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准入标准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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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准入标准评审制度
通过加强对供应商的准入管理,使具备优秀潜质的供应商进入公司供货体系,满足公司产品发展的战略要求,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得到有效保障。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生产提供各类原材料、半成品、外委件、产成品的供应商选择和准入管理。
2职责
2.1采购部、生产部、技术部、产品部负责公司生产制造,产品研发所需潜在供货资源的收集归档提出,负责潜在供应商准入资质的确认。
2.2采购部、生产部负责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调查,对潜在供应商的工作环境、规模状况、生产能力、质保体系、物流配送、应急能力进行评价,建立预选供应商档案,确定预选供应商名单。
2.3产品部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标准,与预选供应商签订产品试配技术协议,负责新产品试制所需采购产品预选供应商的确认。
2.4技术部负责预选供应商生产资质、工艺装备、检验标准、产品适配能力的评价。
2.5质监部负责预选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评价,负责首批样品的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对试制、试配、试用结果做出是否符合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协议的确认。
2.6采购副总经理依据各部门对预选供应商的评价,做出是否同意纳
入合格供应商的结论。
3工作程序
3.1供应商选择
3.1.1供应商选择的通用标准
a)具有完整、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b)企业须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
c)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有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证书;
d}双方签订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
e)承诺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协议内容。
3.1.2专用件供应商的选择标准
发动机、桥、箱、焊接结构件、液压元件及缸泵阀、覆盖件的供应商准入评审,见附件《专川采购产品供应商准入标准》,该标准为供应商准入的必备条件,采购部、生产部、产品部必须按标准选择供应商。
3.1.3公司内部供应商选择标准
公司内部供应商,按其质量业绩、供货能力进行评价,合格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并附“合格供应商承担产品青单”上报技术部、质检部备案。
3.1.4公司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可作为备选供应商,按预选供应商评价流程确定供应商资格。
3.2供应商调查
3.2.1采购部、生产部、技术部、产品部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调查(调查形式自选),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企业概况,包括组织机构,产品状况、行业知名度、市场信誉、合同履约情况等;
b)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效果。包括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贯彻ISO9000标准;
c)企业现有各类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技术等级、质量检验人员及从事特种检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d)企业各项作业程序(或标准、规定)的合规性评价;
e)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情况。
3.2.2采购部、生产部、技术部、产品部调查后,填写“供应商调查评价表”一份,报送技术部评审;必要时技术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价。
3.2.3技术部对“供应商调查评价表”均应填写评审结论,确定预选供应商。对确定为预选供应商的,将其“供应商调查评价表”传送采购部、生产部、技术部、产品部;经采购副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预选供应商送样品鉴定和试用。
3.2.4生产部在工序外委时,应在公司现有供应商中选取,并将评价资料报送质检部,对外委件供应商的首次评价,生产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到该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进行供应商准入评审。
3.3试供
3.3.1采败部、生产部填写“首批外协采购申请及质量检验报告单”
一式三份,采购数景原则上不超过5台份,批准后组织预选供应商送样品鉴定和试用。
3.3.2质检部负责对预选供应商首批样品进行检验或验证。合格后通知生产部安排试用,跟踪试用结果,在“首批外协采购件申请及质量检验报告单”上填写试用结论。
a)发动机、桥、箱、油缸、泵、阀等采购件的试用结果应在交付使用三个月后确定,如服务过程未反映有质量问题,质检部填写跟踪结果及试用结论。
b)其他采购件在整机试验后根据质量情况确定试用结论。
c)试供原则,允许返工或重新供货一次,第二次试用结论由质检部确认,结论不合格的由采购部门重新选择供应商。
3.3.3对“首批外协采购申请及质景检验报告单”上试用结论合格的供应商由质检部进行评价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在原有合格供应商处新增的采购件,“首批外协采购申请及质量检验报告单”上试用结论合格的,列入该供应商的“合格供应商承担产品清单”。3.3.4在原有的合格供应商处新增的采购件,如采购产品与原供货产品分属不同行业,采购部、生产部、技术部、产品部应按照新增供方要求组织调查与评价。
3.3.5如预选供应商能够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经第三方认证的可靠资料,样品件可在供应商的经销部门进行采购。
4罚则
4.1供应商履行供货合同时,由于所供产品质量原因致使公司及用户
利益遭受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质晕事故,视其情节程度对有关供应商实行1-2年市场禁入,直至永久禁入:
4.1.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暂停供货;
4.1.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1年内不准进入公司市场;
4.1.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实行永久禁入。
4.2供应商应遵守商业道德,严禁转手二次扩散,一经发现,经总经理批准,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5.相关文件
GJ/GF.1210-3合格供应商(定期)评审表
GJ/GF.1210-4合格供应商名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质检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编制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木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2011年9月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