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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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文件校政字〔2014〕218号签发人:刘兵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阅卷及成绩评定
第一条全校统考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非统考课程,各系(教研室)应组织集中阅卷。阅卷教师应在所阅题目旁或试卷上签字。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第二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一)以理论为主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或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超过30%需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查课程可以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等方式评定成绩;
(三)课程考核的成绩根据正态分布规律,可取适当的参数采用相对评分;
(四)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考核、基本体能考核、理论考试、出早操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成绩记载及登统:
(一)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实
验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二)考核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在成绩录入系统未通过原因中选择违纪、作弊,成绩册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批准课程免修、缓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在成绩录入系统未通过原因中选择免修、缓考,成绩册上注明“免修”、“缓考”字样;其他未参加考核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在成绩录入系统未通过原因中选择旷考,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
(三)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分析,系(教研室)按课程做出书面的试卷分析及成绩统计。试卷分析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系(教研室),一份留存教师所在学院。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当从网上登录所任课班级学生的成绩,期末考试课程开学后一周内将试卷连同考场报告单、成绩单(册)等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其他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将试卷连同考场报告单、成绩单(册)等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条因故登录学生成绩有误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成绩修改。
第六条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成绩单、成绩登记表及网上登录成绩的检查、核对工作。不能接收无教师签字的成绩单及成绩登记表。
第七条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评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
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成绩修改及成绩复核
第八条成绩修改:
(一)因故录入成绩有误的,录入教师可提出成绩修改;
(二)成绩修改需在教学记录表原件、成绩汇总表原件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上修改人姓名与修改日期;
(三)完成原件修改后提交成绩修改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记录表复印件一份,成绩汇总表复印件一份;重考学生,以重考试卷复印件代替教学记录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
(四)将成绩修改申请材料交至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由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成绩管理人员在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九条成绩复核:
(一)开学两周内,对上学期成绩,学生可提出成绩复核;
(二)学生提出复核成绩申请,需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三份,个人信息及事由需准确填写无误,否则不予受理;
(三)成绩复核申请表由开课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盖章同意,提交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复核成绩,否则复核成绩无效;
(四)复核成绩需由同教研室非阅卷教师两人及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将复核结果填入成绩复核申请表。如担任该门课程教师不足三人,可由阅卷教师参加成绩复核;
(五)成绩复核无误,只需提交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三份上
交教务处成绩管理岗位;成绩复核结果为有误,成绩修改需在教学记录表原件、成绩汇总表原件,试卷原件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上修改人姓名与修改日期;
(六)完成原件修改后提交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三份,成绩修改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记录表复印件一份,成绩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试卷复印件一份;重考学生,不需教学记录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
(七)将成绩复核申请材料交至教务处成绩管理岗位,由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成绩管理岗位在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十条特殊成绩类型,成绩修改及成绩复核可在成绩查询放开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根据教师成绩修改与成绩复核情况,适当纳入教师绩效考核。
第三章特殊类型学生成绩认定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
(一)高水平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具有体育特长,运动水平已达到一定水平,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编入校运动队三个月以上的学生;运动员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未及格者,成绩以60分计;运动员根据获奖情况,实行课程成绩奖励分数制度;
(二)个人或运动队主力队员,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前三名者,记成绩奖励分25分,第四至第八名,记成绩奖励分18分;在省级比赛中获前三名者,记成绩奖励分18分,第四名至第八名,
记成绩奖励分10分;
(三)运动队非主力队员,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前三名者,记成绩奖励分18分,第四至第八名,记成绩奖励分10分;在省级比赛中获前三名者,记成绩奖励分12分,第四名至第八名,记成绩奖励分8分;
(四)凡所得奖励分,可分散增加到本学期课程的考试成绩中(不含实践环节),但被加分考试课程成绩不得低于40分;
(五)参训、参赛队员无论是集训或比赛,需经学院同意,体育部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核准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否则,都将视为非主力队员;
(六)退出运动队的学生,从退队之日起不再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蒙授生是指高考录取时具有蒙语授课录取特征的学生。蒙授生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未及格者,成绩以60分计。实验及实践环节不予处理。
第十四条保留学籍学生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并退役复学的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体育成绩以通过对待,但不计入记分册;其他课程平时成绩可根据入伍前当学期表现,酌情给分。
第十五条出国学习学生是指由我校与国外学校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前提下,由学校派遣在籍学生到境外学习一定期限,完成协议规定的学习内容,接受我校毕业生资格审核及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证明)的学生。
(一)根据双方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如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