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宗法制度。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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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法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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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环境和各地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血缘关系在居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表现形态也有很大的差异。地中海沿岸国家较早从事海上的工商业贸易活动,形成了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城邦社会。中国人则过着与世隔绝、聚族而居的生活,较多地保留了血缘家族的社会组织形式。
2 、宗法制度是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化而成的,产生于商代后期。主要内容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封邦建国制和宗庙祭祀制。
3 、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
二、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
1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有四:一是家天下的延续,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家族统治史;二是封国制度不断;三是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四是家国同构。
2 、战国时期,一些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不断产生,而且已经相当成熟,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符玺制、上计制、耕田制等。
3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中央集权,废分封制,行郡县制,实行编户齐民。
4 、宗法制度一直深深影响中华民族的主要原因是小农自然经济生活方式的一直延续。
5 、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
6 、中国封建时代,统治和束缚人民的有四权:政权、神权、夫权和族权。族权是从父系社会家长制演化而来的,即是政权的补充,又能起到政权无法起到的特殊的社会作用。宋代以后族权膨胀与宋明理学学发展宗法制度的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
7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传统社会家与国的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受中国长期以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
8 、宗族和宗法关系在中国长期存在,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
9 、商鞅制定连坐法,把百姓按5 家一伍,10家一什的户籍办法编制起来。
三、专制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结构
1 、欧州政治与文化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主要有古代埃及、两河流域和古希腊。
2 、欧州封建皇权的专制一直受到宗教力量的抗衡,宗教势力一直制约着皇权。
3 、中国从迈向文明开始,统治者就凭借武力使神职人员成了它的奴仆,形成了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力专制体制。
4 、中国君主专制的阶级基础是奴隶主和地主,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是小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统治者普遍采取对工商业和贸易压制的态度,重农抑商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基本国策。
5 、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有四:一是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专制时间漫长;二是经济基础稳固,土地国有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维护了专制者的统治;三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走向极端,以皇帝与以丞相为首的百官共同决策的机制逐步被皇帝独断所取代;四是对人身控制严密。
6 、从春秋时期开始,以郡县制为其外在形式的君主官僚政体产生,这种新的专制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7 、以宗法色彩浓厚和君主专制度高度发达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有三:一是社会结构的宗法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伦理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使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注重道德修养,成为礼仪之邦;其负面影响是使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欲”修身养性和排外心理等成为中国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二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专制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政治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整体观念、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和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认同;其负面价值是使国人存有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迷信,缺乏个人自信心。三是宗法与专制相结合,在政治上表现为儒法合流,
在文化上反映为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突出地表现为内圣外王的心态,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追政治方面:宗法制度注重血缘关系的人的管理,因此为古代人治的社会状态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经济方面:因为人治方面,因为人与人的相互管辖,在封建社会底层就形成了以阶
级为基本层面的社会层次.比如县令,员外.他们都是一定范围内既得利益的代表者,然后各曾上推到皇帝.这就形成了封建社会的阶级树形结构.而这种社会结构下,必然衍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文化方面:以上的政治和经济原因必然导致了黄老的民众思想和儒家以"礼"为核心的统治思想.
综述以上三个方面,所以对法制的影响必然是法不平等"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刑民不分(这点具体和经济原因牵扯比较大,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商品经济得不到发展.没有了以交换为目的平等民事行为的必要,自然民商法律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就说这些吧,这个题目很大的.多了几万字都说不完.
提示:可以根据民主政治,商品经济,理性文化这三个法治的前提条件为方向,类比阐述古代法制.
人文科学这东西没有绝对的对错,你只要能自圆其说就可以.
求。什么是宗法制度。
战国纷乱,秦汉统一,自此以后帝王专政制度取代了宗法分封制,故后人有“自世爵世禄之制废,而宗法始坏”(汪琬《汪氏族谱序》)之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第一:所谓宗法制,其实就是以血亲的名义而建立起来的官爵制度,一个按着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所分配出来的“敬宗”方式及其现象。正如《礼记˙祭义》有云:禄爵庆赏,成诸宗庙,所以示顺业。于是,“血亲”意识只不过是构成宗法制的思想基础及其论调
;但是宗法制度的基调,实质上是宗法内部权力与地位世袭的分配方式及其关系。第二:分封制其实就是宗法制内部体制的一种功能操作方式或其体现,反映了建国规模的途径或手段。因为“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顾炎武《日知录》
卷六)。宗法制反映了西周诸侯国之内的宗族势力。
以上两点说明了一个历史事实,即:关于“宗法血缘社会”的传统学术论调,其实是一种充满歧义性的概括方式。
中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并不像西方社会一样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在各种制度的建构下“凝聚”起来的主从等级形式。正如《左传》桓公二年有记载到“……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的宗法社会秩序。于是从天子到庶民,都是在权力型的等级血亲关系下逐渐形成从下到上的社会制度(而非社会形态)。也就是说,中国原始社会的发展,是在宗族的姓氏关系之尊贵意义上,接着原始宗教仪式的方式而“统摄”各方的人事关系而成。于是,当我们在理解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时
,其实就是研究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形。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