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第三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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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与第三国的关系
关 晶
内容提要 2002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随即建立。
该法院被赋予宽泛的管辖权,强行使第三国承担规约义务,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造成了
巨大的冲击,为各规约第三国所强烈反对。这种声称建立在各国普遍管辖权和属地管辖
权基础上的管辖权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不足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对第三国之管辖权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各国的不同国情和国家利益,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存
在的缺陷,各规约第三国有权拒绝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并选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 罗马规约 I CC 管辖权 第三国
一、引 言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 罗马规约 ),投票的结果是120票赞成,7票反对(美国、中国、利比亚、伊拉克、以色列、卡塔尔、也门),23票弃权。支持 罗马规约 的国家普遍认为,规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其最大的特点是为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称!ICC ∀)建立了普遍管辖权,这是国际刑法的重大发展,是传统国际法的重大突破。著名国际刑法教授巴西奥尼(罗马外交会议起草委员会主席)指出:!ICC 的建立象征并包含着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某种基本价值和期望,因此也是全世界人民的胜利。∀#罗马外交会议的另一大胜利在于使ICC 独立于联合国安理会,不受其掌控。据Philippe Kirsch(罗马外交会议全体委员会主席)所言,建立ICC 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使国际社会从联
合国安理会的独裁中解脱出来。∃这实为诸多非安理会国家支持建立ICC 的一大要因。他
们希望通过建立ICC,在联合国以外为和平、公正解决国际争端另辟蹊径。对规约持反对意%97%#
∃Dinah Shelton ,Recent Book On International Law :Book Review :International Crimes,Peace,and Human Rights:T he
Role of the Internati onal Criminal Court,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 onal Law.Vol.96,Jan.2002,p268.
转引自杨力军:!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浅析∀,载 环球法律评论 2003年第2期。
见的国家则认为,规约违反了国际法久已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不经第三国的同意,而使其承担规约义务,违反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的基本原则。美国国际法学家古鲁尔认为:! 罗马规约 制造了一个超国家的上诉法院,对各国的管辖权进行毫无节制的重新审查。规约以其现有的规定威胁着国家的主权。∀#
历经四年的努力, 罗马规约 终于在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十个国家同时在该年4月11日向ICC 递交了规约生效所需的第60份批准书)。截止至2004年4月, 罗马规约 已有139个签署国和94份批准书,其国际影响日益壮大,不容忽视。一直以来,美国对 罗马规约 的反对声最大,但在2000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 罗马规约 开放签字的最后一天,克林顿政府签署了该规约(以色列、也门、俄罗斯也于同年递交了签署书)。颇具戏剧性的是:在2002年5月6日,小布什政府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宣称!美国无意成为规约的缔约国。与此同时,美国对2000年12月31日的签署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而我国和日本、印度等国至今尚未签署 罗马规约 。
本文通过借鉴对 罗马规约 持不同态度之学者的理论观点,试析 罗马规约 赋予ICC 对第三国之管辖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而探讨ICC 管辖权与第三国的关系,并对我国至今尚未签署 罗马规约 的现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以求共同深入探讨。
二、ICC 管辖权对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冲击
按照 罗马规约 第5条的规定,ICC 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享有
管辖权。∃这四种罪行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但往往
又是一国政府的行为或者一国政府所认可的行为。可以想象,支持上述罪行的一国政府不太可能会同意对参与此类罪行的本国国民进行审判,更不用说将其本国国民交由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事实上,最有可能与严重国际罪行发生牵扯的国家也就是最不可能将其对
本国国民的管辖权授予一个国际法院的国家。&因此, 罗马规约 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
决条件∀第2款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使ICC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第三国的同意而对其本国国民进行管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要犯罪发生地国或罪犯国籍国是本规约的缔约国或接受了本法院的管辖,法院就可以行使对该罪行的管辖权。这意味着,无论罪犯国籍国是否为 罗马规约 的缔约国或接受了ICC 的管辖权,只要该罪行是在 罗马规约 缔约国或接受了ICC 管辖权的第三国的领土上发生的,ICC 对该罪行就享有管辖权。这种宣称基于普遍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延伸而授予ICC 在一定条件下管辖不同意接受其管辖之第三国的规定,显然有损于非缔约国的司法主权,势必造成在第三国非自愿的情形下有损其国内司法程序,可能对国际关系造成难以预料的紧张与混乱,因而遭到了中、美等非缔约国的强烈反对。
国内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授权ICC 拥有普遍管辖权。这种授权就当前的国际政治%
98%#
∃
&See M adeli n e M orris,T 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Internati onal Crimi nal Court:H i gh Crimes and M isconceptions:the ICC
and Non-party States,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 s.Vol.64,Winter,2001,p13.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中英文文本可以参见加拿大人权与民主发展国际中心等编: 批准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手册 ,赵秉志、王秀梅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杨力军:!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浅析∀,载 环球法律评论 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