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3〕139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及组建工作专班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及组建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武城建〔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及组建工作专班的通知武城建〔2018〕27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为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工作实施意见》(武政债办〔2018〕1号)和《省住建厅三大攻坚战行动方案》(鄂建文〔2018〕20号),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城建委“三大攻坚战”领导小组,组建相应工作专班。
现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跃庆市城建委主任、党组书记副组长:向晖市城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荣先国市城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成员:林琨市城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刘卫国市城建委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徐建平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周才志市城建委建筑业管理和发展办公室主任黄超市城建委副巡视员领导小组负责三大攻坚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总负责,副组长分工负责相关专项工作,各位成员支持配合。
二、组建工作专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分别组建融资平台债务化解督导、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城建计划项目资金做实、公益性项目实施机制研究、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企业清理划转、闲置办公用房清理等八个工作专班。
各牵头责任处室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一)融资平台债务化解督导专班责任目标:落实《武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武政规〔2017〕31号)规定,融资平台债务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归口管理的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日常防范化解工作,督促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其按照以资抵债的办法,研究制定每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确保不发生地方债务风险。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武汉市2022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拟定于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项要求的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超低能耗(近零碳)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情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环节落实《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各项要求的情况;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开展情况;绿色建筑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实施情况。
调研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情况、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落实《关于印发〈武汉市2022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建产〔2022〕1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各项要求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一)自查阶段(2022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对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自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审查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城建委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资质的检查(一)检查相关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5.《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1.检查形式采用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利用双随机系统在市属勘察设计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在全市图审机构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
2017年及2018年中期已受检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本次不检查,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及受到投诉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2.检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标、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见附件1。
(四)检查安排12月20日-24日,受检企业将书面检查资料递交到武汉勘察设计大厦一楼(台北路106号)。
12月26日-27日,组织专家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武城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在汉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分阶段、分步骤推行BIM技术。
到2018年底,制定推行BIM技术的政策、标准,建立基础数据库,对装配式建筑采用BIM技术进行试点,试点BIM 技术建设项目监管方式,总结BIM技术应用情况。
到2019年6月底,全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BIM技术。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保障性住房、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标准厂房、市政设施等项目);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社会资本投资额(建安造价)在6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本市主要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普遍具备BIM技术应用能力,并与企业的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配套使用,力争我市BIM技术应用和企业信息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预拌混凝
对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和装置式建筑综合检查状况的通告( 2019)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依据《市城建局对于展开 2019 年建筑节能与勘探设计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精神,联合省住建厅《对于展开 2019 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探设计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城建局于 2019 年 7 月至 8 月,展开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预拌混凝土(沙浆)生产站点和装置式建筑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状况通告以下:一、基本状况本次检查依照“双随机一公然”的方式,依照建设单位自查、区建设局抽查、市建设局组织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建筑节能方面自查在建建筑工程项目1399 个,区级抽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开始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125 个,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建筑工程项当今达限时整顿单 26 份,市级检查建筑工程项目 28个,下达限时整顿单 8 份;市建设局检查装置式建筑项目 6 个,检查发现问题31 条,并现场要求区建设局敦促整顿;依照 20%左右的比率对全市预拌混凝土(沙浆)生产站点进行检查,共检查 29 家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 2 家预拌沙浆生产站点,下达执法建议书 17 份,限时整顿通知书 1 份,此中要求停产整顿 2 家,并现场要求区建设局敦促整顿。
从检查状况看,各区领导重视,目注明确,措施得力,建筑节能工作有序推动,收效较好,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置式建筑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政策法例、标准规范在设计和施工中的贯彻落真相况显然改良,预拌混凝土(沙浆)生产站点的质量行为和绿色生产管理进一步获取提高。
二、主要工作展开状况(一)建筑节能方面:各区比较《武汉市 2019 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仔细策划各项建筑节能工作,目注明确、责任清楚、工作有序。
各区努力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履行质量,将建筑节能看管工作融入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查收等环节。
新建建筑严格履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履行率达100%。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6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6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推广应用,提升建设项目品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广应用原则(一)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合规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择优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应用。
二、推广应用政策(一)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并享受国家及地方新技术应用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与建设管理部门融合开展新技术研究、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研发补助,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作为项目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采用新技术的建设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奖。
(四)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的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37号)、《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城建〔2020〕38号),决定开展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市范围内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各类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1、申报单位必须是建筑节能相关课题与标准规范的具体承担单位;2、申报项目应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3、补助年度内可以完成。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2、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已完工。
3、示范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综合节能率不低于82.5%。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021年以来,示范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关于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要求;(2)已获得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或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称号,且星级绿色建筑达到相应工程示范的比例要求。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城建〔2010〕11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7号文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现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组织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资料中,必须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 、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核5.1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鄂建文〔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
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武城建〔2015〕132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武城建〔2015〕132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2015年6月30日,省建筑节能巡查组对我市上半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开展了专项巡查,并进行了集中讲评,充分肯定我市近年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下半年的重点工作。
为了全面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十二五”规划及2015年年度工作目标,加强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8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内容(一)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及验收阶段执行情况;(二)绿色建筑部级标识、省级认定及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及验收阶段执行情况;(三)各区2015年度建筑节能各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安排本次检查由市城建委建设工程节能处组织,市建筑节能办、市质监站、市设计图审办参与,市建筑节能办负责具体实施。
检查组共分三组,其中组长1人,联络员1人,设计图审专家1名,质检和检测专家1人,市设计审查办、市质监站各一人。
(一)检查范围:各区在建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式:抽查新建居住建筑节能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1个。
(三)时间安排:1、8月份各区组织自查,对今年各项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在自查的同时,填写附件2,一并上报市建筑节能办;2、9月7日至9月11日,以各区6月份上报的在建工程为基数进行随机抽查,确定受抽项目,并组织专家组按附件1进行专项检查;3、9月下旬对检查情况进行集中讲评,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武城建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8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我委组织编写了《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邮编:430023,联系电话:83350828,邮箱:************.cn)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5日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
知
武城建〔2013〕139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
(六)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市城建委备案的产品和技术。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管理职责
(一)各区建设局、建管各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上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并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验收备案监督工作,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和技术备案制度。
市城建委将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培训工作。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将按照住建部、省、市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激励,并作为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六)各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增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