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 第七章 国际航空公约及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1.1 教学目标1.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起源和发展历程。
2.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和作用。
3.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和法律法规。
1.2 教学内容1.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和起源2.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3. 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4. 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5.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1.3 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起源和发展历程。
2. 案例分析:分析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其业务范围和作用。
3. 小组讨论:让学生探讨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和法律法规,提高其思考和分析能力。
1.4 教学资源1. 教材: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2. 案例资料: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案例。
3. 网络资源: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官网、相关法律法规。
1.5 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和业务范围的理解。
2. 小组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以及对行业组织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2.1 教学目标1.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2. 熟悉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3.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在不同业务环节中的服务内容。
2.2 教学内容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概述2. 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3.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内容2.3 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2. 角色扮演:让学生模拟各环节的操作,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
3. 小组讨论:分析实际业务案例,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各环节的注意事项。
2.4 教学资源1. 教材: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2. 业务案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案例。
3. 网络资源: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信息。
2.5 教学评估1. 操作演练:检查学生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掌握程度。
2. 小组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以及对各环节注意事项的理解。
第三章:国际海运代理实务3.1 教学目标1. 掌握国际海运代理的基本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第七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由于集中托运延伸了空运服务网点,扩大了航空公司货源, 又方便了货主,因而是航空货物运输采用最普遍的方式。
(代理人)及地面运输公司。 航空货物运输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通常情况下,航空
公司只负责机场—机场的运输,航空运输业务的其他服务都是 由航空货运代理来完成的。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是航空货物运输的中介,它可以是货主 的代理;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亦可两者兼而有之。
其主要职能有:
1)揽货; 2)订舱; 3)制单; 4)接收单证,交接货物,包括门-门服务; 5)代理报关、报检; 6)签发运单、提单; 7)提供结算、投保、咨询等服务; 8)收取运费及代理费,并可从航空公司收取5%的佣金及回扣。
航空站亦称机场或空港。是指专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 停放以及组织、保障飞行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除了跑道之外, 机场通常还设有塔台、停机坪、客运站、维修厂等设施,并提 供机场管制、空中交通管制等其他服务。
机场按运输区域分有国内机场和国际机场,国际机场还配 有海关、边防、检疫等国家口岸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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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线与航班 (一)航线
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简称“FIATA”(菲亚塔),是国 际货运代理人的行业组织,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 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创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日益 发展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产生的问题,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 代理在全球的利益,提高货运代理服务的质量。
(四)国际电讯协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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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当事人第七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国际航空货运案例
国际航空货运案例篇一: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 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 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第7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2、包机运输不用中转,可以弥补直达航线的不足;
3、可以减少货损、货差或货物丢失; 省时间;
5、在空运旺季,可以缓解航班紧张状况; 6、可以解决海鲜品、活动物的运输问题。
4、货物全部由包机运出,可以避免多次发货的手续,节
班机运输与包机运输的比较:
途停靠的空港,因此比班机运输更具灵活性。
5、公布的直达运价是一个机场至另一个机场的运 价,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 6、公布的直达运价仅指基本运费,不包含仓储等 附加费。 7、原则上,公布的直达运价与飞机飞行的路线无 关,但可能因承运人选择的航路不同而受影响。 8、运价的货币单位一般以起运地当地货币单位为 准,费率以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空运单 的时间为准。
(二)其他附加费 其他附加费包括制单费、货到付款劳务费、 中转手续费等等,一般只有在承运人或航空货 运代理人或集中托运人提供服务时才收取。
例1 某航空公司运送普通货物两件,总重 220kg,每件体积91.4×86.3×91.4cm,求应 收运费。 解:体积重量: 91.4×86.3×91.4×2/6000=237.4kg >220kg 所以,按体积重量计收,为237.4kg 应收运费=237.5kg×运价
一、特 点
速度快 安全准确 节省运杂费
第 一 节 概 述
二、基本知识
(一)航线:方向、经停地点、 航路的宽度和高度 (二)航空港: (三)航空器:主要是飞机 (四)集装设备:托盘、集装箱
运费高容积小
受自然因素影响大 基本建设周期短,投资少
三、国际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三、集中托运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答: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集装箱,由于集装箱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答: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集装箱,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二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万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试分析该案例。
分析: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基础1.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办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活动。
2. 起源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 企业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船务代理公司等。
2. 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办公场所。
3. 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装卸、中转、多式联运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1. 责任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2. 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进行限制。
3. 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以转移因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保险类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2.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3. 保险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运输活动。
2. 特点:运输能力大、运费低廉、运输速度相对较慢、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大。
3. 海上运输方式的分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上集装箱运输等。
二、海运货物、海运集装箱和海运船舶1. 海运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大宗货物、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
2. 海运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特殊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等。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
3.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实际上是期租船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一般期租 船不同的是,船东不负责提供船员,只是将空船交给 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 理和航行各项事宜。
(二)、租船运输的运费
合同中对运费按照装船重量 或卸船重量计算,运费是预 付或到付,需要在合同中订 明。特别要注意的是,应付 运费时间是指船主收到的日 期,而不是租船人付出运费 的日期。
9月1日 9月3日 9月3日 OSAKA 冻柜: 周二:09:00 OSAKA 干柜: 周二:09:00 KOBE 冻柜: 周二:13:00 KOBE 干柜: 周三:09:00
中远兰花 COSCO RAN 竹子 TAKEKO 中远兰花 COSCO RAN 竹子 TAKEKO 中远兰花 COSCO RAN
目前,我国使用的运价表主要有: (1)中运公司六号运价表,它属于等级运 价表。 (2)中国租船公司二号运价表,适用于国 外轮船公司或我国租船承运的货物。 (3)华夏公司三号、四号运价表,适用于 班轮公司承运或运往美国的货物。
(二)、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传统杂货)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1. 毛重 W 2. 体积 M 3. 货物的FOB价(从价运费) A.V或 ad.val 4. 毛重或体积从高计价 W/M 5. 毛重、体积或FOB价从高计价 W/M or A.V 6. 毛重或体积择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W/M and A.V 7. 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 临时议定运价
期租船租金 租金:在定期租船情况下,租船人为使用船舶 而付给船舶所有人的代价称为租金(rent)。 租金取决于船舶的装载能力和租期的长短 通常规定按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或整船每天若 干金额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有何区别?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件学习7
7.1提单及提单业务 7.2航空货运单 7.3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业务
7.1提单及提单业务
7.1.1 提单概述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出现在中世纪,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完整的提单制度。 提单是国际海运与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单证及法律文件。不 仅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也是买方获得货物的凭证,而且 口岸管理、保险等领域都涉及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 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 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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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提单及提单业务
(4)效力条款。所签发正本提单的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提货 时必须交出经妥善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正本提单 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 2.提单的背面条款 全式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 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 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 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 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 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5)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 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 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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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提单及提单业务
(6)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 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运费为到付的应在交货 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害时,运费仍 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7)自由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 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无须经托运人的同 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 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8)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 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 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 罚金。
第七章国际海运货代业务流程1
第七章国际海运货代业务流程1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航空运输组织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3.国际货物发运人协会(FIATA) 4.国际电讯协会(SITA)
第七章国际海运货代业务流程1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陆空陆联运 5.急件传递 6.送交业务 7.货到付款
第七章国际海运货代业务流程1
• 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划分 1.与《国际货协》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联运 2.与未参加《国际货协》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联运 3.通过参加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 • 国际铁路联运的托运类别 1.按货量 、体积不同划分:整车货、零担货、集
装箱托盘货捆 2.按运送速度不同划分:快运、慢运、随旅客列
• 国际货物运价的使用原则是:①优先使用协议 运价。②其次使用公布直达运价。③最后使用 非公布直达运价,即比例运价、分段相加运价。 ④使用的运价应为填开运单之日的有效运价。 ⑤使用时要注意运输路线的方向性,不得使用 反方向运价。
第七章国际海运货代业务流程1
普通货物运价(GCR)
• N——标准运价(45kg以下普通货物运价) (Normal Rate Q——45kg以上普通货物运价(Quantity Rate)。
第七章国际海运货代业务流程1
• 运价的特点 1.运价是指从一机场到另一机场,而且只适
用于单一方向 2.运价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报关、
接交和仓储费用等 3.运价一般以运输始发地的本国货币公布,
有的国家以美元代替其本国货币公布 4.运价一般以千克或磅为计算单位 5.航空运单中的运价是按出具运单之日所使
• 普通货物运价以45kg为划分点,45kg以上较 45kg以下的运价低。
第7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承运人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索赔和诉讼时效:货物损害-7天;货物延迟-
14天;诉讼失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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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海牙议定书》
(1)1955年签订,1963年8月1日生效
(2)主要内容
运输凭证:航空运单-不可转让 运输期间 承运人责任:过失责任制 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索赔和诉讼时效:货物损害-14天;货物延迟-21天; 诉讼失效-2年
凡重量大而体积相对小的货物用实际毛重作为计费重量。具体计
算时,重量不足半公斤的按半公斤计;半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 的按1公斤计,不足一磅的按一磅计算。 (2)体积重量 计算方法:
分别量出货物的最长、最宽和最高的部分,三者相乘算出体积
将体积折算成公斤:体积/6000立方厘米。
26
6.3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率 6.3.1公布直达运价 (1)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 GCR) 又称一般货物运价,适用于计收一般普通货物的运价。 N(Normal Rate):基础运价
TC2:主要指欧洲、非洲、伊朗等;
TC3:主要指亚洲、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为了使用方便IATA把三个区细分为更小的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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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航班 输飞行。
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停站至终点站所做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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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3.1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
●指具有固定开航时间、航线和停靠航站的飞机。 ●特点: 迅速准确 方便货主 舱位有限
如果甲地至乙地没有可适用的公布的直达运价,则 要在运价手册上选择比例运价或利用分段相加运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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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航空附加费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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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 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 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 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 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 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 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 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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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 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 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 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 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 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 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 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 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 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 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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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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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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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 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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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沙公约》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⑤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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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运人的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 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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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 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 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 国领土内起诉讼。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⑴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⑵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⑶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国际航空法条约简介资料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华沙公约》)二、《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缩写《海牙议定书》)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代莱规定。
1、引入“提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
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相当于20美元)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正成“客观责任制”。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单选题(2021年考题)《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规定的索赔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个特别提款权.。
a.15b.16c.17d.18答案:c单选题(2021年考题)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一票货物重5kgs,在目的地遗失,该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为sdr500,航空货运单上未填写声明价值,根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sdr()a、85b、100c、200d、500答案:a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领域复习资料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应用分析】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主要指航空器的终到地点和目的地点坐落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存有一签订合同的经停点的运输。
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内航空法。
比如存有一航班法兰克福经北京联运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青岛段出现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于华沙体制。
判断题(2021年考题)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只能适用国内航空法,不能适用华沙体制。
()答案:错误案例分析题(2021年考题)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ofdeparture:singapore;airportofdestination:yanji,货物重2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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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货物进出口业务程序 一、进口业务程序
单货问题处理方式 总运单 清 单 货 物 处理方式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无 有 无
清单上加总运单号
总运单退回 总运单后补 清单上划去
有
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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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运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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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定义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 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 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 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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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二、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 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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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
内容:合同 主体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客体:航空运 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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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享有要求对 1.享有参加航 3.享有要求国 方作为或不作 空运输的权利 家保护的权利 为的权利
义务
1.强制缔约 2.安全、正 3.合理运输 义务 点运输义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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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 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 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 容。同时,为严厉惩治劫机和其他危害飞行 安全的行为,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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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二、国际航空公约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 凭证和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该公约又称为1955年《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对 《华沙公约》的国际运输定义作了修改,删去了《华沙公约》 定义中一些过时的政治用语,如宗主权、委任统治权等,在 其他方面并没有修改。 3.《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被广泛接受的、最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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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 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航 空 货 运 单
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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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托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 空运单正本 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 有权要求在空运单上 申明货物价值
托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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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是指航空器的始发地点 和目的地点位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于 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有一约定经 停点的货物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 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 内航空法,这一点尤为值得注意,因为国内赔 偿与国际赔偿差距甚远,例如,有一航班由法 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至 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华沙体制。
负责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项目和 声明的正确性
托运人应提供正确、完备的单证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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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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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四、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主要责任 承运人对在其保管期间内空运单项下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 付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交运的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 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 3.承运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1)如果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担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减免。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 千克250金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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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2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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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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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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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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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一、航空法概念 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分为国家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国家航空法是由各国 为维护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维 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订 的有关航空的法律;国际航空法是由缔约国共同制订并共同 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 国际上至今尚无全世界统一使用的国际航空法,只有起国际 航空法作用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通 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 航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其领空的主权。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 特别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这两项协定规定了五大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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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五、索赔和诉讼 1.索赔
如果有损害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 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 出。如果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 起21天内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 运人起诉,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
2.诉讼
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 的起诉权。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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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