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奖惩措施。
诚信评价是建立在诚信思想基础上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单位规范自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考核过程中,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客观,杜绝人为干预和任意操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
评价考核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综合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各方面指标,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方面。
(四)提供政策支持原则。
鼓励诚信施工单位,加大重点施工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评价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施工单位诚信评价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从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施工单位的诚信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估。
(二)评价考核程序的规范评价考核程序要明确,包括评价的时间、评价的对象、评价的方法、评价的部门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环节,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三)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公布于权威媒体平台上,供社会各界查询。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工程质量评定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奖惩机制的建立对于诚信施工单位,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对于失信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评价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二)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诚信施工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12【生效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和配合。
第二章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二)工程质量:对企业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履约能力: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方式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两种。
(一)自评:企业根据规定的指标自行评价,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三方评价: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评价,提供评价报告。
第三章诚信评价结果的利用第七条诚信评价结果将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价奖惩。
(一)信用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监管系统,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奖惩:根据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惩,包括行业资质的认定、项目的承揽、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和评价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虚假评价、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包括撤销施工许可、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
在杭州,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分划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的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行业资质,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2. 信用记录:企业在过去的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等,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会得到更高的诚信评分。
3. 完工质量:施工企业完成的项目质量如何,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都是评定诚信的重要因素。
4. 安全生产: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等也是评定诚信的重要指标之一。
5. 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参与公益活动,是否关注员工福利等也反映了企业的诚信水平。
这些标准综合起来,可以评价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诚信方面的表现。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持诚信经营,为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杭州建筑业信用评分表
5、本项满分8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加分。
8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
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
10
质量安全 无事故
上年度企业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8
11
质量创优
文明施工
一、上年度施工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奖的:
2
科技创新
9
科技创新
1、 企业获得设区市级QC成果奖得1分,省级得2分,国家级得3分;
2、 企业获得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奖得2分,获得省级科技奖得3分,获得国家级 科技奖得4分;市级科技示范工地1分/个,省级2分/个,单项乘系数0.5。
3、 企业主编国家、省级、市级规范或标准,分别得3分、2分、1分;参编乘系数0.3。
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表彰、表扬的: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通报表彰与表扬的,得6分;
获得住建部、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的,得5分;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的,得4分;
获得设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的,得3分;
获得设区市级工程管理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表彰与表扬的,得2分
2、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10
以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为 准。结算收入为企业完成建筑业 总结算收入(含全国范围内), 纳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类 税。财务统计报表应经审计或已 报送审计。对装饰企业成立15
年以上的,适当给予加分。
经营状况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信息录入须知
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信息录入须知•发布时间:2015-12-24 10:03:36 信息来源:•【收藏】【字号:大中小】•一、适用范围初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且工商注册地在余杭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余杭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在余杭开展建筑市场活动,均需先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网。
二、受理时间每个月的前10日统一受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分别是前3日受理电子信息上报,后7日受理纸质资料核对。
三、受理流程1、申请基本信息录入的企业,应先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企业维护平台中注册账号,登录后完整录入企业相关资料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发起审核。
2、区内企业应由法定授权委托人凭委托书持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以下纸质资料到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办理信息录入手续:(1)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两份)(填写内容须打印)。
(详见附件一)(2)附件材料(复印件校验原件,复印件均均需加盖公章):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实行“五证合一”制度地区除外);②与资质证书上相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③余杭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
缴存办法、标准等参照《杭州市余杭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区外企业应由法定授权委托人凭委托书持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以下纸质资料到区建管处办理信息录入手续:(1)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两份)(填写内容须打印)。
(详见附件二)(2)附件材料(复印件校验原件,复印件均均需加盖公章):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实行“五证合一”制度地区除外);②与资质证书上相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③余杭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1
•【文号】建市〔2017〕24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2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1日。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不良行为(红标)(一)良好行为(绿标)1、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创“良渚杯”、“余杭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余杭区绿色工地”及以上;2、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施工活动被区委、区政府表彰与表扬的;3、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施工活动被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二)不良行为(红标)1、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本区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并抄送我区住建局的。
2、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施工现场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红标条款的;3、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或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4、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经调查认定存在阻碍、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投诉问题查处的或恶意对其他招投标参与方进行投诉行为的;5、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投诉纠纷,引发聚集群访维权事件,造成重复多次赴省、市上访、被政府启动“三色”预警通报或滞留政府部门、堵路、拉横幅、游行等不良社会影响力,经查实有责的;6、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7、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不按签订施工合同履约,造成重大影响的;8、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施工活动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信息收集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由区住建局安监站、招标办、质监站和建管处负责收集,于每月5日前报建管科汇总,于每月10日前在建筑市场信用网公示,同月20日建管科将《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每月通报》内容抄送招标办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下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1.2.22)——有3个附表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杭州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杭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进行。
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分为“良好”、“优秀”两个级别。
信用等级评价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作为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七条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等级企业:(一)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文件中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标准,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5分的。
(二)发生以下安全(质量)事故之一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②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以下、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以下的,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③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含)以上、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含)以上的,发生2次(不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含)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企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杭建市发[2006]42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8号)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主体(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下同)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原则,独立实施履约评价。
二、履约评价内容第五条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和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发包分包、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单列“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合同工期执行与组织协调能力、履约整体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整体评价。
第八条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履约整体评价。
第九条履约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类,评价结论为较差、差时需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规模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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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组成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纳税、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本区新登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九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由评价实施单位向区税务机关查询。
第十一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三条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施工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五条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
第十九条《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与诚信评价相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异议,具体处理由区建筑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最后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进行答复。
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评价运用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分中,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评标过程中信用联动分将按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与联动系数相乘来计取。
信用联动分将直接计入商务标分值。
具体联动系数将根据房建或市政基础设施分类公布并在招标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在建筑市场及现场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
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附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为科学开展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根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中,一定周期内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合同、工程造价及清欠工作。
二、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中(终)止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工资保障、价款结算和工期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三、评价依据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文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区级及以上监督部门发布政策法规、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
四、评价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异议处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异议投诉处理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中异议处理规定执行。
六、评价应用(一)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作为隐患排查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令整改,同时应抄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起企业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信息应在建筑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组成部门,纳入诚信联动评分。
(四)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动态管理、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七、其他规定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人员的法律规定责任分别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七章中规定执行。
附件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红绿标认定标准及联动加(扣)分办法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一)绿标详见附件2-1。
(二)红标详见附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