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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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哈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08〕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2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规〔202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规〔202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
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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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规〔2021〕5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事项98项。

二、取消中介服务事项8项,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哈政办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哈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和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网址:http://)或各自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公众信息网站,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目录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政务公开目录分为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4个层面分别进行编制。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依法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信息、监察、法制工作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五)其他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黑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为规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务事项均应当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一)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计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四)财政预决算和政府采购情况;(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六)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七)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八)行政收费有关事项;(九)涉及救灾、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城市供暖、城市拆迁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十)重大突发事件其处理情况;(十一)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政府重大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哈政办规〔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4日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决策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围绕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惠民行动项目和“放管服”改革、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突出重点,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除涉密事项外,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在中国?哈尔滨网站和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发布,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要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在网站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

要设立投资核准事项清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等专栏,做到集中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黑政办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为了保证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省委2001年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方案》的部署,现就全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行县级以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的领导方式、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围绕本地、本部门重大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进行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便于基层、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01年底,全省县级以政府机关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化率要达到8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7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7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7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行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0】103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总体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近期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近期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近期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哈政办综〔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近期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近期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细化分解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全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组织实施,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牵头推进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和公开载体,并梳理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解决措施,确保公开到位。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政务公开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正确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明确公开载体。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上传应公开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官方微信微博、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等渠道和载体予以公开。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总结辖区和行业范围内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结合公开重点工作,主动与牵头推进部门对接,开展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工作检查,有效推进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哈财办〔2019〕602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财办〔2019〕602号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8月29日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3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哈政办发〔2019〕26号)和《关于做好我局2019年度责任制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考核任务,不断提升我局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提升财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构建高效透明营商环境(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围绕“放管服”改革任务,突出减税降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法规税政处、综合处、社保处、科教和文化处、产业发展处、金融处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检查处置结果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公开。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公开力度,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公开我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及具体执行信息(涉密的除外)(法规税政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负责落实)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公开我局权责清单及对应的运行流程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真实的原则。

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五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哈办发[2017]13号【发布部门】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17〕13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服务群众,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有序,坚持开放合作、扩大参与,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发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机构更加健全,公开载体更加便民,公开效果更加明显,行政行为更加透明,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政府工作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哈政办综[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哈政办综[2005]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年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目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的内容,要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要求编制。

各条目录的政务事项名称、基本内容要简述,并提供该政务事项产生的日期及其发布机构(具体可参考附件《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格式》)。

同时,根据部门、单位职能进行合理分类。

(二)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要说明当前采取的政务公开形式,受理政务公开申请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程序和方法、受理申请时限、政务信息介质及制作费和传递费标准、监督方式等。

(三)有条件的机关,可以逐步编制属于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目录。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点编制区、县(市)本级的政务公开目录,同时指导所属部门、单位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

二、有关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2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并将编制完成的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附带电子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市政府办公楼2311房间,联系电话:84664049,Email:***************)。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哈政办综[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群。

其中,《中国哈尔滨》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为成员网站(以下简称各网站)。

第三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

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承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网站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协调、运行监督、绩效考核和提供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服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发[2008]2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3【实施日期】2008.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以下简称“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保证市长公开电话有序、高效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12345”是市政府设立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咨询、诉求、意见、建议的全国统一号码的非应急政府服务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由一级平台、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构成,并与市应急服务热线电话、社会服务热线电话联动。

一级平台为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为国家统一号码的行业公开电话(12315、12319、12333、12338、12348、12351、12358、12366、12369、96308、96310);网络单位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人民群众来电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工作任务的承办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受理、处理群众来电事项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答公众咨询,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二)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市)2002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市)2002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市)2002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哈政办综[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市)2002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哈尔滨市区、县(市)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哈政办发(1998)18号,以下简称《方案》)、《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哈政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公开办法》)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哈政办发(2002)25号,以下简称《公开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市)2002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终检查考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考评原则(一)按照《方案》、《公开办法》和《公开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考评。

(二)年度工作目标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市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目标,不再检查考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应有正式文件)的目标,按调整后的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受到省、市通报批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不能进入达标单位。

(五)弄虚作假的不能进入达标单位。

二、检查考评内容(一)各区、县(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工作目标;(二)《公开考核办法》规定的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三、检查方法步骤此次检查考评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检自查阶段(2003年2月18日至2月25日)。

各参管部门对照检查考评内容,对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自检报告,同时,附本地区的200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一份,于2月25日前一并报市目标办。

(二)联检考评阶段(2003年2月25日至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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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一)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
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对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收
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现役军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凭有关证明免收相关费用;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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