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姓名权
姓什么,谁说了算
姓什么,谁说了算作者:来源:《方圆》2015年第09期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4月21日恢复审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并将于近期宣判。
此前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
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吕某于是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晰公民“姓名权”的自由与边界王传涛的小屋http:///s/blog_59bd45d00102vkox.html不可否认,“姓名权”也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姓名权”极少涉公共利益,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利,许多网友很支持这位吕先生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尊重“姓名权”也应该有边界。
具体来说,在此案之中,还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北雁云依”这个名字没有姓氏,这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可在父姓与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但没有规定随意起无姓氏名字的权利。
二是取无姓氏的名字,也与当下的社会民俗、传统文化等相抵触。
在我国,“姓、氏、名、字”是传统社会宗法制的一个象征,虽然现在只留下了“姓”和“名”,但也是需要全体国人共同尊重和维护的民俗与传统。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
”在这里,“社会共同利益”是个很大的概念。
取一个任性的名字,可能与这个大概念并不直接相关,但却也不应该随意开随便起名字的口子。
如果严重到但凡起名字都不遵姓氏的地步,我们身边的文化传统必然会被破坏的一塌糊涂。
我支持所有的行政诉讼,我敬佩所有针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民之举。
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权利社会的必由之路。
但在姓名这事上,却不应该造成“私权滥觞”。
我的姓名谁做主杨翼飞http:///b/541616一般而言,使用什么样的姓名由公民自己决定。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姓名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
二、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干涉姓名权干涉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干涉他人选择姓名,如强迫他人改名、干涉他人使用笔名、艺名等;(2)干涉他人变更姓名,如擅自变更他人姓名、阻止他人变更姓名等。
2. 盗用姓名权盗用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经营活动;(2)冒用他人姓名发表文章、作品等;(3)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假冒姓名权假冒姓名权是指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充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等;(2)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姓名权侵权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害他人姓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侵权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假冒他人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名称,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姓名权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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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姓名一般都是由父母确定的,很多人都觉得只是一个代号而已,没有实际的作用。
但是法律是赋予了公民姓名权的。
那么姓名权包含了哪些内容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阅读了解。
姓名权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姓名变更权
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姓名使用权
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读了民法典里关于名称权和姓名权的部分,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世界的小窗。
先说这个姓名权吧。
咱们每个人从出生起,名字就像是自己的一个超级独特的小标签。
这名字可不是随便能被人拿来乱搞的。
以前可能没这么明确的概念,就觉得名字嘛,大家叫叫。
但现在不一样了,民法典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站出来说:“你的名字你做主,谁要是乱改、乱用,那可不行。
”比如说,要是有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拿你的名字去注册个商标啥的,这就相当于偷了你的宝贝去赚钱,现在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的名字,你不能这么干,民法典给我撑腰呢!”这感觉就像是你本来有个小秘密基地,只有你能掌管钥匙,现在有人想偷偷撬锁进去占为己有,法律就会像一个厉害的保镖把他赶跑。
再说说名称权,这对于那些企业、社会组织啥的可太重要了。
一个企业的名称就像是它的招牌,是它在商业世界里的一张脸。
要是有人恶意盗用企业的名称,那企业就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就好比一家很有名的蛋糕店,名字特别响亮,大家都是冲着这个名字去买蛋糕的。
结果突然冒出来一个小作坊,用了一样的名字,把蛋糕做得乱七八糟,这不明摆着砸招牌嘛。
以前这种事儿可能会让企业很头疼,打官司都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现在好了,民法典就像一个智慧的长者,明确地告诉大家:“企业的名称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就给企业吃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
我觉得这就像是一场规则的大升级。
以前在这些权利方面的规则可能就像一个简单的小篱笆,能拦一下小虫子,但现在的民法典把它变成了一道坚固的城墙。
这对于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件超级棒的事情。
它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里,就像大家都在一个有着明确规则的游戏场里玩耍,谁要是违反规则,那就得接受惩罚。
这也让我感觉到法律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权益,就像一个无声的好朋友,在我们需要的时候随时站出来帮忙。
姓名权名词解释
姓名权名词解释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是法律体系对个体人格权的保护,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使用自己姓名、确立个人身份和权益的法定权利,也是姓名权的专属利益。
下面对姓名权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拥有所有权。
个人姓名是每个人独有的标识符,它代表着一个人的身份、家族和尊严。
个人享有对自己姓名的独立支配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和公开自己的姓名。
这意味着其他人未经个人允许不得使用他人姓名,防止他人滥用他人的姓名。
其次,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社会交往中使用自己的姓名,用于身份识别、签署合同、进行商业活动等。
个人姓名的使用权是个人享受公民权利和人格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在社会中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使用全名、姓名缩写、别名或化名,也有权决定对外公开自己的姓名。
再次,姓名权是个人权益的法定权利。
法律赋予了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保护权利,保护个人免受他人滥用或侵犯。
个人享有对自己姓名的保密权,可以防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姓名信息。
个人还享有对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合理方式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益。
最后,姓名权是专属利益。
每个人的姓名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两个人的姓名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姓名权是个人与生俱来的独占权利,只属于个人本人。
他人未经个人允许不得使用他人姓名,包括商业用途、广告宣传、敏感信息泄露等,以防止个人姓名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是个人的法定权利,保障个人姓名的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防止他人滥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个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尊严的维护和社会交往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姓名权:我的姓名我“做主”
2023.10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审判机关审理人格权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人格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审判机关会通过发布已判决生效的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的方式来引起人们的关注。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例关于姓名权纠纷的案例,对姓名权的保护予以说明。
案例:后的向》《说法:姓名由父母所给予,承载着亲人的祝福与厚望,作为家族的象征与个人印记的结合,在社会中代表了每个个体不同的色彩。
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不仅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而且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告作为年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
我国的姓氏文化根深蒂固,很多老年人认为子女随父姓天经地义。
然而,这种家族伦理观念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并不存在肯定未成年孩子在家族上属于“郑”家的伦理性判断,而是保护未成年人对自己姓名的选择自主权。
某区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理应受到当事人的支持,尤其值得老年人的充分理解。
文魏志坚68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姓名权,又称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姓名免受侵害,维护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下面将介绍中国大陆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中国大陆的姓名权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3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决定使用或者不使用本人姓名的权利;二是反对他人冒用本人姓名的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了保护姓名权的措施。
该条规定,公民享有决定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不得冒用他人姓名;禁止他人冒用公民的姓名从事活动,诽谤、诬告、侵害他人名誉,损害公民的声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利请求法院禁止、排除继续侵害自己姓名权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程度较轻,公民也可以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对冒名顶替、诽谤他人名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47条,冒用他人姓名、照片或者冒名顶替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名誉,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总结起来,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的保护,包括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本人姓名的权利,以及反对他人冒用本人姓名的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包括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冒用他人姓名、照片或者冒名顶替他人,以及诽谤他人的名誉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姓名权,维护了每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读完民法典里关于名称权和姓名权的规定,真的就像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大门,还挺有意思的呢。
先说说姓名权吧。
咱每个人的名字就像自己的一个独特小标签,从咱一出生就伴随着咱。
这民法典规定咱有姓名权,那可就是在保护这个独特的小标签不被别人乱改乱弄。
就像我叫张三,不能突然有个人跑过来,强行把我的名字改成李四,这多离谱啊!而且啊,这也防止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冒用我的名字去干坏事。
比如说,要是有人用我的名字去骗我朋友的钱,那可不行,我的名字可不是他作恶的工具。
这姓名权就是在给我们每个人的名字穿上一层保护罩,让我们可以安心地做自己,以自己的本名在这个世界上活动。
再看看名称权,这个主要是针对那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啥的。
这些组织也有自己的“名字”,像什么“快乐小公司”或者“超级酷社团”之类的。
他们也需要这个名称权来保护自己的招牌。
要是别的不良商家随便盗用这个名称,那对于这些组织来说,就像是有人偷走了他们的宝贝招牌,会让他们在市场上或者社会里搞混了身份,损失可就大了。
比如说一个很有名的蛋糕店,它靠自己的名字打出了口碑,如果有个小作坊冒用它的名字做难吃的蛋糕,那不但坑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这个蛋糕店的名誉和利益。
这两个权利放在一起看,就感觉民法典特别的贴心和细致。
它就像是一个特别公正的大家长,照顾到了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组织的小权益。
不管你是大活人还是一个团体,你的这个代表你身份的“名字”都被好好地保护着。
这也让我意识到,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小的权益都是重要的,都被写进了法律里,我们都能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就像我们手里拿着一个很厉害的武器,只要有人敢侵犯我们的名称权或者姓名权,我们就可以拿出民法典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让那些想搞鬼的人不敢乱来。
民法典在这方面真的很赞,让大家的名字和名称都能在合法的轨道上闪耀着自己的光芒。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1.干涉。
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如要求他人放弃其笔名或艺名;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变更,强制他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等。
2.盗用。
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
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称参加社会活动等。
盗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往往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3.假冒。
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
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自然人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自然人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
如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依据行政法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有损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A.行政公开原则B.行政公正原则C.合法行政原则D.合理行政原则2.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缴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这体现了税收的( )。
A.强制性B.无偿性C.固定性D.双向性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
当前我国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创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积极的就业政策。
( )A.正确B.错误4.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港的(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难的严重后果。
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以案释法
金某出生于音乐世家,其父母在业界都是非常有名望的人,就连金某本人也是很有名的音乐人。
可就在前不久,金某却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意外得知自己的名字被某私立音乐学院用在了该学校的网站上,而且还将自己的名字安在了其他老师的照片旁,但金某对该名老师及该所学校毫不知情。
对此,金某感到十分生气,他认为该学校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金某的做法可行吗?
学法用法
金某就姓名权被侵犯后的维权行为是可行的,也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之一。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该音乐学院为了自身利益,在未经金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金某的名字,很显然侵犯了金某的姓名权。
因此,金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正确的选择,音乐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姓名遭受他人冒用、盗用的,都是对自己姓名权的侵犯,我们应该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责任。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对于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维护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对姓名权设置了专章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姓名权保护的重视。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民法典第1017条还将姓名权的保护有条件地扩展至笔名、艺名、译名等称谓。
司法实践中,因他人姓名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被肆意抢注商标等进行商业性使用而引发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民法典施行后姓名权保护问题。
对于姓名权被侵权的认定和救济有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第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侵权类型上来看,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领域或假冒使用他人姓名。
近年来陆续报道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就是典型的假冒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
姓名权属于重要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真实姓名的,即构成侵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译名、网名等造成公众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他人姓名仅作指示性和描述性使用的,不属于对姓名权的侵犯。
而通过改名的方式故意“碰瓷”他人的姓名造成公众混淆的,虽然形式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属于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仍可能涉嫌侵权。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第四,赔偿损失数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及第1183条第1款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的,姓名权人可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来看,如被冒用、盗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则姓名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结合过错程度、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程度、侵权人获利、侵权时间、同类授权使用的价格、维权费用等综合考量予以确定;如确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基本内涵,即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人与人区别的外在表征。
“人的姓名就在于使人们在一般交往包括法律交往中相互识别:因此,姓名权是一种表征权,也与人格利益的自治密切相关。
相较于“姓名权”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本条有以下变化:(1)将权利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纯化其私法属性;(2)将“依照规定”改为“依法”,确立了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地位,不得由行政规章等对权利进行限缩;(3)删除了侵害姓名权的相关行为列举,在本法以第1013条予以专门规定;(4)完善了权利权能,规定了“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5)概括性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限制,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关于姓名权的沿革将姓名以“权利”的形式加以保护,自“姓名"产生,历经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公元前200年至公元200年的《摩奴法典》已出现保护姓名的规范, 该法典第8章第27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称呼别人名字和姓的时候出言不逊,他就应该被烧红的十指铁钉刺进嘴里。
”但是,随后在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不复有关于姓名保护的相关规定。
至17世纪初,一些国家在公法领域开始出现有关姓名的规定。
例如,姓名不得任意更改,更改须得官府许可,以及盗用他人姓名应受处罚等原则。
如此规定,多是为了保证姓名与人口的唯一对应性和相对稳定性,便于进行行政管理。
在私法领域,尚未承认姓名权作为一种权利。
19世纪初,普鲁士、奥地利等国家的民法,开始出现与姓名取得方法有关的规定,但仍未正式承认姓名权。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权利规定较为完备的法典,也缺乏对姓名权的一般规定。
世纪末,在姓名权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民法学者观点各异、讨论热烈。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自然人的)姓名权概念①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权。
姓名,指用以区别人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标识。
姓名体现社会上对人的联想与认知,故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即“闻其名,知其人”。
②姓名权的客体(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
③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侵权判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特征在于,通过实施否认他人使用其姓名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造成姓名与其所标表自然人的同一性的破坏.引起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类。
①干涉。
指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例如:继父母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②盗用。
指搜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搜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乐器商店的店名;搜自将篮球巨星Jordan的中文姓名“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
③假冒。
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关于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立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1日对“姓名权”所作的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限制包含下述三个方面。
(1)应当体重社会公德(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情形,仅三种: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山(见例1).【例1】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人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
必学:《民法典》姓名权的规定详解
必学:《民法典》姓名权的规定详解来源:法信《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
春节假期,法信公号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书中人格权编的部分重点条文内容,为居家学习《民法典》的法律人提供参考。
条文正文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变迁指引本条在《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基础上修改而来。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99条先后规定了姓名权和名称权,第1款规定了姓名权的内容,即“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
此外,《婚姻法》中也涉及了姓名权的规定。
该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民事权益”规定中列举了姓名权。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其中在自然人具体的人格权中规定了姓名权。
本条将《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
姓名权虽然为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随着姓名权商业化使用实践的开展,其经济价值也得到体现,规定姓名的许可使用能够使姓名权的内容更加完善。
适用精解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的基本功能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表彰个人的人格特征。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0页)在具体适用时,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氏和名字。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姓名权、名称权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肖像权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3.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民法通则》第99条)(1)干涉。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谎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
(3)假冒。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典型真题【例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案解析】①医院盗用朴某的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
②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朴某的面部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
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a)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b)非法侵占他人荣誉;(c)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例如当众摘人荣誉牌匾、证书,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d)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扣发奖金);(e)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毁坏奖杯、奖品、奖章、证书等)。
故D选项错误。
【例2】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姓名权受侵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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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姓名的概念很熟悉,但是对于姓名权这个词的了解却不深,甚至部分人都不知道姓名权的存在。
姓名权虽然只与姓名相差一个字,但实际上两个词所指的含义相差甚远。
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被他人侵犯了,此时该怎么办呢?很多人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下面就让小编为你解答。
一、姓名权受侵犯怎么办1、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只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可以办理变更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一)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姓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们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们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如盗用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的,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
获取和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少困扰和损失。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不良影响。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上的盗用他人姓名进行
虚假宣传和诽谤行为。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姓名往往被用作个人品牌,一旦有人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声誉,也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而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他人姓名进行诽谤行为,给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除了网络上的侵犯姓名权行为,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发生一些盗用他人姓名的案例。
比如,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盗用知名品牌或者公众人物的姓名进行虚假宣传,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会盗用他人姓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侵犯姓名权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及时通过法
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侵犯姓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侵犯姓名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
总之,侵犯姓名权的案例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我们应该加强法
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大对侵犯姓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我们每个人的姓名,虽说不一定就是独一无二的,但只要与特点的人相对应,那么就会相应的形成姓名权。
现实中,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比较多,而需要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需要从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包括:(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
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姓名权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姓名权是什么内容有哪些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你对姓名权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姓名权吧!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
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
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
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3、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关于对姓的选择,《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
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姓名为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应当使用而不予使用,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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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姓名权我跟他没完!
来源: 检察日报时间:2015-04-22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关乎多种权利。
生活中,因姓名被干涉、盗用、冒用、随意更改等行为而导致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
套用他人驾驶证赔偿1.9万元杨某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
2014年2月,他在进行驾驶证年审时,被告知因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通过审验。
经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件已被李某套用了两年。
其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多次违章,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
同年8月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套用其驾驶证的行为,并赔偿其驾驶证不能审验期间的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套用原告杨某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致使违章情况记录在杨某名下,侵犯了杨某的姓名权,杨某因此而遭受损失,李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套用杨某姓名,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9万元。
点评: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
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
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均与被套用人的完全一致。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墓碑上刻名不能随意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李某离婚。
2012年初,沈某、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同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
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后不治身亡。
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姗姗”等字样。
对此举动,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以侵犯自己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金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某墓碑上“率女姗姗”等字样。
点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制名字的权利并非署名权,而是姓名权。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征得姓名权
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利目的,都属侵权行为。
仇人与狗同名构成侵权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
2014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
在每次见到黄某的家人时,何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
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
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点评: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
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离婚一方无权单方更改子女姓名周先生与杨女士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8月,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周先生每月可以探望两次。
离婚后,杨女士常以种种借口阻止周先生看望儿子,甚至在未告知生父周先生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
周先生知道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
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
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
鉴于此,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张兆利张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