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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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卫生标准

水产品卫生标准

水产品卫生标准检测〔同一品种每月1次〕。

2、烟熏产品可增加苯井(a) 芘检测。

3、经泡药的头足类和鱼片类产品监控抑菌剂和硼酸。

舟山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检测。

2、含有蔬菜的水产品批批检测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

舟山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韩国)品、干制品监控检测沙门氏菌、霍乱弧菌、细菌总数、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3、冻头足类产品批批检测重金属镉。

如原料检测合格的,出口时监控检测。

舟山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美国、加拿大)舟山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阿尔及利亚)舟山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海鲜配餐)要求在检验原始记录上记载该海鲜配餐的相关组份名称。

2、如含有养殖水产品按相关国家要求执行。

3、输欧海鲜配菜产品中如含有虾产品须增加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

供港食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舟山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20年6月修订〕检测。

2、含有蔬菜的水产品批批检测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

鱼油沙门氏菌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菌落总数≤1000cfu/g(ml)霉菌≤25cfu/g(ml)大肠菌群≤40MPN/100g(ml)铅≤1.5mg/kg砷≤1.0mg/kg镉≤ 0.1mg/kg汞≤0.3mg/kg注:重金属监控检测黄酒沙门氏菌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志贺氏菌不得检出菌落总数≤50CFU/ML大肠菌群≤3MPN/100ML铅≤0.5MG/L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不得检出说明:1、所有产品可视情形增加检测相关安全卫生项目。

2、本一览表所指的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且包装上含有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标签的食品。

所有预包装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

3、含乳成分的产品和养殖水产品批批检测三聚氰胺,不含乳成分的裹粉制品监控检测三聚氰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国质检食[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现就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局应高度重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和广大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和理解相关规定。

要有计划地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

各局应建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包括出境产品兽医、卫生、健康证书,入境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签发人员和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审核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人员经直属局考核合格后报总局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1)。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局应依法监督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追溯记录制度,实施信誉记录、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分类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及代理商备案等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四个必须、五个加强”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告和发布制度。

三、加强进口监管(一)备案存储库监管。

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经直属局备案的存储冷库。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二验收二加工二包装二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二设施二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三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制品的生产三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三2.1水产制品以鱼类二虾蟹类二头足类二贝类二棘皮类二腔肠类二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三2.2暂养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三2.3贝类净化从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捕获的活贝类在天然或人工清洁海水中暂养一段时间使体内的微生物数量降低的过程三3选址与厂区环境3.1选址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1的规定三3.2厂区环境3.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2的规定三3.2.2生产区域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三4厂房和车间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三5设施与设备5.1设施5.1.1供水设施5.1.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1的规定三5.1.1.2加工用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必要时应在无污染区域设置储水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二无味二防腐蚀二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便于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应密封并适当防护以确保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三5.1.2排水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2的规定三5.1.3清洁消毒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3的规定三5.1.4废弃物存放设施5.1.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4的规定三5.1.4.2废弃物容器应防水二防腐蚀二防渗漏三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安装二维护和使用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三5.1.5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5的规定三5.1.6通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6的规定三5.1.7照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7的规定三5.1.8仓储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8的规定三5.1.9温控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9的规定三5.2设备5.2.1生产设备5.2.1.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1的规定三5.2.1.2材质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2的规定三5.2.1.3设计5.2.1.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3的规定三5.2.1.3.2接触水产制品的设备二容器和用具的设计与制造应易排水二易清洁二易消毒和易维护三5.2.1.3.3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二凸起二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三5.2.2监控设备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2的规定三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5.2.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3的规定三5.2.3.2设备维修时,应防止造成产品污染;维修后应对维修区域进行清洗消毒;对原料预处理设备应注意防锈三6卫生管理6.1卫生管理制度6.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三6.1.2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加工阶段的物料容器不应相互混用三6.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三6.3水产制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6.4虫害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三6.5废弃物处理6.5.1应制定废弃的原辅料包装物及加工过程中分拣出的寄生虫二贝壳二海胆壳二虾肠线二海参石灰质嘴等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制度,这些废弃物应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对水产制品二水产制品接触面二供水及地面造成污染三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孳生三6.6工作服管理6.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三6.6.2应配备防水的专用工作服,如手套二套袖二围裙二鞋靴等三7原料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三7.2原料7.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2的规定三7.2.2所有原料均应来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域三7.2.3海水水产品二淡水水产品暂养和运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三7.2.4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藻类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19643的要求三7.2.5以水产动物内脏二卵二皮二鳍二鳞二骨二壳等非肌肉组织作为水产制品原料的,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三7.2.6已死亡的黄鳝二鳌虾二河蟹二贝类不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三7.2.7必要时对双壳贝类应进行贝类净化三7.2.8对双壳贝类二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制品原料应进行毒素检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三7.2.9生食水产制品的原料应检验致病菌二病毒二寄生虫及其虫卵三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三7.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2760的要求三7.4食品相关产品7.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相关规定三7.4.2加工用水二制冰用水二解冻用水和蒸汽用水应符合G B5749规定的要求三7.4.3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二破碎二运输二贮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用于盛放二运输二贮存的容器应易于清洗,避免污染三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三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三8.1.2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危害的风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水产制品不同的工艺特点,确定危害预防措施和关键控制点三8.1.3原料预处理二冷冻二蒸煮二干制二熏制二盐渍等加工过程应按照各自加工工艺和产品特点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人流二物流和气流交叉污染三8.1.4应避免废水二废弃物对原料及产品造成污染三8.2生物污染的控制8.2.1清洁和消毒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三8.2.2水产制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8.2.2.1一般要求8.2.2.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2的规定三8.2.2.1.2根据水产制品特点,确定环境二生产过程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计划,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实施,必要时建立水产制品加工过程中的致病菌监控程序三8.2.2.1.3当生产线末端的水产制品监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加大对环境微生物监控的采样频率,同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取样点,并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三8.2.2.1.4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指示计三8.2.2.1.5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三8.2.2.1.6应严格控制水产制品原料的解冻时间和温度三8.2.2.2不同工艺水产制品的微生物控制8.2.2.2.1冷藏水产制品8.2.2.2.1.1加工车间应有降温措施三8.2.2.2.1.2应尽快将加工后的水产制品移至冷藏环境中,冷藏室中应配备温度指示计三8.2.2.2.2冷冻水产制品8.2.2.2.2.1根据水产制品的自然状态如厚度二形状二生产量等特性确定冻结时间和冻结温度,确保尽快地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三8.2.2.2.2.2对生食海产品应保证充足的冷处理,以确保杀死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三8.2.2.2.2.3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保证冷冻制品中心温度低于-18?三8.2.2.2.3干制水产制品8.2.2.2.3.1干燥过程应做好防虫二防尘处理三8.2.2.2.3.2干制品应严格控制干燥时间二干燥温度二环境湿度,以确保干制品的水分活度在安全范围内三8.2.2.2.4腌制水产制品8.2.2.2.4.1腌制品生产应采用适当盐度,防止非嗜盐菌的繁殖三8.2.2.2.4.2应有防止蚊蝇虫害侵染的装置三8.2.2.2.5罐头水产制品应保证足够的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三8.3化学污染的控制8.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三8.3.2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产制品特点制定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有效实施,所使用的洗涤剂二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 B14930.1和G B14930.2的规定三8.3.3水产制品接触面应无消毒剂残留三8.3.4与水产制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防止有害物质向食品迁移以保证人体健康三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三。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鼓励水产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 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 竞争力,推动整个产业的升级转 型。
提高品质管理水平 加强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品质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产品符合欧盟的卫生要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论坛,加强 与欧盟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推动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制定 和实施。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概述 • 欧盟水产品卫生标准要求 • 欧盟水产品检验和认证要求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影响和挑战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未来发展
01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概述
法规背景和目的
保障人类健康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旨在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防止食源性疾病 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
加工过程中的操作应符合欧盟卫生标 准,如防止交叉污染、控制温度和时 间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加工设备
加工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 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和使用效果。
包装和标签要求
包装材料
水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欧盟卫生 标准,无毒、无异味,能够防止 二次污染和破损。
标签内容
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情况和追溯 来源。

撤销或暂停违规企业的水产品 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资格

对涉及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刑 事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 社会公布,以警示其他企业。
05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影响和挑 战
对水产品出口的影响
增加检验检疫费用
01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非常严格,导致出口成本增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横向的
•饮用水 •食品添加剂
•98/83 •指令89/107 & 95/2
•标签 •消费者信息
•指令2000/13 •104/2000 & 2065/2001
•食品卫生 •附件1: 初级产品,附件 II: 总体卫生要求
•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 •第 VIII部分: 水产品
•官方控制 •一致性的核查: 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动物福
•被 2074/2005, 2076/2005, 1662/2006, 1791/2006, 1243/2007修

•部分被2076/2005废止 •被776/2006, 1791/ 2006, •180/2008, 301/2008修改
•被882/2004, 2074/2005, 2076/2005, 1663/2006, 1791/2006修改
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会议,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 际问题 。 • 2、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最高决策机构,又部长理事会。 • 3、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联盟的 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 • 4、欧盟委员会(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
•REGULATION •EC No 853/2004
•REGULATION •EC No 854/2004
•REGULATION •EC No 882/2004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二、欧盟法规概括
•852/2004 •853/2004 •882/2004 •854/2004
•部分被 2074/2005废止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㊁验收㊁加工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制品的生产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水产制品以鱼类㊁虾蟹类㊁头足类㊁贝类㊁棘皮类㊁腔肠类㊁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㊂2.2暂养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㊂2.3贝类净化从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捕获的活贝类在天然或人工清洁海水中暂养一段时间使体内的微生物数量降低的过程㊂3选址与厂区环境3.1选址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1的规定㊂3.2厂区环境3.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2的规定㊂3.2.2生产区域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设施与设备5.1设施5.1.1供水设施5.1.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1的规定㊂5.1.1.2加工用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必要时应在无污染区域设置储水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㊁无味㊁防腐蚀㊁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便于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应密封并适当防护以确保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㊂5.1.2排水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2的规定㊂5.1.3清洁消毒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3的规定㊂5.1.4废弃物存放设施5.1.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4的规定㊂5.1.4.2废弃物容器应防水㊁防腐蚀㊁防渗漏㊂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安装㊁维护和使用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1.5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5的规定㊂5.1.6通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6的规定㊂5.1.7照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7的规定㊂5.1.8仓储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8的规定㊂5.1.9温控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9的规定㊂5.2设备5.2.1生产设备5.2.1.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1的规定㊂5.2.1.2材质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2的规定㊂5.2.1.3设计5.2.1.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3的规定㊂5.2.1.3.2接触水产制品的设备㊁容器和用具的设计与制造应易排水㊁易清洁㊁易消毒和易维护㊂5.2.1.3.3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㊁凸起㊁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㊂5.2.2监控设备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2的规定㊂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5.2.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3的规定㊂5.2.3.2设备维修时,应防止造成产品污染;维修后应对维修区域进行清洗消毒;对原料预处理设备应注意防锈㊂6卫生管理6.1卫生管理制度6.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㊂6.1.2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加工阶段的物料容器不应相互混用㊂6.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㊂6.3水产制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㊂6.4虫害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㊂6.5废弃物处理6.5.1应制定废弃的原辅料包装物及加工过程中分拣出的寄生虫㊁贝壳㊁海胆壳㊁虾肠线㊁海参石灰质嘴等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制度,这些废弃物应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对水产制品㊁水产制品接触面㊁供水及地面造成污染㊂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孳生㊂6.6工作服管理6.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㊂6.6.2应配备防水的专用工作服,如手套㊁套袖㊁围裙㊁鞋靴等㊂7原料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㊂7.2原料7.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2的规定㊂7.2.2所有原料均应来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域㊂7.2.3海水水产品㊁淡水水产品暂养和运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㊂7.2.4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藻类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19643的要求㊂7.2.5以水产动物内脏㊁卵㊁皮㊁鳍㊁鳞㊁骨㊁壳等非肌肉组织作为水产制品原料的,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㊂7.2.6已死亡的黄鳝㊁鳌虾㊁河蟹㊁贝类不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㊂7.2.7必要时对双壳贝类应进行贝类净化㊂7.2.8对双壳贝类㊁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制品原料应进行毒素检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㊂7.2.9生食水产制品的原料应检验致病菌㊁病毒㊁寄生虫及其虫卵㊂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㊂7.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2760的要求㊂7.4食品相关产品7.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相关规定㊂7.4.2加工用水㊁制冰用水㊁解冻用水和蒸汽用水应符合G B5749规定的要求㊂7.4.3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㊁破碎㊁运输㊁贮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用于盛放㊁运输㊁贮存的容器应易于清洗,避免污染㊂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㊂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㊂8.1.2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危害的风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水产制品不同的工艺特点,确定危害预防措施和关键控制点㊂8.1.3原料预处理㊁冷冻㊁蒸煮㊁干制㊁熏制㊁盐渍等加工过程应按照各自加工工艺和产品特点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人流㊁物流和气流交叉污染㊂8.1.4应避免废水㊁废弃物对原料及产品造成污染㊂8.2生物污染的控制8.2.1清洁和消毒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㊂8.2.2水产制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8.2.2.1一般要求8.2.2.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2的规定㊂8.2.2.1.2根据水产制品特点,确定环境㊁生产过程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计划,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实施,必要时建立水产制品加工过程中的致病菌监控程序㊂8.2.2.1.3当生产线末端的水产制品监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加大对环境微生物监控的采样频率,同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取样点,并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㊂8.2.2.1.4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指示计㊂8.2.2.1.5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㊂8.2.2.1.6应严格控制水产制品原料的解冻时间和温度㊂8.2.2.2不同工艺水产制品的微生物控制8.2.2.2.1冷藏水产制品8.2.2.2.1.1加工车间应有降温措施㊂8.2.2.2.1.2应尽快将加工后的水产制品移至冷藏环境中,冷藏室中应配备温度指示计㊂8.2.2.2.2冷冻水产制品8.2.2.2.2.1根据水产制品的自然状态如厚度㊁形状㊁生产量等特性确定冻结时间和冻结温度,确保尽快地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㊂8.2.2.2.2.2对生食海产品应保证充足的冷处理,以确保杀死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㊂8.2.2.2.2.3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保证冷冻制品中心温度低于-18ħ㊂8.2.2.2.3干制水产制品8.2.2.2.3.1干燥过程应做好防虫㊁防尘处理㊂8.2.2.2.3.2干制品应严格控制干燥时间㊁干燥温度㊁环境湿度,以确保干制品的水分活度在安全范围内㊂8.2.2.2.4腌制水产制品8.2.2.2.4.1腌制品生产应采用适当盐度,防止非嗜盐菌的繁殖㊂8.2.2.2.4.2应有防止蚊蝇虫害侵染的装置㊂8.2.2.2.5罐头水产制品应保证足够的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㊂8.3化学污染的控制8.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㊂8.3.2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产制品特点制定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有效实施,所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 B14930.1和G B14930.2的规定㊂8.3.3水产制品接触面应无消毒剂残留㊂8.3.4与水产制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防止有害物质向食品迁移以保证人体健康㊂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国质检函[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此协议已修订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国质检函〔2001〕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双方商定,《协议》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协议》印发你们,请各局认真学习、及时宣传、严格执行。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协议》要求,中韩双方向对方出口的水产品,均需来自经本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

因此,请各局切实加强对出口加工厂的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并按总局《关于上报对韩出口水产品注册(登记)加工厂名单的函》(质检办认函〔2001〕1号)的要求,及时将符合加工厂卫生注册(登记)条件,并有对韩出口业务的已注册(登记)水产品加工厂名单报总局,以统一对韩通报。

二、《协议》要求,双方互供水产品,需附有双方认可备案的卫生证书,因此,请各局严格按照协议和附件的要求,加强对输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

三、对从韩国进口的水产品,要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韩国海洋水产部批准的韩国水产品加工厂名单待韩国海洋水产部向总局通报后下发。

在协议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委托方(中国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韩国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目的和背景1.1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协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各方身份2.1 委托方(中国方)的身份委托方(中国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水产品进出口业务,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委托方(韩国方)的身份委托方(韩国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水产品进出口业务,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3 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人为委托方(中国方)或委托方(韩国方)授权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权利和义务3.1 委托方(中国方)的权利和义务1) 提供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水产品资料;2) 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保证进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3) 提供出口水产品资料,并符合韩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 配合韩国政府的检疫工作,保证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5) 对于因委托方(中国方)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出口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进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食品出口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检验检疫标志等信息。

第三章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对首次进口的食品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按照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的种类、来源国家(地区)、生产加工工艺等因素,确定检验检疫的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销售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抽检、风险评估等工作。

进口水产品包装法规

进口水产品包装法规

进口水产品包装法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进口水产品是指从其他国家进口到我国的各种类型的水产品,如饮用水、矿泉水、纯净水等。

由于水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其包装必须符合严格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下是关于进口水产品包装法规的详细介绍:一、包装材料1. 食品级包装材料: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规定,进口水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级标准,即材料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如有必要,必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环保包装材料:进口水产品的包装材料应尽量选择环保、可降解的材料,避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塑料制品,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耐热包装材料:对于热处理和灭菌的水产品,包装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能够确保产品在高温条件下不会破裂或产生有害物质。

二、包装规格1. 包装容量: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容量必须准确标注在包装上,消费者可据此选择合适的产品规格。

包装容量的标注必须符合我国计量法规定,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2. 包装形式: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形式应具有保护性,能够有效防止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受到损坏或污染。

常见的包装形式包括塑料瓶、玻璃瓶、桶装等,需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形式。

3. 包装印刷: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必须包含清晰、准确的产品信息和标识,如产品名称、厂家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三、卫生标准1. 包装清洁: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必须在生产过程中保持清洁,避免受到外部环境的污染,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性。

2. 密封性能:包装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能够有效防止气体、水分等外界物质进入产品,确保产品的原有品质和味道不受影响。

3. 防伪性能: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应具有防伪性能,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四、贮存运输1. 适应性: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必须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气候条件和运输方式,有效保护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进口食用水产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食用水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消费者食用水产的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食用水产的检验、监管、销售、使用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一)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用水产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二)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用水产的通关监管,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扣留、退运或销毁。

(三)商务部门:负责进口食用水产的市场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确保进口食用水产的质量安全,对产品进行自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检验检疫(一)进口食用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进口食用水产进行抽样检验。

(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用水产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三)检验检疫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用水产,依法进行退运、销毁或强制处理。

五、监管措施(一)海关部门对进口食用水产的通关实施严格监管,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扣留、退运或销毁。

(二)商务部门对进口食用水产的市场进行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进口食用水产的质量安全。

六、销售和使用(一)进口食用水产的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售。

(二)进口食用水产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消费者可追溯产品来源。

七、监督检查(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进口食用水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消费者有权对进口食用水产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由检验检疫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共同解释。

俄罗斯食品流通卫生法规

俄罗斯食品流通卫生法规

俄罗斯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2.3.4 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技术工艺和原材料)卫生规定和标准 SanPiN 2.3.4.050-96“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经1996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决议第6号采用)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目录1. 适用范围2. 标准参考文件3.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3.1. 一般规定3.2. 企业规划3.3. 生产车间3.4. 供水与排水3.5. 照明,加热与通风3.6. 厂区与生产车间的维护3.7. 设备,工器具和包装容器的要求3.8. 辅助材料和冰3.9. 捕捞3.10. 接收和整理间3.11. 鱼的冷却加工3.12. 盐渍产品的生产3.13. 腌制产品的生产3.14. 罐头食品的生产3.15. 烹饪食品的生产3.16. 鱼肉馅的生产3.17. 熟甲壳类和软体类动物产品3.18. 烟熏产品的生产3.19.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3.20. 鱼卵的生产3.21. 医用类鱼脂肪,维生素及水解物等的生产4. 出口水产品的捕捞和加工船的要求4.1. 捕捞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4.2. 渔船上原料鱼和水产品的要求4.3. 鱼类加工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4.3.1. 通用要求4.3.2. 水产品前处理、加工和冷冻区域的要求4.3.3. 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4.3.4. 水产品的冷冻要求4.4. 加工船上的水产品加工和储藏要求5. 通用部分5.1. 生产条件的卫生-流行病监督和控制5.1.1. 一般检查5.1.2. 特殊检查5.2. 水产品在存在寄生虫情况下的要求5.3. 包装5.4. 标识5.5. 储藏和运输5.6. 水产品卸载和批发要求5.7. 环境保护5.8. 劳动保护5.9. 健康控制和检查5.10. 个人和职业卫生规定5.11. 公用设施间5.12. 防鼠防虫措施5.13. 遵守本卫生规定的义务和责任6.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6.1. 活双壳贝类养殖区的要求6.2.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初级加工及至运输至加工企业的要求6.3. 加工企业和加工区的要求6.4. 净化中心的要求6.4.1. 用于储藏活双壳贝类的水池和容器的要求6.4.2. 活双壳贝类净化用水的水质要求6.4.3. 用于活双壳贝类净化的海水的处理6.5. 活双壳贝类暂养系统的要求6.6. 活双壳贝类净化过程的控制6.7. 包装6.8. 活双壳贝类的批号标记6.9. 活双壳贝类的储藏和运输6.10. 活双壳贝类的要求6.11. 卫生控制7. 附件7.1. 生产用水实验室检验记录表7.2. 依据委员会指令80/778/EEC的饮用水和海水要求7.3. 空罐的清洗和消毒7.4. 品质证书7.5. 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水产品卫生证书样本7.6. 手和身体暴露部位感染脓疮和其他影响外表皮完整性的疾病的检查记录表7.7. 欧盟委员会指令中的术语1. 适用范围1.1. 本卫生规定和标准(以下简称卫生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居民卫生和流行病健康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1994年6月5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N625所批准的“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规定”,欧盟委员会指南:理事会指令80/778/EEC、91/493/EEC、92/48/EEC、95/149/ЕС; 委员会指令93/140 /EEC、93/185/EEC、94/356/EEC;EEC规章1093/94,规定了鱼类和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官方要求。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

1.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
入境前准入
23
出入口境检时验查检验疫
3
入境后监管
口岸检验 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 监控制度
风险警示 通报制度
标签明示 制度
进口食品只有在口岸经检验检 疫合格后,方允许进口。
制订进口食品年度监控计划,实施 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对进口不合格食品发布警示,上网公 布,并及时通报出口国家和地区。
建立“一个模式,十项制度” 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规 定备案要求、异地协作监管)。
对包装实施标识管理:按照输 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 运输包装上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 区。
监管措施:出境冰鲜水产品检 验检疫有效期七天。
❖ 与31号令的主要区别
明确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统 一负责、领 导、组织、 协调本区域 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
承担综合协 调职责:
- 风险评估 - 标准制定 - 信息公布 - 检验机构 认定条件和 规范的制定
- 查处重大 事故。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进口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生产 食品口岸 检验监管。 生产监管。 加工监管。 检验监管。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3
出入口境检前验准检入疫
2
入境时查验
3
入境后监管
风险分析 对于特定食品,进口前需进
制度
行风险分析。
卫生注册 国外对华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须获
制度
得卫生注册后,方可对华出口。
检疫审批 高风险动植物源性食品,须事先申获
制度
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2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海关总署对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水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水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水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法规标准介绍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法规标准介绍
圣qq鱼生箜墨塑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法规标准介绍日本是发达的水产大国其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有比较健全的机构法规和技术体系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本文概要介绍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现状和技术法规体系希望能对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维普资讯
法规
20 0 6年 第 3
日本水产 品质量 安全 卫生 管理及 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术 法 规 标 准 介 绍
日本 是发 达 的水 产大 国 , 对 水 产 品 质量 安 全 机管理小组” 负责应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该危机 其 ,
卫生管理有 比较健全的机构、 法规和技术体系, 有一 管理 小 组主要 由消 费者安 全局 负责 食 品安 全 的官员
水 平有 所帮 助 。
安全 问题联 络体 制 。
1 日本水产 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的现

1 1 组 织机 构 .
() 生劳 动省 。厚 生劳 动省设 有 医药 食 品局 , 2厚
医药食品局 内设食品安全部 , 该部 主要负责食品的 安全性。在防止食物中毒 的同时 , 制定食 品的各种
理 职能方 面又 各有侧 重 。
2 职 能 分工
取应对措施 , 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 三是风险信息沟通 与公开 。以委员会为核心 , 建立由相关政府机构、 消 费者 、 生产者等广泛参与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 , 并对 风险信息沟通实行综合管理。 在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上 , 7名委 员组 成最高
科 学 家和专 家组成 的独 立委 员会 一 一食 品安 全委员
门。在发生疯牛病及进 口蔬菜残 留农药等问题后 ,
日本 消费者对 食 品卫 生 与 安全 的关 心 增 强 , 迫切 要

进口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相关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进口水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四、进口水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五、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六、进口水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七、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组长:成员:1、组长为企业法人 ,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 ,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和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必须使用清洁、无毒的售货工具。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流转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一、为了加强本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企业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凡进入本企业销售的国内食品都必须实行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证明和许可证,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并按照食品进货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质量检验报告。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附件1:1.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备注: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的规则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准备期。

2. 输入河豚的特殊条件(1)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2)输入产品的类型:冰鲜、冷冻未经加工的生河豚仅去除内脏的河豚(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附件2:대한민국농림수산식품부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SANITARY(HEALTH) CERTIFICATE(위생증명서)Serial No(발행번호)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선적자성명및주소)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수하인성명및주소)Description of Goods :(제품명)Weight Declared :(신고수량)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포장개수및형태)Container No. : Seal No. :(콘테이너번호) (봉인번호)Name, Address and Approval No.of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등록공장명칭, 주소및등록번호)Place of Dispatch(Port) : Place of Destination(Port) :(선적지항구) (도착지항구)Means of Conveyance : Date of Dispatch :(운송수단) (선적일자)Date(Period) of Production :[생산일자(기간)]This is to certify that(이증명서는다음사항을증명한다) :1. The above fi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상기의수산물은농림수산식품부에등록된가공공장에서생산되었음)2. 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packed,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tion,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sionof 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Republic of Korea.(본제품은농림수산식품부의관리하에위생적인조건에서생산, 포장, 저장및운송되었음)3. 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by 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 of Korea and not found anypathogenic bacteria, 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 regul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본제품은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이검사하였으며, 중국에서규정하고있는병원성세균, 위해물질및이물질이발견되지않았음)4. The products meet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본제품은위생조건에충족하고식용에적합함)Date of Issue(발행일자) :Stamp : SIGNATUREChief of BranchNATIONAL FISHERIES PRODUCTSQUALITY INSPECTION SERVICE附件3:不合格水产品及其加工厂调查处理程序一、不合格分类按项目要求检出的不合格情况分类如下:第一类:一般危害的不合格情况。

HACCP: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

HACCP: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

HACCP: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HACCP定义1、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含义:HACCP表示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

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

但不代表健康方面一种不可接受的威胁。

识别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节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通过对加工过程的每一步进行监视和控制,从而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

2、什么是危害,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害是什么?危害的含义是指生物的、化学的或物理的代理或条件所引起潜在的健康的负面影响。

食品生产过程的危害案例包括金属屑(物理的)、杀虫剂(化学的)和微生物污染,如病菌等(生物的)。

今天的食品工业所面临的主要危害是微生物污染,例如沙门氏菌、生态氧157:H7、防腐剂、胚芽菌、峻菌、肉菌等。

3、HACCP的重要性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控制潜在危害的先期觉察决定了HACCP的重要性。

通过对主要的食品危害,如微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的控制,食品工业可以更好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方面的安全保证,降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从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4、HACCP标准是新的吗?为什么最近几年国际上那么重视HACCP?HACCP并不是新标准,它是20世纪60年代由皮尔斯伯公司联合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美国一家军方实验室(Natick地区)共同制定的,体系建立的初衷是为太空作业的宇航员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世界人们对食品安全卫生的日益关注,食品工业和其消费者已经成为企业申请HACCP体系认证的主要推动力。

世界范围内食物中毒事件的显著增加激发了经济秩序和食品卫生意识的提高,在美国、欧洲、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越来越多的法规和消费者要求将HACCP体系的要求变为市场的准入要求。

一些组织,例如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微生物食品标准顾问委员会、以及WHO/FAO 营养法委员会,一致认为HACCP是保障食品安全最有效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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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准则该则代表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最新想法。

它并不对任何人产生或授予任何权力,也不为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或者公众所应用。

如果非正统的方法可以满足适当的法规和规则,则该方法可以应用。

如果你想要讨论非正统的方法,可以联系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成员,使该法生效;如果你不支持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成员,按该准则扉页上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联邦法规21页的123部分—水产品·A 部分—总则章节123.3定义123.5现行良好操作规范123.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123.7纠偏行动123.8验证123.9记录123.10培训123.11卫生控制程序123.12对进口产品的特殊要求·B 部分—熏制或烟熏风味的水产品章节123.15 总则123.16 加工控制·C 部分生的软体贝类章节123.20 总则123.28 来源控制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条例第201,402,403,406,409,701,704,721,801,903部分(21 U.S.C.321, 342, 343, 346, 348, 371, 374, 379e, 381, 393);公众健康服务条例第301,307,361部分(42 U.S.C.241, 2411, 264)。

·A部分总则·123.3部分定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条例第201节以及本章110部分的定义和解释条款,除了那些作了重新定义的以外,对本部分仍然适用。

以下定义将也适用:a、认证编号:贝类控制当局授予贝类加工者的一个特定的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号码。

b、关键控制点:可实施控制的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某一点、步骤或过程,它能防止、消除对食品安全危害或使危害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c、关键限值:为防止、消除已确认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或使危害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必须在关键控制点加以控制的一个物理、生物或化学参数的最大值或最小值。

d、水产:是指除鸟类和哺乳动物以外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水或海水的有鳍类、甲壳类和其他形式的水产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鳄鱼、蛙类、龟类、海参、海蛰、海胆及此类动物的卵)及所有软体动物。

e、水产品:以水产为主要组成的人类食品。

f、食品安全的危害:任何会使食品对人类消费安全构成威胁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

g、进口商:商品进入美国后其美国的货主或受货人,或是国外货主或受货人在美国的代理人或代表。

此人负责确保获准进入美国的货物符合一切有关进口的法律。

为达到此目的,通常进口商不能是海关代理人、发货人、承运人或轮船代理人。

h、软体贝类:指新鲜或冷冻的牡蛎、蛤、贻贝、扇贝的可食种类或这些品种的可食部分,完全由闭壳肌制成的产品除外。

i、预防措施:用于控制发生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物理、化学或其他因素。

j、加工监控装置:显示关键控制点加工情况的仪器或设备。

k、(1)加工:对于水产品的处理、贮存、预处理、去头、去脏、去壳、冷冻、加工成不同的商品形式、加工、保鲜、包装、贴标签、卸货或暂存。

(2)此规定不适用于:(i)捕捞或运输中未经加工的水产品。

(ii)在捕捞船上仅为水产保鲜而做的例如去头、去脏或收获期船上的短暂冷冻处理。

(iii)零售商的操作。

i、加工者:在美国或国外从事水产品商业的、传统的或风俗的加工的任何人。

加工者包括那些从事用于生产食品以作市场或消费者测试的人员。

m、产生鲭鱼类毒素的鱼的品种:金枪鱼、鯥、mahi mahi, 及其他不管是否属鲭鱼亚目种类,这些鱼被捕捞后处于中温菌可繁殖的气温条件下,其肉中的游离组氨酸脱羧基作用,产生游离的组胺,并可达到一个显著水平。

n、必须:用于说明强制性的要求。

o、贝类控制当局:指一个联邦、州或国外机构,或是君主自治的政府,其依法从事包括诸如:软体贝类生长区域的划分、贝类捕捞控制的实施及软体贝类加工者的认证等活动。

p、贝类原料:未加工的带壳软体贝类。

q、应该:用于说明推荐性或建议性的程序或用来确定推荐性的设备。

r、去壳贝类:指软体贝类一侧或两侧贝壳已被去掉。

s、烟熏或烟熏风味的水产品:指经过以下加工而制成的最终产品:(1)水产品经盐(NaCl)处理,且(2)用木头、木屑或类似物质燃烧的烟直接熏制,或是通过将类似材料浸入木材熏液使其具有烟熏风味。

t、标签:捕捞者或加工者附在贝类原料容器的捕捞情况记录。

·123.5部分现行良好操作规范a、本章110部分用于确定用于加工水产品的设施、方法、操作和控制是否安全,以及这些产品的是否在卫生的条件下加工。

b、本章目的是针对水产加工提出具体要求。

·123.6部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a、危害分析:每个加工者必须进行或已进行危害分析以确定每种水产品在加工过程中是否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的危害,并确定加工者用来控制危害的预防措施。

此类危害可发生在加工场所环境的内部和外部(包括捕捞前、捕捞过程及捕捞后)。

可能发生的危害是指经验、病理学资料、科学报导及其他信息提供的结论中指出的在缺乏监控的某种水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谨慎的加工者应对此实施控制。

b、HACCP计划:当本节(a)段描述的危害分析显示有可能发生一种或多种食品安全危害时。

每个加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或实施)书面的HACCP计划,一份HACCP计划必须包括:(1)加工者的每个加工水产品加工地点;(2)由加工者加工的每一种水产品。

如果根据(c)段所述的要求而进行的食品安全危害、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和其他的步骤完全相同的话,所有水产品及所有的生产方法可共用一个HACCP计划。

c、HACCP计划书的内容。

HACCP计划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列出根据本节(a)段内容确定了的,可能发生,且必须对水产品可加以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应对以下可能发生的危害加以考虑;(i)天然毒素;(ii)微生物污染;(iii)化学污染;(iv)杀虫剂;(v)农药残留;(vi)当食品安全危害与腐败有关时,产生鲭鱼毒素的品种或其他鱼种的腐败分解;(vii)寄生虫。

加工者应有这方面的知识并应知道若未经足以杀死寄生虫的加工过程,消费者可能食用含有寄生虫的水产品。

或者加工者应将这类产品说明,贴标签或向消费者声明;(viii)未经认可直接或间接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色素;(ix)物理危害;(2)列明每种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应包括:(xi)控制加工厂内部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和(xi)控制加工厂外部环境,包括捕捞前、中、后期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的关键控制点;(3)列明每个关键控制点必须满足的关键限值;(4)列明用于监控每个关键控制点的过程和频率,以确保与关键限值一致;(5)包括按&123.7(b)制定的用于关键控制点失控的纠偏行动计划;(6)列明加工者依照123.8(a)实施的验证程序和频率;(7)提供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的记录保持体系。

记录必须包括监控期间获得的实际值观察结果。

d、在HACCP计划上签名或注明日期(1)HACCP计划必须由加工厂最高负责人或加工者的较高级官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签名必须表明此HACCP计划已被接受并由公司实施。

(2)HACCP计划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于:(i)在最初通过时;(ii)在任何修改时;(iii)已按123.8(a)(1)所制订的计划验证时。

e、受其他法规约束的产品。

对于满足本章113或114部分要求的水产品。

在HACCP计划不需列出在密封的包装容器中成品中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形成有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也不需要列出对该危害所作出的预防控制方法。

此类水产品的HACCP计划必须记录其他一切可能发生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

f、卫生。

卫生控制措施可以包括在HACCP计划中。

但在&123.11(b)监控范围内的部分不必包含在HACCP计划中,反之亦然。

g、法律依据。

当HACCP计划是必须的时,没有或未实施HACCP计划的加工者应按本节的要求制定。

否则,不按本部分要求的加工者生产的产品,将按法令402(a)(4)被确定为掺杂品。

必要的话,政府将通过加工者对HACCP的全面贯彻情况,来判断该加工者是否能长期不断地确保安全。

·123.7 部分纠偏行动a、每当偏离关键限值的情况发生时,加工者必须按以下行动纠偏。

(1)依据适用于某种偏离的纠偏行动计划,或(2)依据本部分(c)段的规程。

b、加工者可依据123.6(c)(5)采用已制定的纠偏行动计划,使之成为其HACCP计划的一部分。

当发现关键限值产生偏离时将采取预先制定的纠偏行动。

用于某个特殊偏离的纠偏行动计划,应叙述采取的步骤及明确进行这些步骤的责任,以保证:(1)进入市场的产品对健康无害或不会由于偏离关键限值而产生掺杂品;(2)引起偏离的原因得到改正。

c、当发生关键限值的偏离且加工者无纠偏行动计划时应做到:(1)隔离并存放受影响的产品,直到满足(c)段(2)和(c)段(3)的要求;(2)对受影响的产品复查以决定其销售的可行性。

进行复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或有这方面的经验。

专门培训可以包括或不包括&123.10中的培训;(3)必要时对受影响的产品采取纠偏行动,以防止危害健康或由于偏离而发生的掺杂品进入市场;(4)必要时采取纠偏行动,对偏离的原因进行校正;(5)经&123.10培训的人员及时重新评价HACCP计划,以决定是否有必要修改以避免再次发生偏离,并对HACCP计划作必要的修改。

d、依据本部分进行的所有纠偏行动应完全按&123.8(a)(3)和&123.9记录要求进行记录。

·123.8部分验证a、总体验证。

每个加工者都必须验证其HACCP计划能否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的危害,以及它是否被有效执行,验证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HACCP计划重新评价。

当发生可能影响危害分析的变化时、或通过任何方法改变HACCP计划或至少每年一次改变时,要重新评价计划的适用性,这些变化可以包括下列变化:原料或来源、产品配料、加工方法或体系、成品销售体系或预期用途或成品的顾客。

重新评价必须是由按&123.10培训的人员来执行。

当重新评价表明计划已不再完全符合&123.6(c)的要求时,必须立即修改HACCP计划。

(2)不间断的验证活动。

包括:(i)复查加工者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关键控制点的执行有关,或发现存在未确定的关键控制点;(ii)加工监控仪器的校正;(iii)由加工者自行决定进行定期的成品或在加工过程中的检测。

(3)复查记录。

复查包括签字和日期,由经&123.10培训的人员复查,并作以下记录:(i)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复查是为了至少确保记录完整且验证记录是否在关键限值之内,复查应在记录后的一周内进行;(ii)采取纠偏行动:复查是为了保证记录完整且验证是否按&123.7采取了适当的纠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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