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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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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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1.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的罗马举行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

《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

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2.性质和地位:国际法院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机构。

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法院,没有期限。

3.成员国: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

4.组成和机构:根据《罗马规约》第34条,国际刑事法院有四个内设机构:法庭;院长会议;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庭,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名法官组成。

5.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

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

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一)属人管辖权作为刑事被告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人及国家均被排除在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范围之外。

《罗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有所差别。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简称ICC)于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建立。

ICC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

ICC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ICC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该法院旨在起诉和审判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ICC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

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ICC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到2008年6月,有106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成员国,还有40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但尚未批准。

有些大国,如美国、俄罗斯、中国、印度,对ICC持批评态度,尚未签署规约。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发表时间:2019-02-11T16:55:19.8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中作者:田红丽[导读] 始建于2002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对于侵略罪并没有实质的管辖权,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安雁塔 710063)摘要:始建于2002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对于侵略罪并没有实质的管辖权,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从此给予《罗马规约》文本去研究侵略罪的相关问题便是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是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探讨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相关规定,包括侵略罪正式纳入《罗马规约》的历程;规约的第八条之二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和侵略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十五条之二、之三关于侵略罪的管辖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二关于侵略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界定,具体解析《罗马规约》对侵略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略罪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此新事件为契机进而重新对ICC管辖四类严重罪行进行回顾和探讨。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罗马规约》海牙国际刑事法庭(ICC)是基于有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法庭。

必须说明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时,《罗马规约》虽然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严重罪行,但是实际上对侵略罪并没有管辖权,而是留待缔约国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此问题作出新的约定。

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那么基于《罗马规约》文本去研究侵略罪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对其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而不在仅仅从理想的层面来建构侵略罪的相关问题,下面就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来探讨侵略罪相关的规约规定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序言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议定如下: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一条【法院】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

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法院所在地】(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和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一、中国政府对《罗马规约》的立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希望藉此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着这一立场和愿望,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1998《罗马规约》的谈判进程。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罗马外交大会所达成的规约文本的若干条款未能满足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合理意愿,与会的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在规约表决时投反对票,这也是中国未能签署罗马规约的原因。

这些合理意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规定。

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

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鉴于此,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

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做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3.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论_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_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论_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_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域外视野·政治与法律2011 年第8 期作者简介:苏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校级科研项目“刑事诉讼哲学初建”(项目编号:10HZK016)的阶段性成果。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苏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管辖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坚持主权原则与打击“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犯罪”需要之间的微妙协调。

国际刑事法院所采用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而是强调管辖权的补充性,强调缔约国内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只有在相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可以起到促使国内法院起诉国际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判断是否存在“不愿意”或“不能够”,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运行会遇到诸多障碍。

关键词:罗马规约;管辖权;补充性原则中图分类号:DF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9512(2011)08- 0138- 08人类社会审判和清算国际罪行的历史相当悠久,但建立相对稳定的诉讼程序和专门的诉讼制度,却发端于当代国际社会清算战争犯罪的要求。

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胡塞·德拉奎斯塔曾指出:“一直以来,国际刑法适用的直接和永久机制被认为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到了最近,这种看法才发生了改变。

”2002 年7 月 1 日,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从…乌托邦变为了现实‟,国际社会的长久努力终于有了结果”。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正常运转,已经开始对5 个情势进行调查,其中民主刚果情势、乌干达情势和中非共和国情势属于缔约国自行提交,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属于安理会提交,肯尼亚情势属于检察官经预审分庭授权自行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2篇)

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是根据《罗马规约》设立的,旨在对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的个人进行审判。

第二条法院适用的法律为本规约以及法院章程、规则和程序。

第三条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

第四条法院适用的法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尊重人权、不干涉内政等;(三)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等国际条约;(四)国际刑事法院章程、规则和程序;(五)国际惯例;(六)其他国际法渊源。

第五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

第二章管辖权第六条法院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一)战争罪;(二)种族灭绝罪;(三)危害人类罪;(四)侵略罪。

第七条法院对上述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条件:(一)犯罪行为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时间;(二)犯罪行为是在规约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三)犯罪行为是在规约缔约国境内以外的地区发生的,但规约缔约国表示接受法院管辖;(四)犯罪行为是在规约缔约国境外发生的,但犯罪行为人与规约缔约国存在某种特殊联系。

第八条法院对上述犯罪具有管辖权,不取决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

第三章诉讼程序第九条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以下诉讼程序:(一)起诉;(二)侦查;(三)审判;(四)判决和执行。

第十一条法院在起诉阶段,应依法审查证据,确保起诉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法院在侦查阶段,应依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法院在审判阶段,应依法审理案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判决。

第十四条法院判决应明确、具体,依法执行。

第四章证据第十五条法院审理案件,应依法审查证据,包括:(一)证人证言;(二)被害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物证;(五)书证;(六)鉴定意见;(七)其他证据。

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看21世纪国际关系新趋势

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看21世纪国际关系新趋势


以下简称 《 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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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社 会科 学 20 0 6年 第 3期
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首先是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①,它具体表现在 :
第 一 ,国家是在 其境 内发 生灭 绝种 族罪 、危 害 人类罪 、战争 罪 、侵略 罪 的首要 负责 者 。对 于整 个 国际社会 关 注 的最严 重犯罪 ,国际 刑事 法院认 为一 国的 国家必 须采 取措 施惩 治罪 犯 。并一 再强 调
《 规约》是对各国国内法的补充 :即它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主权平等为根基的。从 《 规约》 的大
量 细则 可 以看 出 ,以尊重 主权 平 等为基 石是 国际刑事 法 院作用 得 以发挥 的 源泉 ,也是 它 能否 真正完
善的重要尺度。具体而言,《 规约》仍然坚持 了国家主权优先的原则 ,在其 《 序言》 中就强调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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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看 2 世纪国际关系新趋势 1
李 梧
内容提要 :冷战 以后 ,国际关系 日趋多元化 、制度化 。19 9 8年 6月 ,国际社会 通过 《 国际刑事 法院 罗 马规约》 这一国际法新条例。它是第一个针对个人 实施最 严重犯 罪 的国际条法 。它 的设 立是 国际关 系复合
一 £

1 8年6月 1 9 9 5日至 7 1 月 7日,联合 国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大会在意大利首
都 罗 马的联 合 国粮 农 组 织 总 部 召 开 。会 议 完 成 并 通 过 了 《 际 刑 事 法 院 规 约 》 简 称 国
一 一一 《 马规 约》,10个 国家表 示 同意 。截 至 20 罗 2 05年 1 , 已经 有 10个 国家 在各 自的 国 1月 0 家政 治 系统 中正式批 准 了该项 规 约 。从 长远 来看 ,国 际刑事 法 院建 立本 身 就 是 一种 制 度 上 的创 新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林国强[内容摘要]:国际刑法的执行模式分为两种,即直接执行模式和间接执行模式,而执行问题相关的就是国际刑法管辖权的问题,即由哪个主体执行国际刑法。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为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模式提供了基础,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也成了各国争论的焦点之一。

管辖权问题也是我国暂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将以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管辖原则为切入点,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加以论述。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原则前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经67个国家核准,139个国家签署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①这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截至2007年10月17日共有105个国家核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世界人民的胜利,因为一是它包含了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某种基本价值和期望,二是在于使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受其掌控(这实为众多非安理会国家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它们希望通过有别于政治性太浓的联合国安理会的国际刑事法院,为和平、公正、效率的解决国际争端另辟蹊径)。

②对此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多数集中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方面,美国国际法学家古鲁尔认为:罗马规约制造了一个超国家的上诉法院,对各国的管辖权进行毫无节制的重新审查。

规约以其现有的规定威胁着国家的主权。

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在当代国际政治背景下,规约对国家主权观念和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中心的现有国际政治结构的突破,存在着受政治化操纵和滥用的现实危险。

③中国政府在提出的五条拒绝加入《罗马规约》的意见中,管辖问题是最主要的一条,“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深刻理解有可能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内容,正确认识有可能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很有裨益的。

”④下面本文将从国际刑法的管辖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中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态度等方面具体论述。

一国际刑法的管辖原则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对国内刑事犯罪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分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管辖解决的是法律效力的问题,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立法方面的问题。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关于国际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案件的定义国际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边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跨国走私、洗钱、网络犯罪、人口贩卖等。

三、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国籍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2. 行为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 受害人原则:犯罪行为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受害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4. 保护原则:犯罪行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5. 犯罪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之间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1.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警务合作,协助成员国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2.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审理和审判涉嫌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个人。

3. 国家间合作: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五、引渡制度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渡条件: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且请求国承诺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政治追诉。

2.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需遵循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等环节。

3. 引渡限制:引渡请求国不得因政治、种族、宗教、国籍等非犯罪原因拒绝引渡。

六、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刑事案件中,各国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冻结资产等。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一项国际法规约。


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通过,并于2002年7
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院是第一个拥有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庭,致力于起诉和审判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如战争罪、大规模屠杀罪、种族灭绝罪和对人类罪。

《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管辖权、审判程序和司法程序等内容。

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缔约国领土上犯下的国际罪行,以及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罪行。

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对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以促进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判了一些重要的案件,并对多名个人作出了定罪判决。

然而,该法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如对非成员国的管辖权争议、政治干预和有限的执行能力等。

然而,《罗马规约》依然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法律基础,为打击严重国际罪行和维护人权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ICC)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

《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

2003年6月16日,50岁的阿根廷联邦检察官奥坎波在荷兰海牙宣誓就任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任首席检察官。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

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

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追究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的建立旨在保障国际社会对于这些罪行的制裁和追究,确保武力、冲突和迫害不再逍遥法外。

然而,尽管ICC在国际间拥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管辖权面临着诸多复杂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ICC管辖权的范围、管辖权的限制以及管辖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首先,ICC的管辖权范围主要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所规定。

该规约明确了ICC对于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六种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等,ICC则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这是因为ICC 的职能和目标是通过惩治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属于ICC的核心管辖范围。

其次,ICC的管辖权还受到国家主权和共同管辖原则的限制。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最高的法律和行政权力。

因此,ICC只能对那些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行使管辖权。

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加入《罗马规约》,但也有一些主权国家选择不加入ICC或撤销其对ICC的承认,因为他们认为ICC的管辖权侵犯了自己的国家主权。

此外,共同管辖原则也是ICC管辖权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可以选择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而不依赖于ICC。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于自身司法体系的信任和主权权利的保护。

因此,ICC只有在国家无力、不愿或者能力不足处理的情况下,才会行使管辖权。

这一限制使得ICC在实践中面临着与国家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衡问题,需要确保不与国家的司法权力冲突。

最后,ICC的管辖权还受到对犯罪行为的时效性和地理范围的限制。

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2篇)

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具有独特的国际性、普遍性和强制性。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渊源、适用范围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以期为我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独立、永久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个人犯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犯罪行为,如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适用是其核心职能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原则1. 犯罪原则: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以犯罪原则为基础,即个人犯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平等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均应公平、公正。

3.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国际刑事法院优先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Rome Statute)的相关规定。

4. 法律适用补充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在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如遇法律空白或争议,可参照国际习惯法、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三、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渊源1.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基础,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组织结构、职权范围、管辖权、诉讼程序等。

2. 国际习惯法:国际刑事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参照国际习惯法,包括成文的国际习惯法和不成文的国际习惯法。

3. 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人权等。

4. 先前判例:国际刑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参考先前判例,以明确法律适用。

四、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范围1. 管辖范围: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具有管辖权。

2. 诉讼程序: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3. 刑罚: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罗马国际公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于1998年7月17日至8月8日在意大利罗马签署而得名。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罗马国际公约的首要目标是为了打击战争罪和人类罪。

这意味着公约将战争罪和人类罪纳入了国际刑事法的范畴,确保犯罪行为不会被任何人忽视或被豁免。

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战争罪和人类罪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制裁。

其次,罗马国际公约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作为犯罪的司法机构。

ICC是第一个具有全面管辖权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庭,其任务是处理涉嫌犯罪的个人,无论其身份如何。

ICC的建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以处理战争罪和人类罪。

此外,罗马国际公约详细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战争罪和人类罪,并对这些罪行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这包括针对人类的屠杀、奴役、强迫失踪、酷刑、以及针对儿童的犯罪等行为。

公约通过阐明这些罪行的界定,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便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还需要强调的是,罗马国际公约强调了国家责任的原则。

根据公约,国家有责任追究犯罪,并保证合法的司法程序。

公约还规定了国家应当与ICC合作的义务,包括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提供协助等。

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对犯罪行为承担起适当的责任,并保证受害者能够获得正义。

最后,罗马国际公约还重申了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根据公约,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修复和满意的正义。

这项规定着眼于受害者的利益,旨在通过追究犯罪行为来实现真正的正义,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之,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打击战争罪和人类罪、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明确定义犯罪行为、强调国家责任和保护受害者权利等方面。

该公约的签署和落实对于保护人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国际社会追求正义与公正的共同努力。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罗马国际公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正式签署。

本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ICC),以对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全球的正义和法律适用。

罗马国际公约确保了被告人享有权利和控辩权的原则。

根据公约,被告人享有不受酷刑、残酷对待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准备辩护。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被告人的质询权,即能够对证人进行提问和质询。

这些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正的审判过程,使得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了保护。

除了被告人权利,罗马国际公约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和调查的规则。

根据公约,国际刑事法院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调查机构将详细调查有关犯罪的全部事实,并收集和保护证据。

公约规定了调查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以便有效地收集、保护和处理证据。

此外,罗马国际公约还明确了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即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迫害。

这些犯罪属于全体人类的利益,因此无国界限制,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来追究责任和实现正义。

公约规定了这些犯罪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以确保一致的判决标准和国际间的合作。

罗马国际公约对于世界各国的意义重大。

它为全球范围的严重国际犯罪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社会对犯罪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公约能够追究国家领导人和个人犯罪者的责任,有效地承担起保护人权、制止战争罪行的责任。

此外,公约还为受害者提供了公正和适当的补偿机制,以帮助恢复并获得正义。

总而言之,罗马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相关程序规则,维护了被告人权益,规定了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并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正义实现。

这一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全球的稳定、安全和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全球的和平与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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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2) 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
(3) 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9) 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
(10) 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
1. 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故意杀害;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
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7) 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
(8) 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
(9) 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敌对方战斗员;
(10) 宣告决不纳降;
(11) 致使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
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禁闭;
劫持人质。
2.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2) 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
(21) 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2)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二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3) 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
2. 危害人类罪;
3. 战争罪;
4. 侵略罪。
(二) 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3.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2) 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12) 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
(3) 劫持人质;
(4) 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
4. 第二款第3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
5.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二)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可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第二编 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一) 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
1. 灭绝种族罪;
(三)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性别”一词应被理解为是指社会上的男女两性。“性别”一词仅反映上述意思。
第八条
战争罪
(一) 本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对于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
(二)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战争罪”是指:
1. 谋杀;
2. 灭绝;
3. 奴役;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6. “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的目的,或以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目的,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关于妊娠的法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
序 言
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
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
2. “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 “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行为,强迫有关的人迁离其合法留在的地区;
(16) 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
(17) 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18) 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
(19) 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
(20) 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但这些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止,并已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
7. “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权利;
8. “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种族团体,在一个有计划地实行压迫和统治的体制化制度下,实施性质与第一款所述行为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目的是维持该制度的存在;
9. “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议定如下: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 院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11) 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
(12) 宣告决不纳降;
(13)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
(14) 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
(15) 强迫敌方国民参加反对他们本国的作战行动,即使这些人在战争开始前,已为该交战国服役;
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
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
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
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
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
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
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第三条
法院所在地
(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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