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变迁研究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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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变迁研究

摘要: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给予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

目前己成为WT0处理发展中成员方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系统回顾了WT0特殊与差别待遇产生发展的过程,较详细地介绍了特殊

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及其理论基础,并深入分析了WT0发展中成员对特殊与

别待遇态度的转变,以期为我国今后利用WT0特殊与差别待遇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主要内容;理论基础;态度的转变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其序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对WT0宗旨作了明确阐述:“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

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

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

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

发展中成员,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

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

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WT0宗玲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宗旨的继承与发展。两者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提高实际收入和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生产和贸易等方面是

一致的,但WT0将GA TT有关理念向前推进了一步。它明确认识到发展中成员在

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提出了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根据

它们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WT0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谋求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提出确保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并将其列为其宗旨,体现了发展中成员在GA TT/WT0中几十年斗争的成果,标志

着国际经济秩序正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

综合WT0各协定有关规定,WT0特殊与差别待遇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T)的内涵可概括为:为实

现建立WT0的宗旨,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发展中成员方可

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WT0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享有较为

惠的特殊待遇。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实质是允许发展中成员背离WT0最惠国待

原则,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互利原则和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对传统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GA TT在签订后的近20年

时间里,恪守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基本一视同仁,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并未产生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最惠国待遇和对等原则调整经济实力相当者之间的贸易是有效的,但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之间,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特殊与差别待遇给发展中成员额外的特权和利益,虽在表面上不符合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但实现了对实质不平等的矫正,达到了新的公平和正义。从发达成员本身的利益来看,促进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关系的公平化,有利于这两类成员经济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发达成员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特殊与差别待遇并不意味着对发达成员的歧视。WTO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各协定给

予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现已成为WTO处理发展中成

员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WTO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及发展

在WT0的前身GATT创始之初,发展中缔约方与发达缔约方均被看作是平等的,GA TT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在GATT原始法律框架

中并没有反映发展中缔约方利益的任何条款。

1948年GA TT第18条被修改,修改后允许因经济发展和重建的目的,可以运用

保护措施来促进特殊产业的发展或农业部门的发展。一直到1955年,该条款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均适用,但要求运用偏离其义务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

GA TT相关工作组的检查和评估。因此,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被看成是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第一个理论基础,这样实现缔约方经济发展的思想就被融进了多边贸易体系之中。

在1954年一1955年之后的GA TT评审会议中,发展中缔约方继续施压加压力,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所以GA TT第18条再次被修改,但修改重点转变到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资助上,并且从此只有发展中缔约方才能运用该条款减少其承担的义务。发展中国家被描述成“仅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且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经济体”,但到目前为止,在WT0法律框架中成员是否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以“自我选择”为标准,WT0并没有为这种决定程序设立任何标准。第18条各条款的区别是:A款主要是为促进特殊行业发展允许修改或是退出其关税减让;B款主要是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可使用数量限制措施; C款是为了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不应与GATT其他条款相冲突。此外,GA TT法律框架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被另外两个条款加以扩展。即第16 条附加条款和第28条附加条款,为发展中缔约方运用补贴或关税保护措施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另一个重大发展是1964年GATT的修订,增加了名为“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早在1958年,哈伯勒报告(1957年GATT全体缔约方设

立的一个专家组的研究报告)就认为当时国际经贸规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发展。1961年GA TT通过《促进欠发达国家贸易宣言》,倡导在市场准入方面给发展屮缔约方优惠待遇。于是在1964年就对GA TT进行重新修订,新增加的第四部分就是专门为发展中缔约方设立的,其中第37条是核心部分,要求发达缔约方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措施:(1)优先降低或撤除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壁垒;(2)对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不加强或建立新的进口壁垒;(3)财政措施保证不阻碍对发展中缔约方初级产品消费的显著增长。此外,第36条第8款也很重要,规定发达缔约方在贸易谈判中向发展中缔约方承诺削减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不能希望得到对等回报,从而确立了非对等原则,这在理论上为发展中缔约方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灵活履行GATT原则

提供了基础。

由于对GA TT的不满,1964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 A D),并创立了 77国集团作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利益

保障的工具。1968年在UNCT A D的倡导下产生了普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 GSP)。1971 年 6 月 GA TT 全体缔约方根据第25条第5款通过了一项豁免,授权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产品实行普惠制,允许在10年期间内背离GA 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该条款能使发展中缔约方在加入GA TT时,而无须把约束关税谈判作为其减让的一部分。

在1979年东京回合中,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另一个核心“授权条款”

(Enable Clause)产生,即《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加充分参与的决定》,使特殊与差别待遇在GATT中的地位取得突破性进展。该条款共有4个部分,即发展中缔约方在非互惠和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取得在发达缔约方市场上的优惠市场准入;GATT关于非关税壁垒产生的优惠待遇;允

许在获取发达与发展中缔约方之间优惠贸易体制信息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对最不发达缔约方特殊待遇的引入等。该条款允许对GA TT第1条非歧视原则和最

惠国待遇例外,允许通过优惠关税、非关税措施和地区及全球性贸易安排来扩展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授权条款”是GA TT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的最明确、最充分的一个文件,它的意义在于:(1)明确提出了“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概念, 并把它纳入了 GA TT法律体系中,为发展中缔约方享受优惠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

(2)确立了普惠制和发展中缔约方间实行优惠待遇在GA TT中的法律地位;(3)取

消了对上述优惠待遇必须申请豁免义务的规定。因此,通过“授权条款”使发展中缔约方在市场准入上的特权成为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第二个理论基础,并正式使之成为一个永久性原则。二、WT0特殊与差别的主要内容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0发展中成员方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分享贸易投

资自由化所带来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2000年10月WT0贸易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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