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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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
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简称“境外地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和地调局项目、财务、外事、人才、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结合境外地调项目的特点,对各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的境外地调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援外项目、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国际合作项目等国家财政出资的境外地调项目。
第三条境外地调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绩效评估、安全保密等主要管理环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和援外项目按地调局、大区项目办、项目承担单位三个层级管理,业务按计划、工程、项目三个层级推进。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境外地调项目等按地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两个层级管理,业务按项目一个层级推进。
第五条境外地调项目技术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总工程师室(以下简称“局总工室”),财务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财务部(以下简称“局财务部”)。地调局科技外事部(以下简称“局科外部”)在局总工室、局财务部的统筹部署下,负责境外地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境外地调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
第六条局科外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境外地调项目规划部署研究,编制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规划。
(二)负责推动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签署合作项目协议。
(三)根据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等部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组织、统筹地调局各直属单位申报境外地调项目。
(四)协助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可行性(立项)论证、续作项目延续评估。
(五)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实施、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
果评审和资料成果汇总。
第七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境外区域分工和业务特点,编制各自单位地质调查国际合作规划。
(二)负责全球及境外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建设(附件1)、管理与服务。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境外地调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项目延续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
(四)负责境外地调项目技术、质量、经费、成果编制与提交等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组织编制境外地调项目经费和绩效自评报告,结余资金清理和接受外部、上级的验收或评审。
(六)按规定汇总、汇交和保管境外地调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七)负责建立境外地调项目安全生产和保密责任制。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八条境外地调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部署,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服务大国外交战略,促进国际矿业投资合作;
2. 坚持精准对接。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驻合作国经商处)、合作国中资企业、合作国地调机构进行精准对接,做到有经商处支持、有中资企业跟进、有合作协议落地;
3. 坚持科技创新。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提升地调局国际形象和地位;
4. 坚持人才培养。以境外地调项目推进国际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升国际话语权;
5. 坚决落实法人负责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承担单位根据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规划和申报
指南,面向政府部门、中资企业、合作国地调机构等需求(附件2、3),结合地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情况,提出境外地调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条立项建议通过地调局审议后,承担单位参照地调局和合作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境外地调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单位初审后提交地调局。在通过地调局组织的论证后,纳入相应资金来源项目库。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境外地调项目立项获得批复后,局科外部组织承担单位申报外事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由承担单位进行审查。局科外部对境外地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承担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地调局审批或上报。
第十二条境外地调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承担单位组建境外地调项目团队,配备相应装备,建立质量保障措施,开展境外地调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境外地调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局科外部在国内开展境外地调项目管理与质量抽查,每年随机抽查项目质量和经费执行情况,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年度境外地调项目总数的15%;同时对承担单位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等国际合作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境外地调项目管理质量。
第十四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责,应对项目质量、外协单位质量管理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境外地调项目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办法》”)报送年报。重大进展以专报形式报送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完成年度野外调查工作后,要与合作方签订年度工作纪要,并于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地调局备案。
第十六条境外地调项目中具有野外工作量的要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完成的上一年度向地调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由地调局确定野外验收方式。
方式一:地调局会同项目相关部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野外验收,并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
方式二:地调局委托承担单位与所在国合作方共同组成野外验收组,进行野外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境外地调项目成果验收,按《地调项目办法》或受项目下达单位委托,由地调局组织开展。成果报告内容参照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境外地调项目按照地调局的规定或参照国际标准,在合作项目协议有效期到期的3个月前,完成境外地调项目成果外文版编写,提交地调局审定。
第十九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地调局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汇交实物、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规定,承担单位应在地调局审定和授权后,向合作方移交资料,并由合作方提供移交证明(附件4)。
第二十条境外地调项目的资料、数据、成果等在许可条件下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汇总到发展研究中心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以及对应的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境外地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合作国如遇到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国外工作周期延长,或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局势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承担单位需及时向地调局请示,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国外工作周期或中止/终止项目,撤回人员。
第二十二条境外地调项目委托业务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