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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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特许经营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五条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政府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所称招募,是指市政府将拟授权经营的公用事业公告后,由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向申请人发出邀请,
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第十条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应当事先制定招募的条件和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经营者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用设施移交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经营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授权
实施方案,并就授权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
授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经营者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拍卖等结束后三十日内,市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招标、拍卖文件与确定的经营者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授权书。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
(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相应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四)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五)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二十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三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
(二)市政府在授权实施方案中承诺的其他经营权收益和财政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和特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