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重大利益保护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6月

第25卷 第3期

消费经济

CON S UM ER ECONOM ICS

Jun .2009V o1.25 N o .3

收稿日期:2009-03-0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CFX 033)

作者简介:刘益灯(1970-),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国际贸易法博士后;谭泽

林(1979-),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论欧盟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重大利益保护问题

刘益灯 谭泽林

(1 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2 中南大学商学院,长沙410083)

摘 要:电子商务是欧盟统一化进程的推动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随着欧盟电子商务法而变动。虽然欧盟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的公平贸易利益、隐私利益和道德利益等方面保护并不充分,但其较高水准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仍值得我国电

子商务立法借鉴。

关键词:欧盟电子商务法;消费者保护;公平贸易利益中图分类号:F 713 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682(2009)03-0091-04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重大利益的界定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重大利益是指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至关重要的利益。但很难确定信心因素及其准确数量,虽然从经验主义调查中可以发现消费者重大利益的证据。2000年欧盟消费者理事会进

行的调查表明,消费者的重大利益在于[1]

:(1)公平贸易利益。即关于生产者和产品的重大利益,安全的支付机制,以及产品不符合预期时的补偿;公平贸易利益的合法性来源于信任预测市场中的消费者参与,生产商通过其行为接受并尊重这种利益;(2)隐私利益。即个人能够控制其私人资料。隐私利益的合法性存在于作为人类意思自治的隐私 成为!纯粹的人格,个人的独立、尊严和正直∀的一部分;(3)道德利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道德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代理人利益,例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但可能强烈地阻碍未成年人使用电子商务。未成年人事实上是商品的购买者和服务的使用者,但电子商务环境对未成年人并不安全。道德利益的合法性根源于明确的性或者暴力资料可能对未成年人导致的伤害(例如未成年人模仿的癖好)。

二、欧盟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保护(一)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对消费者公平贸易利益的保护

1 #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 )

电子商务指令鼓励消费者充分参与电子商务的措施明显有助于内部市场的积极建立,它强加给共同体义务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发展内部市场:!内部市场应该构成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领域,并保证商

品、劳动力、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2]

。该指令第5条还强制商人提供关于其自身及其产品的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理的或者电子的地址,以及明确的价格信息。第10条规定,某些信息必须在订购前提供给消费者,包括缔结合同的必要技术步奏、允许消费者储存或者复制的合同副本、合同是否由商人归档、以及合同是否可以准入等。第6条强调在跨国民事司法合作领域采取措施:(1)完善和简化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跨国服务系统,取证方面的合作,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包括案件的司法外裁决);(2)促进适用于成员国有关法律冲突和管辖权规则的一致性。该指令规定,电子市场是全球性现象,其信心特别依赖于共同体外因素,因而共同体有必要参与国际协议以达成共同体的目标。

2 #远程合同指令∃(97/7/EC )

远程合同指令规定使用远程通讯方式不能导致消费者信息提供的减少。该指令第4条第2款规定,销售商应该通知消费者相关事项,如供应商的身份、

商品的价格和主要特征、以及消费者的撤消权,要求以商业交易中的良好信誉原则在缔结合同前的适当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并规定必须给消费者提供书面证明或者持久性媒介证明[3]。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该指令第6条规定了7天的冷却期间,如果是商品,7天期间从接受开始;如果是服务,从合同缔结时开始或者从接受消费者的具体证明时开始。关于迟到等运输问题,第7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应该在订购30天内执行合同。关于准据法,远程合同指令第2条第2款仅规定法律选择必须是成员国的法律。第8条规定了安全支付机制,防止消费者支付卡遭受欺诈性使用。该指令还给予成员国公共、私人机构或者组织监督权,保证指令规定的消费者利益(第11条)。

3 #关于民商事件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44/2001/EC)

该规则第15条第1款规定,关于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的国家,既可以是其住所地成员国,也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成员国;而消费者可能仅在其住所地成员国被诉,因此销售商必须采取步骤避免其行为指向其希望避免的特别管辖权。规则规定了关于判决标准形式的证明条款,它得利于承认和执行的!快速跟踪∀程序[4]。

此外,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04年8月采纳了#关于执行合作的公约∃[5]。这将创造一个欧盟范围的国家执行机构网络,以采取合作行为防止跨越国界的无赖商人,与之平行的相似机构也存在于交易惯例、税收、竞争和金融服务领域。并要求各个成员国任命一个公共执行机构参与相互援助网络,呼吁该援助网络的其他成员调查可能违反消费者法的行为,发现信息或者最终保证制止无赖商人。

(二)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对消费者隐私利益的保护

1 #关于保护自然人私人资料处理和资料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

欧盟隐私保护的公法框架集中于1995年的隐私指令[6]。隐私指令第1条规定,成员国应该保护自然人的重大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关于私人资料处理的隐私权;并使隐私概念侧重参考了身体、心理、精神、经济、文化或者社会身份等相关因素(第2条(a)项)。隐私指令第6条第1款规定了通知,即应该以特定、明确和合法的目的收集资料。同时处理者必须提供关于处理目的和可能被泄露的资料接受范围之信息,并声明资料将因商业原因或者是否需要声明资料可能泄露给那些具有商业利益的人而处理(第19条第1款)。第7条规定了同意,即个人资料可以被处理,如果资料主体毫不犹豫地给出同意,或者给予否认需要明确同意的各种具体情况。第17条规定了有关安全条款,即控制者必须执行适当的技术和措施,防止私人资料的非法性破坏,或者事故性损失、变更或破坏,或者非鉴定性披露或准入。

2 #电子隐私指令∃(2002/58/EC)

电子隐私指令第2条规定,电子邮件进是任何通过公共通讯网络发送、并可储存于网络或者接受者终端设备、直到被接受者收集的文字、声音、或者图象信息,包括简单交流性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性邮件(文字信息)、多媒体服务性邮件、以及留言信息。该指令从根本上禁止spa m[7],即使用没有人工干预的自动呼应系统(自动呼应机),摹写机器(传真)或者为直接市场的电子邮件,只有在签署者事先同意的基础上才被允许。指令第2条规定,资料主体的同意是其自由给出的特定的和有情报依据的任何指示,表明他同意个人资料的相关处理。该指令重新证实了资料主体一方的积极诉讼,表明网站信箱的特定记录作为该诉讼证据,但网站信箱中的预先记录不能满足!有情报依据的指示∀需要[8]。

3 #关于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规则∃(2002)

关于非合同义务准据法的规则并没有得到协调,即使2002年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建议,即!Ro m e II∀[9]。该建议第3条第1款规定,准据法是损害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所在地国家。因违反隐私或者与人格相关的权利引起的非合同义务适用该规则,准据法应该是法院地法(第6条C1项)。

(三)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对消费者道德利益的保护

1 #关于促进因特网安全使用的多年度行动计划的决议∃(1999)

为明确支持与有害在线内容相关的自助,欧盟理事会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促进因特网安全使用的多年度行动计划的决议∃[10]。该决议序言基于共同体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能建立一个行动计划(1999-2004),目的在于:(1)建设行业热线创制,并且保证成员国法律执行机构之间通讯的有效线路;

(2)发展行为准则和质量标签;(3)合作的共同体和国际行动;(4)评价共同体措施的影响;(5)使父母、教师和消费者意识到因特网内容的危险性以及怎样将危险降低到最小化。该行动计划已经在热线、过滤/评价、和意识3个领域展开。热线计划是解决: (1)教育和预防因特网上的儿童色情;(2)痛击因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