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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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一、时间价值的概念及应用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时间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时间价值是指同一金额的货币在不同时间点的价值是不同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需要考虑当前的一笔款项在未来的价值,或者未来的一笔款项在当前的价值。

了解时间价值的概念及其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1.1 未来价值和现值的计算未来价值是指当前一笔款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的价值,而现值则是指未来一笔款项在当前的价值。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我们需要掌握未来价值和现值的计算方法,包括单利和复利的计算公式,以及如何应用这些公式进行实际问题的计算和分析。

1.2 资金的时点收支问题资金的时点收支问题是时间价值概念的一个重要应用。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时点的资金收支对于资金的实际价值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计算和分析来进行决策和实践。

二、投资决策中的时间成本投资决策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时间成本则是影响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投资决策中,我们需要考虑到不同时间点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通过计算和分析来评估投资方案的价值和可行性。

2.1 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在投资决策中,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是两个重要的指标。

通过计算和分析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我们可以评估投资方案的长远效益和风险,从而进行合理的决策。

2.2 时间成本与投资效益的权衡时间成本不仅影响着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也影响着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我们需要学会如何权衡时间成本与投资效益,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债券和股票的定价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我们还需要学习债券和股票的定价问题。

债券和股票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定价涉及到时间价值的概念和应用,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3.1 债券的定价债券的定价涉及到债券的票面价值、到期时间、利率和市场利率等因素。

通过对债券的定价,我们可以了解债券的实际价值,从而进行债券投资和债券管理。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总结的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总结的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总结的知识点一、时间的法律性质时间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

时间的使用和计算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法对时间的使用和计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时间在经济法中被视为一种资源,具有可供支配和计量的特性。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时间可以被合法占有、转让和计价,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时间的合法占有在经济活动中,时间可以被合法占有。

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雇主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法占有。

此外,经济主体也可以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合法占有他人的时间。

例如,租赁一辆汽车或购买一项服务,都是在合法占有他人的时间。

三、时间的转让在经济活动中,时间可以被转让。

例如,劳动者可以将自己的工作时间转让给雇主,以换取工资报酬。

时间的转让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来实现的。

转让时间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报酬。

四、时间的计价时间在经济法中是可以计价的。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往往是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的。

此外,某些服务的收费也与所花费的时间有关。

时间的计价通常是通过约定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时间进行计价。

五、时间的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时间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否则可能会面临雇主的追究责任。

同时,经济主体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六、时间的计算经济法对时间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的具体安排和计算方法。

在合同法中,也对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等时间进行了规定。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时间进行准确的计算。

七、时间的保护在经济法中,时间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雇主不得随意扣除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此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时间的保护,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履行期限,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2024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总论”】【链接1】公司决议: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二章)【链接2】合同保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年知道五年管)(第五章)【链接3】赠与合同法定撤销:忘恩负义给一年,恩将仇报只半年。

(第五章,详细往后看)【链接4】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六章信托法)【链接5】委托人的撤销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六章信托法)【VS】解除权总结:1.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章)2.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六章保险法)3.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民事诉讼上诉期间(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经济法数字要点口诀

中级经济法数字要点口诀

中级经济法数字要点口诀中级经济法这门学科里,数字要点那可真是不少,要想轻松记住它们,还真得有点小口诀。

咱先说公司法律制度这块儿。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那是 50 个以下,就像一个不大不小的班级,人数不多不少刚刚好。

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那是 3 万元,这数字就像一道门槛,跨过去公司才能起步。

再看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 2 到 200 人,这就像一个热闹的聚会,人多但也不能太乱。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这可就像是一座高楼的基石,足够坚实才能撑起公司的大厦。

然后是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责任可真是重大,就像背上了一个重重的行囊,不能轻易放下。

有限合伙企业里,至少得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一个普通合伙人就像是队伍里的领队,带着大家往前走。

在合同法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这 20%就像是一个黄金比例,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

我还记得有一次给学生们讲这些数字要点,有个学生一脸苦恼地说:“老师,这么多数字,我怎么记得住啊!”我笑着跟他说:“别着急,咱们把这些数字变成口诀,就像唱歌一样,多唱几遍就记住啦。

”于是我带着他们一起编口诀,一起大声朗读,那场面,可热闹了。

最后考试的时候,大家都因为记住了这些口诀,答题顺顺利利的。

票据法律制度也有不少数字要记。

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个月。

这些时间就像一个个小闹钟,提醒着票据的有效期。

在证券法里,首发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这 3000 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得好好努力才能达到。

增值税的税率也是个重点。

13%、9%、6%,不同的税率对应着不同的货物和服务,可不能搞混了。

经济法分数提高必看篇(日期、比例、人数串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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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的考点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的考点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的考点时间是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的考点,它在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等多个领域都有涉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的考点。

一、合同法中的时间考点1. 合同成立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确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是当事人达成一致时,也可以是合同书签署的时间。

此外,合同的成立时间还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的计算。

2. 履行期限: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履行期限,即合同的履行应该在何时完成。

履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有的按照日历天计算,有的按照工作日计算。

中级经济法考试常会涉及到履行期限的计算题目,考生需要熟悉相关规定并做好练习。

3. 违约时间: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时间的确定对于追究违约责任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违约时间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时间。

二、劳动法中的时间考点1. 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作的限制。

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岗位和工时制度而有所不同,例如标准工时制下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则是根据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总时长来计算工作时间。

2. 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和每周的休息时间,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休息时间的安排需要符合法定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到生产经营的需要。

3. 年假和调休: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年假和调休假。

年假是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作年限来计算,一般是每满一年享受一定天数的年假。

调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工作后,可以获得的补偿休息时间。

三、公司法中的时间考点1. 公司设立时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的设立时间是指公司完成设立手续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时间,该时间对于公司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公司年度: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计和报送。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2019 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总论”】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期限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3)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 可以在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民事诉讼上诉期间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6.申请执行的期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履 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7.诉讼时效期间8.诉讼时效中止(1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普通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起点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 人之日起计算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计算年限 3 年 4 年 5 年20 年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规定,但 可以延长种类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标准①18 周岁以上(≥18 周岁)②16 周岁以上(≥16 周岁) 不满 18 周岁(< 18 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①8 周岁以上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①不满 8 周岁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效中止。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4年经济法 重要知识点+易错题_背诵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4年经济法 重要知识点+易错题_背诵版

对比提取(针对跨部分)催告权:①待定合同追认催告【1个月】②保险催告【30日】,未催告【60日】(与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一致)撤销权:①一般【1年】;②赠与继承人【6个月】;③合同上限【5年】④仲裁【6个月】法律关系:单务【=】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关系例: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关系遗赠,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关系未约定VS 约定不明①最高额抵押:未约定【———】约定不明【2年】②保证期间: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③检验期间:故意【永远】>一般【质保期】>约定>未约定【2年】约定不明【——】不能解除①合同:定金【≤合同20% 】违约金过高【≥损失30%】;分期期数【≥3次】一般不能解除【≥合同75%】分期不能解除【≥应缴80%】②破产取回权:行使时间【债权人会议表决草案前】不能取消【≥合同75%】异议①优先购买权:租赁:享有人:房屋【除近亲】其他【×】;承租人:通知【5日】回复【15日】有限:异议者:通知【—】回复【20日】②异议股回购:(股东让企业回购)通过之日【60日】达成协议通过之日【90日】提起民事诉讼有限事项:【合分、转主、修章延、5年盈利不分】股份事项:【合分】③合伙除名异议【30日】法定不能约定(+重大/特别/特殊决议)①合伙:除名比例【法定100%】;②普伙:继承【法定100%】③出质:普伙【法定100%】限伙【√】④竞争:普伙【法定×】限伙【√】交易:普伙【100%】限伙【√】兼职:董监高:有限【√】股份【√】国有【×,除同意】⑤普伙:不得全【法定利亏】分部⑥合营:【法定、按投资比例】损益分配不得任职①经济犯:董监高(一般【5年】国有【永久】)②倒闭负个人责任:董监高(一般【3年】违法【5年】)③重大损失:董监高(国有【5年】)④特别重大损失:董监高(国有【永久】)⑤债务较大未清:董监高【除非解决】(以上均由结束之日起计算)⑥独董:⑴有亲戚(直亲属+主社关系)【1年】⑵持股(直亲属)直接【1年、1%或前10】、⑶持股(直亲属)间接【1年、5%或前5】(主社关系>近亲属>主亲属)联系记忆:3月(财务报表)→4月(内部审计+报表披露)→5月(税局汇缴)→6月(工商年审、股东会开会)法律责任:(放弃治疗类,能记就记,常考只有②)①虚报注册资本,罚款【5%-15%】。

202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易混数字总结

202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易混数字总结

202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易混数字总结乐教考试网预祝大家取得一个抱负的成绩,大家也可随时关注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相关考试信息。

一、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局限性《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填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涉及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三、半数1、合作公司解散拟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作人的过半数批准。

2、合作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

6、创建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txt版】中级经济法_数字记忆大汇总

【txt版】中级经济法_数字记忆大汇总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
务。
8、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中级经济法中时间对比记忆

中级经济法中时间对比记忆

45日变更登记30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解散且不需要清算(注销不清算)解散且应当清算(注销且清算)15日20日30日60日90日35% 6个月内两个月内90日股东大会的召集35%20日15日30日3%以上10日前,1年2次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取消年度检验制度,采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在书面通知股东时,如果股东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1次。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一、时间价值的概念和内容1.1 时间价值的概念时间价值是指同样的货币金额在不同的时间点上拥有不同的价值,即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的使用价值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现象。

1.2 时间价值的内容时间价值主要包括未来收入的现值、未来支出的现值、未来一次性收支现值和确定日期内多次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二、时间价值的核算方法2.1 终值与现值的计算终值是指在某一时点上的现金流量在若干期后的累计值。

现值是指未来某一时点的现金流量在当前时点的价值。

2.2 等额年金终值与现值的计算等额年金是指在等时间间隔内,每期支付或收取相等数额现金流的情况。

等额年金终值是指在最后一期的现金流产生后的n期后的累积值。

等额年金现值是指未来若干期内等额年金现金流在当前时点的价值。

2.3 不等额年金的终值与现值的计算不等额年金是指在不等时间间隔内,每期支付或收取不等数额现金流的情况。

不等额年金终值是指不等额年金在n期后的累积值。

不等额年金现值是指未来若干期内不等额年金现金流在当前时点的价值。

2.4 终值与现值的综合运用三、利率与利率基础3.1 利率的概念与特性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比率。

包括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3.2 利率水平的衡量利率水平的衡量主要包括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名义年率和实际年率。

3.3 利率基础利率所采用的时间单位,如年利率、半年利率、季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四、债券的定价与利率管理4.1 债券的定价债券的价格是指债券在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债券价格的计算包括债券现值与债券的附加收益。

4.2 利率管理利率管理是指企业通过衍生工具等市场手段,对付款利率和交易利率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利率风险和获取最佳利率的目的。

五、几种异常贴现率的计算5.1 一次性收支现值一次性收支现值是指发生在未来某一时点上的、只有一次性现金流量在当前时点的价值。

5.2 等间隔多次现金流量的现值等间隔多次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未来期间内时间间隔相等的现金流量在当前时点的总价值。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要时间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要时间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要时间考点一、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时间安排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具体日期由我国法制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考试时间一般为1-2天,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内容。

笔试一般在第一天进行,而口试则在第二天进行。

在备考中级经济法考试的过程中,考生要充分了解考试时间的具体安排,并做好充分的时间规划和准备,以确保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

二、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时间节点1.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在考试时间前3-4个月,具体时间有待我国法制教育考试院公布。

考生需及时关注官方通知,并在报名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报名手续。

2.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考生需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合理安排备考时间,以确保在考试时间到来时状态最佳。

3. 成绩公布时间中级经济法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后1-2个月内公布,考生需及时关注成绩公布时间,并做好心理准备。

4. 证书颁发时间合格考生的证书一般在成绩公布后1-2个月内颁发,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并按要求领取证书。

三、2023年中级经济法备考建议1. 掌握考纲要求要对中级经济法考试的考纲要求有清晰的了解,明确重点和难点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备考。

2. 合理安排备考时间备考时间要合理安排,分清重点和次重点知识,合理分配时间,确保全面复习。

3. 多做模拟题和真题通过多做模拟题和真题,熟悉考试题型和题量,增强应试能力。

4. 注重实务和案例分析中级经济法考试除了理论知识外,还要重视实务和案例分析能力,要多积累实务经验,并学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时间考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充分了解、掌握并合理利用这些时间节点,才能够做到有备无患,把握考试机会,最终取得优异的成绩。

考生在备考中级经济法考试时务必要重视时间考点的重要性,科学规划备考时间,确保每一个时间节点都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在中级经济法学习的过程中,掌握各种法律概念和相关时效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知识点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还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一些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的时效性和数字进行对比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的有效期。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一般会规定有效期,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

不同类型的合同有效期可能会有所差异。

比如,一般的购销合同的有效期通常是在合同签订后的次年,也就是一年的时间。

而某些特殊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可能会有更长的有效期,一般为多年或者几年。

了解合同有效期的特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来谈谈经济案件的时效规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案件的时效是指起诉期限和判决执行期限。

一般来说,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诉讼时效。

不同类型的经济案件,起诉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普通民事经济案件的起诉期限一般为三年,而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比如侵权行为,起诉时效可能会有短于三年的规定。

判决执行期限则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与经济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时效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往往有时效的限制,即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时限的长短取决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时限对于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还有一些与经济法有关的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

不同类型的合同和不同的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购销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一般在合同签订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而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则可能涉及到更长的履行期限。

中级经济法快速记忆

中级经济法快速记忆

快速记忆: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一、日期(一)、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二)、3日:(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三)、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四)、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中级经济法快速记忆12页word

中级经济法快速记忆12页word

快速记忆: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一、日期(一)、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二)、3日:(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三)、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四)、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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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得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得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得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得财产份额出质得,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得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得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得地点;处分合伙企业得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得知识产权与其她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得人担任合伙企业得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得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就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得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得第三方管理企业得,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得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得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得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她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得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得人转让股权得,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得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得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得股东,1/3以上得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得公司得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得,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得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得2/3时;公司未弥补得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得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得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得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得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得比例不得低于1/3.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四、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与主持得,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得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六、30日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得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得人。

需要提前30天通知.2、股份有限公司得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得,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得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得分配利润条件得.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得董事任期为3年.九、人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个自然人,并且就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得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得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得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得投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得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得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企业得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得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得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十、解散1、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她途径不能解决得,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得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得特殊原因);公司得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得,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得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得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得,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就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得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得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得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得清算:清算委员会得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得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得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得人员职权得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得人员超出投资人得限制与善意第三人得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得,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得财产份额出质得,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得,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得,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得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转让方式进行改组得,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得,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得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得,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得,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得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得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得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得20%,也不得低于法定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得,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得,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得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得,发起人认购得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得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得,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得,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得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收购方式下购买金得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得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得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得出资额得比例分配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得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得股东,或出售资产得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得,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得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以发起方式设立得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得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得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得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得法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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