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现决定启动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具体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报对象和条件(一)申报对象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或登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福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
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
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且必须拥有市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将内设研发部门注册成独立法人单位,为本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达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开展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可持续开展能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多主体联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 且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
办公和科研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且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开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工程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工程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明显(运营缺乏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厦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建设,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定期评估、优胜劣汰、规模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四)审核转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
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4.06.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名
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厦门市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联〔2020〕5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要求,在各单位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现场核查和公示,确定厦门未来显示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为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详见附件)。
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要继续围绕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不断提升自身研发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厦门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6月19日。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产品研发管理办法
产品研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产品研发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研发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处理.第三条研发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产品研发管理工作.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第二章研发定义第四条新产品开发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发的不同于公司现已生产的新型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改动量超过40%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型号产品。
第五条产品改进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满足用户要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制造成本等原因,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通过改动其一个或一个以上零部件(改动量不超过40%)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型号产品。
第三章研发管理第六条产品研发管理产品研发的主要流程、部门主要工作和研发周期为(各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公司的产品特点,制定更细化的流程和管理规定):一季度一次10~20天1~2个月2~3个月第七条产品研发项目提出1、根据调查分析市场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使用情况和用户改进要求,市场部门和产品研发部门在每个季度末的20号之前(四季度除外)和在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向总经理提交下个季度和下个年度的《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见附录A).2、研发部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分析研究,对适合公司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报告,上报总经理裁定.对收集到的行业竞争对手的各方面情报,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和领导,供工作决策时参考。
3、公司员工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的建议,提出建议上报公司研发部,经评审通过后,转到产品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发.第八条产品研发项目决策1、每年12月20日之前,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上来的年度《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批准后,由研发副总负责向产品研发部门下达《产品研发项目任务书》(见附录B)。
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制定了《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科联〔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二)孵化科技企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5月7日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打造高素质创新名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功能定位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产业龙头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不少于5-7家企业和不少于2-3家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生态系统,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7个。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计划在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分批组建10个左右的创新联合体。
优先在柔性电子、新型显示、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云服务、生命健康等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三、建设要求(一)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可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对接融通,有一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难题,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方向,能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各有关企业: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原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5月28日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目录第一节研发中心组织结构....................................................................................................... 第二节研发中心职责与权力 ................................................................................................... 第二章软件研发管理 .............................................................................................................. 第一节软件研发岗位职责....................................................................................................... 第二节软件研发管理制度....................................................................................................... 第三节软件研发管理表格.......................................................................................................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节知识产权管理表格....................................................................................................... 第四章技术研发类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技术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 第二节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 第三节技术研发人员保密协议................................................................................................第一章研发中心组织结构与责权第一节研发中心组织结构一、技术研发中心组织结构图图1-1技术研发中心组织结构图二、研发中心岗位分布图图1-2研发中心岗位分布图在图1-1中,技改项目部一般是根据技术更新改造的实际需要而临时成立的组织,主要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由技术部经理或其授权人担任技改项目经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闽政办〔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发展我省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如下措施:一、机构类型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闽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院地合作”“校地合作”“政企合作”等形式,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和大型企业在闽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请条件(一)在福建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福建。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厦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大临床研究、新产品产业化及认证,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支持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生根能力,提升产业创新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
对开展临床试验和在本市进行转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
1.对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对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二)支持创新品种产业化1.对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药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厦科联〔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8〕2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缓解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分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9月21日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有关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主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二章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第三条【政策框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担保机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降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补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和担保贷款利息,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科技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申请,经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调查以及市科技局核准后发放科技担保贷款。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要求第三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自主管理单位绩效考量第六章附则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满足企业技术创新迭代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科技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国科发才〔2021〕172号)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类别】产学研项目补助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高校院所】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注册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我市公布的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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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2010〕301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
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30%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3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500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
1.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500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2.分类施策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新办法实施不同规模研发机构享受不同力度扶持政策,考虑到新型研发机构初期投入均不会
太大,但我市一般性扶持政策又无法满足其要求,以致多数机构提出“一事一议”,政策弹性大、实施周期长,影响了落地实效。
为减少“一事一议”特殊条款使用频次,实施分类扶持不但易于执行,更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
3.强化后续管理。
“办法”增加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针对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不参与评估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机构,则评估不合格,不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以绩效考核奖励形式实现滚动资助,能够激励研发机构快速发展。
(三)需说明事项
1.认定条件: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2.扶持措施: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绩效考核奖励;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等5类扶持措施。
3.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为特例。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以往工作经验遇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央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存在困难,此类单位在我市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办法第九条规定两种主体单位可设立非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4.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张翠兰,2030591;谢桂挺,203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