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非法狩猎犯罪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多发高发的一类犯罪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如下:一、非法狩猎罪量刑依照刑法第341条2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就刑法规定来看,犯本罪可以单处罚金。
二、正确理解“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中关于狩猎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狩猎的规定,不能称之为“狩猎法规”。
三、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该罪成立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特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保护管理野生动物。
具体来说,本罪犯罪对象就是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未列入“三有”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诸如蝉、蝎子、蜘蛛之内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管理对象,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四、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犯罪的“四禁”要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犯罪,必须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的“四禁”,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一)禁猎区、禁猎期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2、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禁猎区、禁猎区。
3、要确定某个非法狩猎案件是否发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必须查询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
(二)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狩猎禁用工具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禁用方法包括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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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 让有关许可证 件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十一 条第一款:吊销证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8
伪造、倒卖、转 让特许猎捕证 或者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 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按照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
款
《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三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规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本市重 点: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 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 款。
数量超过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 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数量少于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工 具以外的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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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猎区、禁猎 期或者使用禁 止使用的工具 和方法猎捕非 国家或者本市 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 六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 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掏鸟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为满足个人口腹之欲,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野外掏取鸟蛋,共计30余枚。
案发后,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法律分析1.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1)违反狩猎法规: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掏取鸟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王某掏取的鸟蛋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
(3)情节严重: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多次掏取鸟蛋,数量较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2. 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狩猎罪,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4.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3)强化生态保护意识:人们应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尊重自然规律,珍惜野生动物资源。
三、总结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狩猎案件,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狩猎罪认定(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非法捕捞立案标准
非法捕捞立案标准
非法捕捞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禁捕期、禁渔区、禁渔期和保护期进行渔捞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非法捕捞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未取得捕捞证、渔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在禁捕、禁渔区内或者禁止某些渔业方式的区域,非法进行渔业捕捞活动;
3. 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进行渔业捕捞活动;
4. 违反禁用工具、方法等规定,采用禁用渔具或者方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5. 捕捞未成熟或者禁渔、保护水产品;
6. 违反安全和环保规定,使用炸药、电鱼、毒饵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工具和方法。
对于以上非法捕捞行为,需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以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狩猎证办理条件流程
狩猎证办理条件流程狩猎证是指凭证人身身份,在指定的猎场、猎区、保护区进行合法狩猎活动所需的凭证。
不同地区对狩猎证的办理条件和流程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狩猎证办理条件和流程的介绍。
一、狩猎证办理条件:1.年龄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
狩猎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一般限制未成年人申请狩猎证。
2.体检要求:有些地区要求狩猎证申请人必须通过相关的体检,以确认其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狩猎活动的要求。
3.专业知识要求:有些地区要求狩猎证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狩猎知识和技能,例如通过相关的考试或培训课程。
4.法律法规要求:狩猎活动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管理,狩猎证申请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5.安全意识要求:狩猎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狩猎证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狩猎证办理流程: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狩猎证办理机构,一般是当地的林业、公安或相关部门。
3.审核和审批:办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狩猎证办理条件。
审核通过后,进行审批手续,颁发狩猎证。
4.缴费: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关的狩猎证费用,费用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
5.颁发狩猎证:经过审核和审批后,狩猎证办理机构将颁发狩猎证给申请人。
6.使用和续期:持证人可以凭狩猎证在规定的猎场、猎区、保护区进行合法狩猎活动。
狩猎证的有效期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通常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期手续。
7.定期检查:一些地区要求持证人定期进行狩猎证的检查,以确认其仍然符合狩猎证办理条件。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三有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三有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通常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定,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基础。
具体的三有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有珍贵稀少度:野生动物种群在地区内数量较少,视为珍稀或稀有物种。
2. 有独特性:野生动物具有独特的形态、生态特征或生活习性,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或保护价值。
3. 有危险性: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自然灭绝风险,或受到外来物种侵入、栖息地破坏、非法捕捞或非法贸易等威胁。
根据这些标准,一些常见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猫、孟加拉虎、亚洲象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三有野生动物。
同时,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也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立案管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限制规定,以确保其种群的稳定和栖息地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二)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 1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3 .非法狩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非法狩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狩猎 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森林是指大片的树木,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其 他林木包括防风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和特 种用材林。 2 .客观特征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砍伐国家、集体或他 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关于审理破 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 三种情形:
2 .客观特征 非法狩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 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 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 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 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 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 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 即可构成犯罪。 本罪是情节犯,即非法狩猎的行为必须是情 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 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 区、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 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的宝贵生命,它们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进行非法捕猎,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生命,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捕猎行为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捕猎行为。
捕猎行为不仅仅是指直接用工具捕捉野生动物,还包括设置陷阱、使用毒药、电击等各种方式来获取野生动物,甚至包括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干扰其正常生活的活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非法捕猎行为,法律责任是相当严厉的。
如果是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这可能包括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捕猎的情节轻重而定,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会更高。
假如捕猎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性质就更加严重了。
这种情况下,将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意味着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且,对于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的打击力度是极大的,哪怕只是一只,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除了直接的捕猎者,那些为捕猎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明知他人在进行非法捕猎,还为其提供工具、设备、场地等帮助的,也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属于法律严格禁止和打击的范畴。
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捕猎行为的发生,破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秩序。
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捕猎的法律责任。
禁猎区和禁猎期是为了给野生动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生存环境,在这些特殊区域和时间段进行捕猎,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单位实施的捕猎行为,法律也不会姑息。
单位犯非法捕猎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狩猎是指未经授权而进行狩猎、毁坏野生动植物,或非法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因此,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和量刑是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下面,我们将围绕最新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进行阐述。
一、非法狩猎罪的基本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狩猎、捕捞、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收购、销售、运输、储存或者非法出境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狩猎、捕捞、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超过法定标准;(2)使用非法工具、方法和手段;(3)多次实施;(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5)团伙作案;(6)对公民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等。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客体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主体有狩猎、捕捞、杀戮人员、收购、销售、运输、储存人员等。
二、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在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量刑时,应参照《刑法》规定,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情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如下:1. 犯罪主体:狩猎、捕捞、杀戮人员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主体虽然具体作案手段不同,但由于作案手段一般比较残忍,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均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他们应该受到较重的惩罚。
(1)首犯狩猎、捕捞、杀戮的野生动物类型属于非国家法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普通野生动物,属于情节较轻的,通常处以拘役6个月到3年的刑罚。
非法狩猎罪的教义学分析——以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
非法狩猎罪的教义学分析——以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张允源【期刊名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22(35)5【摘要】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颁行后,非法狩猎罪由双层法益转化为三层法益结构,使行为足以对前置阻挡层法益狩猎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并对阻挡层法益野生动物管理秩序造成具体危险进而对背后层法益生态秩序造成抽象危险时便具有实质违法性从而符合入罪标准。
本罪的适用应明确刑法意义上“狩猎”与“猎捕”含义的界限,猎捕为狩猎活动的核心环节,而非同一概念;将主观“明知”要素作为入罪标准,而非量刑标准;对“禁用工具、方法”的认定刑法应保持自身独立判断,以本罪法益为指导,避免司法适用的扩大化。
应对《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完善,对“严重损害结果”进行类型化分析,将行政处罚作为入罪标准,使非法狩猎罪的适用路径恪守其法益内涵及规范目的。
【总页数】7页(P90-95)【作者】张允源【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相关文献】1.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司法证明问题——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为视角3.禁止重复评价在刑行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以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为视角4.禁止重复评价在刑行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以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为视角5.非法狩猎罪的司法困境与治理对策研究——以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的办理为视角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狩猎证办理条件流程
狩猎证办理条件流程狩猎证是指国家授权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内,合法地狩猎野生动物的证件。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因此狩猎证的办理条件和流程也需要严格规范和管理。
一、狩猎证办理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 健康状况: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病等影响狩猎安全的疾病。
3. 知识水平: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狩猎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狩猎工具和武器,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4. 犯罪记录:申请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5. 狩猎场地: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的狩猎场地,且该场地必须符合狩猎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6. 狩猎工具和武器: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的狩猎工具和武器,并具备良好的使用和保管习惯。
二、狩猎证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体检证明或健康证明。
(3)狩猎知识证明或技能证明。
(4)狩猎场地证明。
(5)狩猎工具和武器证明。
(6)照片。
2. 前往当地狩猎管理部门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狩猎管理部门,填写《狩猎证申请表》,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3. 审核材料狩猎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4. 缴纳费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狩猎证费用,缴费后即可领取狩猎证。
5. 遵守规定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狩猎规定,不得捕杀、猎捕、贩卖、运输、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非法狩猎,不得损害野生动物资源。
三、狩猎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狩猎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狩猎证的使用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狩猎证有所不同,持证人需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
四、狩猎证的重要性狩猎证的发放和管理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可以有效地控制狩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
同时,狩猎证也是狩猎者合法狩猎的凭证,持证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内进行狩猎活动,享受狩猎的乐趣和收获。
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仍有部分人员以追求刺激或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狩猎,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和打击。
本文将介绍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一、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定义“二次非法狩猎”是指猎取已经被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而“三有动物”则是指具有珍稀、濒危或特别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
对于“三有动物”的定义,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有相关规定:所谓珍稀野生动物,是指数量稀少、分布狭小的野生动物;所谓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到了极度缺乏生存环境而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包括全球濒危野生动物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区域性濒危野生动物和省部级濒危野生动物等;所谓特别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人类文化遗产等公益目的而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部级保护野生动物等。
二、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对于非法狩猎行为,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的制约,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严格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猎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性为犯罪行为,施行该行为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禁止非法捕捞方面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形成了补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三、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对于进行二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行为的违法者,将面临严格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 行政处罚(1) 违法狩猎受到治安处罚标准:警告或处罚款、没收猎枪和猎具等。
(2) 违法狩猎受到刑事处罚标准:依据犯罪情节采取轻重不等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非法猎捕鸟类罪立案标准
⾮法猎捕鸟类罪⽴案标准如果是属于野⽣保护动物或是国家保护动物,不允许⼈们捕猎,如捕猎了则是违法的⾏为。
⼀些⼈不清楚⾮法猎捕罪的存在,结果将⼀只珍稀的鸟类给打死了,他也因此被警⽅拘留,那么⾮法猎捕鸟类罪⽴案标准是怎么样?店铺为你介绍。
⼀、⾮法猎捕鸟类罪⽴案标准(⼀)⾮法狩猎野⽣动物⼆⼗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的⼯具⽅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狩猎“情节严重”:(⼀)⾮法狩猎野⽣动物⼆⼗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禁⽤的⼯具、⽅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因此,陈某锦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
⼆、⾮法猎捕濒危野⽣动物罪构成特体具体⾏为:⾮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
由此可见,本罪的⾏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猎捕。
这⾥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法抓捕。
(2)杀害。
这⾥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客体:⾮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
这⾥的珍贵、濒危野⽣动物,根据2000年11⽉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罪责:⾮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动物⽽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理状态。
⾮法猎捕鸟类罪⽴案标准如上,除了鸟类外,如⾮法猎捕其它的动物,犯罪嫌疑⼈⼀样是会接受处罚,不要为了⾦钱或是⼝腹之欲去做⾮法猎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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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本罪的概念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
(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3)行为内容不同。
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
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
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