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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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
∙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
∙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10-09
∙信息时效期:2018-10-09
∙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CSCR-2013-0102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
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
(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填写《长沙市招标采购投诉(举报)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投诉书或举报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或举报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或举报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
(二)不符合投诉或举报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三)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举报内容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告知举报人按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的程序和规定处理;
(五)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
(六)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反馈有关情况;
(七)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有关问题的,原则上按照反映内容,告知其按照质疑、投诉或举报的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八)对新闻网络等媒介登载的举报信息和舆情反映,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九)对于符合投诉或举报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或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或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或举报内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属于异议范围但未向招标人先提出异议的;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但采用举报方式的;
(五)超过投诉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六)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的;
(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举报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不得以阻碍招标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涉及围标串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