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清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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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缴欠费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及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加强清缴欠费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导致部分欠费无法向业主追缴,特作如下规定:

一、欠费及诉讼时效

1、欠费是指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维金、公摊水电费、车位管理费等费用。

2、《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追缴欠费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这一规定。

二、追缴欠费的方法及措施

1、针对欠费时间在1年6个月内的业主,由各分(子)公司、服务处采取向业主发送催费函或电话、上门形式进行催缴;若采用上述方式无效果,服务处应及时提请公司协助向欠费业主发送律师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催缴欠费,同时应提供欠费业主姓名、电话、地址、欠费明细等准确信息(详见附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遇无法联系业主本人的情形,应优先考虑通过业主身份证上的地址发送催缴函或律师函。

2、采用EMS发送律师函时应在邮件详情单上的内件品名中注明“关于催收****(项目名)**号楼**单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公维金、公摊水费....**元的律师函”,并在函件发送过后及时前往邮政局打印签收回执,若遇收件人拒收的,应在邮政局打印相关投递记录,且回执和投递记录上都要求加盖邮政局公章。

3、对于新项目,各服务处在交接房时须将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档并将业主购房时在开发商处留下的联系地址做好详细的登记,若业主欠费期间将届满两年仍无法联系到业主时,服务处应及时上报公司,并同时将项目内此类情形物业信息做好登记重点跟踪。

4、退出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为主组成欠费清缴小组,具体负责欠费的清缴工作。项目退出六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的欠费,清缴小组应汇总后报请公司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催缴。

三、资料的归档

1、公司清缴欠费小组、各分(子)公司、服务处应做好清缴欠费资料、发送催缴函或律师函及签收回执的存档工作。

四、奖惩办法

1、若因服务处未按本规定采取相应催缴措施导致欠费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将依据欠费数额的 50 %对服务处相关责任人进行扣罚。

2、若服务处将超过时效部分的欠费追回,公司将按以上比例予以返还;对没有做好存档工作的服务处和个人,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3、对退出项目欠费收缴,公司下设的欠费催缴工作指导小组将根据各退出项目实际欠费情况同欠费清缴小组核定一定时间(半年内)应收缴欠费的比例,若完成,公司将按实际收回欠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未完成,按照核定数额与实际收回数额差额的20%进行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2、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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