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 第七章 国际航空公约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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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泽剑 14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五、索赔和诉讼 1.索赔
如果有损害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 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 出。如果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 起21天内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 运人起诉,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
2.诉讼
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 的起诉权。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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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
1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2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3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4
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5
第五节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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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一、航空法概念 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分为国家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国家航空法是由各国 为维护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维 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订 的有关航空的法律;国际航空法是由缔约国共同制订并共同 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 国际上至今尚无全世界统一使用的国际航空法,只有起国际 航空法作用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通 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 航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其领空的主权。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 特别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这两项协定规定了五大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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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货物进出口业务程序 一、进口业务程序
单货问题处理方式 总运单 清 单 货 物 处理方式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无 有 无
清单上加总运单号
总运单退回 总运单后补 清单上划去
有
有
无
范泽剑
总运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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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定义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 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 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 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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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二、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 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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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
内容:合同 主体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客体:航空运 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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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享有要求对 1.享有参加航 3.享有要求国 方作为或不作 空运输的权利 家保护的权利 为的权利
义务
1.强制缔约 2.安全、正 3.合理运输 义务 点运输义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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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是指航空器的始发地点 和目的地点位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于 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有一约定经 停点的货物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 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 内航空法,这一点尤为值得注意,因为国内赔 偿与国际赔偿差距甚远,例如,有一航班由法 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至 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华沙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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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 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 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 容。同时,为严厉惩治劫机和其他危害飞行 安全的行为,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负责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项目和 声明的正确性
托运人应提供正确、完备的单证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关费用
范泽剑
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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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四、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主要责任 承运人对在其保管期间内空运单项下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 付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交运的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 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 3.承运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1)如果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担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减免。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 千克250金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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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 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航 空 货 运 单
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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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托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 空运单正本 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 有权要求在空运单上 申明货物价值
托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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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二、国际航空公约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 凭证和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该公约又称为1955年《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对 《华沙公约》的国际运输定义作了修改,删去了《华沙公约》 定义中一些过时的政治用语,如宗主权、委任统治权等,在 其他方面并没有修改。 3.《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被广泛接受的、最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之一。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五、索赔和诉讼 1.索赔
如果有损害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 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 出。如果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 起21天内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 运人起诉,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
2.诉讼
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 的起诉权。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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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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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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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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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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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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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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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一、航空法概念 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分为国家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国家航空法是由各国 为维护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维 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订 的有关航空的法律;国际航空法是由缔约国共同制订并共同 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 国际上至今尚无全世界统一使用的国际航空法,只有起国际 航空法作用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通 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 航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其领空的主权。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 特别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这两项协定规定了五大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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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货物进出口业务程序 一、进口业务程序
单货问题处理方式 总运单 清 单 货 物 处理方式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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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有 无
清单上加总运单号
总运单退回 总运单后补 清单上划去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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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运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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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定义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 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 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 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范泽剑 7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二、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 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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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
内容:合同 主体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客体:航空运 输行为
范泽剑 9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享有要求对 1.享有参加航 3.享有要求国 方作为或不作 空运输的权利 家保护的权利 为的权利
义务
1.强制缔约 2.安全、正 3.合理运输 义务 点运输义务 义务
范泽剑 10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是指航空器的始发地点 和目的地点位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于 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有一约定经 停点的货物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 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 内航空法,这一点尤为值得注意,因为国内赔 偿与国际赔偿差距甚远,例如,有一航班由法 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至 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华沙体制。
范泽剑 4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 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 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 容。同时,为严厉惩治劫机和其他危害飞行 安全的行为,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负责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项目和 声明的正确性
托运人应提供正确、完备的单证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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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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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四、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主要责任 承运人对在其保管期间内空运单项下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 付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交运的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 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 3.承运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1)如果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担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减免。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 千克250金法郎。
范泽剑 11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 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航 空 货 运 单
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范泽剑
12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托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 空运单正本 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 有权要求在空运单上 申明货物价值
托运人的义务
范泽剑 3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二、国际航空公约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 凭证和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该公约又称为1955年《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对 《华沙公约》的国际运输定义作了修改,删去了《华沙公约》 定义中一些过时的政治用语,如宗主权、委任统治权等,在 其他方面并没有修改。 3.《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被广泛接受的、最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