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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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2、根据《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口下表所列的水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检疫许可证申报具体流程和方法参考:
/2012/biz/work/spjg/dzwjysp.shtml
3、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将水产品纳入注册目录内,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过渡期截止2013年5月1日。进口水产品(含藻类,不含活水生动物)应来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ywzl/gjgnhz/jkzl/
4、国家对输华水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只有已获得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水产品方可进口。具体查看《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目录》
5、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对于证书签发日期为2012年6月1日或以后的进口水产品,凡证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或与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证书样本不符的,不得进口。截止到2013年1月1日,已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已有62个,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网站(/xz/md/查询。
6.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日本水产品应提供日本官方原产地证书、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三者均必须为总局确认和下发的格式。(省局警示通报2013年第003号)
7报检资料的提供与审核
7.1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
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口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办法》第14条;《286号文》三(一)]。代理报检的还需要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8条]。
7.2对于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目录的水产品,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11条]。
7.3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可凭下列文件报检[ 检验检疫工作手册(7)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包装、化妆品检验检疫分册(2006年版)]:
(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本。
7.4对于远洋自捕金枪鱼在公海出售后复进境用于加工复出口的情况,若因故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可凭下列文件报检[《关于自捕金枪鱼公海出售后复进境报检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35号)]:(1)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捕捞船的船籍证书复印件。
(3)自捕渔货买卖合同和交割单正本。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书正本。
(5)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开具的金枪鱼统计证明正本。
8.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9.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因政策调整或产品属性不同,进口流程及所需资料可能会发生变化。以上供参考,请企业在进口前具体咨询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