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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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第一篇: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 10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理措施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

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及解决方案

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及解决方案

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科学研究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正如任何其他领域一样,科研领域也存在着一些不端行为问题。

这些不端行为包括论文抄袭、数据篡改、虚假发表等,严重损害了科学道德和诚信原则。

本文将探讨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论文抄袭及其危害1.1 论文抄袭的定义和形式论文抄袭是指作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以自己名义进行发布。

常见的抄袭形式包括直接复制粘贴、修改少量文字,以及整体结构和思路仿真等。

1.2 论文抄袭给科研领域带来的危害首先,论文抄袭剽窃了他人的独立创新成果,并加深了学术界内部竞争激烈程度。

其次,论文抄袭扰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学术交流的公平性。

最后,论文抄袭还会误导其他研究人员和读者,损害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二、数据篡改及其危害2.1 数据篡改的定义和常见形式数据篡改是指研究人员故意或无意地修改、删除或操纵实验结果或观察结果。

常见的数据篡改形式包括选择性报道结果、删除异常数据点等。

2.2 数据篡改给科研领域带来的危害首先,数据篡改严重损害了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会导致其他研究人员建立在错误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究,浪费时间和资源。

其次,数据篡改削弱了科学界对于实验重复性和验证性结果的信任度。

三、虚假发表及其危害3.1 虚假发表的定义和类型虚假发表是指作者刻意编造或歪曲实验结果以欺骗同行评议系统从而成功发表论文。

主要包括伪造数据、虚构合著单位、不正当署名等形式。

3.2 虚假发表给科研领域带来的危害虚假发表严重破坏了学术界中同行评议系统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造成虚假发表的研究成果会误导其他研究人员,浪费资源。

此外,虚假发表还会影响科学家之间的信任关系,削弱国际合作和学术创新。

四、解决方案4.1 建立科研道德框架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建立起完善的科研道德框架,对于不端行为明确定义,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这些科研不端行为将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受到严厉处罚。

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

特别是“汉芯”事件查处后,科技部进一步研究加大惩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证出台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

“但是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说,此次制定和发布《处理办法》,就是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

据介绍,《处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对科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处理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和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办法》还对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

这些处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

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保持研究院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障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声誉,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16〕第 11 号令)、《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科发纪规字〔2007〕41 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发纪监审字〔2016〕30 号),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指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弘扬实事求是、严谨审慎的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防止各种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工作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到研究院开展客座研究的人员,以及其他以研究院及下属各机构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科研诚信规范第五条科研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2.遵守诚实原则,在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等方面实事求是;3.秉持专业精神,执行相关的专业标准和规范,自觉承担对同行、对研究对象和对社会的责任;4.遵守公平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认同和评价;5.尊重知识产权,保障对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的署名权;6.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严谨自律,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谨言慎行,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义务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研究选题与课题申请规范1.选择科学研究课题,应当经过充分的文献调研,应当考虑研究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等因素;2.研究经费申请时,应当秉承客观和正当的原则,对公共经费和科研资助机构负责;3.应当保证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并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未经本人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课题组成员。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是科技
部出台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处理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
要内容:
1. 定义不端行为: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数据造假、剽窃或伪
造他人研究成果,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助等行为。

2. 推进诚信建设:办法强调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伦理,坚持诚信原则,加强学术道
德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3. 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举报程序、调
查程序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不端行为,科技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涉嫌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评估和判定。

4. 处理结果和后果:办法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结果和后果。

对于涉及重大不端行
为的科研人员,科技部将采取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资助、撤销职务、限制从事相关科
研活动等。

5. 申诉程序:办法规定了申诉程序,科研人员可以对科技部对其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
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评估和判定。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维护科研领域的学术诚信和公正性,保护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科学道德,推动科研工作的
健康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程 中发 生 的 科 研 端 行 为 。
鼓励 举报 人以 实 名 举 报 。
生 的 科研 不端 行 为 进 行 侗 盎 和处 理 。 承 担 国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的 科 研 机
第 二条 本 办法 所 称 的科 研 不端 行 为 ,是 指 违 反科 学 共 同 体 公 认 的 科 研
项 目主 持 机 炎应 当建 立 健 全科 研
承 担 者 在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申请 、 评 估 评
第六 条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都 可 以 向 诚信 建设 工 作 体 系 。
项 第 几 条 项 目承 担单 位 责对 本 单 审 、 查 、 目执 行 、 收 等 过 程 中发 科 学 技 术 部 项 目主 持机 关 、 目承担 检 项 验 牛的科研不端行为 ( 以 称 科 研 不 端 单位 举 报 在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实 施 过 位 承 担 的 国 家科 技 计 划 项 目实 施 中 发 行 为 )的 查处 ,适 用 本 办 法 。
行 为 准 则 的 行 为 ,包 括 :
第 七 条 科学 技 术部 负 责 查处 影 响 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管 理 重 火 的科 研 端 行 为 。 要 时 , 学技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调 沓 处 辟 科 研 端 行 必 科 : 制 度 。 研 机 构 、 等 学 校 的 科 研 为的 科 高 ( )存 有 关 人 员职 称 、简 历以 及 术 部 会同 其 他 部 ¨联 合进 行 查处 。 一
制 定本 办 法 。 国 家 科技 计划 项 目的 申请者 、 荐者 、 推
第五 条 惆查 和处 理 科研 不 端 行为
( )科 技 部交 、 其 他 事 项 。 六 的 八 条 项 P土 持机 关 负 责对 其 推 I

科研学术不端问题的认识和治理

科研学术不端问题的认识和治理

科研学术不端问题的认识和治理摘要:学术不端行为是在科学研究中的抄袭、捏造、剽窃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科学研究的初衷,对那些具有较高科研素质的科研工作者产生了极大的不公平。

近年来,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爆发的越来越频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是介绍了科学研究中的一些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阐述了防范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学术不端;科研道德;治理措施;科研体制改革;学术监督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在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负面问题。

最近几年,关于科学研究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讨论越来越激烈,当然这主要是因为当今社会中关于学术不端的事例越来越多,而且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所有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不仅败坏了学术氛围,也造成了许多研究资源的浪费。

最近十年出现了许多学术不端的例子.2009年3月,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2009年4月,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血液病专家陆道培开发布会指认弟子、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长黄晓军,存在剽窃、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009年5月,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2009年6月,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

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杰荣署名。

2009年8月,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

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题库(50题)

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题库(50题)

1.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

A 学风B 学术评价C 学术规范D 学术成果正确2.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

下列哪一现象不属于学术失范A 数据核实不足.C 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B 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

D 一稿多投. 错误,正确答案为C3.以下关于“不良学风”的认识,错误的是。

A 不良学风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

B 不良学风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

C 不良学风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

D 不良学风不会在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

正确4.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给出了七个方面的表现形式.以下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是。

A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C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

B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D 以本研究领域学者的名义参与常规学术活动.正确5.以下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是。

A 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B 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有帮助但非直接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C 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D 合理引证他人的研究成果,但如实署名. 正确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 伪造B 篡改C 引用D 抄袭正确7.项目申请中,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 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

B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C 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完成项目(课题)的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科研不端问题与解决方案

科研不端问题与解决方案

科研不端问题与解决方案科研道德不端行为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对整个科学界的影响非常大,会削弱人们对科学的信任,并可能导致严重并不可逆的后果。

此外,科研不端行为还可能对科学本身的发展和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的重视,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数据造假:在数据处理或分析中,人为或故意修改原始数据,使数据结果符合其期望或推动研究方向,从而谎报研究成果。

2.剽窃或抄袭:未能在研究中引用其他作者的成果并标注作者,也未遵循科学家应该遵守的标准。

3.虚假宣传:通过夸大研究结果或故意误导推销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发现,以获得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财政支持。

4.不当实验:在实验研究中,存在人为或故意非法、危险和不当操作的情况。

上述不端行为的威胁性在于其对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人们对研究真相的信任所产生的质疑,以及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声誉和能力是否得到认可等方面。

但在实际的科研工作中,我们还是很容易被这些问题困扰。

那么,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呢?1.教育和宣传:建立科研道德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制度,使人们了解什么是科研不端行为和界定标准,并给予必要的惩罚和奖励,以加强科研道德意识。

2.行业组织监管: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科学家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任何不道德行为,包括精心监管研究资金的使用,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3.对研究数据的规范化:只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足够的保障,才能产生真正的研究成果。

科研数据管理体系规范化和合理化,以保证数据来源真实、数据处理流程符合科研规范,并能被复制。

同时,也要保障研究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科学研究的质量提供有力保证。

4.为合法意见提供保护:我们需要保护那些揭露科研不端行为的人,以便得到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完整和可信的信息。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提供透明和安全的举报渠道,同时保护那些曝光不法行为者的人免受不良反应的影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10.26
•【字号】浙科发计〔2017〕172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7〕17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提高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0月26日。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道德与学术规范测试-2016

道德与学术规范测试-2016

正运行的条件。

A 学风B 学术评价C 学术规范D 学术成果正确2.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A 数据核实不足。

C 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B 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

D 一稿多投。

错误,正确答案为CA 不良学风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

B 不良学风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

C 不良学风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

D 不良学风不会在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

正确4.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A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C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

B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D 以本研究领域学者的名义参与常规学术活动。

正确A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

B 故意拖延对他人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

C 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D 把对论文贡献没自己大的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

正确A 伪造B 篡改C 引用D 抄袭正确A 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B 通过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促使项目通过审批。

C 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

D 对于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尽量隐瞒。

正确A 引用应尊重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B 引用应以论证自己观点的必要性为限。

C 引注观点应无需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D 引用未发表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

正确A 在自己的论文中使用他人研究成果中的图表和数据,并未标注图表和数据来源。

B 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C 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在文中标注并列入参考文献。

D 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科研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科研成果评审、获奖推荐等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多种所构成的行为:一、在研究经费使用、实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作假、篡改数据或信息等;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未经核实使用他人数据或信息;三、人为捏造数据或信息,虚报成果、不实申报项目;四、在评审过程中造假涂污、哄抬成绩;五、其他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依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第五条当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科研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协助进行调查;二、经过事实查明,确认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留有必要证据,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三、经过研究,查明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已经确认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并进行立案处理;四、科研不端行为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行政、民事责任;五、涉及科技成果奖励的,应当依照有关奖励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六、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定期公开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终解释权归全国科研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20年第16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志刚二○二○年七月十七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市、县科技局:为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净化科技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2004]22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技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预算、实施、评估、监理、验收、鉴定、评奖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项目信用是指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履行约定责任义务、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诚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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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这些科研不端行为将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受到严厉处罚。

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

特别是“汉芯”事件查处后,科技部进一步研究加大惩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证出台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

“但是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说,此次制定和发布《处理办法》,就是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

据介绍,《处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对科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处理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
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和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办法》还对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

这些处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

此外,还对受理举报、专家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听证与试验、调查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的做出相应规定。

据悉,为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科技部将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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