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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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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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界定之一
• 1、单一标准说
• (1)标的物如为构成债权发生法律要件之一时, 为牵连关系,如保管;
• (2)标的物须为构成债权发生原因,如保管物致 人损害;
• (3)标的物之存在与债权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且一般人认为,有留置的必要;
• (4)债权与标的物是基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要求返还标的物,被认为不 符合社会观念。
• 1、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垄断地支配特定物 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约束;
• 2、垄断支配特定物,必须以“一物一权” 规则为物权法原则,该原则的本质是禁止 不相容之物权并存;
• 3、物权的对抗性是禁止不相容物权同存一 客体必然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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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抗性发生条件 及其理由
• 发生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物权,自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得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第24条、第129条、 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规定。
(三)效力: 1、物权的设定;2、移转; 3、抛弃。
(四)问题: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5条
与《合同法》第5可1编条辑pp的t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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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 1、行为人有处分权; 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 3、交付动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 效力: 发生物权设定、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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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界定之二
• 2、两项标准说:动产,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或者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
• (1)债权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基于同一交 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如标的物脱离留置 权人后,偶尔复得也有牵连关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在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计七百余条,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就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确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同时,物权法又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最新民法典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法律方式进行,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比如,要合法取得物权,必须通过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

而如果是通过法律方式取得物权,则需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物权的转让方面,最新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物权人都有权利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被转让的权利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也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这方面,最新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排除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最新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排除的原则。

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相关权利人应当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排除。

2.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最新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3.物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最新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当将自己的物权登记在权利登记机构,才能够对不特定人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杜绝抵赖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总结总之,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物权,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

第六期-物权法热点解读

第六期-物权法热点解读

第六期-物权法热点解读物权法热点解读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70年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就是说,房地产住宅用地的70年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

二、预告登记规定防范房地产商将预售房再卖给第三人《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一旦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物权透明,金融部门查询方便,公民物权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用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四、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应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应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失物招领拾金不昧可否索酬《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

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失物时要支出一笔保管费用,如果半年内没有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弥补保养成本。

七、宅基地买卖农民能否自由买房“物权法坚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正视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这一具体情况的。

八、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同“应收账款”一样可以质押。

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关于不动产登记,主要讲授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有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之分。按照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权利的真实性并不作审查。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申请登记在形式上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即给予登记。按照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除需要从形式上进行外审查,还需要对权利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进行审查,经确定后才予登记。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还是实质审查主义,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主张形式审查主义的,也有主张实质审查主义的。实际部门的同志多主张形式审查主义,因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3-13浏览次数:28182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 本文是王利明教授在2006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广东法官培训班上的讲座。

今天主要是想给各位介绍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现在物权法已经经过了七次审议,可以说已经创下了法律审议之最,到明年三月份会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

本月16日我们还要在本会议室进行一场大型的关于物权法的研讨会,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过来参加。

我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物权,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以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因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将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是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所以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它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是区分开来的,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

第三,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比如说典型的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交货期在2月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

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所以在法律上是由出卖人占有支配权,买受人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权,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

解读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

解读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

解读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物权纠纷解决方法进行解读。

一、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最高权利。

在物权法中,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财产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效力的权利,即它对其他主体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约束力。

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

2. 可分离性:财产所有权可以与其他权利分离,即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将权利中的某些权利分割、转让给其他主体。

3. 继承性: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进行转移,并在受让人身上产生效力。

二、物权纠纷的解决方法物权纠纷是指涉及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争议和纠纷。

在物权法中,针对不同的物权纠纷,有着不同的解决方法。

1. 合法占有保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合法占有获得财产的人,在未发生合法转让或者分割的情况下,享有对该物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其他主体侵害了合法占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人可以依法主张权益。

2. 纠纷调解:在物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这需要当事人积极沟通,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通过互让、互谅等方式达成一致。

3. 诉讼解决:如果纠纷调解无法成功或一方主张权益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权益归属。

三、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财产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但是在物权法中仍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1. 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所有权应当服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国家的法定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侵权行为制裁:对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进行制裁。

如果他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知识文章】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导语:生活中,我们经常与物权相关的问题打交道,比如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商品购买等。

但是,对于物权法的了解常常是片面的。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生活中常见的物权法问题,并分享个人观点,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灵活应对这些问题。

一、房屋买卖:明晰权利义务在现代社会,购房是人生中的重大决策之一。

然而,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物权法问题却常常令人头痛。

我们需要明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应当权属清晰,拥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权利;买方则应当在交付购房款项前,明确房屋产权的权属状况。

购房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隐含条件、责任分担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二、租赁合同:权益平衡与保障租赁问题在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而租赁合同涉及的物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租赁合同中应详细约定房屋的使用权、支出责任、修缮义务等。

尤其是对于租客,需留意合同中随时变动的条款,如租金调整、违约责任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为避免纠纷,租赁期满时应及时办理结算、退还押金,并注意与租赁房屋相关的维权途径。

三、商品购买:维权路径与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商品购买问题时有发生,其中物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自己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要留意商品的质量、属性、使用、保管等事项,避免购买到次品或伪劣产品。

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协商或退换货。

若协商不果,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物权法问题中,我个人觉得平衡双方权益、确立明确义务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双方权益均能得到合理平衡,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和使用。

我认为,法律在保护物权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

总结回顾:通过对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的深度探讨,我们了解到在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以及商品购买中,明晰权利义务、平衡权益、保障消费者利益等是重要的法律原则。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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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物权、物权法
3.物权法:物的归属和利用之法则
物权法六个字:归属、利用、保护
4.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
六编247条 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附则 物权法定、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 占有、公示公信、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20102010-9-22
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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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物权、物权法
1.空气、人体器官为物权法之物吗? 2.苍蝇、蚊子、垃圾等归谁所有? 3.物权和债权有何不同?
——签订合同后,所有权归谁? ——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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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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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一、
法条 空间权(136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 70年收回的考虑:解读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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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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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宅基地使用权
城里人可否到农村买房? ——广东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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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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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论 ——物权效力论
案例: 一房二卖的故事:签订合同与办理登 记分别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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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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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论 ——物权效力论
不动产的公示形式:登记(见后) 动产的公示形式:交付(23)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25)、指示交付(26)、占有改定(27)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一、所有权确认
1、确认所有权归属的争议,特别是在多人声称对同一物品拥有所有权时。

2、确认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所有权,这往往涉及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界址争议
1、邻接地主之间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变动引发的纠纷。

2、对于围墙、建筑物延伸部分等的处理问题。

三、共有物分割
1、共有物如何分割或使用的争议,例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

2、分割共有物时的评估和补偿问题。

四、物权变动
1、物权转移(如买卖、赠与、继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2、物权转移时必须的手续和形式,如登记要求、公证要求等。

五、抵押权和担保物权
1、抵押物的处理方式,特别是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务金额时的问题。

2、抵押权行使中存在的过错行为和相应责任。

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维修责任、租金支付等。

2、租赁期间物的损坏和价值减少问题。

七、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法律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物权侵害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与处理。

八、侵害物权的责任
1、侵害物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如赔偿责任。

2、物权侵害可能引发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九、先得权和顺序权
1、在多个权利主张同一物权时,先得权和顺序权的确定。

2、先得权和顺序权与登记先后的关系。

十、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1、物权法与合同法、家庭法等其他领域法律的协调问题。

2、国际贸易中物权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江平教授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江平教授

《物权法》的热点问题--江平教授大学生GE阅读——《物权法》的热点问题摘自《凤凰网读书》演讲者:江平 2011年07月06日很高兴能有机会到北方工业大学来做报告,尤其看到这么多年轻的面孔,非常高兴。

首先,我想讲一下《物权法》起草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专家起草,我有幸参与其中。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物权法》的热点问题,将结合起草中的一些问题来介绍一下物权法的地位、作用、意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和保护制度,群体关系中的物权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涉及到的是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也包括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生活。

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所以物权法和公民个人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

我讲五个问题,最后留20分钟回答同学们的提问。

一、物权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表述。

第一,物权法奠定了财产权利的法律基础。

我们在座的来思考一下,当今我们社会里面究竟有多少种财产权利?概括起来,可以称之为四大种权利。

从最古老的来看,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们学民法的人都知道财产权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这个说法有两千多年历史了。

近代呢,我们又产生了两种财产权:一个叫做知识产权,或者是无形财产权;一个叫做股权--投资者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改革开放常常说现代产权,我想更多的是指后两种,即无形财产的权利和投资者的权利。

而传统的这两种财产权利,从农业社会就有了,例如土地就是很重要的一种财产权利。

土地有使用的价值,在市场里面还有交易的、交换的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产的最早的价值就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即占有、使用、收益。

自从有了财产、有了商品以后,从它最简单的形态说,债权就是交易里面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形成的交易关系。

从我们国家的现状来说,债权由合同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三部法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都修订完毕;在不久前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对投资者的权利(即股权)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保护。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小区业主有什么权利与义务?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的权利确实有相当全面的规定。

概括说来,小区业主基于购买住房而享有了该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权利,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的结合。

一、专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它是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于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

专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

它与普通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不是对有物体加以管领支配,而是对由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管领支配。

但在所有包含的权能范围上,它与普通的所有权又是完全相同的。

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专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等,还可以将专有部分让与他人等。

二、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

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物权法是指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与物权法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就生活中的物权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种常见的物权法问题是房屋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在购买、出售或继承房屋时,产权的转移是必须注意的问题。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时,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对于房屋继承的情况,继承人需要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继承登记,才能合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邻里间土地纠纷。

邻里之间可能会发生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例如邻居间的界限争议、土地侵占等。

对于这类问题,物权法规定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与邻居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执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租赁合同中的物权问题也时常引起关注。

租赁合同是指房主将房屋、车位等财产权益租赁给他人使用的协议。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主和租户需要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房租和维修责任等事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租户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而房主保有所有权。

对于租赁期满后的续租、继承和解除合同等问题,物权法也提供了具体的规定供当事人参考。

总之,物权法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关乎着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房屋产权的转让和继承、邻里间土地纠纷,还是租赁合同中的物权问题,我们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与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部分的热点问题讲座

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部分的热点问题讲座

《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解释物业服务工作涉及《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第70条——83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阐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与共有物的管理具体内容:建筑物区分区分所有权一、术语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与非专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成员权是否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与学理上存在的争议。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所谓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学理上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物的所有权与人的共同关系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

不过,这种成员权以业主大会的成立为前提。

*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为建筑物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独立性的功能部分。

所谓构造上的独立性,即在建筑构造上与其他建筑物部分有隔离的设备二构成独立的空间部分。

所谓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其具有满足业主生活需求并在社会观念上具有独立性。

具体而言,是否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就区分的明确性、间隔性、通行直接性等为判断。

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并非截然区分而是相互结合的判断标准。

按照《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的使用和处分,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特有的限制。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是专有部分以外的电梯、楼梯、基地等非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等可以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例如物业服务用房。

共有部分可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权利归属关系。

按照《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共有部分具有权利义务的依附性,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同时,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为结合的关系,专有部分转让,共有部分和成员权一并转让。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涉及到各种物权法律问题,尽管我们可能未必会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条款,但掌握一些基本的物权法知识仍然相当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物权法律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物之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原则、合法取得原则、先得原则等。

物权法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保障了人们对财产权益的安全和稳定。

2. 不动产权利的保护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其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

在购买不动产时,应查验产权证明,确认土地和房屋的归属情况。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仔细核实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动产交易和担保物权动产交易是指以货币交换动产的行为,包括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价格和交付方式等,以避免产生争议。

担保物权是指将动产作为担保用于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在借贷、贷款等场景下,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作为担保物权,但需注意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方式,以免引发纠纷。

4. 承继和继承权承继是指个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经过合法途径转移到其他人名下的过程。

继承权是指个人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权利。

在涉及继承权的情况下,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同时,我们还可以制定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意愿得以实现。

5. 租赁物权租赁物权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关系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物的类型、租金、使用期限和租赁物的状况等重要内容。

租赁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同时房东也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6. 邻近权利的保护邻近权利是指邻居之间在生活中的一些相互关系和权益,包括对隐私、安宁和环境的保护。

在生活中,我们应尊重邻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尽量避免产生噪音、露天燃烧等可能侵害邻近权利的行为。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导语】物权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质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与物权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就物权法的典型问题展开讨论,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一种涉及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法旨在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合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物权法的典型问题之一是如何保护合法持有人的权益。

合法持有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物质财产的人,他们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非法侵占、盗窃、欺诈等行为,致使合法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物权法通过规定对抗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证明标准和赔偿机制等,保护合法持有人的权益并恢复他们的财产所有权。

三、物权的限制与约束物权法的另一个典型问题是物权的限制与约束。

尽管个人和组织对物质财产享有广泛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

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之间,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如征收土地、环境保护、公共道路的设置等,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实现。

合法持有人在行使自己的物权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束,否则可能会限制或剥夺他们的权益。

四、共有物业的管理与使用共有物业是指所有权由多个人共同享有的财产,如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商业建筑的公共区域等。

在共有物业的管理与使用中,常常存在纠纷和矛盾。

物权法通过规定关于共有物业管理、维护和使用的规则,解决了这类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职责、共有物业使用的权限与限制等,都受到物权法的规范和约束。

五、知识产权与物权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知识作品(如专利、版权、商标等)的权益。

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也成为物权法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种类: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利用: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1)框架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4.物权法的评价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物权法解读百姓五大难题

物权法解读百姓五大难题

一、关于土地利用权期限的问题物权法出台前,人们常常担忧自己住房70年后土地利用权的归属,而且由于不同地块开发周期的不同,常造成买房人土地利用年限缩短。

例如浙江宁波的张先生于2004年在上海浦东某小区购得一套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可是等房产证办出后发觉土地利用权期限已通过了14年,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其补偿相关损失。

可是此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其损失究竟是不是会产生及如何计算均无明确依据,最终败诉。

此刻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市民的住宅建设用地利用权期间届满以后,自动续期。

上述案例的情形在《物权法》通过以后迎刃而解。

二、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此前,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并无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这事实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门是业主共有相关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上的缺位。

实践中一般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处分小区车库、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据杨浦某小区业主反映,小区一块空闲场地被物业公司改造成了停车场,经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协商,由物业公司治理并收取停车费,所收款项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三七分成,但需给业主停车必然的优惠。

但后来物业公司并未兑现许诺,还擅自提高了业主停车费。

两边纠纷不断,闹得不可开交。

依照《物权法》规定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效劳机构或其他治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改换。

据此规定,上述案例中的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当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自己治理或聘请物业治理,物业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民法通那么涉及到了通风、采光等具体的相邻关系问题。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合作、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补偿损失。

可是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实践中侵害权利人通风、采光权的情形不足为奇。

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

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

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解析: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

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

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

这时,尽管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你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解析:比如,小王与恋人小李决定共同购房,可是后来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小李一个人的名字。

这时,小王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

如果小李不同意更正,小王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旦进行异议登记,15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失效了。

同样,如果小李觉得小王的异议登记是不对的,给他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小王赔偿。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法律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

此前发生不少类似案例,购房者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等待产证下达。

期间,卖房人又把房子转卖给了别人,并给别人办出了产证,结果就造成了两位购房者抢房,并和房产公司打起了连环官司。

物权法解析关系民生的十二大热点问题

物权法解析关系民生的十二大热点问题

物权法解析关系民生的十二大热点问题物权法解析关系民生的十二大热点问题《物权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运用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记者总结了广大市民关心的12个问题,邀请了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吴青律师、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叶剑军律师和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吴毅律师进行解答,以供广大市民参考。

一)车位: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问: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很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打算购买车位,只想租。

但是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根据《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业主是否可以要求租赁车位?解答:《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规定得很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买或者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只愿意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毕竟根据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可以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类费用。

(二)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问: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高,管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

根据《物权法》,我们业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解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

(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问: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维修、维护费用,根据《物权法》,应该由谁来支付?解答:《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2023年物权法司法考试热点聚焦

2023年物权法司法考试热点聚焦

09司考物权法热点聚焦热点一:业主旳建筑物辨别所有权业主旳建筑物辨别所有权旳内容重要包括:(1)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

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一样。

业主就专有部分旳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全体业主旳共同利益。

(2)共有部分旳共有权。

建筑物旳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业主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旳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旳修缮费以及其他承担,由各业主按其所有部分旳价值分担。

(3)业主旳管理权。

业主有权设置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辨别建筑物有关事项;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旳费用分摊、收益分派等事项,有约定旳,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旳比例确定。

考生应予注意旳是:1.对于专有部分,业主旳使用不是无限制旳业主不得私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如变化,须符合两点:(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许可;(2)有利害关系旳业主同意。

2.对于共有部分,重要波及详细部分旳归属问题(1)建筑物区划内旳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原则上都属于业主共有,但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旳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旳或者明示属于个人旳除外。

(2)有关车位,车库:规划内旳车位、车库旳归属状况,依房屋销售协议等旳约定,业主有优先购置权或使用权;占用业主共有|法;律教,育m网|旳道路或者其他所用于停车旳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享有管理权,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旳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员;(四)选聘和解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旳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旳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旳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旳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旳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旳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旳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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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物的归属和利用之法则
物权法六个字:归属、利用、保护
4.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
六编247条 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附则 物权法定、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 占有、公示公信、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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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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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企和国企是否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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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4条解读:国家、集体、私人谁神圣? 2. 第67、68 、55条解读:究竟谁说了算? 3. 第53、54条解读:法院办案的困惑 4. 第57条解读:县委书记被绑架的思考 案例:《毛主席去安源》油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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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 70年收回的考虑:解读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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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
吴清旺
民商法博士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仲委 仲裁员 浙江大学JM法律硕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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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课题组-99草案-07年3月16日通过; 梁稿-王稿-违宪之争-吴邦国宣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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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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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两个关键: 1.公共利益之争: 2.补偿标准之争: 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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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车库、车位、会所归谁所有?
车位之争:街道调解 法条:第73、74条
会所的归属:归业主,还是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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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 几个问题 从领导到保姆:物业公司的地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条解读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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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之利用的特殊形态:价值利用 2.新规定: 3.物权法与担保法 (详见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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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来的东西受法律保护吗? 2.类型: 3.功能: 4.物权法第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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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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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房二卖的故事:签订合同与办理登 记分别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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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两个问题 1.您是善意第三人吗? 2.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特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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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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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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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气、人体器官为物权法之物吗? 2.苍蝇、蚊子、垃圾等归谁所有? 3.物权和债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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