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派员工补贴标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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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补贴办法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集团公司派往深圳以外的地点工作,连续30天(含)以上,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在当地招聘人员及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总监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副总监核准,2日以上由总监核准;副总监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总裁助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总裁助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与报告

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部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

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

相关说明:

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2、住宿费:员工出差住宿费凭合法有效票据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餐费。

4、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出差城市的市内交通费,出发地和到达地至机场、火车站往返交通费两部分。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餐费。

5、通讯补贴:出差期间手机漫游费凭手机缴费单实报实销。

(三)差旅费补贴计发办法

1、员工在出差当天往返超过8小时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

2、远途出差者,计算出差补贴一般采取“去头留尾”的原则。例如:9日出差12日返回者,给予3天的出差补贴。

3、如果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招待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发放相应部分出差补贴;如果出差期间发生了已经批准的招待费,招待期间不发放相应的餐费补贴。

4、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或公司统一缴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及每天的伙食补助费。

5、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

6、下属与上级一起出差时,下属差旅费可比照上级标准支给。出差期间不得另外报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差的另计。

7、不按上表规定而超出报销标准时员工必须提交书面说明,写明理由,经总经理(总裁助理)签字后方予报销,否则由出差申请人自己承担。

第二部分员工驻外费用补贴

一、驻外补贴标准:

二、相关说明:

(一)交通补贴:外派地点在500公里以上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每月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外派地点在500公里以内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每周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乘坐标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范围内按实报支,超出部分自理。

(二)住房补贴:

1、员工被派驻在外3个月及以上,在某一地点工作15天/每月以上的,应按本规定在当地租房,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总裁助理)批准。

2、公司可给予派驻在外工作人员15天的找房期,驻地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最高期限。在15天内住宿费按差旅费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过此期限,按本办法执行。

3、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的80%(最高可报销1500元/月),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

4、外派人员的住房标准在上表标准内凭票报销,如由驻地分公司租房解决的,应符合本标准,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总裁助理)批准,并抄送驻地公司综合办公室。如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租金超标准,超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5、驻地分公司视实际情况可租用一间二室或三室房,作为公司短期派驻或出差人员使用,驻地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作为租用房的管理者,应保证在前一人离开后及时更换日常住宿用品,保持清洁,以保证后来人员能立即入住,以降低公司出差成本。

6、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包括分公司租用的公用房)。

(三)外派补贴(含餐费补贴、市内交通、通讯及杂费等):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

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各项补贴标准可随年度物价的变动由综合办公室修订、总经理审批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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