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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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保持研究院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障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声誉,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16〕第 11 号令)、《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科发纪规字〔2007〕41 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发纪监审字〔2016〕30 号),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指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弘扬实事求是、严谨审慎的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防止各种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工作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到研究院开展客座研究的人员,以及其他以研究院及下属各机构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科研诚信规范第五条科研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2.遵守诚实原则,在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等方面实事求是;3.秉持专业精神,执行相关的专业标准和规范,自觉承担对同行、对研究对象和对社会的责任;4.遵守公平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认同和评价;5.尊重知识产权,保障对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的署名权;6.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严谨自律,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谨言慎行,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义务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研究选题与课题申请规范1.选择科学研究课题,应当经过充分的文献调研,应当考虑研究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等因素;2.研究经费申请时,应当秉承客观和正当的原则,对公共经费和科研资助机构负责;3.应当保证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并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未经本人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课题组成员。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是科技
部出台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处理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
要内容:
1. 定义不端行为: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数据造假、剽窃或伪
造他人研究成果,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助等行为。

2. 推进诚信建设:办法强调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伦理,坚持诚信原则,加强学术道
德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3. 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举报程序、调
查程序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不端行为,科技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涉嫌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评估和判定。

4. 处理结果和后果:办法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结果和后果。

对于涉及重大不端行
为的科研人员,科技部将采取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资助、撤销职务、限制从事相关科
研活动等。

5. 申诉程序:办法规定了申诉程序,科研人员可以对科技部对其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
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评估和判定。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维护科研领域的学术诚信和公正性,保护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科学道德,推动科研工作的
健康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XX科技职业学院文件院行〔202X〕X号关于印发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二○XX年X月X日主题词:学校管理制度科研通知XX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X年X月X日印发附件XX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法规和XX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一)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一)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和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事务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

(二)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1.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2010年7月29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不良学风预防惩治机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院属各单位科研及科研辅助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抄袭、剽窃、伪造等违反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学术不端:1.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文献、资料、数据、图表、个案等。

4.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和数据、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

6.在新作品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

7.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或最终成果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9.学术期刊、出版社及其编辑人员违规收取版面费,或使用人情稿、关系稿,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泄露评审内容。

11.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第五条设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部委员和著名学者组成,主任由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1.指导和监督院属各单位规范学术行为工作,制定、修订、实施院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

2.受理对学部领导、研究所领导、院职能机构人员、跨所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按照学科属性,指定相关研究所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或性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1. 全校通报批评;2. 延期一年答辩;3. 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条对已毕业但未获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1. 全校通报批评;2.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3. 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1. 成立调查小组。

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

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 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模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模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理措施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

第十条【中止项目】中止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

某某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的所有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六)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程序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少于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会同校学术委员会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

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1.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2.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3.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5.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6.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7.侵犯知识产权;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10.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1.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

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研诚信处罚规则

科研诚信处罚规则

科研诚信处罚规则1. 引言为了维护科研领域的诚信,确保研究质量和学术声誉,本规则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则。

2. 科研不端行为界定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虚构研究数据、结果;-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研究成果;- 捏造事实、提交虚假研究报告;- 阻挠、妨碍科研工作;- 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3. 处罚措施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罚措施:3.1 轻微不端行为对于轻微不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给予警告;- 要求公开道歉;- 暂停科研资助;- 要求参与额外的科研伦理培训。

3.2 中度不端行为对于中度不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暂停科研项目;- 撤销已获得的科研资助;- 禁止申请新的科研资助;- 要求收回已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 要求参加更深入的科研伦理培训。

3.3 严重不端行为对于严重不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永久取消科研项目;- 永久撤销科研资助;- 禁止从事科研工作;- 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通报批评。

4. 调查与处理流程4.1 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4.2 调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4.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4 申诉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科研诚信处罚规则的相关内容,请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科研领域的诚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科研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科研成果评审、获奖推荐等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多种所构成的行为:一、在研究经费使用、实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作假、篡改数据或信息等;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未经核实使用他人数据或信息;三、人为捏造数据或信息,虚报成果、不实申报项目;四、在评审过程中造假涂污、哄抬成绩;五、其他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依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第五条当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科研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协助进行调查;二、经过事实查明,确认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留有必要证据,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三、经过研究,查明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已经确认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并进行立案处理;四、科研不端行为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行政、民事责任;五、涉及科技成果奖励的,应当依照有关奖励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六、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定期公开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终解释权归全国科研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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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理措施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

第十条【中止项目】中止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撤销项目】撤销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限制资格】对于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取消其相应的从事特定行为资格。

(一)申请人、参与者3-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5-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三)评审专家终身不得被聘为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四)通报批评,依托单位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五)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量刑】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科研不端行为违法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从轻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一)一般过失行为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五条【从重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累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合并处理】对同时涉及几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合并处理的幅度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上限。

第十八条【共同不端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形成的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不端行为及处理第十九条【申请中伪造、变造】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一)冒他人签名;(二)伪造项目申请人或参与者姓名;(三)职务(职称)虚假;(四)学历(学位)虚假;(五)工作履历虚假;(六)学术记录虚假;(七)抄袭、剽窃他人项目申请书或研究成果;(八)伪造、变造科学伦理方面的证明材料;(九)隐瞒申请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资助的情况或者重复申请;(十)其他伪造和变造行为。

前款第(八)项内容是指申请人或参与者在申请时已经做出了科学伦理方面的承诺,但其违背了该承诺,其行为可能给人类、动物或者环境造成一定的风险。

第二十条【实施过程不端行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提交弄虚作假材料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一)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弄虚作假的;(二)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弄虚作假的;(三)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四)在标注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学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稿多发的;(五)其他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前款中提交弄虚作假材料包括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也包括公开发表有关基金项目资助成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处理】评审专家有下列科研不端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抄袭、剽窃评审项目研究内容或成果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披露评审过程、结果等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擅自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评审项目等不履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评审职责的;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不端行为】依托单位有下列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一)对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不配合的;(二)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帮助湮灭、隐藏、转移或毁灭证据的;(四)其他纵容、包庇行为。

第二十三条【终身限制资格】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属于本办法所列的具体不端行为;(三)有准确的证据或者能够提供证据线索;(四)所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与科学基金项目具有相关性。

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实名举报,应当严格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为举报者保密。

自然科学基金委反对恶意举报,确属恶意举报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举报处理】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审查举报者的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

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者理由;属于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权受理】自然科学基金委依职权发现的涉嫌不端行为的,应当及时审查并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调查组织】对于已经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成调查组,认真研究举报材料以及相关档案资料,拟定调查方案。

必要时可以邀请委外专家参加调查组或者组建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八条【调查方式】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以及委托依托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委托调查】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委托依托单位调查的,依托单位应当组成专门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加盖依托单位公章的调查报告,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有关情况。

调查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与当事人面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如下材料:(一)事实和本单位意见;(二)有关证明材料;(三)当事人及调查人员签字的谈话记录;(四)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条【现场调查】自然科学基金委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公正要求】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其所在依托单位,不得单独与调查人员私下接触,影响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证明材料】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当事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有关照片及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权利】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时候,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调查结论】调查终结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二)主要事实和依据;(三)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处理决定】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对不端行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的措施和依据;(四)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回避与保密制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过程中,其调查人员、受委托专家、监督委员会委员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与保密的规定。

工作人员与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同一法人单位、师生关系、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证明材料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决定生效】最终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为生效,当事人采取救济措施的不影响生效处理决定的执行。

前款中的送达时间以当事人签收为准,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经费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撤销原资助项目处理决定的,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处理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经费退还。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杰青异议期】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异议期内不端行为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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