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定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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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定程序(上)
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评估的流程是什么?由于评估的流程比较多我们分三篇为大家进行解读。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王先生是武汉市某区的居民,2006年购买了某集团公司的两件门面房进行经营,当时签订了购买协议,但是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4年某片区旧城改造所涉房屋进行拆迁,王先生的门面房在该片区拆迁范围内。在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内,双方未达成协议。2015年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对停产停业等损失进行补偿。王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汉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仍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没有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王先生,且评估机构未实地查勘就直接评估,其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依法撤销了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评估机构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就会导致评估报告不合法,从而导致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那么,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时,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第一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评估机构我们在第二期节目当中已经讲过,在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步,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步,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房屋的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是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应当做的工作。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