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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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财税(2012)15号文规定“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财务处理:

1、财会1995(6)号文规定: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

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3)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

科目。

2、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对于当期直

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科目。

注意:按2017年5月10日财会(2017)15号文第11条,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而非“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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