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爆器使用及维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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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爆器、起爆钥匙、
闭锁钥匙发放维修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发爆器的收发、维修、使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65条,制定本规定。
一、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收发
1、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由安监科统一领取、发放。
2、每月一次对现使用和备用的发爆器进行校验及各项性能参数测试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发爆器防爆性能必须1天一次检查,备用发爆器防爆性能2天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入井前,专职爆破工到发爆器维修室办理领用发爆器、起爆钥匙(替休爆破工)手续,迎头安全员办理闭锁钥匙使用手续,发放人确认使用单位、使用人,并填写发放记录。
5、上井后爆破工、迎头安全员把所领取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要立即交回发爆器维修室并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携带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存入其他地点。
6、爆破工、迎头安全员确认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完好(确认是否闭锁发爆器、确认钥匙有无破损、确认发爆器通电放电正常)后领取,不进行确认签字的不予发放。
7、每班下班后专职爆破工把发爆器(替休爆破工连同起爆钥匙一并上交)、迎头安全员把闭锁钥匙交回发爆器维修室,并注明存在问题,同时签字确认。
8、安监科负责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的台账管理,载明
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单位等信息。(注:早班、中班有专职发爆器维修人员发放,夜班有群检站值班人员负责发放),第二天由发爆器专职人员对昨天夜班值班人员发放的数量及使用情况逐一检查,确保发爆器完好。
二、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维修
1、维修工对上井的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进行全面检查维护,针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进行维修。
2、维修的发爆器发放前,维修工对发爆器进行性能参数测定,确认完好并做好记录,放在待发位置。
3、维修工或收发人员收回发爆器时,必须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发现损坏的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损坏部位、配件损坏情况),并经使用人确认。
4、爆破工、迎头跟班区长把所领取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发现有异常或其他情况要当面对接发爆器维修人员。
5、维修后的发爆器必须进行各项性能参数测试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测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故障原因,修理情况,参数监测数值、时间等,维修后未经监测的发爆器,严禁入井使用。
6、对无法维修的发爆器按程序报废,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闭锁钥匙管理
(一)带班人员
1.负责本班次放炮安全管理工作,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负责从井口起爆器发放处集中领取闭锁钥匙并签字。采煤工区每班只能领取一把,掘进工区按照实际作业迎头数量领取。
3.采煤工区带班人员必须在起爆前确认各项安全事项并亲自开启闭锁钥匙;掘进工区带班人员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必须亲自负责一个掘进迎头的爆破工作,其他掘进迎头可以委托给安全检查工负责,带班人员仍是第一责任人,出现问题安全检查工负连带责任。每班下班后,闭锁钥匙由带班人员负责集中交回。
四、使用管理
1、发爆器的起爆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2、爆破前爆破工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络。
3、导通测量无问题后,由安全员开启发爆器闭锁,爆破工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起爆器钥匙插入放炮器进行放炮。
4、爆破后,立即将闭锁钥匙、起爆器钥匙拔出,各归原主,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5、每个区队备用一台发爆器,存放于各单位专用箱内,确需启用时,由爆破工向跟班区长汇报后,用交换的方式使用备用发爆器,已坏的发爆器当班下班后立即维修。
6、一个工作面只允许使用一台发爆器。对拉采煤工作面按照一个面管理,只允许使用一台放炮器,每次爆破必须经现场安全员确认开启闭锁后方可放炮。特殊情况下上、下面分别使用两台放爆破器起爆时,必须经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批准,并编制爆破专项措施。
7、严禁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发爆器放电实验,发爆器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禁止在井下拆卸、撞击、敲打。
8、备用发爆器,每月一次由区长负责安排上井交回发爆器维修室进行维护、检测。
9、爆破工保持发爆器标志牌、闭锁、钥匙完好,上交维修室时必须做到洁净无污泥。
五、追究
1.放炮员不执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及“三人连锁”规定,私自打开闭锁钥匙的,负全部责任并提请公司开除矿籍并依法追赔企业直接经济损失。
2.带班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不执行“一炮一闭锁”或任意委托给他人的,每次给予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
3.带班人员领取闭锁钥匙不遵守秩序、冒领、代签、不按时交回的,每次给予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
六、处罚
1、违反以上条款的,每次给予100-500元罚款。
2、人为损坏发爆器的,根据损坏部位或影响安全程度每次给予200-500元罚款。
3、因使用不当,现场违章违规造成上级部门罚款的有使用单位承当全责;由于维护、维修不力造成罚款的由安监科相关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