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景德镇市刑事案件发案、办理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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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刑事案件发案及办理

情况的调查分析与思考

——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戴卫东程美华刘志军蒋玲玲

一、对景德镇市刑事案件发案、办理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该市刑事案件发案现状

五年来该市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基本持平,恶性犯罪数量不大,轻伤害案件、盗窃案件等数量居多,这些依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表一:近五年来该市刑事案件受理情况

时间(年)

(件/

人)

毒品

犯罪

(件)

/比例

抢劫

(件)/

比例

轻伤害

案(件)

/比例

盗窃

(件,数

额较大)

/比例

交通

肇事

(件)

/比例

未成年

人犯罪

(人)/

比例

累犯

(人)/

比例

共同

犯罪

(件)

/比例

2003 915/1364 31/3% 88/10% 121/13

%

180/20% 27/3%

193/21

%

154/17% 43/5%

2004 853/1301 27/3% 93/11% 101/12

%

164/19% 41/5%

104/12

%

165/19% 51/6%

2005 1021/1556 30/3% 107/10% 135/13 208/20% 66/6% 136/13

%

170/17% 68/7%

2006 953/1377 19/2% 92/10% 102/11

%

196/20% 55/6%

105/11

%

122/13% 50/5%

2007(1-5

月)

377/550 12/3% 28/7% 46/12% 70/19% 26/7% 73/19% 59/16% 21/6% 1、轻伤害案件、盗窃(数额较大)等轻微刑事案件数量较大,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仅轻伤害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两类案件五年来就保持在30%以上。轻微刑事案件的多发折射出诸多社会矛盾。对此不能仅仅注重刑法的惩罚功能,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2、共同犯罪、二次犯罪现象值得关注。共同犯罪及累犯占一定数量,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006年以来累犯人数有所回落,共同犯罪案件发案率保持平稳,五年来均保持在5%-7%之间。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有较大比重。五年来均在10%以上,其中2003年最高,为21%。2004-2006未成年人犯罪趋于平缓,但2007年以来又明显上升,达19%。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辨别是非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关系着祖国的未来和家庭的幸福,因此要相当重视和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动员司法机关、学校、社区和家长多方面力量,以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该市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一、批捕、起诉及适用审判程序情况(见表二)

1、侦查监督部门在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报送批捕后,认真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能,根据事实与法律,慎重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做出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存疑不捕和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的决定。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意义。该市2003年不捕率为7%,2004年以来不捕率大幅度大升,且保持平稳,四年来均达到14%以上。

2、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比率较低。实践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制约,相对不诉运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一是不起诉程序复杂,承办人提出相对不诉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检察委员会讨论,由检察长最终决定不起诉,因此可能会拖延案件办理的时间和进度;二是上级检察机关

规定了不起诉考核指标,下级院为了不影响考核成绩,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三是不起诉后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在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后,因缺乏必要的监督及考察机制,直接影响着不诉的实际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并用好不起诉裁量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3、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占有很大比重,五年来有60%以上的案件都适用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同时从下表的数据表明,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简化审判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缩短羁押时间,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表二:

时间(年)

报捕

(人)

批捕(人)

/比例

不捕

(人/

比例

收案

(人)

起诉

(人)/

比例

相对不

诉(人)

/比例

起诉

(件)

简易

程序/

比例

简化

审/

比例

2003 1125 1039/92% 78/7% 1364 1188/87

%

64/5%

819 238/44

%

223/27

%

2004 1182 1002/85% 164/14

%

1301

1043/80

%

78/6%

740 201/27

%

281/38

%

2005 1337 1132/85% 201/15

%

1556

1333/86

%

44/3%

939 248/26

%

426/45

%

2006 1091 931/85% 160/15

%

1377

1127/82

%

91/7%

870 208/24

%

381/44

%

2007(1-5

月)545 460/84% 81/15% 550 467/85% 42/8%

383 107/28

%

164/43

%

第二、针对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该市检察机关在近几年的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南,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结合,有几点好的做法。

1、建立公诉案件分类办理制度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第一,走专业化办案的道路,特成立了未成年人办案组、经济类案件办案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组等。第二,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建立了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力争快审快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公诉部门在15天内办结。通过建立快速办理机制,该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积案率降低,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缩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根据恢复性司法理念,创造性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该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及过失犯罪案件中探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浮梁县检察院在刑事和解方面有着创造性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鉴。该县作为林业大县,失火犯罪比较突出,犯罪对象集中在“老实人”、“年纪较大的人”、“勤劳的人”三类。该院批捕科针对上述情况,通过促成双方和解做不捕处理:一是积极促成和解,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若无赔偿能力,则采取替代补偿方案。有这样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叶水才,2005年4月4日上山祭扫坟墓,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241亩,林木蓄积为221.31平方米。此人为人老实,事发时无其他人在场,下山后才发现山上起火,知道是自己引发的,赶紧返回救火,之后投案自首。林业公安报捕之后,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过失犯罪、自首等情节,积极开展刑事和解。针对叶水才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承办人提出一个方案,即林场提供树苗,由叶水才请亲朋帮忙栽种,对其烧毁的林地进行复垦还林,双方很快达成了和解。于是批捕科作了不捕决定,之后叶水才积极组织亲朋好友帮忙栽树。后该案移送到法院,叶水才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案的办理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强烈反响,认为我们检察机关很有人情味,为群众排了忧、解了难,很好的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3、积极开展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该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抗诉工作,加强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及时与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不仅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而且对定性错误、量刑畸重、失当的案件也及时提出抗诉。通过抗诉,纠正了法院的判决,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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