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
国投煤炭有限公司河南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及各矿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进步,奖励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生产企业创新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等项工作。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奖项分为一、二、三等级。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奖励范围:对各企业、部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科技攻关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现代化管理中的创新成果给予奖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科技进步奖。
(二)知识产权成果奖。
(三)优秀论文奖。
(四)青年科技奖。
(五)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一)按规定的申报起始时间计算,近两年内完成,并应用于实践,列入上级或企业科研计划以及下属各单位科研计划并在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
(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同时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技术改进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5.在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质量、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领域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7.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对推动公司科技进步、人才培养或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科技专著类: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等;(2)科技教材类:各类培训使用的科技类教材;(3)科普图书类。
科技奖评选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并同时加盖公章。
第七条申报范围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3.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材料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关的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2.成果文本;3.成果立项文件(研制单位提供);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省部级、行业技术委员会评审);5.成果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技术情报部门出具);6.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9.期刊发表的论文;10.科技成果介绍PPT(5~8分钟),供评审会议使用。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院决定每两年评选一次院级科技进步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奖励。
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优秀工程设计;(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5)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6)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申报1.申报条件(1)凡申报本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学院正式立项或登记、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汇入院财务处帐号的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
(2)本院科技进步奖分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两种。
理论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科研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成果包括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及优秀工程设计;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等。
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应用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①应用类成果必须在完成后至少应用一年以上、理论类成果(论文和著作)必须结题以后方可申报。
②由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奖的项目可推迟报奖,但不得超过课题完成后三年。
③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或技术内容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④某些项目由若干子项目(子课题)组成,如果某些子项目(子课题)单独鉴定,且脱离主项目能单独应用,并且取得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该子项目(子课题)可单独报奖。
否则,应以主项目报奖。
2.申报、审批程序(1)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
(2)推荐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科技与产业处。
①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奖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
②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3.申报材料(1)申报理论成果奖,除填报《XXX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申报书》外,还要同时上报如下附加材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
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金2万元。
杭州市科学进步奖可增设特等奖,对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两项,每项奖金3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其中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三、市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奖委会专家组。
奖励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奖委会专家组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原则上分为机械及电力、电子及信息、化工及材料、轻纺及食品、农业、医药及卫生、城建及环保、软科学等8个行业组,可根据项目申报数量适当增减行业组。
行业评审组由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行业组的项目进行初评。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6~10人,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激励企业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和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科技研发和创新的企业。
三、奖励范围1. 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予以奖励。
2. 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予以奖励。
四、奖励内容1. 科技进步奖励内容:- 技术成果奖励:对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专利奖励:对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论文奖励:对企业员工在学术期刊、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研发投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创新奖励内容:- 产品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设计、功能改进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管理创新奖励:对企业在管理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评奖程序1. 申报阶段:企业根据奖励内容填写相应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2. 评选阶段: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3. 审批阶段:根据评审意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奖励。
4. 颁奖阶段:对获奖企业进行公示,并举行颁奖仪式。
六、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奖励效力授予的奖励具有一定的荣誉性和激励性,并可作为企业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的业绩认可和宣传资料。
八、公示和监督所有申报和评审过程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九、附则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淮政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进行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四)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五)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家对科技进步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
为了激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我国出台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该办法旨在认可和奖励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单位,并以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奖励的种类和级别根据《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奖励分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
每类奖项都设有一、二、三等奖等级。
1.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团队。
该奖项对于科学界的影响力较大,属于学术界的最高荣誉之一。
2.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奖励在工程技术和技术发明领域做出重大创新和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该奖项对推动技术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是科技与产业结合的重要奖项。
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该奖项涵盖广泛,旨在鼓励科技创新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三、评选流程《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规定了评选流程,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评选结果。
1. 提名阶段科技创新单位、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可以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提出自己或他人的推荐提名。
提名材料应包括相关成果的描述、论证材料、获奖者的个人经历等。
2. 专家评审经过初评,由评审专家组进行终审。
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对提名的成果进行评审,以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审定奖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单位和部门的科技奖励评定委员会,综合评估和比较,最终确定获奖的个人、团队和单位以及奖项的级别。
4. 颁奖仪式获奖者将在国家科技进步奖颁奖典礼上接受表彰和奖励。
颁奖典礼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肯定和鼓励,也是科技领域人士的重要社交活动。
四、奖励的作用和影响《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出台,对于激励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奖励的设立向广大科技工作者传递了鼓励创新的信号。
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doc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2)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5)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8)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11)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12)第七章罚则(12)第八章附则(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制定的依据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原有的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奖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均纳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按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奖励条例、规定,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属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待国家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再申报奖励。
属企业质量管理的成果,一律申报国家或省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县域内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进步奖励的申报、评审、奖励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材料和程序第三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科技成果的申报书; 2. 科技成果的鉴定书; 3. 科技成果的推广计划; 4. 科技成果的使用情况报告; 5. 相关的研发和转化资料。
第四条:申报程序1.科技成果完成后,申请人需填写科技成果的申报书,并附上上述申报材料;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3.县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工作;4.鉴定和评审结果将由县科技局提交给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第五条:奖励标准1.一等奖:对于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二等奖:对于具有重大科技进展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3.三等奖:对于具有一定创新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4.优秀奖:对于具有一定创新和进步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名额分配各类奖励的名额按照评审结果和奖励标准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和奖金金额由县科技局负责确定。
第四章:奖励发放和管理第七条:发放方式奖励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第八条:奖励使用申请人需按照科技成果的推广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要求,合理使用奖励金额。
第九条:管理要求1.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账务核算;2.奖励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申请、评审和奖励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县科技局所有,如有需要,将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即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帮助和指导,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和创新。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只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山西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技进步奖的严肃性。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上述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省科技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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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内,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内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交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二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特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局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点多、规模大、涉及多个技术领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领先、集团先进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完全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很大,在国内有推广应用,主要在局内推广。
对局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点较多、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技术领域、需局内协作,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先进水平,并接近集团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基本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完全符合局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大,在局内有推广应用,主要满足项目使用。
对局的科技进步有较重大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点少、规模一般,已有成熟技术,在现有技术上进行了较大的改进且有成效,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符合局关键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较大,主要针对项目需求;对局的科技进步有较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和评选应坚持评审标准、不搞平衡、宁缺勿滥。
授奖名额应从严控制,名次可以并列,可以空缺。
获奖成果的数量及等级由局技术委员会评定,最终由局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评审机构第十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技术发展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局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评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包括邀请外单位同行专家),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评委会全体委员讨论确定。
根据需要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评委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有专业特长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二)对评审成果所属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三)能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及课题组成员,若入选为评委时,不得参加与该成果有关的评审专家小组;在评委会讨论与该评委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
第十九条评委会委员应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申报程序第二十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时间逐步与中交股份接轨,每年度的10月前申报,12月份评审完成。
第二十一条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附件。
一式3份,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局技术发展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时限为20天。
对文件资料不全的成果,应要求成果完成单位限期补充相关资料。
对未按期限补充资料的或补充资料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果,文件资料全部退回给申报单位,本次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局技术发展部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和包含符合性审查意见《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表》一并提交给局技术委员会,局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符合性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评审的决定,并在15天内书面答复成果申报单位。
第六章评审程序第二十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一般采用会议方式。
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0天,由局技术委员会组建评委会。
并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各位评委,每个申报项目安排1名主审员,1名副主审员。
第二十五条主审员、副主审员在评审会上分别介绍候选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评委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进行讨论评议,并按照评审标准,主审员写出书面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专业小组讨论通过后,组长签字交评委会。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对各项成果进行综合评议,评委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
获奖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写出最终评审意见,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呈报局技委会。
局技委会对评审会的结论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评委会做出的三公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局技术发展部在《三公局通讯》予以公示一个月,将征求的异议情况整理报局领导最终审批。
第七章奖励第二十九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局科技进步奖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奖励给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分配由课题组长或主要完成人提议,局人事部核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对获得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局机关管理费列支。
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局原授予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推荐参加省部级及集团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成果,应从获得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局技术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申报序号: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申报表申报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制填表说明申报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字迹清晰、工整,并报齐应有的附件。
1、申报序号由局技术发展部填写。
2、项目名称由申报单位填写。
3、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由申报单位填写,主要完成人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的关键技术作出直接贡献人员中的主要者,必须按对成果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4、主要完成单位由申报单位填写,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的关键技术作出直接贡献的单位。
5、成果来源指申报项目是属于科技开发成果还是应用技术成果,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
6、申报奖励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理由必须按规定的内容提纲及顺序填写以下内容: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真实地填写本项目采用的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技术及创造性的贡献,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及总体的技术水平,以说明其申报奖励的理由。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应着重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原理,主要技术(或措施)和经济指标以及优缺点与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实事求是的进行综合分析对比,说明本项目的先进性。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应说明申报项目已应用的范围,实际应用和推广的程度及推广难度等情况。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系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已产生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年净增产值,上缴税金,或年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等。
同时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供评审参考。
社会效益系指申报项目在促进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降低成本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详细地作出说明,凡能采用定量方法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
7、经济效益情况应以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
8、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指申报项目的成果曾经获得过何种何级成果奖励的情况,包括奖励名称、时间、授奖单位、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9、基层申报意见由申报单位填写。
10、专业组指评审委员会设的专业评审组,不设专业组可不填。
11、主要完成人、对申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由申报单位按照对本项目贡献大小排列,一般一等奖最多只准填写9个主要人员,二等奖最多只准填写7个主要人员,三等奖最多只准填写5个主要人员。
项目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理由主要完成人情况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附件2:申报序号:奖励编号: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评审日期:年月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制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审表评审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