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

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建设

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建设

摘要:最近10余年来,抄袭剽窃、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和滥用权力、不当得利等学术腐败现象在我国大面积爆发,高频进入公众视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至为迫切,刻不容缓。

本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作了六点剖析,并据此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使之不愿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之不必为;推进法制规范建设,使之不能为;加大惩戒处置力度,使之不敢为等四条应对之策。

关键词: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成因;对策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1-0091-02收稿日期:2011-09-25作者简介:吴坚(1970- ),男,中共浙江仙居人,中共仙居县委党校教学科长、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党建、文化、 县域经济研究。

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毒化我国的学术环境、学术生态,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逐利本性放纵无度,容易诱使人阻碍学术创新、学术进步,而且还损害我国科研工作者的们背弃诚信为本,滋生“一切向钱看”拜金思想。

科研工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加重全社会的诚信危机。

如今我国者一旦红尘迷眼,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将功名利禄凌驾于科的学术不端行为,其花样之多、手段之奇、关涉之广,流学研究、职业操守之上,各种学术不端现象自然应运而生。

毒之深,几乎到了令人侧目而又莫之奈何的地步。

有鉴于(二)学术规范缺失。

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已是至为迫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切,刻不容缓。

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作了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2007年《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严格规定;除上述两本通用手册外,美国不同的学术领域,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以下六大分类:还有各自的专有规范。

由于我国没有类似的通用手册,科(一)故意虚假陈述。

比如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研工作者对学术写作等科研规范普遍缺乏应有认知,很多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时候只能“凭科研良心与从业感觉”做出“或然”判断。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

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浙司[2017]146号文件

浙司[2017]146号文件

浙司[2017]146号文件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下(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

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

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适时记录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

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科技部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11日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技部等20家单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安全、督查和通报等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开展科研诚信信息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金华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科〔2019〕7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县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条创新载体是指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含子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

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院所、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等地区及我县电动工具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检验检测机构等有条件的创新载体经申请注册地方载体后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创新券工作由县科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六条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情况的记录,协助做好创新券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发放与使用范围第七条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包括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及科技城、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

第八条创新券具体类别包括:(一)委托服务券:用于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等服务。

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全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科技工作者按照标准化规范,对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资源。

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研成果的持续积累、档案化集成管理,有利于实现浙江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资源的有序保存、共享使用、转化应用,充分展现浙江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浙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四条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行“协调一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将逐步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和科技报告系统。

第五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

科技系统率先试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覆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

条件成熟时,将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管理体系。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浙教办高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8〕6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限额数1. 2018年度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限额数结合2017年限额数和近三年立项项目结题率确定。

其中年度教育部高校科技/社科统计报表和年度高等学校创新调查表填报质量不高、不及时或者未报送的高校,将逐步减少安排年度限额数直至取消。

申报限额数请于2018年6月30日起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查询。

系统中查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限额数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项目限额数。

2. 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2018年,试点设立高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

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限额数(附件1),开展项目立项工作,支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围绕地方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服务。

二、关于时间安排各高校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自行发布立项文件(无需上报)。

三、关于项目资助经费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和项目研究的实际,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一般不得由项目负责人自筹。

其中,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0.5万元。

四、关于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2. 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和在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10.26
•【字号】浙科发计〔2017〕172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7〕17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提高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0月26日。

构建信用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构建信用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构建信用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摘要:科研诚信与信用制度建设,是社会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我国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是规范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科研管理水平的基本条件。

我国要实现由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转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加快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提高国家科研项目诚信化制度设计水平,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科研人员自律工作。

关键词:科研诚信,信用体系,制度建设1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诚信与信用制度建设,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科研活动作为社会大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有序的诚信与信用制度,不仅是科学研究本身发展的要求,也是科研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操守,没有最基本的科研诚信,就没有科学研究的重大发展。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科研信用评级和分级分类管理。

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构建国家科学研究各个环节的诚信信用体系,为我国科学技术大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1.1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诚信问题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技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方面,其中也必然存在着诚信问题。

只是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影响程度的不同,科研诚信的表现形式和作用程度不尽相同而已。

特别是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革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大大加快了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

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发展又呈现出新发展趋势,科技革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呈加速态势。

科研诚信处罚规则

科研诚信处罚规则

科研诚信处罚规则1. 引言为了维护科研领域的诚信,确保研究质量和学术声誉,本规则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则。

2. 科研不端行为界定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虚构研究数据、结果;-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研究成果;- 捏造事实、提交虚假研究报告;- 阻挠、妨碍科研工作;- 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3. 处罚措施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罚措施:3.1 轻微不端行为对于轻微不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给予警告;- 要求公开道歉;- 暂停科研资助;- 要求参与额外的科研伦理培训。

3.2 中度不端行为对于中度不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暂停科研项目;- 撤销已获得的科研资助;- 禁止申请新的科研资助;- 要求收回已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 要求参加更深入的科研伦理培训。

3.3 严重不端行为对于严重不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永久取消科研项目;- 永久撤销科研资助;- 禁止从事科研工作;- 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通报批评。

4. 调查与处理流程4.1 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4.2 调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4.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4 申诉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科研诚信处罚规则的相关内容,请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科研领域的诚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88ambulancecontrolmeasuresconstructionprojectsecurityaccidentafteraccidentreducingcasualtiespropertylossesaccordingworksafetyconstructionprojectsmanagementordinancecompanyoccupationalhealthsafetymanagementsystem62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63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办20089464关于试行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1565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5666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666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8868关于科技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浙科发农200819169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70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71关于印发省级结对帮扶团组与磐安县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结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22172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战略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23073关于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推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2337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部会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3975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76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702008年1077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人20082462008年1078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2008年10月23winterconstructiontechniquesafetytrainingconstructionworkersconcretetemperaturerecordsampleliencons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浙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管理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全省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二)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等各项要求,科学设置并梳理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功能定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期限。

科研诚信覆盖科技活动全过程 《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科研诚信覆盖科技活动全过程 《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科研诚信:覆盖科技活动全过程《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科研诚信和科学家精神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创新强省”目标的重要基础。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设7章,包含职责分工、信息采(归)集、信息评价、信息公开、结果运用等内容:第一章总则,共5条。

明确了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科研诚信主体和诚信信息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的职责分工和信息化建设要求。

第二章信息采(归)集,共7条。

规定了科研诚信信息的获取方式,明确了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守信激励信息的基本内容,界定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内涵。

第三章信用评价,共5条。

明确了科研诚信评价方式,设立科研诚信级别和评价结果区间,对严重失信名单的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信息公开,共4条。

明确了科研诚信信息披露期限、严重失信名单的移出程序,规定了科研诚信信息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等信息的公开途径。

第五章结果运用,共6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建立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明确A 级诚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E 级诚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强调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科研诚信的奖惩措施,推动建立省域及长三角区域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第六章权益保护,共4条。

明确异议处理、复核、信用修复、社会监督等内容和要求。

第七章附则,共1条。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

特色亮点《管理办法》共32条政策举措,亮点和创新点主要表现为:压实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参照“信用浙江”“531X”建设体系,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管理办法》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研诚信信息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职责。

省科技厅采取督查、通报等方式对信息提供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纳入失信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

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信用管理。

对项目申报人在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信用管理。

对项目申报人在编制经费预算、配套及自筹经费筹集、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预算评审单位和个人在预算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