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姓名权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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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和隐私权

如果你是小红,你会怎么做?你能帮 小红讲清道理吗?
小红没有告诉同学自己家的电话号码、 住址等信息是正确的行为,是合法维护自己 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不合群、不开朗。
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小红家的电话号码、 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小 红有权保密,所以小红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保 护隐私的意识。但也不能因此矫枉 过正,因噎废食,为了保护隐私排 斥正常的社会交往。
未满10周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有关规定(第50页)对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由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开拆。所以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信 件是合法的,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 生是否达到10周岁,拆看学生信件都是不合法 的。
个人信息保密权;(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 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禁止他人 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个人通讯秘密权。(禁止他人擅自查、刺 探或公开看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自主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 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等)
一天深夜,某地公安派出所以“扫 黄打非”为名,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 对某小区住房进行全面搜查。有人认为 该派出所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有 搜查权;有人认为派出所的行为是非法 的,因为他们没有依据法定程序搜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 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或者 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假如老师或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 生或子女的信件是否合法?

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保护

新闻侵害隐私权分故意与过失:有的是出
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故意侵害隐私 权,是新闻作者明知披露事件真相会给报 道对象造成伤害和名誉贬损,侵害其隐私 权,但仍然要如此报道,这在行为上就是 故意了。不过,在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 者,大多数为过失行为。一些新闻作者因 法律观念淡薄,无意间侵害了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对象是公民个人。
隐私权与其它权能的关系
与姓名权的关系:姓名权是一种独立的人
格权,受法律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 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三项。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是干涉他人行使姓 名权、盗用他人姓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等 行为。从客体范围来说,隐私权要大于姓 名权。二者的联系是,姓名是人格的一种 识别标志,也属于隐私的内容。因此侵害 姓名的行为,可能同时也是侵害隐私权的 行为。
新闻侵害隐私权
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而
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权 利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不为人所知”, 而新闻报道的特点是“广为人知”, 这就构成了新闻报道权与隐私权的冲 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新闻媒体将这 种事实加以报道,必然导致权利人的 隐私权受到伤害。
侵权方式
主要是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包括录音、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目前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 以规定,现行法律对其保护主要分三种情况: 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和住宅等最基本 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宪法》、《刑法》、 《治安管理法》都有相关规定。 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如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 保护法》都有有关的规定。 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都 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个⼈隐私的主体是每个公民及⾃然⼈的只属于个⼈并且不轻易与⼈分享的机密。

关于个⼈隐私⼤家都不愿意⾃⼰说出来或者被外界公布,那么法律规定属于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搜集、利⽤和公开的⼀项⼈格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法侵⼊、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活不受他⼈⼲扰、⼲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记和其他私⼈⽂件不受刺探或⾮法公开,公民的个⼈数据不受⾮法搜集、传输、处理、利⽤。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法公开或扩⼤知晓范围。

(9)不得⾮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内容的个⼈数据,不可⾮法搜集、传输、处理利⽤公民个⼈隐私的法律规定个⼈隐私是指个⼈⽣理、⼼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个⼈独特的⽣理特点、⼼理活动、⽇记、电话、信件以及在⾃⼰在住宅⾥从事的个⼈活动等)要注意区分个⼈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1、个⼈隐私是指公民个⼈⽣活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不是公民个⼈在⼯作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例如,公民个⼈的私⼈存款数额属于个⼈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公民个⼈在⼯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隐私进⾏了逻辑限制3、不是其本⼈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不属于个⼈隐私,任何个⼈对其没有⽀配权。

宪法上的姓名权

宪法上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体。 这可以从其名称上看
出来,其名称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批复》,这既涉及到公民的民法权利——姓名权,又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受教 育权,它把这两种权利用手段和结果联系起来。 这样,既适用了宪法,又使公民的民事责任落到
行政不作为
民法上的姓名权
北雁云依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
行政不作为
民法上的姓名权
齐玉州教委的帮助下, 冒领济宁商校发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伪 造档案, 并由于济宁商校在档案管理中的过失, 使得陈晓琪得以成功顶替齐玉苓在济宁商校接受教育。 齐玉苓因之对上述个人和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侵犯了齐玉苓的 民法上的姓名权,而其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二审法院在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 后者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 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 审法院判决认为同时侵犯了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基本含义之一。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处。 不过仅就批复的名称本身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将原告齐玉苓因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而

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条款(3篇)

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人身保护,是指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六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

第二章生命权第七条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八条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第九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三章身体权第十三条公民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身体。

第十四条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犯他人身体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身体权。

第四章健康权第十八条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十九条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二十条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害他人健康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第五章姓名权第二十四条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一)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1、维护肖像权(1)肖像权的涵义及内容:肖像权是指对自己肖像的专有权和支配权。

其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2)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①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2、维护姓名权(1)姓名权含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年满18 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3)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及后果:①干涉他人决定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名字等属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行为;②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也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具体表现。

侵犯姓名权的后果: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二)隐私和隐私权1、隐私的含义、具体内容、保护隐私的意义(1)隐私的含义:人生在世,总有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总有许多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

这些都属于隐私。

(2)隐私的具体内容: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

(3)保护隐私的意义: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因此,保护隐私是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是建设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的需要。

2、隐私权的含义、内容及保护隐私权的意义(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1、在法律结构上更加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把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把人身权放到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

《民法总则》在立法时调整了顺序,把民事权利放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前面,而且把人身权放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前面。

这不仅仅是顺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改变,突出了人是第一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立法理念。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人是第一位的,再发达的经济、再多的财产,没有人都是没用的。

过去拜金主义、守财奴的思潮和现象,已经被大多数国人所摈弃。

近年来兴起的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足以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经历了从贫穷到富裕后的理性回归和人文复兴。

全国人大正是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唤,树立先进的立法理念,调整法律结构,让《民法总则》起到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

2、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民法通则》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没有涉及民事权利,是个遗憾。

《民法总则》吸取教训,把民事权利旗帜鲜明地规定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起到了提纲挈领作用。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及相关问题。

一、人格权的法律界定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与尊严,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上,人格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组织或机构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被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隐私权的法律界定隐私权是个人对自己生活、居住环境、通信、个人信息等内容的保护权利。

隐私权通常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秘密、私人生活等方面的保护。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等的广泛应用给隐私权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维护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三、人格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人格权与隐私权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首先,人格权和隐私权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的体现。

其次,人格权和隐私权都要求他人或社会尊重和保护。

最后,人格权和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人格权和隐私权也存在一些区别。

人格权更加广泛,包含了生命权、健康权等多个方面,而隐私权则更加侧重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护。

此外,隐私权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科技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法律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措施为了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和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对侵犯他人人格权和隐私权提供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另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公约和条约对人格权和隐私权进行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文件,都规定了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和标准。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以及私生活安宁权,具体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与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入侵、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干预、窥视、调查和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数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

2. 私生活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等私生活领域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侵扰。

3. 名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

4. 荣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损害其荣誉。

三、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公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4. 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也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教案-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教案-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小组讨论作业中,部分学生对学校中的人身权利问题认识不足,提出的建议不够切实可行。建议这部分学生多关注学校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法律法规,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将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针对性的引导和讲解,帮助学生提高人身权利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同时,我也将加强对学生作业的指导和反馈,促进他们的学习进步。
4.巩固练习(5分钟)
教师布置一道关于人身权利的练习题,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成后,教师选取部分学生的作业进行点评,指出其中的优点和不足,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5.课堂提问(5分钟)
教师针对本节课的内容,提问学生一些关键性问题,检查他们对人身权利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学生回答问题后,教师给予及时的反馈和解答。
1.理解人身权利的概念、内容和特点,增强对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认识。
2.学会正确行使人身权利,并在遭受侵犯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4.增强学生的公民责任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学习者分析
1.学生已经掌握了相关知识:学生在之前的课程中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对人身权利的概念有初步了解。他们知道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可能对具体的人身权利内容和维护方法不够清楚。
-隐私权: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公民享有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3.维护人身权利的途径
-正确行使: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人身权利,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合法维权:在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4.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学生因被同学嘲笑外貌而受到心理健康影响,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故意丑化公民的画像。

公民享有名誉权: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公民享有隐私权:
1.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尊重自己的隐私和他人的隐私,也是我们人格尊严的体现。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集合

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集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隐私一般包括哪些隐私

隐私一般包括哪些隐私

隐私一般包括哪些隐私一、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一、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根据《宪法》第38条当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法规是什么?《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宪法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的解释

宪法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的解释

宪法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
权的解释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
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无权干涉。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然⼈享有的权利有哪些⾃然⼈享有权利有:⼈⾝⾃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关于⾃然⼈享有的权利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然⼈享有的权利有哪些1、⾃然⼈享有权利有:(1)⼈⾝⾃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2、任何组织和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然⼈有哪些分类(⼀)完全民事⾏为能⼒⼈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为的⼈。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为有⾏为能⼒⼈。

⼗⼋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民事⾏为能⼒⼈不能为有效法律⾏为的⼈。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般包括:幼年⼈;不能独⽴处理⾃⼰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为能⼒的精神病患者。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以及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为⽆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三)限制民事⾏为能⼒⼈只有部分⾏为能⼒的⼈。

公民已达到⼀定年龄⽽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不能独⽴进⾏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部分民事活动的能⼒。

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它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权益。

人身权益是指人们在身体、生命、姓名、肖像、隐私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个性自由的表现。

民法典通过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从而为全社会营造更加公正、平等、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

一、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生命权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例如,在医疗领域,民法典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生命权,不能随意终止治疗或剥夺患者的生命;同时也规定了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这一系列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人们的生命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是人们的基本身份标识,是人身权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取得、使用、变更、恢复、放弃自己的姓名。

这表明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原则,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以虚假姓名进行欺诈等行为,以维护人们的姓名权不受侵害。

三、肖像权的保护人的肖像是人身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每个人的形象和隐私。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人们的肖像权,防止了他人不尊重、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四、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身权益中的核心内容,它与人们的尊严和个性自由息息相关。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他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

这一规定保护了人们的隐私,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安心、自由地生活。

民法典在人身权益的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其他规定,如对人格权的保护、婚姻家庭的保护、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等等。

这些规定全面细致地保障了人身权益的合法行使,有力地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为人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相关原则和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生命、姓名、肖像、隐私等基本权益,构建了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有哪些,都在哪些法律条文上有记载?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透露姓名隐私法律后果(3篇)

透露姓名隐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姓名作为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现实生活中,透露姓名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透露姓名隐私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二、姓名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泄露个人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透露姓名隐私的法律后果1. 侵犯他人姓名隐私权透露他人姓名隐私,侵犯了他人的姓名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如果透露他人姓名隐私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2. 自身隐私泄露风险透露姓名隐私可能导致自身隐私泄露。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透露姓名隐私可能导致以下风险:(1)财产损失: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2)名誉损害: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导致名誉受损。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信息保护热点事件:2020年12⽉8⽇,成都市通报新增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中⼀名成都20岁⼥孩(赵某)引发热议。

可悲的是,相对于对20岁妙龄⼥孩患上疾病的惋惜、疫情的扩散等,⼈们关注更多的是赵某14天内的⾏程轨迹。

此后,相关“知情⼈⼠”将赵某的⾝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信息发布在社交媒体⽹络,更有⽹友在⽹络上恶意造谣,发布不实照⽚,导致舆论暴⼒再次升级。

2020年12⽉9⽇,赵某在微博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后成都市公安局就“赵某个⼈隐私疑被泄露”⼀事,介⼊调查。

整起事件,不禁感慨可笑⼜荒诞。

随着⽹络信息的发展,⽹络暴⼒的社会现象越发严重。

2001年“微软陈⾃瑶事件”、2006年2⽉“虐猫⼥事件”、2006年4⽉“铜须门事件”、2007年12⽉“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等,⽹络暴⼒、⼈⾁搜索等不良⽹络传播⽅式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持续激化,给⽴法者敲响了警钟。

⽴法变化:2009年8⽉27⽇发布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节⼈⾝权规定了公民享有⽣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主权等。

2017年10⽉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百⼀⼗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然⼈享有⼈格权,包含⽣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2020年3⽉1⽇,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就⽹络信息内容监管专门出台实施了《⽹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

2021年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编⼈格权增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关于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规定,从民法总则中的“蜻蜓点⽔”⾄民法典中增编独⽴篇章,从制定部门规章⾄制定法律,也再次印证了⼈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础性民事权利,⽽民法典在⼈格权中增编了⼈格权的类型,细化了部分⼈格权的内容,不仅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全⾯建构,同时也是新时代必然的产物。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第⼀千零三⼗⼆条 ⾃然⼈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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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 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 公开的权利。
QQ风波
毛茸茸转入新班遇到的苦恼终于 解决了,她还交到了好朋友.可好景不 长,毛茸茸又遇到了新的问题!
这还要从上个星期的QQ聊天说起…… 毛茸茸
毛茸茸的同学 — 苹果
苹果 19:57:59
公交站对面新开家小店,卖肉串,去 吃吃看呀?~~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若 被侵犯,就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 的发展。
因此,企业的每位职工都有保守商业 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天毛茸茸放学回家,看到家里来了 好多亲戚,外公、外婆、舅舅、舅妈都来 了。大家神情凝重的坐在客厅里,毛茸茸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悄悄地问妈妈,妈 妈的话却像晴天霹雳一样击中了她,原来 一向阳光健康的表哥得了癌症,全家人对 是不是要告诉表哥实情而未达成一致的意 见。外公外婆坚决不肯告诉表哥病情,怕 孩子知道后受不了。而舅舅、舅妈则认为 应该告诉孩子实情,他们认为孩子有权利 知道。毛茸茸很矛盾,她不知道应该站在 哪一边?请你帮帮她!
难过,她认为自己没 有错,但又说不出道 理。
心灵导航
Ø 诚实不排除必要的沉默
Ø 诚实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隐私权, 并不意味着要公开自己的全部秘密 。
我们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和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在隐私的范围 内保持沉默,不会影响一个人的诚实品 质。
概念认知
隐私,也就是个人心理、生理以 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 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 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在对多点交往中,我们该怎样严 守国家机密?
æ 要增强保密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的 安全和利益。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 友好,又要遵守有关纪律;既要珍惜真 诚友谊,更要维护国家利益。对一切危 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人和事,只要发现, 要及时举报。
运用法律武器
面对自己的隐私被侵犯,该 怎么办?
1.与侵权人协商。 2.请求司法保护,如:
(1)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公开赔礼道歉; (3)造成较大精神痛苦的,还有权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保密的意识,你有吗?
毛茸茸的哥哥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的部门经理,明天要接 待外宾参观自己的企业.晚饭时爸爸叮嘱哥哥一定要注意保守 企业的秘密,哥哥不以为然,嫌爸爸罗嗦.爸爸严肃的给哥哥讲 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家制造商收买了一名华侨,让他以代理商 的身份参观某景泰蓝工艺美术工厂.当他大模大样的用摄象机 拍摄工艺流程时,该厂的负责人竟还洋洋得意地说: “拍吧, 拿回去让外国人知道中国人的厉害.”不出两年,中国出口创汇 的拳头产品被日本的 “景泰蓝”杀回来了.最后爸爸还严肃的 说: “该厂的负责人泄露的不仅是企业的秘密,也是国家的机 密,你一定要吸取教训!”哥哥听后连连点头,表示一定会增强 防范意识,保守国家和企业的秘密.
大家来分析
1.毛茸茸痛苦的原因: 自己的隐私权没有得以保障,隐私未经本人
同意被公开,没有得到尊重。
2.苹果的做法与想法是不对的! 苹果擅自扩散他人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侵
犯他人隐私,也是没有责任和信誉的表现,使他 人的精神受到伤害。
毛茸茸告诉苹果自己的病史,并不意味着苹 果因此有权披露此事,毛茸茸的病史仍然属于她 的隐私。
毛茸茸 19:57:41
你怎么可以把我得过肝炎的 事情告诉别人?你这样是不对的!
苹果 19:58:25
这个事情又不是我捏造出来的, 是事实,我没有错!
毛茸茸 19:57:41
我告诉老师去。
苹果 19:58:25
你去好了,我又没有错!
大家来分析
1.什么原因导致毛茸茸如此痛苦? 2.苹果的做法与想法有道理吗?
第五课第三框:尊重隐私 保守秘密
活动一:自主先学 阅读教材69-73页,回答下列问题:
请你帮忙
毛茸茸刚转入一
个新班不久,就有同
学问她家的电话号码、
家庭住址,想到她家
玩,有的还好奇地打
听她父母是干什么的。
由于彼此不熟悉,毛
茸茸没有回答。有的
同学便说毛茸茸不诚
如果你是毛茸茸Leabharlann 信。毛茸茸知道后很你会怎么做?你能帮毛 茸茸讲清道理吗?
力的痛打。
Ø你认为第三个人是说了什么而被打的(要是真话)?
Ø第三个人诚实吗?他的被打给我们什么教训呢?
心灵导航:
Ø 诚实守信,要说老实话.但并不是 不分场合,不看情况,机械地实话实说.
Ø 说老实话,不等于说话不讲技巧, 不讲艺术,不是有什么说什么.
Ø 说老实话,但并不是在任何场合 对任何人都要说出个人知悉的事情.
欢迎走进我们的 政治课堂
情境引入:
鲁迅先生在其短文《立论》里叙述一件事:
Ø一家人生了一个男孩,满月时,抱出来给客 人看。该人家自然是想得到一点好兆头,一个 人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于是他得到一 番感谢;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做官的,” 于是他收回几句恭维;还有一个说“这孩子将
来是要 死?的 ”。于是他得到大家一顿合
毛茸茸 19:57:41
会不会不卫生啊?我小学的 时候得过肝炎,就是吃了不卫生 的东西,很难受的!
苹果 19:58:25
这样的啊。
毛茸茸 19:58:45
我妈来了,不说了。
第二天,毛茸茸发现苹果变了,和她保持距 离,说话也隔得远远的,不知道为什么。
渐渐地,班上很多同学都知道了毛茸茸得 过肝炎,不少人开始疏远她,毛茸茸为此感到 很痛苦,并且在网上质问了苹果。
问题探究:
1.为什么爸爸说某景泰蓝厂泄露的不仅是企业秘密也是国家机 密?根据材料,结合课本回答什么是国家机密? 2. 为什么要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国家机密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 中怎么做? 3. 为什么要保守企业秘密?
国家机密的含义:
Ø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 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的事项,它包括国家不能 公开的政治、经济、军事、金融、 科技等方面的信息。
K 深思熟虑:为什么要严守国家机 密?
º 严守国家机密直接关 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严守国家机密是法律规定 的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 要求。
严守国家机密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 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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