见》的制定和不足一些举证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十四条制度表示,“被告要是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由其自己提供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摘要:举证责任制度在三大诉讼法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是证据规则的核心,是法院在遇到事实难以分辨以及无法做出裁定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构与相关的学术研究方面要有着不同的看待方式。
因此,本文欲从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角度去浅谈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完善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一次最早是在古罗马的法典中被记录的并且列举出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欧美国家,举证责任一词在英文中的表述为“burden of proof”,在英美证据法上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层为推进责任,第二层为说服责任。
通过对过往资料的查阅与学习,作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理解是,在对案件的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在原告与被告双方中,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若无法按照法律依据提供证明,以及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那么双方中的一方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推进责任有利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之间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
举证责任的含义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证据由谁提出,另一方面应当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的举证责任主要是从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裁决规则说这五个角度去论证的。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某些方面的继承,其法律精髓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举证法规的核心所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在刑法中的应用是给予政府行政机关的特权,去分配特点的核心表现在于法律权利的举证责任。
其次,原告的诉权也受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限制。
最后,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待证实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存在问题《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司法公正。
2. 特征(1)强制性: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免除。
(2)相对性: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
(3)责任性:举证责任具有责任性,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动态性:举证责任具有动态性,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
(3)当事人对法院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证据负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义务。
(3)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证明责任。
3. 各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反驳需要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法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举证,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需要举证的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举证责任原则的再思考。
二、举证责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1. 举证责任原则的起源举证责任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原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 举证责任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举证责任原则得到了不断完善。
现代法律体系普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需要举证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过度强调举证责任,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举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外遇,否则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这种规定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举证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广,影响司法效率当前,许多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举证,使得举证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广。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影响了司法效率。
例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过错,这种规定使得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
3. 举证责任原则与证据规则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原则与证据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否则不予调查。
这种做法与举证责任原则相冲突,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驳需要举证的法律规定的理由1. 举证责任原则并非万能虽然举证责任原则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并非万能。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
证据是法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
证据是法院做出法律裁判的唯一凭据,是法院无限恢复客观事实状况的唯一途径。
然而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但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往往隐瞒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要使法院法官依据法律程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以最大限度的再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和干涉。
一、有关举证责任的几个概念。
目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识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只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责任的问题。
而证据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来源于分配了的证明责任。
证据责任存在转移,证明责任则一经分配就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产生于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在一方完成以后就转移到另一方。
要正确理解主张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据责任这几个概念的关系,我们先要理解这几个概念。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是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法律效果和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主张包含了法律主张与案件事实主张。
法律主张是指当事人对所要求按某个法律关系满足自己的请求其法律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事实主张则有两个含义,即一方面要承担主张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让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责任。
并在法官不予认定时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含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法律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的含义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举证责任的特点(1)举证责任具有法律性。
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具有平等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免除。
(3)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未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举证责任的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案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理由是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承担了不利后果。
2. 案例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主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概述证明责任的重要性和意义。
证明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确定谁来承担证明任务以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和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此,研究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简要介绍我国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引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例如,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自身的损失,而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简述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举证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过重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此外,还存在一些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真伪难以判断等问题,也给证明责任的分配带来了一定挑战。
最后,简要概括本文将要介绍的内容和思路。
本文将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的介绍,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探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其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讨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其中将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的要求、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所讨论的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进行总结,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法学界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众说纷纭的局面。
总结这些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种:主流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一种比较新颖的观点提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引进“价值衡量”,通过“经济分析”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灵活性。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标准,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标准,还应存在其他分配方式,才符合公平科学的原则。
本文在明确举证责任概念的内涵后,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大致描绘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轮廓,以期达成对其比较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在我国首先是由《行政诉讼法》引入的。
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它的内容是“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举证责任的概念并不明确,所以需要进行界定。
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并无不同,只是各自的分配规则相异而已。
因此,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就是界定举证责任的一般概念。
在界定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及其历史形态作点介绍,以了解它的来龙去脉。
(一)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存在,首先有其制度上的意义。
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诉讼制度是因纠纷需要解决而出现。
这就是说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裁决。
既然法院必须对所有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就要在纠纷的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一个进行裁决的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可以使法院对所有受理案件的裁决成为可能。
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
本文将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具体规定以及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前置原则: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
3. 难易程度原则: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应当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尽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
4. 公平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3. 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事实,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4. 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5. 当事人对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3.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法院可以驳回其请求。
4.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有理,法院可以维持原调查取证的范围、方式等。
5.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能导致其败诉。
五、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主张乙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则认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未履行付款义务,而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认定乙已履行付款义务,甲败诉。
六、结论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
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遵循前置原则、责任原则、难易程度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旨在明确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分配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 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公平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3.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4. 法院依职权调查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有权依职权调查。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 当事人可以提供反证,以推翻对方的主张。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法律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可以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约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举证责任倒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法院依职权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可以作出决定。
五、举证责任的承担1. 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举证责任。
当事人未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履行举证责任不及时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举证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公诉人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被告人辩护责任
被告人需承担辩护责任,提出证据或辩护意见反 驳公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况
证据不足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来重新分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例如,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 告可能需要证明被告窃取了其商业秘密,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 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可能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消费者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生产者则需要证明其产品符 合相关标准。
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例如,在劳动法中,雇主可能 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劳动者则需要证明其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公平原则要求合理地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
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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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负担的减轻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减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例 如在医疗纠纷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被告则需证 明其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标准。
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负担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转移,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 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证明其产品符合安全 标准。
试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试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2019-10-11【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制度,证据制度是否完善,往往是衡量⼀国诉讼制度发展⽔平的重要标志。
⽽举证责任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它关系到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作出裁判,到底最后由哪⼀⽅承担诉讼风险的问题。
因此举证责任制度是否公平合理,与当事⼈的切⾝权益息息相关,也直接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度。
本⽂试对我国举证责任制度进⾏必要的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客观事实。
证据是当事⼈进⾏诉讼的前提条件,是⼈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正确适⽤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具。
因此,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便成为重中之重。
⼀、举证责任内涵及原则(⼀)举证责任内涵在现代民事证据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称证明责任。
这⼀术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相区别的概念:⾏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
即证明责任包含两⽅⾯内涵:(1)从提供证据或者⾏为意义的⽴场把握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责任、⾏为举证责任或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对于利⼰案件实体事实,提出该事实的当事⼈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从说服法官或者结果意义的⾓度看待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结果举证责任或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在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真伪不明的,提出该事的当事⼈应当负担不利益判决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负担的原则(1)⼀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当事⼈对⾃⼰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当事⼈需以证据为⼿段,证明⾃⼰所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
这就明确界定了举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即原告、被告、第三⼈(包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除此之外,其他的如诉讼参与⼈则不是举证的整体,没有举证责任。
作为当事⼈对⾃⼰的主张,除情况特殊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举证证明,若证明不了,其主张就不会成⽴,⾃然要承担对⾃⼰不利的法律后果。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摘要]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文章阐明举证责任的含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对完善目前立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内容提出了建议。
[关健词]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含义有三种观点,包括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双重含义说。
当前对举证责任概念比较通行的观点为“双重含义说”。
即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后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
”二者都是举证责任含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证责任制度中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只有举证责任分配得以确定,才能在诉讼中确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也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调解或裁判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确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考虑诸多因素。
其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其二,分配举证责任应该充分考虑原告,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要求,使原、被告负担的败诉风险大体上均衡;其三,分配举证责任还应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的要求,采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其四,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公平与正义。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了使民事诉讼公平有序地进行,需要确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司法公正。
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的不平等,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2. 举证责任的特征(1)法定性:举证责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2)平等性:在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是平等的,不得因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客观性:举证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无关。
(4)责任性: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1.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举证责任分担: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分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1)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举证责任分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分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一、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的;二、因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的;三、因对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的;四、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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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加 以证 明 ,否 则 就 要 承 担 败 诉 的 后果 。 】 ’ [( 其 踟
实质是 在 当事人之 间分 配诉讼 能 否成功 的风险 ,关 系到 当事人 权 益 的保 护 和诉 讼 公 平 、正 义 的实 现 。 因而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是 证 据 制 度 中 的 核 心 问 题 之
举 证 ,既是 当事 人 的一 种权利 ,更 是 当事人 的 代 表性 的是 江伟 教 授 的 观点 。他 认 为 , “ 民事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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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负举 证责 任 的理 由 2
“ 先取证 、后 裁决 ” 的行政 程序规 则 的贯彻 和保 为认 定 被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合 法 的 依 据 :① 被 告及 障。 “ 先取 证 、后 裁 决 ” 是 行 政 机 关 在行 使 职权 、 其诉 讼代 理人 在作 出具 体 行政行 为 后或 者 在诉 讼 程 作 出具 体 行政 行 为过程 中必须 遵循 的基本 规则 。这 序 中 自行 收集 的证 据 ;② 被 告 在行 政 程 序 中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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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完善及意义【摘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为民事诉讼脊椎的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在审判实践中起着决定谁胜谁负的的关键作用,本文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入手,论证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等举证责任分配的六大原则及其意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曾被日本学者称为整个民事诉讼的脊椎,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更是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
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
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可见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不能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本文试结合司法实践就审判实践中如何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六大原则及其意义进行论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分配规则及举证时限的要求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各自承担提供哪些证据的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性质的外化及其功能的表现,其意义在于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因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理论界有许多学说,但最有影响的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主要内容将民事实体法条文分为四个类型,即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制约规范。
凡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这种划分标准的功能设置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当遇有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明,且在双方均不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据此径行对该待证事实进行归类,从而确定应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履行的效果,从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将败诉的结果判给经举证责任分配之后产生不利的影响的一方当事人。
这为法官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何作出裁判产生了指示作用。
例如在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中,原告请求返还借贷合同标的物,主张取回权,仅就双方订立了借贷合同及交付标的物这一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就可以了,对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订立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妨碍取回权产生的事实应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在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还应弄清楚举证责任负担的主体问题。
举证责任的负担主体应当是与案件在实体上有利害关系,且在诉讼中能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举证责任负担的主体,不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证据只是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或帮助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任何利害关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诉讼只是履行法定义务协助法院查明案情,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无利害关系。
上述人员提出证据的活动仅是民事诉讼中证明活动而已,他们并不负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后果责任,所以他们不是举证责任负担的主体。
对法院是否是举证责任负担的主体,我们认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来看,法院不是举证责任负担的主体。
因为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代表,只需通过对双方事人提交的且已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得出合乎法律的裁判就完成其职责,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也没有任何诉讼主张,只是一名不褊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居中裁判者。
法院有时为查明案情而进行查证也应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以两次为限)且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及其他法定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前提下才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如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法庭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因证据自身性质和特点,致使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无法、无权收集的等情况。
在法院调查取证仍没有结果的情况,仍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或不足的不利后果。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杜绝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做法,理由很简单,法院为了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私利而动用国家司法权调查取证源,不仅浪费了社会全体公民共同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对其他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平等的原则,再者法院也不可能全面收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证据,不可避免地造成无意识褊袒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且法官自然而然地会对自己取得的证据有偏见,易形成预断,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况会出现法官与对方当事人辩论的违背民事诉讼原理的尴尬现象,对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会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引起当事人上诉、上访,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完善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六大原则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有时不能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作为解决社会纠纷最后防线的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作出裁判,这就必须有一套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指导法官科学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并作出合理的裁判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我们认为,在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应考虑不致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多承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诉讼风险,双方当事人能在诉讼中保持大致平衡的地位,使依据实体法和民事诉讼理论规定的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的适当分配。
(一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以原告为例,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诉状中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能证明原、被告具有本案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所起诉的法律关系成立及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才能受理该案。
在诉讼中原告还必须补充提供足以胜诉的证据才能使自己的诉讼主张获得法官的支持。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否认、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出反诉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做基础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只有少数情况下当事人只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也可能胜诉,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做认可表示,免除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就可以不必提供证据而获得胜诉。
(二)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理解,后果责任指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于己方的诉讼后果。
作为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诉讼都是由原告首先发起诉讼的,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即,如原告不能举证或其举证不能充分证实其诉讼主张,法官就应作出有利被告的裁判。
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都是经过反复考虑、权衡利弊,准备是比较充分的,而被告尽管有十五天的答辩期,但比起原告来其准备程度差得远;司法实践中由于原告法律知识的缺乏或是品格低下等原因还经常出现原告滥用诉权随意起诉他人,甚至恶人先告状的现象,而且长时间以来法官形成一种偏见凡是先起诉的好象都有理,出现一种无意识褊袒原告的现状;现行法律对原、被告权利义务有许多不平等的规定,以撤诉制度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撤诉只须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无须被告同意,且原告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反复起诉,启动诉讼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只是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却可以缺席判决,甚至拘传,对被告因原告不出庭给其造成的损失,原告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规定都损害了被告的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总之,被告在诉讼起始阶段就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因此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只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才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这即是举证责任倒置。
(三)举证责任倒置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一些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特殊侵权案件,按上述原则原告应就其损害事实、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就损害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告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被告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法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即学者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指在民事诉讼中一些特殊案件上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负担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至第127条规定了在六种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因期货公司未按客户指令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的诉讼;医疗纠纷;单位开办法人注册资金不到位引起的追加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减少劳动工资性收入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其他劳动争议诉讼等案件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肯定者应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在罗马时代,就有“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这一古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大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免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及事实理由,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需要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免除其负担的举证责任。
其主要情形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六)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只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
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要根据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为标准,距离较近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当当事人距离证据相同时,以举证的难易或者事实的存在与不存在的可能性高低为标准,举证容易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或者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而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当事人的负举证责任。
还要考虑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兼顾个案公正、个别公正,适当地向受害人、经济上的弱者的方向倾斜。
三、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意义横跨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确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