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策略)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
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4-29 当事人:计根龙、钱宝荣法官: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1号桥。
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因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
三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根龙、委托代理
人陈春泉、苏净集团委托代理人高军、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净集团一审诉称:“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早在1982年就由苏净集团的前身苏州
净化设备厂(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
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苏净集团在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承担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曾获四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七项江苏高新技术产品,还获两项全国科技大会奖及六项科技进步奖。“苏净”品牌从2002 - 2006年连续被评为“江苏省名
牌产品”和被认定为“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2003年获苏州市知名商标和2004-2007
年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苏净”产品历年来在国家重点工程及世界500强等公司纷纷被采
用,其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榜首,2005年被认定为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近五年来苏
净集团生产的“苏净”产品在年产量、年销量、利税额、市场占有率四项指标在全国同行居
第一,销售区遍及全国所有省、市及自治区。因此,“苏净”商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
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商标已连续使用超过24年,且一直持续投入广告宣传,近五
年来投入广告费用达533.28万元以上,另外还投入科技攻关和产品开发费用达6044万元。经过二十多年经营,其使用“苏净”商标已在全国拥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设备公司在
1992年设立后,明知“苏净”商标在全国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却在营销中突出宣传“苏
净公司”、“苏净技术”和“苏净产品”,特别在产品广告页中,在未注册商标“SZ'图形
下面突出使用“苏净”字样。成都市青羊区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均证实了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吴中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设备公司至今仍在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事实上已经误导了相关公众。由于“苏净”系注册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而设备公司却用“苏净技术”、“苏州净化”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苏净集团有某种联系,其行为已构成对苏净集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一、认定“苏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判令设备公司停止对“苏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三、判令设备公司就其侵权消除影响,向苏净集团
公开赔礼道歉;四、判令设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承担苏净集团因本案而发生的证据
保全公证费1160元,律师代理费109600元及其它调查费用10210元。
设备公司一审辩称:“苏净”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苏净”文字也不是该商标中的显
著部分;设备公司没有突出使用“苏净技术”、“苏州净化”、“苏净”等字样。“苏州净化”、“苏净”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因此设备公司的有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相关公众只要尽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出现混淆。
一审法院查明:
净化设备厂于1980年8月由苏州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更名而来,1994年以净化设备厂为
核心层企业组建了苏州苏净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设计开发空气净化设备、水
处理设备、气体纯化设备、空调设备等。1997年苏州苏净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净集团,净化设备厂作为第二名称予以保留。
1982年3月15日,净化设备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SJ”图形和中文“苏净”组成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空气净化设备、监测仪器,注册
证号为154832。该商标在1993年3月续展时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1998年6月
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苏净集团。2002年10月2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净化设备厂于1994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气体净化器、气体分离器等商品上又注册了相同的“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673519,有效期至2004年1月13日。
1998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苏净集团。2003年9月1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3日。在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发展
经营中,先后被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各级机构授予“质量管理奖企业”、“火炬计划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等多项荣誉称号,在本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其生产的“苏净”牌净化设备产品质量稳定,多次荣获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授予的各项荣誉。“苏净”牌商标亦先后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中
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苏净”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和显著性。
设备公司于1992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净化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经销、维修等。设备公司在2002年其制作并散发的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描述该公司
“创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多年的不断开发及产品完善,由原来的小公司变成了目前净
化设备行业中领先公司之一。1980年后期,本公司开发利用的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
被称为高等级净化室设计方面革命化的独特系统”等等。设备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显著标注
了“苏净技术为高科技服务”、“苏州净化名牌之星”,在其产品上还显著标注了“苏州净化”字样。庭审中设备公司称其1980年后期就拥有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但未提
供相应的证据。
2002年3月5日,山西省科学器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业务员王萍,称年初设备公司的张晓枫来山西推销超净工作台,她说和你是一个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也是一样。多年
来我们公司一直销售的超净台就是你厂的,对用户宣传的也是苏净这个牌子,张晓枫来山西后,好多用户将你们两家混为一体。但是通过我们售后发现他们的产品外观质量同你厂的相差好多,但第一次使用的用户没有比较,也就不太了解,造成用户对苏净的产品也就是这个
样子的影响,这也对你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很大影响。
2002年8月23日,昆明中元科华经贸有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及苏州安泰空气技术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把设备公司误认为是苏净集团下属的分公司,设备公司发过来的设备型号与
我公司中标的设备型号不一致,质量上达不到要求。
2006年2月1日,山西英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称其看到一本苏州净化的产品样本,特来函询问设备公司是你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还是净化设备厂改制后的企业,二者实在难以分清。
2006年4月9日,四川横断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干文清发邮件至苏净集团投诉,称其向成都科协仪器公司购买的标注设备公司生产的HS-1300型水平层流双人净化工作台
的质量有问题,要求成都代理处的季先生和蒋经理来维修,但对方态度很恶劣,同时提供了
该产品的照片。庭审中设备公司确认该产品系其生产,季先生和蒋经理系其经销商处的维修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