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温政办〔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0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
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工程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其它没有编制或列入200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财采监〔2018〕1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微调。
删除品目:路由器(代码A02010201)、办公家具(代码A0601)、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代码A0901)、存储设备(代码A020105)中的移动存储设备;增加市级集中采购品目:会计服务(代码C0802)、审计服务(代码C0803)、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代码C0805)、印刷服务(代码C081401)、绩效评价服务(代码C0820)、物业管理服务(代码C1204),调整后的目录重新整理公布(详见附件2)。
二、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微调。
卫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医疗设备(代码A0320)品目。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市级地方课程(代码A05020104)品目,删除学生课桌椅(代码A0602)、学生宿舍家具(代码A0603)品目中的市属高校部分,即我市高校上述两个品目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除按规定由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外,其余按预算级次由市、县卫计、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工程类: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均为2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建设工程为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为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为100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温政办[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等,应遵循简单朴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现有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再配置,待批准报废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
二、严格控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经费安排配置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规定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审批配置计划、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三、严格采购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要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点突出的行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温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日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 〕7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日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办法遵化市政府采购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范围内进⾏政府采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实⾏收⽀“两条线”的单位),使⽤财政性资⾦,采购遵化市政府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包括财政预算内资⾦和财政预算外资⾦,以及未纳⼊财政预算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罚款收⼊、彩票公益⾦和发⾏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主管部门集中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和需要财政性资⾦偿还的借款等资⾦。
本办法所称使⽤财政性资⾦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财政性资⾦进⾏采购的⾏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程进⾏招标投标的,适⽤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遵化市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遵化市财政局定期拟订并报遵化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般为每年的⽉公布下⼀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标准执⾏。
采购标准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采购预算也应当公开。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遵化市招标投标信息⽹上发布公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场内发布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遵化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市招标投标⼯作。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6月22日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12]18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12]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作用。
二、采购人在编制2013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根据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14〕706号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14〕706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温州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要求,现制订《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4年12月25日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规范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 〕7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日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温政办〔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在目录公布后15日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按照程序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机制,未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提请调整,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动态管理机制纳入目录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2022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温政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温政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全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
目录说明栏中标注“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品目不纳入我市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标注“省市联动协议供货采购”的办公家具我市不执行;标注“定点采购”的为省级定点采购品目,我市市级“定点采购”品目为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一般会议服务及全省联动的机动车保险服务、电信服务。
二、我市政府购买中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具体是指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和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
其中,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3〕107号)、《关于调整公布温州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温政办〔2017〕41号)、《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细则》(温审管〔2013〕48号)等执行;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按照《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127号)及年度《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等执行。
三、我市2018年度卫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医疗设备品目(代码A0320),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市级地方课程品目(代码A0502010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温政办〔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温政办〔20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要求,在目录公布后15日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及时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论证过程,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环节的具体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
二、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有关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开展民意调查。
四、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规定,统一收集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文件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等结论文件材料,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完整性,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04
•【字号】温政办〔2018〕126号
•【施行日期】201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温政办〔2018〕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要求,在各单位上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编制《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实施满一年,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
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附件: 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附件
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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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2010年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非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50万元。
单项预算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
二、2010年市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实施政府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20万元。
三、2010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分类目录(本年新增19项)。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带^号的为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管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下述项目进行集中报批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1、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分类目录。
2、卫生部门集中采购分类目录。
3、消防部门集中采购分类目录
(三)分散采购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