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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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2)

第三章尸检的申请与受理 (4)

第四章尸检的操作流程 (5)

第五章尸检的报告内容与规范 (7)

第六章责任追究 (8)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保障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健委《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诊断明确,报告规范,结论准确。

第三条本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卫健委《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承担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卫健委《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或法医病理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主检人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六条本省医疗事故争议中首批认可尸检机构:

(一)经审核认定,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赣南医学院、九江学院医学院、宜春学院医学院、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南昌大学上饶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以及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为本省医疗事故争议中首批认可的尸检机构。

(二)尸检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本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的认可机构负责相对应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尸检工作。南昌、新余市由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九江市、景德镇市由九江学院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负责;宜春市、萍乡市由宜春学院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负责;吉安市由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负责;上饶市、鹰潭市由南昌大学上饶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负责;赣州市、抚州市由赣南医学院、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分别负责。

(三)为了保证尸检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各承担尸检工作的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并设立联系电话(见附表1)。

第七条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和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为全省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承担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章尸检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家属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第九条尸检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见附表2)。

第十一条尸检应征得患方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向尸检机构提供1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病情摘要、原始病历复印件和尸检申请书,供尸检机构进行病例死亡原因分析时参考。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如只需行局部解剖的,应注明解剖部位。如认为局部解剖有可能影响尸检诊断和死亡原因判定时,应有文字说明,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供复核时使用,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对尸检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尸检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尸检机构提出继续保存的书面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须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申请书》(见附表3)或《医疗事故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见附表4),经承担尸检的病理解剖教研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委派的代表在观察尸检过程中,不得干扰尸检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拍照、录制影音。

第十六条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尸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尸检的。

因尸检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回避导致当地尸检机构不能进行尸检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可委托省内其他具备尸检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四章尸检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

第十八条尸检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尸检中应尽量保持整体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规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征得家属同意。

(二)如发现死因为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申请人。

(三)如发现死因与刑事有关的,可请法医共同进行尸检。

(四)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病例,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五)依据临床病史和要求,重视特殊样本的留取,如心血、股静脉血、胃肠内容物、气管分泌物、体液等。

(六)手术后病例的尸检,除常规检查外,应注重手术部位的关系,必要时请外科主刀医师到场。

(七)新生儿或胎儿尸检具有特殊性,要求同时送检胎盘组织。尸检中应重视先天性畸形的检查。

(八)孕产妇尸检应注意妊娠与各脏器的相互关系,提供的信息予以重点检查。

(九)老年人尸检应注意生理性老化与病变的关系,多种疾病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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