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_3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为规范合同管理,预防风险,在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行政人事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总工、财务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合同造价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或合同造价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工程部初审,再按流程送审;

2、特殊/重大合同,合同造价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交分管领导或合同谈判人员继续完善合同内容,修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行政人事部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行政事务需评审重点

A、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B、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C、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D、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财务部门需评审重点:

(1)、明确付款方式

(2)、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

(3)、原则上以先提供发票后付款,如特殊情况,收款方需按收款金额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进行收款

(4)、财务在付款时,开出的支票需对应发票上的单位和合同单位一致

(5)、明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摊方式

(6)是否载明合同单位的开户行及账号

3、项目部需评审重点

(1)、确定劳务报价所含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

(2)、明确款项支付流程和时间节点

(3)、明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验收要求及处罚办法

(4)、材料合同的报价(三家以上)比对表、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计量规则及要求

4、工程部需评审重点

(1)、合同中质量安全标准能否满足或达到

(2)、公司资质能否满足承包范围要求

(3)、工程总工期及节点工期与国家定额工期比较,能否按期完成

(4)、技术措施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收取是否明确

(5)、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6)、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

5、合同造价部需评审重点

(1)、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

(2)、合同的计价原则是否明确,合同款项支付原则是否明确(含履约保证金、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质保金等)(3)、报价是否有比对表。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部或项目部是否明确了工作事项、工作内容、计算规则,所报价是否属前述内容的综合报价

(4)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联系单、补充协议约定款项、索赔款等)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于承包方公司账户,承包方账号列于本合同签章栏;如发包方以支票形式付款,收款人一栏须填明承包方公司全称。发包方不按该约定方式支付,视为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6、法务部需评审重点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备忘录、结账单等)中的,所有涉及施工企业义务、责任增加的条款,如缩短工期、低价结算、放弃施工企业权利等内容,都必须由施工企业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项目经理和其他任何个人单独签字或盖项目部章的一律无效,对施工企业不具有约束力。解除合同、停工、工程结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施工企业加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仅凭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的一律无效,但施工企业事后追认的除外。

7、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单位简介;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讯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总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联营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造价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