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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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不留空档,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秉着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二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专业管理分为六类: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其它等六类。

第五条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包含以下十个环节:

1.隐患排查环节:各类安全检查、安监人员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督查、其他从业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

2.填单登记环节:作业现场隐患确认登记、隐患整改通知单录入登记、安全信息站汇报信息登记。

3.签字确认环节: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责任人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本环节包含作出处罚决定。

4.收集整理环节: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

5.下达通知环节: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整改通知单。

6.整改实施环节: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7.监控督查环节: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复查验收环节: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9.信息反馈环节:收集整改信息,对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报告。

10.销号登录环节:完成整改项目,销号登记;未完成项

目,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再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第六条各类安全检查或督查发现、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现场向施工单位通报存在的隐患、注意事项及处置措施,并填写《现场隐患排查通知牌》(见附表

1)、签字,对三违行为要当即指出且予以纠正。

第七条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灾的措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出井后,必须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表》(见附表2)或《安全监察意见书》(见附表3),签字;对三违行为的个人和隐患单位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其他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由安全管理部门登入《安全信息汇报登记台帐》(见附表4),每日由单位主管安全副职审阅、签字,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责任人(矿井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副职)必须在检查文书上签字接受,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

科右中旗跃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

环管理规定

20XX年篇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彻底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全面建立上级部门、市煤炭局、乡镇煤管站、煤矿多层次的隐患排查机制,全面深入排查各类隐患。

三、对排查的隐患,依据隐患大小、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等,分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一般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布置、整改、督查、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对排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乡镇煤管站、市煤炭局都必须对自己和上级排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台帐式管理。煤矿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要

求进行整改,即由煤矿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负责人参加会议进行研究布置,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预案,有计划地组织人员、物力、资金进行限期整改。

五、驻矿煤管员必须及时了解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掌握整改进度,督促煤矿进行整改,确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并及时向煤管站站长和市煤炭局上报隐患整改进度情况和安全情况。

六、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煤矿矿长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并经驻矿安监员验收签字后,出具复查意见书报市煤炭局。

七、对经整改验收的重大安全隐患在台帐上给予销号,将相

关资料收集好存档。

篇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不留空档,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二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包含以下十个环节:

1.隐患排查:安全办人员日常安全督查及带班督查、其他从业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

2.填单登记:作业现场隐患确认登记、隐患整改通知单录入

登记、信息登记。

3.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责任人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

4.收集整理: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

5.下达通知: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整改通知单。

6.整改实施: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7.监控督查: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复查验收: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9.信息反馈:收集整改信息,对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报告。

10.销号登录环节:完成整改项目,销号登记;未完成项目,处罚责任人,再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第五条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通报存在的隐患、注意事项及处置措施,并填写《现场隐患排查通知牌》签字,对三违行为要当即指出且予以

纠正。

第六条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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