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吊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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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大众煤业公司管线吊挂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管线吊挂管理,美化井下巷道内管线吊挂,做好现场管线吊挂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大众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标准如下:

第二章电缆部分

第一条现场电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安装、吊挂、维护”的原则,新敷设的电缆应经机运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做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第三条井下巷道内的电缆(电力电缆)沿线每隔200米的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电缆的规格型号、编号、长度、用途、负责人的标志牌。回撤电缆时,标志牌同时交回。

第四条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对待,按防爆设备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条敷设在固定巷道的电缆,必须采用电缆钩或电缆卡悬挂整齐,临时巷道的电缆可用塑料带或尼龙绳悬挂,但

所有电缆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绳吊挂。

第六条电缆吊挂大巷间距为1.5m,斜巷为1m,其它巷道为1.2m,吊挂时,不允许挂在风管水管上,应挂在风、水管路之上,且与风水管相距0.3m。通讯和监测电缆与电力电缆相距不小于0.1m,高压与低压电缆相距不小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相距不小于50mm。

第七条电缆严禁落地、浸泡在水中或埋(矸)在煤中。

第八条在巷修施工或其他作业中可能伤及电缆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电缆被击伤、挤伤、轧伤、砸伤、崩坏等造成事故。

第九条电缆穿过墙壁或风门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保护电缆,并将两头用黄泥封堵。通风队砌风门时,必须预留穿墙套管(一个风门,一边预留8个长度一致的穿墙套管或按要求预留)。

第十条各单位使用电缆要做到责任管理,杜绝截断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发现电缆有漏电现象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严禁用铁丝吊挂电缆,所用电缆必须用电缆钩吊挂。

第十三条电缆被喷上浆皮的要及时处理,保证电缆表面清洁。

第十四条为使电缆合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

得库存电缆。井下撤下的电缆要及时上井,并按要求交至机运部电缆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盗剥电缆者按公司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队可以拒绝运输,汇报公司调度室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

第十七条井下各单位杜绝偷盗其他单位电缆现象。

第十八条不经机运部同意,不得私自转交电缆,需要转交时,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不同型号电缆之间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严禁直接连接。

第二十条所有轨道大巷、皮带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通信线路由调度室电话组负责;监测线路的电缆由通风区负责维护;其它各地点的通信、监测电缆由监测队安装符合电缆悬挂标准后,交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敷设的电缆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一次,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检查每月一次,检查电缆的线路状态,吊挂情况,接线盒的连接情况及电缆的绝缘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电缆严禁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章风水管路部分

第一条在巷道允许的情况下,风水管路吊挂高度不低于1800mm;在不能保证1800mm的高度时,保证不能影响行人和运输,安全距离不能小于300mm。横贯巷道时,走上面要设计拱形,走下面要挖地沟。

第二条风、水管路要吊挂整齐,间距均匀,阀门方向一致,阀门手轮不易碰人,定期防腐处理,无锈蚀、灰层;管接头、阀门无滴漏,胶管接头应用卡子固定,严禁用铁丝绑扎;跨越巷道的管路必须设规范的过桥。

第三条管路吊挂要用抱箍或者钢丝绳吊挂。

第四条风水管路和电缆必须分别安装在巷道的两侧,确需安装在巷道的一侧时,要安装在电缆的下方,留有100mm 距离。

第五条风水管路敷设时,要考虑备用的需要,在需用之处预留出口。

第六条管路安装完毕,刷漆编号喷字,排水管喷黑,静压水管喷绿色,压风管路喷黄色白字,位置在风管接口以里1米处。压水管编号为白漆字,位置在风管接口处以里1米处。

第七条凡因巷道等自然条件影响的,巷道空间及安全距离不够的,管路必须走底板掏槽敷设。

第八条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瓦斯抽放管路部分

第一条瓦斯抽放管路统一采用专用卡子进行吊挂。

第二条瓦斯抽放管路吊挂时尽可能贴近棚梁,每隔3-4 m要有一吊挂点,保持平、直、稳。

第三条联接瓦斯管路时,必须加(胶垫),上全(法兰盘螺丝)并拧紧,以确保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

第四条抽放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300mm,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700mm。

第五条吊挂点尽量选在瓦斯抽放管同一位置。如瓦斯抽放管吊挂点统一选在法兰盘后第一棚工字钢棚处。

第六条抽放管吊挂要成一条直线,不得凭目测吊挂,不得有缺丝少垫现象。

第七条瓦斯抽放管路要每隔一定距离或高度起伏变化处留有多通管,多通管经软管直接联接至钻孔,多通管要设放水器、观察孔等设施。

第八条封孔管与抽放管联接。观察孔位置、孔板流量计的位置、放水器位置要力求规范,美观,整齐,实用。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抽放管路吊挂在非行人道一侧,回采工作面抽放管路吊挂在抽采钻孔一侧。

第十条瓦斯抽放管必须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十一条在采区工作面内一般选用6吋抽放管,在采区

回风巷一般选用8吋抽放管,在总回风巷一般选用10吋抽放管,在地面一般选用12吋抽放管。

第十二条每节抽放管进行数字编号,方便和其他管路区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本标准解释权归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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