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变迁研究 WTO
刍议WTO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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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柬师乾大学法政学院 李 本
摘 要:餮速固家之问存在的矛盾、餮遣固家舆凳展中固家的H争使得 目 前的 WT 贸易艘制封餮展 O 中国家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挑戟。 O《 WT 辅贴舆反稿贴措施协定》 涉及到封餮展中固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 遇的规定 , 造部分的规定是否使封凳展 中固家成其的僵惠和遏渡性安排真正起到 了作用和落到了寅虑?在 新一翰谈 判 中餮展 中国家成 员虑提 出怎檬 的 方案 采更 大地 受 惠于差别 待遇 和迥 渡性安 排 ?本 文就此 同题
艰向晨著: 《 臻展 中固家舆WT O的政治鲤济明系》.法律 出版社2 0 年版,第3 00 页。 聊合圆贸岱合最 ( 96 ): 《 19 年 全球化舆 自由化——在 雨大潮 流下谋 求橙展 》。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以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组织。
其成立宗旨是通过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开放和有规则的国际贸易体制,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和发展差异,WTO成员国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S&D)的问题成为一个争议。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指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发展状况,对其给予一些特殊的优惠待遇,以帮助其更好地融入和受益于全球贸易体系。
这些特殊待遇可能包括更宽松的贸易规则、更长的过渡期等。
特殊与差别待遇对于不同国家的具体适用标准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之一是WTO成员国的分类。
根据WTO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享有不同的待遇。
这种分类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无法反映各国之间的差异。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是否仍然应视为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备受争议。
一些国家认为,中国的经济实力已经相当强大,不应享有与发展中国家相同的待遇。
另一些国家认为,中国仍然面临一系列发展问题,如贫困、不平等等,应继续享有特殊待遇。
对于中国而言,应对这种争议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中国可以进一步释放市场潜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通过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推动投资自由化等措施,显示出中国正在朝着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方向发展,从而增加说服力。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WTO的各项机制和协议的制定和改革。
通过积极参与,中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争取更加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中国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更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和政策。
中国也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区域性和多边贸易安排,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发展空间。
中国可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通过建立更加互利共赢的贸易关系,为中国争取更好的国际地位。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指根据各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差异,给予其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近年来,关于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细则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该争议的挑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中国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发展中国家在WTO的谈判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应该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共同争取利益。
中国可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推动WTO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关切。
中国应在国内加强经济结构调整。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实施,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必要的经济结构调整,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的改革开放,加大投资力度,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适应全球贸易规则的变化。
中国还应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实施,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中国可以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鼓励国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中国还应积极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导致其在利益争夺中较为被动。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并提出自身的合理诉求,以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
中国还可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合作。
中国可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实施,争取更多的优惠待遇,提高自身在WTO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中国应通过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南南合作等策略来应对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争议。
这些策略将有助于中国在WTO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推动全球贸易体系的公平和包容发展。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该原则旨在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享受一定程度的特殊待遇,以促进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一直存在,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中国而言,应对这一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的背景、争议焦点以及中国应对策略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我们来了解一下“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背景。
这一原则起源于二战后,当时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艰巨的发展任务。
为了促进这些国家的发展,国际贸易体制应当给予它们一定的特殊待遇。
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后来的WTO都将“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贸易优惠,如关税减免、保障农业和纺织品出口等。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达国家提供的优惠措施是否足够,二是发展中国家是否有资格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
发达国家认为自己在提供优惠措施方面已经做得足够多了,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还有更大的空间来提供特殊待遇。
发展中国家的资格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些国家认为自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应当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措施,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其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应当逐渐放弃享受这些待遇。
面对这一争议,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中国坚持通过多边合作解决问题。
中国认为,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应当通过多边机构和谈判来解决,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
中国积极参与WTO的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中国还倡导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体制,为所有国家提供平等的机会。
中国积极参与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通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中国可以共同争取更多的特殊待遇,推动国际贸易体制朝着更加公正和平衡的方向发展。
wto 待遇制度
wto 待遇制度
WTO待遇制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在贸易方面享受相互对等、非歧视性的待遇。
该制度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相同的待遇,避免歧视性措施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公平竞争。
WTO待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惠国待遇(MFN):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必须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任何有利贸易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贸易不受歧视。
2. 国民待遇: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给予本国和外国产品、服务、商标、版权等相同的待遇,不能歧视本国和外国经济主体。
3. 可差别待遇:WTO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差别化的待遇,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融入国际贸易体系。
WTO待遇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开放和可预测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增长。
通过这一制度,各成员国之间可以享受相互平等的待遇,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SDT)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享有的一项权益。
它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来体现的,即富有经济实力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权益。
如何确定SDT的适用对象、内容和方式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SDT适用上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SDT适用之争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SDT适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确定适用对象和确定适用方式。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一些发达国家认为SDT只应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s),而不应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他们认为只有LDCs才具备享受SDT的条件,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并不足以获得额外的特殊待遇。
相比之下,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SDT适用范围应更广泛,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
他们认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需要特殊照顾,SDT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劣势。
在确定适用方式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SDT的实现方式应当是一揽子措施,即所有特殊待遇应当集中在一项综合的、多领域的协议里。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SDT的实现方式应当是分散的、分领域的,即在各个领域分别制定相应的特殊待遇规定。
这种观点认为,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不同领域上有不同的需求和条件,因此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特殊待遇政策。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应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应对。
中国应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争取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特殊待遇。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应当发挥积极的角色,推动SDT的适用范围扩大和方式多样化。
通过积极的外交努力,协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取更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机构,其成立旨在通过制定规则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WTO成员国之间在贸易规则的具体执行和适用上往往存在分歧,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针对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中国积极应对,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和落实。
本文将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和争议、中国面临的挑战,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争议“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贸易规则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旨在允许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过渡性经济体以及WTO成员对不同情况下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不同的待遇。
该原则旨在克服不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更加平等和公正的全球贸易体系。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关于具体适用对象的界定存在争议。
WTO成员国在界定哪些国家和地区可以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时往往存在分歧。
一些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应该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而对于过渡性经济体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应该纳入“特殊与差别待遇”范畴。
这就导致了对于具体适用对象的界定存在争议。
在实际政策措施的执行上也存在一些分歧。
一些发达国家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措施时,存在对外贸易歧视性地给予优惠待遇的情况。
这种做法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将影响全球贸易体系的平等和公正。
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措施的具体实施上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在WTO贸易规则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在具体适用对象的界定和实际政策措施的执行上却存在一些争议。
如何解决这些争议,促进更加平等和公正的全球贸易体系,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
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
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贸易与发展”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
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时是平等和有效的,但却不适合于经济实力不相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即最惠国待遇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弱国。
为解决这个问题,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
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简称“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和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
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
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因此,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参加这些守则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享有更长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开放其服务市场,如可通过谈判不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对某种服务交付方式(如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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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重 庆 工 商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吴 雪燕 , : 社 等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中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特 殊 和差 别待 遇探, 6 年 1 使一种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迅速解 非加太国 非洲国家、 家( 加勒比 海地区及太平洋地区国 作为第三 家)
第2 4卷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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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中对 发 展 中 国家 的特 殊和 差 别 待 遇 探 析
吴 雪 燕 杨 ,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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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贸易自 化的成果上严重 由 失衡。 以往贸易自由 化反映的主要 诉 方有权 《96 月5 决议》 援引 1 年4 日 6 的相应规定, 作为本谅解第4
是发达国 家的利 如多边贸易体制中残留 益, 着许多重要的贸易保 条、 条、 条和第1 条所含规定的替代, 第5 第6 2 除非专家组认为该 护; 一国可以 采取贸易 任意 措施加以保护, 如实施反倾销标准和 程 决 定第7 款规定的时限不足以 提供报告, 则在征得起诉方同意后, 序、 启用特别 保障条 等等。 款, 可以说, 在貌似平等的国际制度中, 该 时限可以 延长。 如第4 第5 第6 条、 条、 条和第1 条的规定的规 2 隐藏着极端的 不公正、 不平等。 发达国 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强势 则和 与该决定的相应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 程序 则应以 后者为准。 ” 地位, 使它们不仅掌握着国际 制度的制定权, 而且通过它们所制定 {96 16 年决议》 为发达国 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端创设了一 的国 际制度使其在制度的运行规则、 规范和决策程序中掌握着主动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全球的自由贸易和贸易自由化。
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能够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角度上。
本文将讨论“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并提出中国应对策略。
WTO成员国之间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上存在观点分歧。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包括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贸易政策上的差别待遇。
发达国家认为特殊待遇应主要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而新兴经济体则主张特殊待遇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来确定。
这导致了特殊与差别待遇在WTO成员国间的适用标准上的争议。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可以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应对。
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多边合作机制,争取更广泛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WTO的谈判和其他国际多边机制,通过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争取更广泛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以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和更好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
中国可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对话,形成更加统一的立场。
中国可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形成更加统一的立场,共同争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益,以增强谈判的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国可以更好地协调自己的利益,提出更具有说服力的主张,并形成更有力的谈判力量。
中国还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提升自己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
中国可以通过加大对国内创新和科技的投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增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和议程设置能力。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为争取特殊与差别待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在适用范围和标准上存在争议。
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对话,以及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等策略来应对这一争议。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SDT)原则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灵活性和支持,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减少发展差距。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对SDT的应用范围和程度产生了争议,这引发了关于SDT适用性的讨论。
SDT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中国家对SDT实施的要求和限制;二是发达国家对SDT的使用,特别是对于具有较大经济体量的新兴市场国家如中国。
在第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SDT应包括更多的优惠措施,如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技术转移、贸易救济、市场准入等。
发达国家担心这些额外的优惠可能对其本国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同意扩大SDT的范围。
在第二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于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SDT使用提出了质疑,认为其经济已经发展得足够强大,不再符合SDT的条件。
一些国家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批评。
针对这一争议,中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中国可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在SDT争议中形成共同的声音和利益诉求。
通过协调立场和共同行动,中国可以扩大影响力,使自身的意见在WTO内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积极参与多边谈判。
中国可以利用WTO的多边谈判渠道,包括谈判和协商,争取在SDT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深入参与和积极争取改革,中国可以推动WTO的改革进程,使其更加适应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利益。
加强内外交流与沟通。
中国可以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交流,解释中国的发展现状和需求,并争取理解和支持。
通过更好地沟通和解释,中国可以减少他国对其SDT使用的质疑和反对。
推动自身发展和改革。
中国可以通过推动内部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减少他国对其SDT使用的质疑。
中国也可以主动采取一些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其他国家的关切,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谈判议题的中国对策
区域经济WTO“特殊与差别待遇”谈判议题的中国对策袁其刚1闫世玲2翟亮亮2(1.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WTO发展议题是多边贸易谈判的热点,关乎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赋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也是WTO的一项重要原则。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围绕“发展中国家地位”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提案,企图实现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对等并达到剥夺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权利的目的。
对此,我国的基本立场是在坚持自身为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同时,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
依据模拟的放弃优惠待遇对中国宏观经济和行业的经济效应结果看,仍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维护自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在不得不放弃“特殊与差别待遇”时,应分步骤实施,对受冲击较大的行业未雨绸缪提升其竞争力。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WTO改革;中国对策[DOI编码]10.13962/ki.37-1486/f.2021.03.010[中图分类号]F1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10(2021)03-0123-13一、弓I言WTO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世界各国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和保障贸易全球化进程。
“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为“SDT”)是WTO为推动发展中国家贸易进步、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边特殊优惠。
然而,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已受到严峻挑战。
2020年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剥夺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权利的25个发展中经济体的名单①。
美国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5个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侵略性单边贸易行为,侵蚀了多边贸易规则,严重违背了WTO的原则和宗旨,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WTO“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的一个争议焦点。
这一原则旨在帮助贫困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更好地融入,并提供一些灵活的政策工具和权益保障,以促进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新兴经济体的崛起,S&D适用范围的界定和执行方式已经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面临着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S&D原则在WTO成立之初是为了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提供一些相对优惠的待遇。
随着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崛起,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质疑和挑战S&D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他们认为,一些新兴经济体已经取得了足够的发展,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争议主要体现在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中,如何平衡不同阶段发展国家的利益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S&D适用之争,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中国积极参与和引导多边贸易谈判,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中国通过加强南南合作和在多边贸易组织中形成联盟,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能力和影响力。
中国加大了对S&D原则的研究和宣传力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和倡议,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中国还积极参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声。
中国积极推动推动对WTO规则进行改革,争取让S&D原则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全球贸易格局。
中国在应对S&D适用之争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中国的发展速度和经济实力已经迅速增长,这使得一些发达国家认为中国不再属于发展中国家范畴,对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质疑。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贸易政策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影响力不断增加,这使得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面临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论WTO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缺陷及改革建议
波士顿大学法学教授加西亚(Garcia)就尖锐地指 出:“只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能力上存 在差异,不完全市场现象存在,自由贸易就永远不 会公平。”⑩
相比而言,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学者认 为,现行的 WTO 自由贸易理论并不公平。印度常 驻 WTO 代表穆开吉(Mukerji)认为,WTO 政策必 须认真考虑自由贸易会伤害后期发展的发展中国 家。⑪我国学者何志鹏教授认为,自由贸易能够充 分地发挥参与者的优势,鼓励自由竞争,促进国际 贸易的发展。同时,这样的自由竞争会导致贫富分 化、行业垄断,最终会破坏自由竞争和人类的创造 性。建立于自由贸易基础之上的世界经济秩序本身 就具备不公正性,进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何教授 总结道,自由主义并不意味着贸易公平。⑫可见,那 种主张自由贸易对世界各国都有利的思想被称为 “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神话”。⑬
① 《多哈宣言》第 44 段明确指出: “特殊与差别待遇构成 WTO 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同意审查所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使之强化且更精确、更有效和更具可执行性”。WTO 就此还专门指定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负责该议题的谈判进程。一方面,《多哈宣言》明确了 SDT 在 WTO 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地位,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仍然拒绝在 实质问题上妥协,致使旷日持久的多哈回合举步维艰,至今没有就 SDT 规则取得突破性进展。毫无疑问,发达国家又在玩弄软硬兼施 和欲擒故纵的伎俩,即表面上作出一点让步,承认 SDT 在 WTO 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地位,以安抚发展中国家;实践中,则继续挖空心 思地架空 SDT 的理论根基和降低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
GATT/WTO体制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历史考察
GATT/WTO体制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历史考察一、历史背景及概述二、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发展三、WTO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协定规定及其解释四、WTO成员在特殊和差别待遇实施方面的现状五、对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评价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的问题愈加突显。
尤其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继任者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特殊和差别待遇更是成为议题。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1950年代至1980年代早期的GATT阶段,特别是1979年普拉厄托回合协议,为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次是1980年代晚期至今的WTO阶段,特别是1994年成立的WTO,为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WTO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协定规定主要有3份:《增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79年的普拉厄托回合决定;《多边贸易体制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STD)和《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相关WAQ协定》(WTO允许政策空间协定)。
WTO成员在特殊和差别待遇实施方面表现出相对活跃的态度,通过参加多项谈判来争取到更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在当前形势下,特殊和差别待遇仍将是国际贸易谈判中的争议话题。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实施更多是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方面得到更多的裨益。
然而,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历史背景及概述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7年创建的GATT体制。
当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巨大,在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降低其自身的关税率来换取非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GATT协定规定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措施,包括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提供优惠贸易待遇,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持其市场保护措施。
到了1980年代晚期,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持续推进,GATT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实际承诺的作用。
GATT/WTO体制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历史考察
[内容提要] 如何在GATT/WTO体制内保证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关系到发展中国家能否顺利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目前新一轮多哈谈判中的焦点问题。
作者勾勒出自1947年GATT成立至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规则演变、规则演变背后的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变迁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多哈谈判中的潜在影响,意在揭示GATT/WTO体制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一基本原则的演进历程及其深层原因。
[关键词] 特殊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WTO根据国际贸易自由化理论,国内市场的开放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换有利于发挥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从长远看将提高一个国家的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
但是,由于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对弱势,发展中国家在参与世界贸易体系时会面临一些固有的不利因素。
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在工业、服务业、农业等部门过快大幅度自由化会打乱地方产业和生产机构的正常秩序,进而对数百万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威胁。
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其目的在于缓解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证发展中国家充分的国内政策空间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
故此,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确保发展中国家顺利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新一轮多哈谈判中,如何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为各成员方关注的焦点。
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目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中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有效性的质疑,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矢言要审查WTO协议中所有的相关条款,通过新一轮谈判“使其更加明确、有效和可操作”,并对谈判的目的和方向给予了明确的授权。
有的学者指出,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是判断整个世界贸易组织体制是否公平的标志性问题,决定着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走向,对发展中国家意义十分重大。
从1947年GATT成立至今,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内容、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贸易政策乃至多边贸易体系本身的组织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WTO《SCM协定》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浅论
面都体现了分地 区、有重点 、多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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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2020春答案 (2)
形势与政策2020春答案概述《形势与政策》是一门综合性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当前国内外形势和政策的了解和分析能力。
本文将回答2020春季学期《形势与政策》课程的考试题目,并从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逐题解析。
1. 题目一题目:请简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历程和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WTO的发展历程: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枢纽和规则制定机构,WTO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关贸总协定(GATT)时期:GATT成立于1948年,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在1948年至1995年期间,GATT通过多轮贸易谈判,逐渐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1995年加尔各答会议:GATT于1995年转变为WTO,WTO成立后开始涉及更广泛的贸易领域,如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
•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旨在通过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改善发展中国家地位等来促进贸易自由化,但至今未能达成全面协议。
WTO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WTO对全球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贸易自由化:WTO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各国提供了更大的市场机会。
2.维护贸易纪律:WTO制定了一系列贸易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原则,维护了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3.争端解决机制: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维护了贸易秩序的稳定。
4.发展中国家地位:WTO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特殊和差别待遇,帮助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5.促进绿色贸易:WTO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通过减少农业补贴等方式,推动绿色贸易的发展。
总之,WTO的发展历程和对全球贸易的影响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题目二题目:请谈谈中国减贫战略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中国减贫战略的主要举措:中国减贫战略的主要举措包括:1.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如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层面的扶贫机构,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等。
论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特殊待遇
环球智库023论WTO 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特殊待遇从关贸总协定开始到如今的世界贸易组织,经过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等几轮谈判回合,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逐步获得合法性并予以确立,这是发展中国家成员近半个世纪以来长期斗争的结果。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实质是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从而实现经济实力差距悬殊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质公平”。
但是特殊和差别待遇也存在本身的制度缺憾,使得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无法对发达国家创设有实效的法律义务,形同虚设。
当今WTO改革的一大焦点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调问题”,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成员方屡次试图通过否定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等方式,建议并鼓励成员逐步退出WTO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该制度正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
故而需要拯救和完善该制度。
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认定从2016年7月起,在164名WTO成员国中,近三分之二的世贸组织成员将自己定义为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是一对相对的概念。
目前国际社会上不同利益相关方提出了琳琅满目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定义,时至今日也并未形成由国际法加以确定的、各成员国普遍认同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定义标准。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出现了分化。
WTO前身GATT历史上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GATT成立之初,还没有“发展中国家”这一名词及相关定义。
1.“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GATT早期,曾在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的幼稚工业保护条款中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他们各自经济的逐步发展将便利本协定目标的实现,特别是那些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并进一步指出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其经济的正常状况。
而不得根据对该缔约方一种或几种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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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变迁研究摘要: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给予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目前己成为WT0处理发展中成员方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系统回顾了WT0特殊与差别待遇产生发展的过程,较详细地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及其理论基础,并深入分析了WT0发展中成员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态度的转变,以期为我国今后利用WT0特殊与差别待遇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主要内容;理论基础;态度的转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其序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对WT0宗旨作了明确阐述:“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成员,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WT0宗玲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宗旨的继承与发展。
两者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提高实际收入和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生产和贸易等方面是一致的,但WT0将GA TT有关理念向前推进了一步。
它明确认识到发展中成员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提出了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根据它们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
WT0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谋求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提出确保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并将其列为其宗旨,体现了发展中成员在GA TT/WT0中几十年斗争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经济秩序正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
综合WT0各协定有关规定,WT0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T)的内涵可概括为:为实现建立WT0的宗旨,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发展中成员方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WT0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享有较为优惠的特殊待遇。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实质是允许发展中成员背离WT0最惠国待遇原则,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互利原则和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对传统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
GA TT在签订后的近20年时间里,恪守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基本一视同仁,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并未产生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最惠国待遇和对等原则调整经济实力相当者之间的贸易是有效的,但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之间,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特殊与差别待遇给发展中成员额外的特权和利益,虽在表面上不符合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但实现了对实质不平等的矫正,达到了新的公平和正义。
从发达成员本身的利益来看,促进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关系的公平化,有利于这两类成员经济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发达成员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特殊与差别待遇并不意味着对发达成员的歧视。
WTO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各协定给予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现已成为WTO处理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WTO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及发展在WT0的前身GATT创始之初,发展中缔约方与发达缔约方均被看作是平等的,GA TT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在GATT原始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反映发展中缔约方利益的任何条款。
1948年GA TT第18条被修改,修改后允许因经济发展和重建的目的,可以运用保护措施来促进特殊产业的发展或农业部门的发展。
一直到1955年,该条款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均适用,但要求运用偏离其义务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GA TT相关工作组的检查和评估。
因此,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被看成是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第一个理论基础,这样实现缔约方经济发展的思想就被融进了多边贸易体系之中。
在1954年一1955年之后的GA TT评审会议中,发展中缔约方继续施压加压力,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
所以GA TT第18条再次被修改,但修改重点转变到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资助上,并且从此只有发展中缔约方才能运用该条款减少其承担的义务。
发展中国家被描述成“仅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且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经济体”,但到目前为止,在WT0法律框架中成员是否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以“自我选择”为标准,WT0并没有为这种决定程序设立任何标准。
第18条各条款的区别是:A款主要是为促进特殊行业发展允许修改或是退出其关税减让;B款主要是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可使用数量限制措施; C款是为了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不应与GATT其他条款相冲突。
此外,GA TT法律框架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被另外两个条款加以扩展。
即第16 条附加条款和第28条附加条款,为发展中缔约方运用补贴或关税保护措施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另一个重大发展是1964年GATT的修订,增加了名为“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
早在1958年,哈伯勒报告(1957年GATT全体缔约方设立的一个专家组的研究报告)就认为当时国际经贸规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发展。
1961年GA TT通过《促进欠发达国家贸易宣言》,倡导在市场准入方面给发展屮缔约方优惠待遇。
于是在1964年就对GA TT进行重新修订,新增加的第四部分就是专门为发展中缔约方设立的,其中第37条是核心部分,要求发达缔约方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措施:(1)优先降低或撤除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壁垒;(2)对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不加强或建立新的进口壁垒;(3)财政措施保证不阻碍对发展中缔约方初级产品消费的显著增长。
此外,第36条第8款也很重要,规定发达缔约方在贸易谈判中向发展中缔约方承诺削减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不能希望得到对等回报,从而确立了非对等原则,这在理论上为发展中缔约方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灵活履行GATT原则提供了基础。
由于对GA TT的不满,1964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 A D),并创立了 77国集团作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利益保障的工具。
1968年在UNCT A D的倡导下产生了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 GSP)。
1971 年 6 月 GA TT 全体缔约方根据第25条第5款通过了一项豁免,授权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产品实行普惠制,允许在10年期间内背离GA 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该条款能使发展中缔约方在加入GA TT时,而无须把约束关税谈判作为其减让的一部分。
在1979年东京回合中,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另一个核心“授权条款”(Enable Clause)产生,即《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加充分参与的决定》,使特殊与差别待遇在GATT中的地位取得突破性进展。
该条款共有4个部分,即发展中缔约方在非互惠和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取得在发达缔约方市场上的优惠市场准入;GATT关于非关税壁垒产生的优惠待遇;允许在获取发达与发展中缔约方之间优惠贸易体制信息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对最不发达缔约方特殊待遇的引入等。
该条款允许对GA TT第1条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例外,允许通过优惠关税、非关税措施和地区及全球性贸易安排来扩展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授权条款”是GA TT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的最明确、最充分的一个文件,它的意义在于:(1)明确提出了“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概念, 并把它纳入了 GA TT法律体系中,为发展中缔约方享受优惠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2)确立了普惠制和发展中缔约方间实行优惠待遇在GA TT中的法律地位;(3)取消了对上述优惠待遇必须申请豁免义务的规定。
因此,通过“授权条款”使发展中缔约方在市场准入上的特权成为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第二个理论基础,并正式使之成为一个永久性原则。
二、WT0特殊与差别的主要内容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0发展中成员方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分享贸易投资自由化所带来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2000年10月WT0贸易发展委员会议公布的统计,在WT0众多的协议、决定中,占WT0成员总数80%以上的发展中成员方可利用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有145条。
主耍分为两大类:一是发达成员方积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主要是为了促进发展中成员方全面参与WT0和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而积极采取有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一些优惠措施。
主要有:(1)对发展中成员方提供优惠市场准入机会。
在WT0法律体系中,共有12条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认识到发展中成员方出口产品多样化的重要性和产品出口的实际困难,发达成员方对来!发展中成员方的出口产品提供优惠关税,提高国内市场准入程度,帮助发展中成员方获得出口市场及贸易利益。
(2)对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发达成员方认为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很容易宣传和传播,但发展中成员方人力资源缺乏,基础设施落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政策体制还不完善,利用贸易自由化的能力培养相当困难。
因此,发达成员方在海关评估、装运前检验、争端解决等方面向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成员方进行WT0参与能力建设,WT0中与此相关的规定共有14条。
(3)以“最大努力”来履行对发展中成员方有利的条款。
WT0有大量条款要求其成员在履行协议时,应充分地考虑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利益,如“在履行市场准入承诺时,发达成员方应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需要和环境,以提高对他们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等。
二是发展中成员方有差别的承诺或例外措施。
主要是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殊性,而允许发展中成员方采取有差别的优惠待遇,主要有:(1)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的承诺、行动以及贸易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更大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方式是非互惠原则的运用,在WT0各协定中这类条款共有30条。
(2)例外措施的运用,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展中成员方采取基本义务例外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特殊利益。
目前这类条款最多,共有49条,占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总数的33. 8%。
如GATT第18条,发展中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工业可采取更多例外措施,如为建立特殊工业可采用关税保护,因国际收支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等。
(3)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某些协定时有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