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策略)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目录1.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3.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6.宝马股份公司诉周某、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0.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6.潘某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7.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2020年,无锡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决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发挥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01 防疫物资造假入囹圄宽严相济显司法温度——假冒中石化注册商标熔喷料罪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SINOPEC”和“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2020年4至5月疫情期间,由于用于制造口罩的熔喷料行情看涨,被告人陈某清与其女儿被告人陈某盼合谋将小厂生产的无牌熔喷料假冒涉案商标商品对外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两被告人以2.6万元/吨的价格购买3吨质量不合格的无牌熔喷料,由陈某清将上述熔喷料装入其事先购买的假冒涉案商标包装袋内,再由陈某盼以17.1万元销售给案外人。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清向买主退还17.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盼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包装袋。
两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本案两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严峻的时期,利用涉案商标品牌效应,制造假冒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从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出发,从快从严查办了该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对陈某清判处实刑,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二〇二一年四月目录1.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XXX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7.EUROSEMILLAS种业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林雄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8.韦园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9.蔡韩羿、吴承林、张少华侵犯著作权罪案10.温州红葡萄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案例一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XXX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涉及厨电领域知名品牌“方太”与他人注册于刀具类商品上的“方太”图文商标之间的冲突。
二审判决坚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认为在本案中有必要审查原告商标驰名与否,进而判断其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
法院最终在认定原告商标驰名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不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划清了双方注册商标各自的保护范围,不仅充分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市场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册商标权人如何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规则。
二审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被告则积极整改其天猫网店,规范自有商标使用行为,法院也向天猫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天猫公司回函确认按照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店铺命名规则等进行了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显。
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
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09)苏民三终字第016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03.24裁判规则如果两个外文商标的组成字母虽有区别,但其发音相同或近似,且普通消费者对两者的视觉印象也相同或近似,则应认定该两个商标属于相同或近似。
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致使该企业名称的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商标权人具有特定联系,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聿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东竹,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香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培明,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雅公司(L’OREAL)。
法定代表人林赛·欧文-约内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建东,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莲妮公司)、上诉人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莱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雅公司(L’OREAL)(以下简称莱雅公司)、原审被告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发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知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摘要】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过西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
西某公司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
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
在此情况下,鉴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
在客观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
与江苏苏净集团 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4-29??当事人: 计根龙、钱宝荣 ??法官: ??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1号桥。
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因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根龙、委托代理人陈春泉、苏净集团委托代理人高军、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净集团一审诉称:“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早在1982年就由苏净集团的前身苏州净化设备厂(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
苏净集团在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承担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曾获四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七项江苏高新技术产品,还获两项全国科技大会奖及六项科技进步奖。
“苏净”品牌从2002-2006年连续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和被认定为“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2003年获苏州市知名商标和2004-2007年江苏省着名商标称号。
“苏净”产品历年来在国家重点工程及世界500强等公司纷纷被采用,其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榜首,2005年被认定为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目录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胡某某刷单炒信案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案例1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实际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英文名称,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在查明侵权商品销售量年度区间分布时,可以侵权商品年度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该年度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商品的利润一般应按照营业利润计算,在销售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相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正文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疏港公路。
法定代表人:许网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丁山路。
法定代表人:袁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容公司)与被告湖南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发生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天容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监局)查扣了被告昊华公司准备出口印度的杀螟丹原药共计16000公斤,货值人民币1004740.80元。
上述杀螟丹原药包装袋上标注了原告的英文企业名称JiangsuTianrongGroupCompanyLtd.,China,浦东市监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杀螟丹原药是一种有中等毒性的杀虫剂,按照印度的法律规定,须获印度官方登记后方可进入印度市场。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 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
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
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0.06.30裁判规则经营者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只有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如果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商业标识时,包装、装潢与该商业标识均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否则,将导致无法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的标志,反而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的不良导向。
正文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工业园区(俞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永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村,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方果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47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再审申请人南方果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村,被申请人苏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果园公司申请再审称:苏萨公司申请注册的“特种兵”商标违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不良影响。
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苏11民辖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刚符合群朱云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国净环保公司和大族激光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因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净环保公司和大族激光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因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诉讼。
上诉人主张以侵权为由,主张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大族激光公司所提供的产品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大族激光公司,大族激光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总页数】6页(P36-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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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4-29 当事人:计根龙、钱宝荣法官: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1号桥。
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因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根龙、委托代理人陈春泉、苏净集团委托代理人高军、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净集团一审诉称:“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早在1982年就由苏净集团的前身苏州净化设备厂(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
苏净集团在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承担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曾获四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七项江苏高新技术产品,还获两项全国科技大会奖及六项科技进步奖。
“苏净”品牌从2002 - 2006年连续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和被认定为“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2003年获苏州市知名商标和2004-2007年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
“苏净”产品历年来在国家重点工程及世界500强等公司纷纷被采用,其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榜首,2005年被认定为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
近五年来苏净集团生产的“苏净”产品在年产量、年销量、利税额、市场占有率四项指标在全国同行居第一,销售区遍及全国所有省、市及自治区。
因此,“苏净”商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商标已连续使用超过24年,且一直持续投入广告宣传,近五年来投入广告费用达533.28万元以上,另外还投入科技攻关和产品开发费用达6044万元。
经过二十多年经营,其使用“苏净”商标已在全国拥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设备公司在1992年设立后,明知“苏净”商标在全国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却在营销中突出宣传“苏净公司”、“苏净技术”和“苏净产品”,特别在产品广告页中,在未注册商标“SZ'图形下面突出使用“苏净”字样。
成都市青羊区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均证实了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吴中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设备公司至今仍在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事实上已经误导了相关公众。
由于“苏净”系注册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而设备公司却用“苏净技术”、“苏州净化”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苏净集团有某种联系,其行为已构成对苏净集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判令:一、认定“苏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判令设备公司停止对“苏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三、判令设备公司就其侵权消除影响,向苏净集团公开赔礼道歉;四、判令设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承担苏净集团因本案而发生的证据保全公证费1160元,律师代理费109600元及其它调查费用10210元。
设备公司一审辩称:“苏净”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苏净”文字也不是该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设备公司没有突出使用“苏净技术”、“苏州净化”、“苏净”等字样。
“苏州净化”、“苏净”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因此设备公司的有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相关公众只要尽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出现混淆。
一审法院查明:净化设备厂于1980年8月由苏州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更名而来,1994年以净化设备厂为核心层企业组建了苏州苏净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设计开发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气体纯化设备、空调设备等。
1997年苏州苏净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净集团,净化设备厂作为第二名称予以保留。
1982年3月15日,净化设备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SJ”图形和中文“苏净”组成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空气净化设备、监测仪器,注册证号为154832。
该商标在1993年3月续展时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
1998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苏净集团。
2002年10月2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净化设备厂于1994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气体净化器、气体分离器等商品上又注册了相同的“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673519,有效期至2004年1月13日。
1998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苏净集团。
2003年9月1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3日。
在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发展经营中,先后被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各级机构授予“质量管理奖企业”、“火炬计划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等多项荣誉称号,在本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
其生产的“苏净”牌净化设备产品质量稳定,多次荣获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授予的各项荣誉。
“苏净”牌商标亦先后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苏净”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
设备公司于1992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净化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经销、维修等。
设备公司在2002年其制作并散发的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描述该公司“创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多年的不断开发及产品完善,由原来的小公司变成了目前净化设备行业中领先公司之一。
1980年后期,本公司开发利用的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被称为高等级净化室设计方面革命化的独特系统”等等。
设备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显著标注了“苏净技术为高科技服务”、“苏州净化名牌之星”,在其产品上还显著标注了“苏州净化”字样。
庭审中设备公司称其1980年后期就拥有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2002年3月5日,山西省科学器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业务员王萍,称年初设备公司的张晓枫来山西推销超净工作台,她说和你是一个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也是一样。
多年来我们公司一直销售的超净台就是你厂的,对用户宣传的也是苏净这个牌子,张晓枫来山西后,好多用户将你们两家混为一体。
但是通过我们售后发现他们的产品外观质量同你厂的相差好多,但第一次使用的用户没有比较,也就不太了解,造成用户对苏净的产品也就是这个样子的影响,这也对你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很大影响。
2002年8月23日,昆明中元科华经贸有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及苏州安泰空气技术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把设备公司误认为是苏净集团下属的分公司,设备公司发过来的设备型号与我公司中标的设备型号不一致,质量上达不到要求。
2006年2月1日,山西英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称其看到一本苏州净化的产品样本,特来函询问设备公司是你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还是净化设备厂改制后的企业,二者实在难以分清。
2006年4月9日,四川横断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干文清发邮件至苏净集团投诉,称其向成都科协仪器公司购买的标注设备公司生产的HS-1300型水平层流双人净化工作台的质量有问题,要求成都代理处的季先生和蒋经理来维修,但对方态度很恶劣,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照片。
庭审中设备公司确认该产品系其生产,季先生和蒋经理系其经销商处的维修人员。
再查明,设备公司2002年利润7865.14元,2003年利润104257.38元,2004年利润213473.8元。
苏净集团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差旅费10210元,公证费1200元,代理费109600 丿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设备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苏净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及“苏净”商标是否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苏净集团对“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本案中“苏净”系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同时“苏净”又系苏净集团的字号,故从汉字的读音习惯和含义来讲,该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苏净”两字。
本案中“苏净” 品牌经过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经营培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设备公司未经同意,在其宣传册显著位置突出标注“苏净技术为高科技服务”等字样,其中“苏净”字样与苏净集团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苏净”两字相同,设备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苏净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故苏净集团指控设备公司侵犯其“苏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设备公司辩称认为其使用“苏净”字样是其公司名称简称,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从上述规定可知某些企业可以在牌匾上简化企业名称,但须报主管机关备案,而设备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向主管机关备案的证据,故其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苏净集团要求认定苏净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依法为驰名商标提供较一般注册商标更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禁止在与已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行为,以及在与未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导致混淆的行为。
设备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苏净集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净化设备等相关产品,无须借助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依据现有证据,已经足以对本案作出裁判,故本案中对于苏净商标是否驰名一节,已无必要进行审理。
二、关于设备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设备公司与苏净集团系同业竞争者,如上所述,苏净品牌的净化设备产品经过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苦心经营,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设备公司在其成立时就应知道有净化设备厂及“苏净”商标存在,但设备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中声称其企业创立于八十年代,并于80年后期就开发了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对其企业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结合在其广告宣传及产品设备上均突出标注“苏州净化名牌之星”、“苏州净化为高科技服务”及其在产品设备上均突出标注“苏州净化”等字样的行为,足以说明设备公司主观上明显有攀附的恶意,设备公司的行为不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苏净品牌存在某种联系,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而且亦会将设备公司和真正具有二十多年历史的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