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镇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镇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镇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共计25412字机关各部门:

现将《山阳镇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山阳镇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金山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沪金消防委〔2019〕2号),深化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站建设和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火灾自防自救责任,全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46号)要求,积极创新推动本镇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延伸火灾防范工作触角,强化初起火灾扑救力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地区火灾形势平稳受控。

二、组织领导

镇消防委成立由镇长黎连忠任组长,副镇长王玉萍任副组长,镇消防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山阳镇安全生产事务所,具体负责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导考核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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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索引号: N0001-1801-2011-01038-00180-18文号: 宛政〔2011〕38号阅读次 数: 2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市中心城区内的国有农用地和其它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卧龙、宛城区所辖的土地和鸭河、官庄工区及各县市所辖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2.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宛政[2014]61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宛政〔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杜学庆等100名同志“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市广大公务员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

的先进事迹和优良作风,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推动南阳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再立新功。 附件: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附件 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100名) 杜学庆南阳市委办公室信访科科长 陶建勇南阳市人大常委会行管科科长 秦常山南阳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国南阳市委政法委维稳办正科级秘书 陈德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潘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张爽南阳市发改委工业发展科科长 谢睿南阳市财政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金晓东南阳市公安局监督部法制科副科长 梁其武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政委 任振华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设施管理大队大队长 刘宝玉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454953250.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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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2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政务活动。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上级政府、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承办上级机关和驻济部队、单位、院校等有关的协调服务事宜。 (九)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指导、收集和编报,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 (十)负责市政府的值班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和政务档案、印信、机要、保密、文印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打击走私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建设需要拆除时不予补偿。 四、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类别及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 五、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件认定。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以权属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登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六、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见附件1)。 (二)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拆迁补助、奖励标准(见附件4)。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计算办法: (一)一般住宅的补偿 一般住宅是指居民自行建造的院落式或伙院式住宅。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K1:为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土地类别确定(见附件5)。 K2:为房屋成新折旧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见附件6)。 (二)成套住宅的补偿 成套住宅指三层以上,室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的单元式多层楼房。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K3×(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K3:为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根据房屋楼层确定(见附件7)。 (三)拆迁厂房、办公、仓储、商业用房(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性质的房屋)等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 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动迁前足额划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九、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其它事宜,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2.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4.拆迁补助、奖励标准 5.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隆安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公文转发通知模板

隆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发〔××××〕×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县级各双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南府发〔××××〕×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章) ××××年×月×日 (如用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在正文转发意见中需有“经隆安县人民政府同意”或类似表述。)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通知 (南府发〔××××〕×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 ××××××××××××××××××××××××××××××××××××××××××××××××××××××××××××××××××××××××××××××××××××××××××××××××××××××××××××××××××××××××××××××××××。 ××××年×月×日

主题词:××××××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六

隆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处〔××××〕×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 要的通知 (宛政办〔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展规划纲要 为推进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南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一、“十二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一系列挑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切实增强。 (三)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人才队伍建设显著加强。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展现活力。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交流、登记备案、考核评价、竞争上岗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

XX镇人民政府通知

天秦中乡政发〔2010〕52号 秦州区中梁乡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创先优活动,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现状,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行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0]3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10]46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秦政发[2010]13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为切实做好我乡水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水利普查可以摸清我乡河流基木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此次水利普查,有利于制定水利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全乡境内的所有河流、水利工程、水利机构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基木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木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村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水库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17日起到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00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 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4、邮政车; 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6、持“2007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 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获奖译文中译英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作者:plainjane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hat from August 17 to 20, 2007, temporary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will be taken for roads in Beijing municipality from 6 o’clock to 24 o’clock every day. Below is an announcement on issues concerned. 1,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for Beijing-registered vehicles: Only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odd numeral are allowed on roads on odd days while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even numeral on even days. (Odd numerals include 1,3,5,7,9; even numerals include 2,4,6,8,0. This rule also applies to the following mentioned vehicles. ) Vehicles with plate numbers written in Chinese characters such as “二00二” are treated as even numbers. Vehicles which will be exempted from these restrictions are as follows: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5]9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及 附着物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南阳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保障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征用。 2、边角地的征用原则:1亩以下的由电厂征用;1亩以上的不于征用;对于个别面积较大的边角地,如果电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规划予以征用,但不得突破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算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安置新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范围之外区域。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着伯拆迁中予以补偿,电厂不再额外支付。 二、永久用地补偿 经市统计局核算,方城县2002—2004三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鸭电二期工程用地的耕地补偿标准按方城县2002—2004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4倍计算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依据,结合被征地单位地类及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方案。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在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房屋分别按照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坟墓按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8]113号)规定的下限上浮90%据实补偿;豫政[1998]113号文本包括的其他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非法附着,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动迁,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实施动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工棚、简易道路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一)青苗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年产值给予补偿,每季每亩635.5元,考虑到被临时使用的土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年的补偿费。临时用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 核体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09]103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的通知 (宛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项目之一进行考评。现将《2009年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2009年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政府网站建设情况和其他情况五个方面的指标组成。 二、考评方法 (一)自查。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评表》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式10份,于2010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二)抽查。在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抽查,核实自评情况。 (三)核查。 1.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核实各县市区、各部门举报处理的自评情况; 2.市法制局和各县市区法制办提供各自行政复议的处理情况; 3.市保密局核实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自评情况; 4.市信息中心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供各县市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月报表统计数据、年度报告报送的情况,并综合各部门的评议结果。 6.各责任单位提出考评结果建议,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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